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
海事专项整治方案
一、背景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航运秩序,预防船舶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二、整治目标1. 严厉打击水上交通违法行为,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2. 加强船舶安全管理,降低船舶事故发生率。
3. 优化航运环境,保障航运经济健康发展。
三、整治范围1.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2. 船舶防污染;3. 船舶及船员证书、船舶检验、船舶登记等;4. 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5. 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整治措施1. 加强船舶安全管理(1)对船舶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严格船舶及船员证书管理,严禁无证驾驶、操作。
(3)加强船舶检验工作,确保船舶检验质量。
2. 强化船舶防污染(1)加大对船舶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船舶溢油、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2)加强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
(3)推广清洁能源和环保船舶技术,降低船舶污染排放。
3. 完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1)对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2)加强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其使用寿命。
4. 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1)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船员和广大民众的安全意识。
(2)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五、组织实施1.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
2. 明确各部门职责,落实责任到人。
3.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任务、时间节点和具体措施。
4.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监督检查1. 定期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 对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 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七、预期效果通过本专项整治方案的实施,预计将有效提高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降低船舶事故发生率,优化航运环境,为航运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江苏省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江苏省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全面摸清水上交通运输领域安全底数,辨明风险、排查隐患,着力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不断降低水上交通、港口事故发生率,防范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保持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较往年同期不增加。
二、整治范围在江苏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港口码头、航运公司、桥梁建设经营单位等涉水企业。
突出渡口、危化品、桥梁、船员等重点方面,突出渡船安全营运、危化品水路运输及船舶配员、桥梁防撞设施建设等关键环节,强化对船舶超载超航区航行、配员不足、长期脱管、“三无”船舶非法载客及作业、以及恶劣天气下禁限航规定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综合整治,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重点交通运输部门承担江苏内河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江苏海事局承担长江江苏段及南通沿海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连云港海事局承担职责范围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港口危化品装卸、储存企业承担港口危化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属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口危化品装卸、储存作业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管工作。
渡运单位承担渡口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乡镇渡口管理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承担乡镇渡口渡运秩序的安全监管责任,交通运输部门、江苏海事局依据各自职责共同负责长江客汽渡的安全监管。
(一)开展船载危化品运输专项整治1.危险货物货主(码头)要落实高质量选船机制,严格执行选船检查标准。
2.交通运输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港口码头单位和船舶严格落实船岸界面检查制度,杜绝违规操作。
3.交通运输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管控,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5时,禁止600总吨及以下载运化学品船在江苏内河水域(包括长江)航行。
2020年底前,禁止所有单壳化学品船和油船在江苏内河水域(包括长江)航行、停泊。
长江水域危险货物船队被拖驳船不得超过5艘。
4.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强化危化品运输船舶现场监管,严厉查处谎报瞒报、非法洗舱、非法处置货物残余物等违法行为,对整治期间存有前述行为的船舶,实施重点监控直至禁航,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和港口码头单位,限制直至禁止其在江苏港口装卸作业。
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XXXX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切实履行海事监管职责,进一步落实海事机构和有关人员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XX省乡镇客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和《XX省客渡运海事监管办法》等规定,制定XX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1.每月对市二类渡口现场检查一次;2.按照巡航计划要求,每季度对全市辖区水域进行一次地毯式水上交通安全巡航;3.每季度对全市三类渡口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得低于总数的50%;4.重点时段或客流高峰期,加强对二类渡口的安全督察;5.每年对各海事中心进行两次水上交通安全考核,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并不定期对各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落实进行督察;6,每季度对辖区主要港口码头、水运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进行一次安全抽查。
二、县区地方海事中心1对辖区渡口至少每15天检(巡)查一次,条件暂不具备的,经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批准,至少每月检(巡)查1次;2.按照巡航计划要求,每月对辖区水域进行两次水上交通安全巡航;条件暂不具备的,经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批准,每月巡航不少于1次;3.建立客渡船跟船检查制度,跟船检查每月不少于1艘次,跟船距离不少于1个单边航程。
