汕头证券佣金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金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泄露了公司重组的相关信息,并告知了自己的朋友C某。
C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迅速将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朋友D某,D某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利100万元。
不久后,A公司公布了重组方案,A公司股价大幅上涨。
在此过程中,D某因内幕交易被查处。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法行为分析(1)B某泄露内幕信息。
作为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掌握公司重大信息,其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2)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C某作为B某的朋友,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履行保密义务,反而将信息透露给他人,并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C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3)D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
D某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卖出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D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
3. 法律责任(1)B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B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C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 券经纪业务常见案例及风险评述
证券经纪业务常见案例及风险评述一、柜台业务方面有关案例及常见风险证券营业部的柜台业务是指在交易大厅集中设置柜台,为客户办理开户、存款、取款、委托、挂失、转户、销户等相关业务。
柜台业务是证券营业部的基本业务,具有业务种类多、业务量大、风险比较集中等特点,也是证券营业部风险管理的重点对象之一。
柜台业务管理不善,极易引发风险,而且风险类型五花八门,如客户股票被盗。
客户资金被盗取或挪用、客户资料被泄露等,导致公司和营业部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或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公司和营业部的声誉。
因此,系统地识别柜台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进行合理处置,是每个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必须重视的课题。
根据柜台业务的特点,我们可以采取业务流程法来识别风险,将各项柜台业务的操作流程文字化,并以文字形式的业务流程为顺序,对各项业务逐步进行风险识别,找出风险环节和风险点;然后对风险环节和风险点进行衡量并选择合适的对付方法,一般采用损失控制的方法处置柜台业务风险;最后,根据风险识别和处置情况完善业务流程,并形成制度,组织柜台业务人员学习并在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
同时,建立稽核监督机制,对柜台业务人员执行业务流程及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稽核监督,稽核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定期稽核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等等。
(一)开户业务风险案例及其防范案例一:“红马甲”盗卖股票,两证券公司连带赔偿70万元1、案情。
2001年6月,股民吴筠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设股东账户,并购买B股股票价值8.5万余美元。
今年3月,她突然发现账户上的股票不见了。
经有关机关调查得知,是“君安”证券咨询员唐国政“操纵”所为。
此人用假身份证明,以陈广新的名义在“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营业部挂了4个从“君安”偷出的股东账户,用上午买进下午卖出的方法赚取差价。
去年8月至今年1月,唐国政挪用“君安”B股股票价值人民币602万元,赔了70万元,导致其中70余万元不能归还。
交易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日益提高。
然而,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也使得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证券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案为例,分析交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情概述2018年,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筹划收购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过程中,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导致部分投资者在未公开信息泄露前买入目标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
经调查,该公司部分员工在收购筹划过程中获取了内幕信息,并通过非法途径泄露给他人,他人据此进行交易,获利巨大。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活动中,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根据《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内幕信息的泄露包括以下情形:(1)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2)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他人泄露内幕信息;(3)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证券交易的建议。
3.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通过虚假陈述、传播虚假信息、操纵市场预期等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案例分析1. 内幕信息泄露本案中,该公司部分员工在收购筹划过程中获取了内幕信息,并通过非法途径泄露给他人。
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该行为属于内幕信息泄露。
2. 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内幕信息泄露后,他人据此进行交易,涉嫌内幕交易。
交易所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类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多。
