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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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1975年7月9日出生,女,汉族,住所:**市**区**路*号*幢*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路**号*楼,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下简称一审法院)于 2015年9月13日×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十日内向原告**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所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5925.6元、公共照明费240元,合计人民币6165.6元”,并依法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下简称《协议》)的内容,判令上诉人对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共照明费进行足额支付,但一审法院忽视了被上诉人对于《协议》存有违约行为,其判决排除了被上诉人一方的责任,明显有损于上诉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被上诉人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协议》第1页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中明确写明甲方应负责“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区域、交通等秩序的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而甲方实际上并未履行相应的义务:
1、商铺墙体长期存在漏水情况,被上诉人及承租户多次向向被上诉人进行反映,要求其进行相应的维修,但被上诉人置之不理,听之任之,至今商铺漏水的情况仍未得到解决(照片为证)。
2、商铺门口一到晚上,就停满了来历不明的车辆,纵使租户在门口粘贴了“禁止停车”的告示亦无济于事(照片为证),上诉人亦曾向被上诉人方反映,被上诉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3、《协议》第4页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中对房屋外观作出如下说明:房屋的外观完好、整洁,无妨碍市容和观瞻,而事实上小区存在多处墙体剥落的情形(照片为证),对此被上诉人无动于衷。
4、《协议》第4页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中对环境卫生服务质量作出如下说明:“配置专职清洁队伍...公共地方垃圾日产日清”,而实际上小区中公共地方随处可见长期杂物摆放(照片为证),既影响环境,也带来不小的安全隐患,对此被上诉人视若无睹。
二、被上诉人从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公共照明服务。每到晚上,从小区门口一直到商铺周边的路灯从不开启(照片为证),经多次反映情况亦无改善,可见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提供所谓“公共照明”服务予上诉人。
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上诉人一方亦曾向一审法院阐述过相关事实理由,但一审法院对此置之不理,并判令上诉人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对此,上诉人不能接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并按照《协议》第十一条中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基于前述被上诉人的所作所为,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上诉人予以赔偿。亦正因如此,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全额支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明显不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并未考虑被上诉人存在的违约行为,忽视了被上诉人在本次物业纠纷中应负的责任,此判决显失公正,应予纠正。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附:
1、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2、证据**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