4.重点时段对辖区渡口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客流量较大的渡口实施重点监控;5.每月对辖区主要港口码头安全生产和管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6.每季度对辖区水运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三、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领导、县区海事管理服务中心领导1市地方海事管理服务中心领导:根据客渡运安全监管工作领导班子联系制度要求,每月对所联系的二类渡口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检查;2,县区海事管理服务中心领导:根据客渡运安全监管工作领导班子联系制度要求,每月对所联系的二、三类渡口进行一次安全监督检查;四、监管中心主任、监管科长1监管中心主任:每季度对辖区二类渡口检查一次,并对各处水上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2•监管科长:每月对辖区内渡口安全检查不少于1次,重点时段对客流量较大渡口实施现场监管。
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
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水上交通安全是海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海事处工作期间,我深刻认识到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严重性和影响。
本文将结合自己的经验和观察,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防范措施提出建议。
一、船舶安全隐患1. 船只装载超过额定载重量:一些船只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会超载运输,导致船只失去平衡、沉没或倾覆等事故发生。
建议加强对船只的执法检查,加大对超载船只的处罚力度,引导船主和船员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
2. 船舶缺乏安全设备:一些船只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灭火器等,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较大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议加强对船舶安全设备的检查,严格按照安全设备配备要求来明确船主和船员的责任。
二、人员安全隐患1. 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船员和乘客缺乏安全意识,不重视戴安全帽、穿救生衣等安全措施,容易发生溺水和疏散困难等事故。
建议加强安全教育,提升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强乘客和船员的自救能力。
2. 人员擅自下水游泳:一些船只在行驶期间,乘客擅自下水游泳,容易发生溺水事故。
建议加大对船只周边水域的巡查力度,采取警示措施,以防止人员擅自下水。
三、天气及自然环境因素安全隐患1. 恶劣天气条件:恶劣天气条件下水上交通事故频发,如大雨、大风、大浪等。
建议加强对天气预报的监测和及时发布,提醒船只和乘客注意天气变化,采取安全措施,如暂停航行或改变航线。
2. 水流湍急:一些船只在航行过程中,水流湍急,导致船只失去控制,容易发生碰撞等事故。
建议加强对水域地理环境的调查研究,制定航行规范和安全措施,确保船只安全航行。
四、管理和执法安全隐患1. 管理不到位:一些地区的船只管理机构存在管理不到位的现象,船只的注册登记、运行资质等不完善,容易引发潜在的安全隐患。
建议加强管理机构的功能,完善船只管理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船只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2. 执法力度不够:一些地区的执法力度不够,对于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力,船主和船员的安全意识不强。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水上交通安全是国家的重要方针之一,也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实施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是必要的。
本方案的目标是通过加强水上交通的监管和整治,提高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减少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率,维护社会安全和经济秩序。
二、整治的重点和措施1. 加强水上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在船舶、港口等水上交通场所设置宣传栏,宣传水上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制作宣传册、宣传片等材料,定期向交通参与者发放;- 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2. 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体系- 健全水上交通监管机构,加强对航道、港口、码头等水上设施的管理,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加强对船舶的监管,加强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严禁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 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增加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感。
3. 强化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加强对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加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装备,提高应急救援的效率和能力;-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建立跨部门的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应急救援的一体化和协同效应。
4.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 加大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 加强船舶登记和船员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和船员的合法合规性;- 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的监管,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性。
5.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测和预警能力- 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监测系统,及时掌握船舶位置、航行状况等信息,提供水上交通安全预警;- 加强对天气、水流等自然因素的监测,提供相关预警信息,为水上交通安全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共享监测和预警信息,提高水上交通的整体安全性。
水上安全整治实施方案
水上安全整治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水上活动日益频繁,船舶数量不断增加,水上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水上安全水平,我们决定开展水上安全整治行动。
二、整治目标1.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
2.完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提升救援能力。
3.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船舶运营秩序。
三、整治内容1.整治船舶:对船舶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对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船舶进行强制报废。
2.整治水域:对重点水域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安全航行区域。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域进行整治,确保航行安全。
3.整治码头:对码头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码头进行整改。
提升码头安全设施水平,确保码头安全运营。
4.整治人员:加强水上安全培训,提高船员和救生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对船员进行资质认证,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
四、整治措施1.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大水上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水上安全意识。
2.安全检查:定期对船舶、水域、码头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3.整改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