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核心机构,其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纠纷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某证券交易所与投资者纠纷案为例,对交易所法律诉讼案件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2018年,投资者李某在A证券交易所开设证券账户,并购买了该所上市的某股票。
然而,由于市场波动,该股票价格持续下跌,李某损失惨重。
于是,李某将A证券交易所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判令A证券交易所赔偿其投资损失;2. 判令A证券交易所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3. 判令A证券交易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A证券交易所则辩称:1. 交易所已经尽到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 李某的投资损失是由于市场风险所致,与交易所无关。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A证券交易所是否尽到了信息披露义务;2. 李某的投资损失是否由市场风险所致。
二、案件分析(一)A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案中,A证券交易所作为上市公司的监管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确保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调查发现,A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存在一定瑕疵,如对部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等问题。
因此,法院认定A证券交易所未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市场风险与投资者责任根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本案中,李某在购买股票前,应当对市场风险进行充分了解,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作出投资决策。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购买股票时,未对市场风险进行充分了解,盲目跟风投资,导致投资损失。
因此,李某对自身投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1. A证券交易所赔偿李某部分投资损失;2. A证券交易所向李某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3. 李某承担本案部分诉讼费用。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进行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案例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对市场的健康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案例,探讨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危害和应对之策。
案例一:内幕交易在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某公司高管利用其职位优势,通过泄露公司重大信息给特定投资者,获取利益。
由于这些投资者提前知晓了公司重要消息,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买卖操作,从而获得了巨额利润。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分析:这起案件反映了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中的危害性。
通过内幕消息进行投资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但这种利益往往是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内幕交易的实施者往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应对之策:为了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公正、透明和及时披露。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认知水平,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依法投资。
案例二:市场操纵在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市场操纵案中,某投资机构通过大规模买卖某股票,制造了市场交易繁忙的假象,引导其他投资者追涨杀跌。
通过控制供需关系,这家机构迅速拉升了股价,从而获取利润。
由于其他投资者没有及时发现市场操纵的行为,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市场操纵行为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通过人为操纵股价,制造虚假交易信息,从而引诱其他投资者跟风操作,最终导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应对之策:要有效遏制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
证券交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经查,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A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被处以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分析1. 违规行为(1)虚增利润:A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通过虚构收入、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利润,导致公司业绩虚高。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A公司在2018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未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3)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A公司在2018年度内发生多起重大事项,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2. 违规原因(1)公司管理层利益驱动:A公司管理层为了达到业绩目标,不惜采取虚增利润等违规手段,以提高公司股价,为自己谋取私利。
(2)内部控制不健全:A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违规行为得以发生。
(3)监管力度不足: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A公司的违规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四、案例分析1. 违规行为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A公司虚增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依据虚假的业绩信息,可能导致投资损失。
