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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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年”活动、《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AA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消防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完善公共安全火灾防控体系,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社会消防治理水平,现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消防安全、管业务必须管消防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消防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和管理责任,全面强化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水平,确保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综合治理,重点增强对现有重大隐患、重点单位和重要区域的消防安全管控,最大限度降低隐患存量和火灾风险,提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区域性火灾隐患的防管控能力,健全完善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的“三位一体”公共安全火灾防控体系,实现属地监管网格化、行业监管标准化、综合监管信息化,形成相互融合、协调并进、互联互通、共同推进的消防工作社会化新格局。

三、阶段部署

2017年5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要采取多种形式动员部署落实综合治理工

作,形成浓厚工作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应于2017年6月10日前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全力推动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做到重大隐患、重点单位和重要区域全覆盖,及时解决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不断深化和提升治理工作成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度汇总一次年度工作成效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2017年9月底前将阶段性工作性小结报送省公安消防总队;从2018年起,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5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省公安消防总队将采取联合执法、暗查暗访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抽查),不定期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特别是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部门和单位。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经验,科学评估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成果,及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并形成总结报告报省公安消防总队。2020年4月20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四、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源头管控

1.严格建设项目消防审批。实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消防社会服务机构对消防行政许可项目和消防设计备案项目的建设工程责任终身制。强化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强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2.严格特定场所和领域消防安全准入门槛。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及市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床位总数2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及福利院、床位总数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总数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等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验收、检查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的,责令停止使用。

3.完善消防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严格落实消防产品(含电气产品)、消防设备及器材生产企业资质审批、认证管理,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严查消防设备及器材、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消防设备及器材、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设备、器材及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

4.加强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含电气),落实消防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5.加强消防相关从业人员监管。加强消防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健全规范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消防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加大对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

6.加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管理。健全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经费投入,保证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现实斗争相适应。推动公共消防水源建设,逐步补齐缺欠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数量,2017年,市政消火栓建成率100%,完好率98%以上; 消防水鹤建成率70%,完好率100%。鼓励采取公助民筹等方式,在火灾高危单位和易发多发弃管场所开展消防设施改造,采取配置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灶台灭火、电动车集中充电、电气火灾防范装置等技防设施。

7.加强电气施工质量管理。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二)风险管控

1.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工作。组织“一高一低”(超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一大一化”(大型综合体、石油化工企业)、和“一老一小”(养老机构、托幼机构)等重点(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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