4.建立制度:建立健全水上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成果得到巩固。
5.联合执法: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水上违法行为。
五、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对水上安全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制定方案: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具体的水上安全整治方案。
3.组织实施: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水上安全整治行动。
4.监督检查: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治效果。
六、预期效果1.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
2.水上安全设施得到完善,救援能力显著提升。
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得到加强,船舶运营秩序得到规范。
4.广大人民群众的水上安全意识得到提高。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3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活动以及在非通航水域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通畅。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客渡船舶签单发航管理制度;(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四)确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五)组织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督察整改,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六)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五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水利、环保、市政、旅游、体育、园林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长江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所有人、经营人负责制。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并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
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
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海事处是一个重要的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国家的港口管理、水上运输的安全监督等任务。
为了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确保船舶、职工及世界贸易顺畅运行,海事处建立了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监督,以提高海上交通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水上交通安全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海上交通的安全监管,保障海上交通的顺畅运行。
这个制度的建立,将海事处的各项职责实现了有效的整合和统一,强化了对水上交通领域的日常监管,有效地提升了海上交通管理效率和水平。
实施巡查制度,有效预防或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降低了各级海事部门的工作压力,缩短了处置事故的时间跨度和成本,节约了各方的资源。
二、巡查范围和内容水上交通安全巡查的范围涵盖全部的水上交通体系,包括港口、运输船舶、码头、海上设施等重要部位。
其中,主要巡查内容包括:1.监测船舶的装备和通信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船员是否具有相应的培训和技能,是否携带足够能够应对突发情况时所需的安全设备。
2.检查船舶运行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如风险管理、安全操作、货物装载、驾驶和暂停规定等等。
3.检查码头、堤防、港口和海上设施的安全性,是否存在积水、裂缝或其他潜在安全隐患。
3.注意力度和标准巡查工作在风险预防方面十分重要,因此执行任务时必须高度重视巡查的标准和力度。
针对不同的任务,要确定不同的巡查标准和要求,必须达到全面、细致且彻底的程度。
巡查阶段中需要关注疑点、难点和重点,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紧密地跟踪和落实问题的处置和解决方案。
4.巡查记录和反馈巡查人员必须要做好巡查记录,记录有关设施、船舶、码头和其它安全相关信息,以及巡查的管理措施和问题,需要详细地描述巡查地点、时间和过程,保障记录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巡查记录整理并归纳,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提供巡查质量的评估和改进,以及安全建议,为加强巡查工作提供反馈和推进。
此外,巡查人员需要响应和解答公众的有关问题,有关安全问题或差错必须及时纠正。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总结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总结在经历了一个丰富多彩的活动后,在这段活动中,一定有很多值得分享的体会吧,有了这样的机会,要好好记录下来。
那要怎么写好活动总结呢?下面是店铺整理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总结,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总结1我单位根据上级部门转发的《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教育厅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及幼儿年龄特点,及时组织开展了系列水上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幼儿园在接到上级文件后,立刻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即为水上交通安全活动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园长书记副组长:副园长组员:工会主席、保教主任、班段长职责:组长负责全面统筹安排;副组长负责管理、指导具体水上安全教育;保教主任负责工作的材料收集及总结;班段长负责水上安全工作的教育内容的安排、检查、落实。
二、对照文件,排查摸底我园根据文件精神,立刻对全园幼儿园进行了乘渡摸底。
经过每班的排查摸底,我园没有一个孩子是需要通过乘船上下学的。
三、日常教育,扎实开展1.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普及教育活动。
结合幼儿园实际,我园利用周一的升旗仪式,开展水上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大班孩子们通过朗朗上口的儿歌,将生涩的水上安全知识变得有趣生动,让中小班的弟弟妹妹也能很快听得懂。
2.上好一次水上交通安全教育主题课。
幼儿园的孩子年纪小,简单的说教往往很难达到教育目的,我们的老师利用漫画的形式,将水上安全教育活动渗透到集体活动中,让孩子们在欣赏漫画的同时了解到水上交通知识、水上求生救助常识、航行知识、防溺水知识等安全的注意事项,使孩子们乐于接受,愿意与同伴分享,让活动效果更显著。
四、及时梳理,认真总结我园将了解掌握到的班级开展教育活动情况,认真做好材料收集、信息整理和反馈,明确专人负责总结整理、报送。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总结2自去年10月31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市20xx年11月11日水上安全专项整治动员会以来,我们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全市道路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总体方案》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在辖区内开展水上安全专项整治指示精神,积极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的宣传、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总结如下:一、领导力度大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已把水上安全整治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成立了由县长雷高飞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刘兴中任常务副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曾洪波和副县长邓水源、彭建元、周跃军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责任人为成员的水上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船上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船上隐患排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船舶安全航行,保障船舶船员和货物的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事故,制定本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二、责任分工1.船长:负责船上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船舶及船员的安全。
