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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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

随着时代的进步,观念的不断更新,人们的法制观念也在进一步的加强。

由于社会的一些现实性,离婚率每年都在呈现大幅度的上升,也就不可避免的发生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案件。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①。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

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越来越新,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它所体现出来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也倍受关注。

一、明确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所改变,并增加了约定财产制度,这就直接影响到夫妻财产的分割。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

应此,分清夫妻约定财产、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就显得特别重要,这是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前提。

(一)夫妻约定财产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仅是允许夫妻对财产可以约定的规定,严格说来并无约定财产制度。

在处理离婚案件中遇到有财产约定的情况的,应对夫妻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

审查约定是否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若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约定无效②。

约定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只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效。

合法的约定产生的法律效力,是高于法定财产制度的,应优先适用。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有关婚后共同财产制度和个人财产制度的规定。

2022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2022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

2022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新的《民法典》于2022年1⽉1⽇⽣效,《婚姻法》有效时期为2022年12年31⽇⽌,《婚姻法》中规定,离婚时,针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双⽅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民法院依照顾⼦⼥和⼥⽅权益的原则判决;关于2022年前,《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财产的分割有什么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2022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有什么规定1、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1⽇⽣效,《婚姻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婚姻法》被《民法典》所替代。

2、新旧法条对⽐(1)《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和⼥⽅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与《婚姻法》相⽐,《民法典》在夫妻双⽅共同财产的分割上,确⽴了照顾⽆过错⽅原则。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1、《民法典》第⼀千零⼋⼗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民法典》第⼀千零⼋⼗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清偿或者财产归各⾃所有的,由双⽅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判决。

3、《民法典》第⼀千零九⼗⼆条夫妻⼀⽅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发现有上述⾏为的,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

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离婚案件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法规大全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û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α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土地财产分割法律规定(3篇)

土地财产分割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财产分割是指因继承、离婚、分割共有财产等原因,将土地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分割给不同的人。

土地财产分割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对于保障土地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土地财产分割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财产分割的种类1. 继承分割继承分割是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其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分割给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土地财产。

继承分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法定继承分割: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照法定比例分割遗产。

(2)遗嘱继承分割: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依照遗嘱指定的比例分割遗产。

(3)遗赠分割: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将遗产赠与特定继承人,该继承人按照遗嘱指定的比例分割遗产。

2. 离婚分割离婚分割是指因夫妻离婚,将夫妻共同拥有的土地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分割给双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土地财产。

离婚分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平均分割:将夫妻共同拥有的土地财产平均分割给双方。

(2)按份分割:根据夫妻双方对土地财产的贡献、需要等因素,按照比例分割土地财产。

(3)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就土地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协商结果分割土地财产。

3. 共有财产分割共有财产分割是指因共有财产所有人之间发生争议,将共有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分割给各共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共有财产包括土地财产。

共有财产分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按份共有分割:共有人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2)共同共有分割:共有人共同分割共有财产。

(3)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混合分割:共有人既有按份共有,又有共同共有,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和共同共有比例分割共有财产。

三、土地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1. 继承分割法律规定(1)法定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

十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例一】陶某3年前与村委会签订了为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近两年陶某一直在县城做生意,没有时间管理土地.今年春天陶某与邻居李某协商后,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将承包土地转包给李某经营。

村委会得知后,以此事没有征得村委会同意为由,认定转包协议无效,并说陶某要不承包土地,村委会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土地。

双方争执不下,陶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保护其承包土地的转包权。

法院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判定: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不需经村委会同意,只要到村委会备案即可。

【评析】可以明确,陶某与李某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是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又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上述规定,陶某与邻居李某签订的是土地转包协议,不必经原发包方即村委会同意,只要报村委会备案即可。

村委会以陶某不承包土地就要提前收回承包地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释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也是一份重要的证据,可以作为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情况下,已经实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

于此情形,可以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但是,应当有第三人为证.采取转让方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离婚中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配

离婚中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配

离婚中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配在离婚案件中,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配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

离婚夫妻往往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此过程中如何进行公正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配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以下将探讨离婚中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

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体现了离婚中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处理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56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升值所得的部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经营的企业获得的收益以及增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在离婚分割时,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二、离婚中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配原则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配中,应坚持公平原则,维护离婚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几个原则进行分配:1.分割企业所有权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分割企业所有权。

分割的原则是保障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要考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员工的利益。

在具体分割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企业价值、夫妻双方对企业的贡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2.协议转让股权离婚夫妻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企业股权转让给一方。