2.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A公司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市场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这种行为对其他上市公司也产生了不良示范效应,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操盘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证券市场中,操盘手作为证券公司内部的专业人士,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具体操作。
然而,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因素,操盘手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证券公司A与操盘手B的纠纷案为例,分析此类纠纷的成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
二、纠纷起因1. 利益冲突:操盘手B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内部未公开信息,进行非法交易,从而获取巨额利润。
2. 违规操作:操盘手B在操作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控制,导致公司损失严重。
3. 隐瞒事实:在发现操盘手B违规操作后,B未如实向公司汇报,反而试图掩盖事实,逃避责任。
三、纠纷处理1. 内部调查:证券公司A在发现操盘手B的违规行为后,立即展开内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2. 停职审查:在调查过程中,公司决定暂停操盘手B的职务,对其进行审查。
3. 法律咨询:证券公司A聘请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为后续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4. 和解协商:在律师的建议下,证券公司A与操盘手B进行和解协商,希望达成赔偿协议。
5. 诉讼维权:由于协商未果,证券公司A决定将操盘手B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报告
《证券投资学》案例分析(三)———股票发行定价案例一、案情(一)某股份股票发行定价案例某股份在本次股票发行前的总股本为5000万股,本次发行6000万股,发行日期为5月1日,当年预计税后利润总额为6500万元。
请:(1)用全面摊薄法计算每股税后利润;(2)用加权平均法计算每股税后利润;(3)如发行价定为10.7元,用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发行市盈率是多少?(二)雪银化纤股份股票发行定价案例雪银化纤股份(以下简称雪银公司)拟发行股票3500万股,面值1元,采取溢价发行,由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销。
雪银公司在与公司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时,雪银公司提出,本公司盈利能力强,产品质量好,在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实力,流通盘又小,因此认为应将股票发行价格定为7元/股为宜;公司认为,该股票所在行业前景不是很好,同类股票近期在二级市场上表现不很理想,而且大盘处于疲软状况,因此提出将发行价格定为4.5元/股较为合适。
后经双方协商,在对雪银公司现状和前景以及二级市场分析的基础上,将股票发行价格定为5.2元/股,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1]二、问题1、我国新股发行定价方式的发展沿革。
2、影响股票发行价格的因素。
3、我国股票发行定价的方式、过程。
4、世界主要国家发行定价方式。
5、对我国发行定价制度的思考。
三、评析股票发行价格是指股份将股票公开发售给特定或非特定投资者所采用的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容。
股票发行价格一般要经过定价过程,新股发行定价实际上是对拟发行公司进行估价,即将拟发行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资产来看待,估计出其价值,再将估出的价值分推到全部股本的每一份上去。
[2]股票发行价格关系到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三方利益,因此,发行定价非常重要。
若发行价格过低,发行人将难以筹集到满意的资金量,并且会增大发行成本,甚至损害股东利益;而发行价格过高,又会增大证券公司的发行责任和承销风险,抑制投资者的认购需要,影响股票上市后的流动性。
证券交易典型案例
证券交易典型案例
1. 假象案例:投资者通过不实信息操纵股价。
投资者散布虚假消息,引导其他投资者买入或卖出股票以改变股价,接着该投资者以更优的价格进行交易,从中获取利润。
2. 内幕交易案例: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入或卖出股票的行为。
例如,公司高层知晓将发布重大利好消息,但在公开前私下买入股票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3. 操纵市场案例:操纵市场是指通过市场操作手法,有意诱使其他投资者跟随其操作而对市场产生影响。
例如,大型机构投资者通过大额交易操纵股价,引发市场关注进而影响其他投资者的决策。
4. 未经授权交易案例:未经授权交易是指经纪人未经投资者授权而进行交易。
例如,经纪人私自用投资者的资金进行交易并未获得投资者的同意。
5. 恶意操纵案例:恶意操纵是指故意破坏市场公平和公正机制来获取不当利益。
例如,投资者在交易时采取欺诈行为,诱使其他投资者在不利的条件下进行交易。
这些典型案例都是违反证券交易法规的行为,会对市场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证券交易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案被曝光。
经调查,A公司多名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提前获取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并通过私下交易非法获利。
该案件涉及金额巨大,影响恶劣,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经过1. 调查取证2018年3月,某投资者向证监会举报A公司涉嫌内幕交易。
证监会立即成立调查组,对A公司及涉案人员进行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调查组发现A公司多名高管涉嫌内幕交易。
2. 逮捕嫌疑人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发现A公司高管B利用职务便利,提前获取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并通过私下交易非法获利。
2018年5月,B被证监会逮捕。
3. 案件审理2018年8月,A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案在法院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了A公司及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查明了犯罪金额。
4. 一审宣判2019年1月,法院一审宣判,A公司及涉案人员犯内幕交易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
5. 二审维持原判2019年3月,A公司及涉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原判。
三、案件启示1. 严格监管,防范内幕交易本案暴露出我国证券市场在内幕交易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防范内幕交易,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加强公司治理,规范高管行为A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案的发生,与公司治理不规范、高管行为失范密切相关。