2.船员:配合船长开展船上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汇报发现的问题并落实整改。
三、隐患排查内容1.船舶结构及设备的检查:检查船舶外部和内部结构,确保外壳完好无损,设备正常运转。
2.船用设备的检查:检查主机、辅机、电气设备等,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3.消防设备的检查:检查灭火器、喷淋系统、消防栓等消防设备,确保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4.安全设备的检查:检查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筏等安全设备,确保安全设备完好。
5.其他隐患排查内容:包括甲板、舱室、甲板设备、舱室设备等方方面面的检查。
四、排查频率1.船舶每次起航前:船舶每次起航前,应对船上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确保船舶处于安全状态。
2.定期排查: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应定期对各项设备和设施进行排查,预防事故的发生。
3.特殊情况排查:船舶在受到恶劣气候、大风浪等特殊情况下,应加强排查,确保船舶安全。
五、隐患排查记录1.船舶每次排查都应有记录,包括排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
2.排查记录应在船舶文件中保存,备查。
3.需要向船舶管理机构报告的隐患,应及时报告并整改。
六、隐患整改1.发现隐患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2.整改措施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确保整改的有效性。
3.整改完成后,应进行验证确认,确保隐患得到彻底解决。
七、监督检查1.船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2.定期检查船舶排查记录,确保排查工作的有效进行。
3.对违反规定或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船舶,应采取相应的监督制裁措施。
八、处罚措施对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船舶,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九、附则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应经管理机构批准。
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办海[2017]170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7.11.20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的通知
(交办海〔2017〕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印发,使用中如遇重要情况,请及时向我部水运局和海事局反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0日
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暂行)
第一条为指导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人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判定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指南中的事故隐患是指水上客运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上交通安全《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桥梁安全规定》)正式颁布实施。
现就《桥梁安全规定》的出台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作政策解读如下:一、《桥梁安全规定》的出台背景近年来,世界各地陆续发生大桥坍塌事故,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
1994年,韩国首尔汉江SONGSU大桥断裂,造成31人死亡。
2002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一座大桥被驳船撞击后断裂,造成14人死亡。
2007年,中国佛山九江大桥被运砂船碰撞坍塌,造成10人死亡。
2022年,上海苏州河浙江路桥被超高货船碰撞,造成1人死亡。
2022年,浙江在建金塘大桥被货船碰撞,致使钢箱梁坍塌,4人死亡。
引起上述大桥事故的原因多种,有的是由船舶碰撞引发,有的是由大桥自身质量因素导致。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大桥坍塌事故,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都十分严重,引起公众对大桥安全状况的普遍担忧。
为吸取教训,防范未然,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大桥安全。
目前,长江江苏段水域已经形成桥梁群,已建成的跨江大桥有南京长江大桥、南京二桥、南京三桥、润杨大桥、江阴大桥、苏通大桥等,在建和立项的有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南京长江隧道支汊桥、南京四桥、泰州大桥、崇启大桥等。
大桥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在促进全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海事部门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历来将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早在2001年,江苏海事局就颁布了《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但是随着长江桥梁群的建设、长江沿江大开发和船舶通航密度的进一步加大,原规定已不能适应桥梁水域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
为此,江苏海事局通过详细调研、认真研究,于2022年底,出台了《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标志着我省桥梁水上交通管理迈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方案范本(3篇)
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方案范本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安委会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辖区内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以“双降”、“一控”、“一杜绝”(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控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监管、综合治理为重点,以推进科技创新、安全达标、建立长效机制为重要内容,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为抓手,突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我区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
二、___领导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地方海事处、区运管所、区公路站、区航道站(港口局)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滕士明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水路运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水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向纵深发展,提升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制止非法运输现象,大幅度减少违章行为,杜绝特别重大事故,防止特大事故,减少重大事故。
