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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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审批

一、事项设立的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制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办理程序的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

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十四条“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三、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十四条“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

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第六条“公众聚集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四、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申报条件:

1、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报告;

2、《文化经营申请表》;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和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章程,业务范围资料;

6、组织机构和2名以上持证合格放映员及其相关证明文件;

7、资金信用证明;

8、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电影放映设备及其场所设施、器材设备材料

说明文件;

9、营业场所产权或属性证明材料,租赁协议或意向书;

10、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平面图;

11、《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年审变更:

1、年审换证(三年一审一换证):

(1)申请书;(2)年审换证登记表;(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4)《电影发行或放映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变更事项:

若变更经营范围,按照“申办新证”所需提交的“申报材料”申请重新核发《电影发行或放映经营许可证》;

若变更单位名称:

(1)申请书、(2)变更登记表、(3)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若变更经营地址:

(1)申请书、(2)变更登记表、(3)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若变更法定代表人:

(1)申请书、(2)变更登记表、(3)原法定代表人的声明文件、(4)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若变更注册资金:

(1)申请书、(2)变更登记表、(3)资金信用证明。

3、工作流程:

(1)发行单位(含变更事项、年审换证):

审查申报材料——打印《受理凭单》——文化市场科到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文化市场科报送《现场勘验意见表》——签署审核意见并通知文化市场科向广电厅(局)报送申请材料审批——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2)放映单位(含变更事项、年审换证):

审查申报材料——打印《受理凭单》——文化市场科到经营场所现场勘验——文化市场科报送《现场勘验意见表》——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注:除变更经营地址以外的其他变更事项不需要现场勘验。/view/5e58126925c52cc58bd6be2 3.html

/view/f85372eb6294dd88d0d26b8 4.html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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