这种方式需要夫妻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并具有合法性。

在转让股权时,应当确保对方得到相应的补偿,并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

3.合作经营如果离婚夫妻双方都希望继续合作经营企业,可以考虑继续共同经营,但要建立明确的合作协议和管理机制,以避免后续的矛盾和纠纷。

4.评估定价在离婚中,对企业进行评估定价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进行评估,确定企业的公允价值,然后按照夫妻双方贡献的比例划分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三、离婚中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操作方法在操作层面,离婚中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割也存在一定的法律程序和具体步骤。

以下为一种参考的操作方法:1.查明企业财产状况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应当查明企业的财产状况,包括资产、负债以及运营情况等。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研究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研究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财产权利研究作者:刘大海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03期摘要:在我国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是公民基于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两种方式。

婚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夫妻离婚时,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全部财产,不能就此认定该一方也放弃了依法应当归属于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利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机关更不能以各种形式剥夺已经离婚的妇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权利衍生利益。

本文以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互民初字第1202号判决书为视角进行法律适用研究,以明晰离婚妇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权利衍生利益归属问题。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财产;用益物权中图分类号:D9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3-0087-03一、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互民初字第1202号判决书案件事实案情:住在东村的沈某(女)与住在西村的马某(男)于1995年10月6日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11月3日婚生一子小马.1996年12月31日沈某和小马在公安机关办理了落户手续,取得西村户籍,公安机关将一家三口与马某的父母老马和张某共同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老马为户主并同住西村940号。

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同年1月马某的父亲老马作为农户一方代表与发包方西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地总面积为3.9亩。

该农户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了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人民政府向承包方老马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经营权共有人姓名是老马和张某。

1999年沈某原所在东村的承包地被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发包方收回。

2006年8月16日沈某与马某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财产归马某所有,债务也由马某偿还。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篇一: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篇二: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一、常见纠纷类型(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

此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

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内,因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

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就会引发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此类纠纷涉及:承包人死亡后其所得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等。

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一)因外部承包而引发纠纷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相对较低,一些农民不愿种地,部分农村土地被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农民又开始愿意种地,此时就出现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满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迫于压力只得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

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4/09/17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王超英《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现就家庭承包中法律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介绍如下。

一、保护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一)每一个集体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这就是说,在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时,除非成员自愿放弃承包,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也不能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扰、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权利的实现。

剥夺和非法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侵权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是以家庭为经营单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这一规定的特征,一是承包方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承包方,只能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承包的。

当然,在计算每个农户应当承包的土地面积时,通常要考虑农户家庭的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劳动力数量等因素。

即"按户承包,按人分地"。

家庭承包的承包地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承包过程中强调公平,人人有份,实行公平为主,兼顾效率。

目前我国农村尚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每个农户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地,事实上具有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性质,以承包地作为广大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手段。

法律常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常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常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夫妻离婚时土地征收补偿费之分割

夫妻离婚时土地征收补偿费之分割
21 0 2年 7 月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 ur l f Hu i o na be v riyo ie o Unie st f Pol c
J y. 01 ul 2 2 No. rN o 1 0 7 Se . . 3
第 7期 总 第 10 3 期
夫妻离婚 时土地征收补偿费之分割
律 问题 的解释》 以下简称 《 ( 解释》 第 2 ) 4条规 定: 农
二元形式之下 , 国家 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 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 偿” 。 国家可 以有条件地通过征收行为改变土地的所有权
形式 ,将土地 由集体所有变更为国家所有 。土地征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 民委员 、 民小组 , 以依 村 可 照法律规 定的民主议定程序 ,决定在本集 体经济 组
近年来 ,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一方面 , 城市化进
程加 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 以满足城市建设 的需要。这 改变 了农村家庭财产 的传统构成 ,土地 征收补偿 费成为农村家庭财产 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

带来 了土地所有权包括承包权 的消灭 ,必然给原权 利人造成损 失。而这种损失从根本上说是土地权 利 人基于 公共利 益的需要而作 出的牺牲 。根据公共利 益的成本应 由公共财政承担 的原则 ,世界各 国都规 定了相应 的补偿 原则和制度 , 国也不例外 。 我
【 收稿 日期 】 O 2 3 1 2 1一O —2 【 者简介 】曹敏, 中共德 阳市委党校科研处 。 作 女,
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只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
・ 1 地征 收补 偿 费之 分割
委会 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将土地补偿费分发到各户
的情 况下,才会产 生分割 问题 。二是必须 以具有集

法律的细节真实案例分析(3篇)

法律的细节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镇村民李某,因其父母早逝,自幼由其叔叔抚养长大。