企业应加强公司治理,规范高管行为,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3. 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维护自身权益投资者应提高风险意识,理性投资。
在投资过程中,如发现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4. 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效率为更好地打击内幕交易,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四、总结A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案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起重大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审理了犯罪事实,对涉案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证券公司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投资者(以下简称“被告”)因证券投资交易发生纠纷,被告认为原告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原告退还投资款项并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包括证券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欺诈行为的认定、赔偿责任的承担等。
二、案情简介2019年,被告在原告处开户进行证券投资。
在被告开户后,原告的业务员向被告推荐了一种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产品,声称该产品收益稳定,风险可控。
在被告对产品情况了解不充分的情况下,原告业务员多次催促被告购买该产品。
被告在业务员的推荐下,于2019年3月向原告投资了100万元。
然而,在购买该产品后,被告发现该产品的收益并不如原告业务员所述,且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
被告多次向原告询问情况,但原告未给予明确答复。
2020年6月,被告决定将投资款项全部撤出,并向原告提出退还投资款项并赔偿损失的要求。
原告拒绝退还投资款项,并认为被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三、争议焦点1. 证券投资合同的有效性被告认为,原告业务员在推荐产品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其产生错误认识,签订的证券投资合同应属无效。
原告则认为,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有效。
2. 欺诈行为的认定被告认为,原告业务员在推荐产品时隐瞒了产品的真实情况,诱导其购买,构成欺诈。
原告则认为,业务员在推荐产品时并未隐瞒事实,被告的投资决策应自行承担。
3. 赔偿责任的承担被告要求原告退还投资款项并赔偿损失。
原告认为,合同有效,不应承担责任。
四、法院判决1. 关于证券投资合同的有效性法院认为,原告业务员在推荐产品时未充分披露产品风险,存在误导行为,导致被告产生错误认识,签订的证券投资合同应属可撤销合同。
被告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可撤销后的一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故合同有效。
2. 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原告业务员在推荐产品时未充分披露产品风险,存在误导行为,构成欺诈。
3. 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原告业务员存在欺诈行为,应对被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披露2017年度报告时,未披露一笔重大关联交易,也未按照规定披露该关联交易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经监管部门调查,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
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分析1.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认定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
本案中,公司未披露一笔重大关联交易,且未披露该关联交易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属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为。
2. 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公司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重要信息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公司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2)责任人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给公司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公司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给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公司向投资者赔偿损失一百万元。
三、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的严厉打击。
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
2. 本案提醒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到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严重后果。
在披露信息时,要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避免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3. 本案对其他上市公司具有警示作用。
上市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汕头证券佣金典型案例分析报告1
目录一、证券佣金的概述,汕头地区佣金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二、发生佣金战的原因及其分析 (2)(一)第三方存款的退出 (2)(二)佣金自由化后,证券公司自身的发展 (3)(三)我国证券业进入群雄逐鹿的时代 (3)(四)行业竞争加剧,部分公司或从业人员的不合规行为 (4)三、应对的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弱化佣金作用力 (4)(一)从业人员尽量少以佣金作为争取客户的手段,佣金高低不能在根本上改变投资的盈亏 (4)(二)多与客户沟通,提升营业部服务质量,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的信任感 (4)(三)发展附加业务,特别是理财顾问服务 (5)(四)建立区域内行业协商制度 (5)四、证券公司培养核心竞争能力才是发展趋势 (6)参考文献 (7)致谢附录顶岗实习记录表顶岗实习考核鉴定表关于证券经纪业务佣金战的思考及分析一、证券佣金的概述,广州地区佣金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业务之一,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证券经纪业务的运营管理。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公司不赚取买卖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经纪商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
