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常识必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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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防范措施1 、车间、仓库严禁烟火,出口门朝外开,窗户不能用白玻璃,有良好的通风条件。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所有员工都会使用灭火器材。要有消防应急预案,并不定期举行演练。2 、员工要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场所配置药箱和常用应急器材、设施,喷涂操作工要佩戴防毒面罩。相关员工要按规定进行体检,喷涂员工一年体检一次,木工三年体检一次。3 、木工机械要安装可靠的防护装置,实施设备点检法,定期对各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木工、油漆工等各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4 、电气设备、线路配置安装安全装置,并符合行业规定标准。车间、仓库装漏电保护器,线路必须套非燃管安装,危险部位只许装防爆电器。5 、厂房、仓库要有避雷装置,避雷装置要按规定一年检测一次。6 、强化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现场管理,推行“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修养)管理方法。第十节塑料橡胶制品行业一、主要危害特点1 、机械伤害。压塑、印刷、压延等企业机具联锁装置失灵容易造成断指、断手等事故;编织袋、拉丝企业机器带病运行或违规检修,容易发生塑料丝缠人至伤、至死事故。2 、化学中毒。塑料属于高分子化合物,大多数高分子化合物本身毒性很低,或基本无毒,一般不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但某些单体、生产单体的原料、添加剂以及在热加工过程中的分解产物,可引起中毒;橡胶制品生产车间空气中甲苯、粉尘、炭黑尘浓度容易超标,硫化作业为高温作业,这些都可能会引起中毒和其它职业危害。3 、触电。塑料橡胶制品行业绝大部分属劳动密集型企业,机器、设备和照明灯具、电气线路比较多,生产条件比较简陋,容易发生触电事故。4 、火灾。塑料橡胶制品行业使用甲苯、溶剂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如果员工违规抽烟或违规操作电焊、气焊,以及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电火花、化学反应、高温烘燥等原因,发生火灾的危险性比较大。二、基本防范措施1 、各种机械设备要安装可靠的防护装置,实施设备点检法,定期对各种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2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规定穿戴劳动
防护用品,粉碎、热加工、配料、炼胶、硫化等有毒有害操作要佩戴防护面罩,作业场所配置药箱和常用应急器材、设施。3 、电气设备、线路配置安装安全装置,并符合行业规定标准。车间、仓库安装漏电保护器,线路必须套非燃管安装。相关设备要有静电导流装置,作业场地要保持一定的湿度,防止静电集聚。4 、车间、仓库严禁烟火,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消防通道保持畅通,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按规定配置灭火器。5 、强化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作业现场管理,推行“5S”(整理、整顿、清扫、清洁、修养)管理方法。一、员工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一)员工安全生产权利《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安全生产权利:1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等保险;2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 、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4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5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附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 号令),劳动保障部门有“工伤鉴定委员会”。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等6 种情况(包括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 条)。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死亡、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 条)。伤残等级――共10 个伤残等级,最重为1 级,最轻为10 级。1-4 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6 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 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认定申请――单位30 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个人一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会应当维护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及时制止生产经营单位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行为。(二)员工安全生产义务《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
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 、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4 、参加事故抢险和救援;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温州市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范围、奖励和电话《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温政办〔2008〕163 号)规定:(一)举报范围1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3 、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力和义务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二)举报奖励由温州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经查实后,根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或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给予5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奖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举报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移送举报件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填写《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报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由安委会办公室通知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符合奖励条件时,奖励第一举报者。匿名举报和已经被国家机关发现、掌握的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事项,不给予奖励。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维护自身权益的事故受害投诉人不给予奖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