成年后,李某继承了父母留下的承包地,并与叔叔共同经营。

随着叔叔年龄的增长,李某开始独自承担土地的经营责任。

然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李某与叔叔产生了纠纷。

叔叔认为,李某继承的土地是其父母留下的,自己并无权干涉。

但李某则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继承的财产,叔叔无权干涉其经营。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2. 继承人与原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

三、法律分析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属于遗产的范畴。

因此,李某继承其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

”因此,李某继承其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 继承人与原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原承包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承包期限、承包内容、承包费用等事项。

”本案中,李某与叔叔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作为继承人,享有与原承包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李某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继承其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合法的,叔叔无权干涉。

同时,李某与叔叔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享有与原承包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李某有权依法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继承其父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2. 李某与叔叔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确定;3. 李某有权依法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浅议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护

浅议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护

浅议农村离婚妇女权益保护摘要:从农村离婚案件中妇女的权益保护角度着手,对现存法律对农村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相关规定做初步的讨论,分析农村离婚案件中妇女权益受侵犯的表现形式,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补偿权、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多角度分析离婚中妇女权益受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提出帮助农村妇女提高诉讼能力、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加强对女方的保护、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等一系列对农村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对策。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财产补偿权;过错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农村妇女离婚案件中权益受侵犯的表现形式土地初次分配过程中各地坚持“按户承包、按人分地”的原则,妇女无论婚嫁与否一般都能分得与男子同等的土地。

随着时间的推移,性别差异问题逐渐暴露,原来分得土地的妇女由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失去土地。

离婚后的妇女,其在前夫家时承包的土地被村集体强行收回或被前夫家视为自己承包的土地,回到娘家后,娘家村集体亦不能分给其土地。

同时妇女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很难享受到原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款。

这样形成了农村妇女离婚后两头都落空的局面,不仅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而且无法取得相应的补偿款,而土地对于农民而言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就是说离婚后的妇女将丧失土地这一最重要的生产资料,生活得不到保障。

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各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错误运用以及各地方人民政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不一造成的。

《婚姻法》第40条是我国婚姻法关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

该法条的出发点为了平衡夫妻对财产的分配,承认家庭劳务的付出的经济价值,但是因为法条设计不够完善,导致该法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得以实现。

离婚诉讼中该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范围过窄该条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应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换言之,夫妻双方不适用分别财产制就不能适用家务劳动补偿,而目前在我国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数量仍然很少,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财产基本上是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夫妻共同所有,少有对财产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这主要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释义】本条是有关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

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此项规定的前提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一、共同财产的界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或为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则除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产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按本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划界时,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以下几种特殊情况:(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十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中国法律条文案例(3篇)

中国法律条文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2019年,张某某与李某某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

离婚时,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张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 财产分割的原则;3. 财产分割的具体数额。

三、法律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

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福利;房屋、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等财产。

2. 关于财产分割的原则: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关于财产分割的具体数额: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为:(1)房屋一套,价值100万元,位于市区,登记在张某某名下;(2)车辆一辆,价值20万元,登记在李某某名下;(3)存款50万元,其中30万元为张某某婚前财产,2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4)股票市值3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情况,法院认为,离婚时,张某某与李某某的共同财产总额为150万元。

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认定和保护——兼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

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认定和保护——兼以《婚姻法解释》(三)为视角

[ 献 标 识码 ] A 文
[ 章 编 号 ] 10 文 0 8—9 1 (0 1 5— 0 7— 5 3 4 2 1 )0 0 7 0
目 , 前 土地仍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也 会主义农村建设、 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是她们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和物质保障。土地承包和相关 经济权益直接涉及农村妇女的利益。我 国 《 婚姻法》 、 《 妇女权益保障法》 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男女享 、《
女这个弱势群体以保护,对稳定家庭生活秩序、 推进社
[ 收稿 日期 ]2 1 — 8 1 01 0 — 2
[ 作者简介 ]程建 邑 (9 1 ,男 ,安徽安庆人 , 中国人 民大 学法学院 2 l 18 一) OO级博士研 究生;程建 华 (98一) 17 ,女 ,安 徽枞 阳人 ,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法政学 院讲 师,硕士.
[ 摘 要 ] 在 我 国 ,农 村 离婚 妇 女 的 土地 承 包经 营 权 益 并 未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 通 过 明 确 认 定 作 为 夫 妻 共 同财 产 的 土 地 承 包 经 营权 益 的 范 围 ,剖 析 农 村 离婚 妇 女 的 土 地权 益 受 损 原 因 ,指 出法 律 、 政 策 规 定
司法实践中尚无统一认识,导致广大离婚妇女的合法土 施行的 《 婚姻法解释 ( 》还规定 ,一方以个人财 二) 地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合理认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也为夫妻共 同财产;诚然,这次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范围,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离婚妇
《 婚姻法解释 ( 》补充明确 , 三) 把一方个人财产婚后 收益中的孳息和 自 然增值部分,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
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

杜万华大法官:关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详解!