此项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用等组成。
从2002年5月1日开始,A股、B 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
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手续费等。
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九民纪要 证券违反金融秩序的案例
九民纪要证券违反金融秩序的案例一、案例介绍1.1 某证券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某证券公司高管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获得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该证券公司存在内部监管不力的问题,导致内幕交易活动频发。
1.2 某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某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虚假陈述其财务状况,误导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
该公司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1.3 某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操纵市场行为某基金管理公司通过虚假信息、恶意炒作等手段,操纵市场股价,谋取私利,破坏了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二、案件影响2.1 对投资者的影响以上案例的发生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对于小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来说,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
投资者的信心受到打击,对证券市场的信任度降低。
2.2 对金融市场的影响证券违反金融秩序的案例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市场交易的不公平性和混乱性增加,加剧了市场波动的不稳定性,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3 对监管部门的影响证券违反金融秩序的案例暴露了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和违规行为查处方面存在的不足之处,承担了一定的监管责任。
监管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受到了质疑。
三、案件原因分析3.1 监管缺位导致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在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导致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监管部门需要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3.2 缺乏行业自律导致违规行为证券行业内部自律机制不健全,导致了内部违规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证券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加强对公司内部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
3.3 消极的市场风气导致违规行为部分从业人员在追求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放弃了合法经营和诚信经营的原则,导致了违规行为的发生。
整个市场需要营造积极健康的发展氛围,倡导诚信经营和公平交易。
四、防范措施建议4.1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消除违规行为的滋生土壤。
证券佣金多收取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者数量逐年增加,证券交易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部分证券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收取证券佣金时存在多收取佣金的现象,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证券佣金多收取的法律案例为例,探讨证券佣金多收取的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8年,投资者王某通过某证券公司进行股票交易。
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证券公司擅自提高了王某的证券交易佣金费率,导致王某在一段时间内多支付了大量的佣金费用。
王某发现后,与证券公司协商未果,遂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
经调查,监管部门认定该证券公司存在多收取佣金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该证券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退还王某多收取的佣金。
三、案例分析1. 证券佣金多收取的法律依据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收取证券交易佣金,并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证券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证券交易佣金费率。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收取证券交易佣金,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
2. 证券佣金多收取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证券交易佣金费率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投资者维权途径(1)与证券公司协商:投资者发现证券公司存在多收取佣金的行为时,可以先与证券公司进行协商,要求退还多收取的佣金。
(2)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监管部门投诉,请求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处理。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在上述途径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启示1. 投资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证券交易佣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维权意识。
佣金处理案例
佣金处理案例