(1)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企业、船舶经营资质___,运输市场中无达不到规定资质条件的水运企业、船舶;“三无”船舶非法渡运、无证非法造船等得到有效遏制。
(2)船舶证书齐全有效达到___%以上;船舶技术状况适航,救生、消防、通信、防污设备齐全有效达到l___%;浮桥舟体技术状况及安全设施、设备符合规定要求达到l___%;船舶签证率达到___%;船舶超载、超定额载客、超航区航行、非载客船舶载客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乡镇船舶四级安全责任制签订率达到l___%。
(3)有效降低船员“人证不符”、“船证不符”等违规现象,船员持证上岗、实际操作与安全知识,安全应急应变能力明显提高,大力加强船员责任心、有效减少人为因素对水上交通事故的影响。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常常需要预先准备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
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1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巩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确保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安全稳定,根据朝阳市交通局、凌源市政府《20xx年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严监管、除隐患、防事故、保安全”为主线,以“注重预防、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为契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深化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查处和纠正船舶违法违章行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保持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安定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创新监管方式。
夯实安全基础,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确保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良好。
三、组织机构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交通局成立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申景东副组长:李世杰成员:宋岳山、李忠四、工作内容(一)全面推进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一是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渡船安全责任链。
二是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是“五.一”到“十.一”漂流的重要时段及暴雨,山洪暴发等极端气候条件下的现场监督检查。
三是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治理行动。
认真贯彻《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着力加大对船只的安全检查力度,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和向朝阳市交通海事局汇报请示。
海事处上半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
海事处上半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上半年度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全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视频会议精神,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工作方针,以“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为工作中心,以“平安交通”创建为工作抓手,以春运安全为工作重心,以建设四型海事为工作目标,强化安全监管,狠抓责任落实,认真履职,主动作为,确保上半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一、上半年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目标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关于我市XX年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督促辖区内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三长”责任制和船舶“四级”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三长责任制”及渡工安全承诺书签订率达100%。
为全面推进我市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我处督促各水运企业按照《XX 市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持续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企业和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
(二)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水上安全监管、认真做好春运安全保障工作。
一是成立了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XX年水路春运有关工作的通知》。
春运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春运船舶安全检验,对所有参与春运的客渡船、旅游船(筏、艇)进行安全检验,经检验准予投入春运合格客渡船舶9艘,排筏50张,严禁不合格船舶参与春运,从源头上确保春运期间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根据XX市海事局要求,我处与客渡船舶船员签订《安全渡运承诺书》,三是为提高广大水运从业人员及群众安全意识,我处在客运码头、渡口及客渡船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标语30余张,分发“春运安全宣传单”和“XX春运须知”400余份,大力营造出安全春运氛围。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7篇)
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为顺利推进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结合《xx县水上交通安全整治总体方案》,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杜绝船舶严重超载超员现象,实现水上交通秩序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水上交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任务(一)整治对象。
对全县渡口、乡镇船舶等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经营作业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开展地毯式排查,对查出的隐患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重点整治以下九类违规违法行为:无船名船号、无相关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非法参与运营及未随船携带有效船舶船员证书、证件的;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的;非法渡运汽车的;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
客运船舶超载超员航行的;货运船舶超载航行的;渡口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严格的;非法修造船舶的;航道内从事养殖种植以及其他破坏通航环境和秩序的;应当依法审批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等活动未经审批的。
(二)整治内容。
一是开展乡镇渡口渡船专项整治,乡镇渡口必须依法设置。
所有渡口必须设立永久性《渡口守册》牌,安全警示牌及停航封渡水位线,完善渡口安全设施,客船的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点必须设置安全管理警示牌。
要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基础台帐,认真落实定渡口位置、定渡船、定航线、定乘客数额、定管理责任的五定渡口管理办法。
清理整顿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持证情况,取缔非法渡口和无证无照客渡船。