杜万华大法官:关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详解!

杜万华大法官:关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详解!转自:法信导读: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是农村土地承包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是,较长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土地承包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视妇女、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

因此,保护妇女的承包权益,特别应当保护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确保农村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妇女有一份承包地。

本期法信通过法条、案例和观点对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做出解析,以供读者参考。

大法官观点关于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在外村未分到土地,而本村依据该村的村规民约收回土地,妇女起诉本村村委会,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应当如何处理呢?关于外嫁女的土地使用权问题,确实是司法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一个问题。

该案中,在本村分配土地时,该妇女尚未出嫁,故在计算进行分配的土地的面积时,她也被算入基数之中。

如上所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严格地按照法律来讲,妇女嫁到外村后就成为夫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成为其丈夫所在农户的成员。

因此,对于其夫家原来所分的土地,该妇女享有权益,同时本村是不能将其原承包土地收回的。

因为,按照我国的土地政策,农村集体土地一旦交由农户承包之后,“生不添地,死不减地”,所以该案中本村将外嫁女的土地收回是错误的。

但是该妇女已经出嫁,没有起诉该村村委会的权利,故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可以不予受理。

我们目前正在与全国妇联沟通,准备就该问题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妇女出嫁后在夫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予以明确认定。

(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专家观点1.保护妇女的承包权益,特别应当保护妇女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后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确保农村出嫁、离婚或者丧偶妇女有一份承包地(一)承包期内,妇女结婚的,妇女嫁入方所在村应当尽量解决其土地承包问题,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可以分给嫁入妇女一份承包地。

种地不签合同干货

种地不签合同干货

种地不签合同干货种地不签合同干货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代料是指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临时交给亲友经营管理,当自己需要耕种时,可随时收回交出的土地。

这一般适用于农户短期外出的情况,代耕的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年,代耕者大多是承包方的亲戚、好友、邻居等熟人,双方之间通常凭口头约定从事,不签订书面合同。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第2款也规定:“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样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一、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怎么利用如下:1、农户自愿将耕地或宅基地的使用权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给出租方固定的收益。

一般由村集体统一收购闲置土地,再租给开发商,对于发展旅游项目的租期一般在20年左右;2、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在按有关规定获得资金补偿后,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当地部门,再转交给建设方;3、即土地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权转包给第三方,转包期限不超过土地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二、离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分割1、分割经营法。

如果离婚后男女双方仍同属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双方均要求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不影响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应考虑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出,由各自经营。

2、折价补偿法。

一方无能力或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则应根据有利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原则,将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定给有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经营,而判令继续经营方给予放弃承包方相当价值的经济补偿。

3、代耕。

代耕是基于亲戚、朋友、邻居等相互信任关系,承包方短时间地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为耕种的行为,无需签订书面合同。

4、轮耕。

在离婚案件中,有时由于各方面原因,承包土地不利于分割,可采取对夫妻共同享有的承包土地进行轮流耕种的方法。

5、基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产生的经济利益,和承包土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所获得的补偿费,应由夫妻双方按份额进行分割。

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

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

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家庭成员想从根本上划分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该首先在内部成员间协商一致,并且解除原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分别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

【为您推荐】租房合同门面租赁合同租房协议书房产抵押租房违约金房产证上加名字房屋抵押房屋赠与土地在农民的生产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

当农户中家庭成员发生变化,比如生儿育女,夫妻离婚,兄弟分家时,对于土地的处理一不小心就会形成纠纷。

此时,若是不能合理解决土地纠纷问题,会对纠纷双方造成情感和利益上的双重损失。

对于▲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方面的一些问题,小编在下文中带来相关的介绍。

▲一、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经营户,而非家庭成员个人,也就是家庭成员个人并没有承包经营权;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是作为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家庭承包户,即家庭成员个人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

▲二、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对于农民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

该项权利在2003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再次对该项权利进行重申。

如果认真审阅,就能够发现,承包方是家庭,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不是每一名成员就相对应某块田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家庭成员的土地分配,均未作出明文规定,所解决的纠纷是以一方为承包经营户为主体的矛盾。

在上述两部法律中,没有对承包经营户以外的主体,如家庭成员之间土地分配作出规定。

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调查报告范文----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因此,正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就非常重要。

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无论在审理中还是执行中都感到比较棘手。

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尽,致使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法不一,执行中判决内容不易执行,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达到最终目的。

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的树立。

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诉讼中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

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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