某公司委托我公司对其销售业绩进行佣金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
发现该公司有如下情况:
1. 公司销售人员在客户签署合同后,私下提供赠品以换取高额
的回扣。
2. 公司针对某些关键客户设定额外佣金激励,而这些客户的交
易额又占到整个销售业绩的大部分。
针对这些情况,我们向该公司建议:
1. 调整销售人员的奖励机制,不鼓励私下交易行为,并要求销
售人员确保合同签署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2. 对关键客户的佣金激励设定要考虑更为全面的因素,例如客
户对公司品牌的认可度,客户未来的潜在价值等。
最终,通过协商,该公司同意了我们的建议,调整了佣金处理方式,依照正规的程序进行佣金计算,严格限制了销售人员的行为,并
设立综合评价系统来客观衡量关键客户的贡献。
这些措施让该公司的
佣金处理更加规范化和透明化,有效提升了公司管理水平和业绩表现。
佣金超额分析报告范文
佣金超额分析报告范文报告内容:尊敬的领导:根据公司要求,我对佣金超额分析进行了详细研究,并撰写了本份佣金超额分析报告,以便向您汇报分析结果并提出相关建议。
1. 背景介绍佣金是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并且对于业务员的激励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准确地分析和评估佣金超额现象,不仅可以了解公司的收入状况,还能及时发现业务员的优点和不足,从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2. 数据收集与整理在进行佣金超额分析前,我先从公司的销售系统中获取了相应的销售数据和佣金明细,包括业务员的个人销售额、佣金收入、销售时间等。
然后,我对这些数据进行了整理和归纳,以便于后续的分析和处理。
3. 分析方法和指标选择在佣金超额分析中,我采用了几个常用的分析方法和指标来评估佣金的超额情况,包括业绩指标、佣金占比、销售额与佣金的相关性等。
通过这些指标的分析,可以客观地评定业务员的工作表现和佣金收入。
4. 分析结果根据对数据的分析,我得出了以下几个主要的分析结果:(1)部分业务员佣金超额,表现出了突出的销售能力和个人魅力;(2)少数业务员佣金不足,可能存在个人能力不足、销售策略不当等问题;(3)佣金超额现象与业绩指标、销售额的正相关性较高;(4)在某些时间段,佣金超额现象较为普遍,可能与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有关。
5. 建议与措施基于上述的分析结果,我对佣金超额现象提出了以下几条建议和措施:(1)对佣金超额的业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其继续保持优秀的销售表现;(2)对佣金不足的业务员进行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其销售技巧和能力;(3)加强对业务员的销售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销售中存在的问题;(4)优化销售策略和市场推广,提升整体销售水平,从而实现佣金的持续增长。
6. 结束语通过对佣金超额分析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销售情况和业务员的表现,为公司今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同时,我相信通过采取相应的建议和措施,公司的佣金收入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证券法案例分析报告
证券法案例分析报告一、引言证券法作为规范证券市场运作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在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通过对具体证券法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能够更清晰地理解证券法的实际应用和法律精神,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背景(一)案例一:_____公司内幕交易案_____公司是一家在证券市场上备受关注的上市公司。
在某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公司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员提前获取了未公开的关键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了证券交易,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
(二)案例二:_____证券公司欺诈发行案_____证券公司在承销某公司的股票发行过程中,故意隐瞒了重要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问题,导致投资者在购买股票后遭受了重大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案例一的分析1、内幕交易的认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在本案例中,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信息显然属于内幕信息。
而公司内部的高层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2、法律责任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内幕交易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罚款、市场禁入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对市场的影响内幕交易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降低了投资者的信心,扰乱了市场秩序。
长期来看,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二的分析1、欺诈发行的认定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在发行证券过程中,应当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本案例中,证券公司作为承销商,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投资者对发行人的真实情况产生误解,构成了欺诈发行行为。
2、法律责任欺诈发行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诚信基础。
对于欺诈发行的责任人,包括证券公司和发行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等;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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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佣金案例篇一:汕头证券佣金典型案例分析报告1目录一、证券佣金的概述,汕头地区佣金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二、发生佣金战的原因及其分析 (2)(一)第三方存款的退出 (2)(二)佣金自由化后,证券公司自身的发展 (3)(三)我国证券业进入群雄逐鹿的时代 (3)(四)行业竞争加剧,部分公司或从业人员的不合规行为 (4)三、应对的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弱化佣金作用力 (4)(一)从业人员尽量少以佣金作为争取客户的手段,佣金高低不能在根本上改变投资的盈亏 (4)(二)多与客户沟通,提升营业部服务质量,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的信任感 (4)(三)发展附加业务,特别是理财顾问服务 (5)(四)建立区域内行业协商制度 (5)四、证券公司培养核心竞争能力才是发展趋势 (6)参考文献.....................................................7 致谢附录顶岗实习记录表顶岗实习考核鉴定表关于证券经纪业务佣金战的思考及分析一、证券佣金的概述,广州地区佣金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业务之一,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证券经纪业务的运营管理。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公司不赚取买卖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经纪商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