二是开展船舶超载专项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巡查监控,严格执法,从严打击船舶超载行为,港口管理部门要督促港口和码头经营者不得为船舶超载货物;水利等部门要督促挖砂船不得为运砂船超载砂石;海事管理部门要按职责权限,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把签证关,坚决查处船舶超载行为。
三是开展船舶修造市场专项整治。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5.20•【文号】交办海〔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办海〔2018〕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贯和落实工作。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8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桥区水域通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通航水域桥梁建设、运营期间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桥梁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桥梁水上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管理,督促船舶、船员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保障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安全。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桥区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桥梁应充分考虑船舶航行安全需要,合理确定桥位和桥跨布置方案,最大限度减小桥梁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影响。
桥梁通航净空尺度、防撞能力等应满足航运实际和远期发展需要。
第六条桥梁建设涉及码头、渡口、航道、锚地等搬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在桥梁施工前积极协调、落实到位。
第七条桥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桥梁建设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各项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
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
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完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职责,做好行政区域(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所辖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体育活动船艇的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上交通生产经营人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第七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依法检验、登记,取得船舶检验、登记等证书。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第八条利用船舶、浮动设施从事水上客运、餐饮、观光娱乐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安全风险较大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安全评估。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XX县行政辖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水上水下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与维修、航道、港口建设、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其它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标本兼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县政府按照《XX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级责任制。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应抓好管船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乡镇管船站职能纳入乡镇交管办统一管理,健全乡镇政府负责的乡、村、船舶安全责任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负责辖区航行、停泊、作业的自用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负责自用船的检丈、年检、核发、注销,负责标示船名号、用途和载重线。
第六条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渔业船舶和水库生产工作船舶的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海事处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管船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条县水务局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发证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水上违法和治安、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进行查处打击。
第十二条农业、建设、旅游、环保、体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和管理区域内的相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甘政发〔2015〕3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
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是指在一条道路上,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或者特征与该道路其他正常位置相比明显突出的某些地点或者路段。
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是指在山岭重丘区公路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临岩等危险点段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公路损毁、难以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危及行车安全的某一地点和某一路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为主任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相关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兼任。
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建设、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要职责:(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当地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总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协调和资金筹措等工作,对重点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整治进行挂牌督办。
(二)县级以上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成员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进行会审,研究制定整治方案,计划安排项目立项,落实责任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三)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需整治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并将详细资料按程序报送同级协调委员会会审。
(四)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部门实施本部门管辖路段内的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隐患路段的整治工作。
