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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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生,家住,公民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的双倍工资1650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由于违反终止劳动关系需支付赔偿金210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安全保证金10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原是被申请人的员工,在2006年4月24日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从事包装工作。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3年3月26日也未与申请人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以完成数量作为支付标准向申请人支付报酬,每月以现金领取,约为1500左右。在申请人上班不久,也就是在2006年7月10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纳1000元的安全保证金,并开具了印有被申请人名称的收款收据。

申请人工作近七年之久,辛勤劳作致积劳成疾,在2013年的3月,因需紧急治疗,在几次向厂领导提出请假均被拒绝的情况下被逼无奈、不得已离厂治疗。而此时被申请人没有任何的关心和慰问,相反,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既有的劳动关系,甚至认为是申请人擅自离职带来的后果。通过对事实的了解,我们不难看出被申请人的冷漠无情,乃至冷血,他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置法律的威严于度外。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虽然《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实施,但是被申请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至今都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得出被申请人因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08年2月1日开始至2009年1月1日11个月内应支付双倍工资,共计16500元。

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可以得出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交纳1000元的安全保证金是违法的,请求予以返还。

根据上述引用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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