此项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用等组成。
从201X年5月1日开始,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
操纵证券市场案例分析总结
操纵证券市场案例分析总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作为证券欺诈侵权行为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痼疾,也是证券法规制的重要对象。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例分析,一起来看看吧!操纵证券市场案例分析篇1市场操纵并不为中国资本市场所独有,有着严格监管制度的美国资本尤其是期货市场,早年也是频发各种人为操纵案例。
这种操纵对市场的危害无疑是巨大的,相关的美国市场监管机构也因此推出越来越严厉而周密的应对措施。
美国历史上有着诸多应对期货市场操纵事件的经典案例,并积累了丰富的市场经验。
这些经验表明,市场监管者以对市场异常现象的监控为工作重心,提升市场监管的效率,是有效防范与遏止期货价格操纵行为的根本途径。
1979年美国亨特兄弟操纵白银期货事件1970年代初期,白银价格在2美元/盎司附近上下徘徊。
由于白银是电子工业和光学工业的重要原料,邦克亨特和赫伯特亨特兄弟图谋从操纵白银的期货价格中获利。
从1973年12月的2.90美元/盎司开始,白银价格启动、攀升。
此时亨特兄弟已经持有3500万盎司白银的合约。
不到两个月,价格涨到6.70美元。
但当时墨西哥政府囤积了5000万盎司的白银,购入成本均在2美元/盎司以下,墨政府决定立时从每盎司6.70美元的价格获利。
墨西哥人冲垮了市场,银价跌回4美元左右。
此后的4年间,亨特兄弟积极地买入白银,到1979年,亨特兄弟通过不同公司,伙同沙特阿拉伯的皇室以及大经纪商大陆、阳光,拥有和控制着数亿盎司的白银。
当他们开始行动时,白银价格正停留在6美元/盎司附近。
之后,他们在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以每盎司6-7美元的价格大量收购白银。
年底,已控制纽约商品交易所53%的存银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69%的存银,拥有1.2亿盎司的现货和0.5亿盎司的期货。
在他们的控制下,白银价格不断上升。
到1980年1月17日银价已涨至每盎司48.7美元,到1月21日涨至有史以来的最高价每盎司50.35美元,比一年前上涨了8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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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证券佣金典型案例分析报告————————————————————————————————作者: ————————————————————————————————日期:目录一、证券佣金的概述,汕头地区佣金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二、发生佣金战的原因及其分析....................... (2)(一)第三方存款的退出......................................2 (二)佣金自由化后,证券公司自身的发展......................3(三)我国证券业进入群雄逐鹿的时代..................... (3)(四)行业竞争加剧,部分公司或从业人员的不合规行为.......4三、应对的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弱化佣金作用力 ..............4(一)从业人员尽量少以佣金作为争取客户的手段,佣金高低不能在根本上改变投资的盈亏......................................4 (二)多与客户沟通,提升营业部服务质量,增强客户对证券公司的信任感................................................. (4)(三)发展附加业务,特别是理财顾问服务............ (5)(四)建立区域内行业协商制度......................... (5)四、证券公司培养核心竞争能力才是发展趋势..................6参考文献.................................................. (7)致谢附录顶岗实习记录表顶岗实习考核鉴定表关于证券经纪业务佣金战的思考及分析一、证券佣金的概述,广州地区佣金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业务之一,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证券经纪业务的运营管理。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业务。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户是委托代理关系,证券公司不赚取买卖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佣金是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金额一定比例支付的费用,是证券经纪商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费用。
此项费用由证券公司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手续费及证券交易监管费用等组成。
从2002年5月1日开始,A股、B 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
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手续费等。
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我在上年十一月份中旬进入广州证券江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实习,这6个多月以来,我已经多次见到客户前来营业部要求重新设置“佣金率”。
早在进入证券公司营业部进行实习之前,我就有过对佣金率问题的思考,不同的是,之前的思考更多是站在投资者的角度上。
在实习的第三天,我第一次见到一位客户到营业部来谈佣金率,也第一次真实的感受到证券公司在佣金方面的压力。
这位客户见到交易运行部经理便要求获得更加优惠的佣金率,在两人交谈的过程中,这位客户提到,他是从与朋友的交流过程知道佣金率可以打折这一情况,而且还清楚地说出了证券公司为他的朋友设置的佣金率,并一直要求得到和他的朋友一样的佣金率。
经理通过系统查询得知,这位客户在开户至今共完成了为数不多的几笔交易且成交金额并不算大,这样的情况下,客户是很难取得较低的佣金率的。
但最终这位客户还是成功的让证券公司为他调低了佣金率,原因很简单,假如他无法获得理想的佣金率,他就会将证券账户转到其他券商。
在目前这种竞争环境下,证券公司在大多数时候需要在佣金率方面向客户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
在两年多以前,广州地区的佣金战就开始逐渐打响。
在实习期间,我在每天早上例行的晨会和周三、周五例行的团队会议上,已经多次听到公司营业部对“佣金率”问题的讨论。
针对目前存在的状况,证监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要求证券公司营业部给予客户的特殊佣金率不得低于营业部所在地区或营业部的平均最低水平。
证监会的这项新规定,对于目前的佣金战会起到一定的缓和作用,然而要在最大程度上解决佣金战及佣金战所带来的问题,首先是要分析佣金战产生的原因。
二、发生佣金战的原因及其分析1、第三方存管推出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早期是由其经纪商即证券公司负责管理。
在这种管理方式下,客户存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主要是通过证券营业部在其营业场所设立的资金柜台办理,或者委托银行代理。
在此情形下,大多数投资者为了自己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会选择信誉较好的证券公司作为委托代理人,对于佣金率方面的考虑并没有放在首位。
随着信息技术和业务的发展又普遍实现了银证转账,即将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与银行网点的储蓄系统进行对接,客户凭本人的账号和密码,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自行完成资金转账。
一方面让银行与券商合作变成所有券商乐观自觉行动。
另一方面加深了经纪业务产品服务于银行存管服务的关联度。
客户综合性财富管理需求将加深经纪业务与银行、保险之间的金融之间互惠合作,虽然依然是分业营销,但联合营销会逐渐深入。
目前按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中国证监会也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第三方存管制度的推出,有效地解决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性,在客观上使得客户有了更大的选择证券公司的余地,而证券公司给出的佣金率的高低就成为客户选择的重要标准。
2、佣金自由化后,证券公司自身的发展随着证券公司自身不断的发展,为了提升证券经纪业务的业绩水平,首要的任务就是增加客户数量和客户的交易总量。
在佣金自由化之后,除了提升服务质量外,证券公司通过给予部分资金量或交易额较大的客户佣金率折扣,刺激更多的资金入市交易,从而达到提升营运业绩的目的。
在这项措施得到成效之后,证券公司开始给予更多的客户在佣金率方面的优惠,客户的资金量和交易量达到一定标准便给予一定佣金率折扣。
而后,对于优质有潜力的客户,证券公司则会通过佣金率的折扣,引导投资者更多地进行股票投资。
在证券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下,佣金率开始缓步下降,同时这也促进了更多的资金流入证券市场。
3、我国证券业进入群雄逐鹿的时代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业不仅在数量上、规模化等方面得到了空前发展,而且在发展质量上有了全新的变化。
证券公司是广大投资者与市场交易的纽带,也是实现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角色,还是维系市场有序发展的主力军。
《公司法》、《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出台,股权改革的顺利完成,使得我国证券业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同时也开启了券商们群雄逐鹿的时代。
证券市场上券商之间不断激烈的竞争使金融中介控制交易所服务价格的需要和能力下降,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佣金率节节下降。
证券公司想要占据更多市场份额,最直接的方式无疑就是设立更多的营业网点。
证券公司落户一个新的地区,或者是一个新的券商成立,在客源方面较老牌的券商会处于明显的弱势,没有客户到营业部来开户投资,相关业务的开展只是空谈,这时候,佣金率便成为打开市场的一把钥匙。
两年多以前,某券商落户广州地区,设立了在广州地区的第一家营业部,由于该券商在营业部设立初期对市场的分析判断出现偏差以及知名度的影响,所以在最初的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多少客户愿意主动上门去开户。
随后,这家券商调整了策略,推出了一项“优惠活动”,在活动规定的时间内,对于新开或转入的客户,佣金率一律打5折,最终,该券商成功在广州地区站稳了脚跟。
随着客户的流失和新开户数量的减少,原有的券商不得不做出回应,这就是目前广州地区证券经纪佣金战的起点。
经营模式呈现低成本、网络化发展趋势。
传统以规模宏大、装修豪华超大营业部已经不在了,现在大量产生的是新型的证券营业部,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电子化手段很大程度打破了经纪业务地域特征。
未来经纪业务经营模式软硬件成本比例、投入比例都会发生很大变化,固定资产投入会降低,人力成本、服务软件将成为经纪业务主要成本。
证券营销团队规模进一步扩张,券商营销时代来临。
根据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全国营销人员已经达到10万多人,未来证券经纪人,非员工的经纪人还是以员工为代表的营销团队都会有一个非常好的发展前景。
这支队伍才是证券从业人员的主力军。
4、行业竞争加剧,部分公司或从业人员的不合规行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的普及应用,移动通讯的广泛使用,交通状况的日渐完善,单一证券公司营业部辐射的范围越来越大;另外一方面,区域内的营业部数量却不断增加,这使得营业部之间客户的争夺明显加剧。
营业部数量的上升也带动了证券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特别是证券经纪人的增加,证券经纪人之间的竞争也逐渐激烈。
在竞争压力面前,极小部分的营业部和证券经纪人出现了违规操作的现象,例如代客操作、超低佣金率的设置、佣金率返还等。
佛山地区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就因为给予了一个客户0.25‰(万分之二点五)的超低佣金率,被证监会处以3个月内不允许该营业部新开户的处罚。
部分证券公司或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让本就棘手的佣金率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三、应对的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弱化佣金作用力针对目前佣金率问题存在的种种状况,证券公司需要提高服务质量,从而弱化佣金在证券经纪业务中的作用力。
要做到让客户不把佣金率作为选择营业部的首要标准,则要证券公司从各方面出发,完善软硬件的配备,展现具有亲和力的服务。
证券从业人员应该主动与客户做好沟通,在职权范围内妥善为客户解答疑问,并及时为客户提供市场信息和投资参考。
证券公司及其营销人员只有通过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关系,奠定有广度和深度的客户基础,才能达到业务拓展和提升市场占有率的目标。
1、从业人员尽量少以佣金作为争取客户的手段,佣金高低不能在根本上改变投资的盈亏在证券经纪业务的营销过程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充分考虑证券类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特性、市场需求、目标客户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选择营销渠道,力求采取有效的方式招揽客户,而不是通过给予客户低佣金率来招揽客户。
在营销过程中面对客户询问佣金率的有关事宜,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对客户妥善解释,并向客户简要说明行业规定,最重要的是向客户说明,佣金的高低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投资的盈亏,正确的投资理念、通畅的信息传递和顺畅的交易通道才是投资收益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