(五)县级以上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危险路段和隐患点段的整治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泰州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和船舶防污染管理,促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防范水上交通和船舶污染事故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泰州海事处辖区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察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安全隐患,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违反水上交通安全与船舶防污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安全标准、规范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事故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动态排查、综合治理”的原则。
处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处长按分工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处指挥中心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日常工作,并组织开展至少每年一次的集中排查活动。
处属各部门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二章排查、登记和评估第六条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整改难度情况,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程度较大,或者整改难度大,隐患累积后易引发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
按照其危害程度,重大安全隐患由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等级:(1)一级重大安全隐患。
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或1吨以上船用油、10吨以上货油污染危害,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的安全隐患。
(2)二级重大安全隐患。
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或0.1吨以上1吨以下船用油、5吨以上10吨以下货油污染危害,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安全隐患。
(3)三级重大安全隐患。
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或者0.01吨以上0.1吨以下船用油、0.5吨以上5吨以下货油污染危害,或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后果较严重的安全隐患。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遇有下列情形,应列入一般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
列入一般安全隐患的情形:1、能当场整改和纠正的;2、依据“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规定的要求,船舶、浮动设施无需停航、停止作业并在短期内可整改的;3、需列入一般隐患的其它情形。
列入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1、船舶、浮动设施不能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状态的;2、船舶、浮动设施需要停航或停止作业整改的;3、船员不适任、船舶配员不足的;4、航道实际状况不能满足规定通航要求的;5、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的作业或活动,在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消除对通航安全影响的;6、码头等不具备船舶、浮动设施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的;7、需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整治或相关部门共同整治的;8、需列入重大安全隐患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安全隐患排查分为日常排查和专项排查两种形式。
第九条日常排查是指通过日常海事监管活动对辖区安全隐患进行的检查。
日常排查方式包括:(一)船舶安检、船舶签证、巡航检查、事故调查、陆域巡查等现场执法活动;(二)事故险情及其它各类海事业务统计分析;(三)辖区通航安全及通航环境分析会、“两员两长”会、走访、巡访、调研、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各类安全例会等;(四)相关单位(部门)通报情况核实;(五)社会举报情况核实;(六)其它海事日常监管活动。
第十条专项排查是指针对辖区安全监管重点和突出安全隐患,集中执法力量在一段时间内组织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当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组织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一)同一水域、同类型船舶或同一船公司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件以上事故险情,组织对相应水域、船舶或船公司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二)辖区同类型事故险情连续发生,且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组织对可能引发此类事故险情的船舶、设施、单位和人员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三)对确认的辖区重大危险源,定期实施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四)春节、“十·一”等重要节日,对“四客一危”船舶实施上线航行前安全检查;(五)对重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六)上级机关或当地政府统一组织的安全专项排查治理活动,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安全隐患排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航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二)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三)船舶、浮动设施安全技术状况;(四)船舶、浮动设施安全管理状况;(五)船员配备及适任(履责)情况;(六)水上水下工程和设施安全状况;(七)水上水下工程和设施安全管理状况;(八)辖区水域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状况。
第十二条对在安全隐患日常排查、专项排查活动和集中排查活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向相关单位当场签发安全隐患排查表(附件1),已有专门规定的,按专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部门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应进行初步分析评估,以初步确定产生的原因、种类及危害性,据此对其进行一般和重大安全隐患归类。
属一般安全隐患的,各部门明确治理责任主体、治理督办责任人,制订治理计划和防范措施,并按规定要求登记(附件2)。
第十四条各部门排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初步分析评估后应以书面形式报指挥中心或政务中心(附件3),指挥中心或政务中心应牵头组织再分析评估,属重大安全隐患的,报处分管领导。
第十五条重大安全隐患的风险等级评估由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评估应对安全隐患深入分析,确定隐患的风险等级、治理责任主体和治理监管监察责任主体,论证隐患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具体研究隐患治理技术措施,治理过渡期间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形成评估会议纪要,填写隐患评估报告书(附件4)。
第十七条各部门负责一般安全隐患数据库的建立。
指挥中心统一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数据库的建立,绘制分布图,并保持更新。
数据库内容主要包括:隐患名称、问题描述、隐患级别、整改要求、责任单位、督办部门、是否有整改通知书、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整改期限、整改进展情况、验收(复查)情况及备注等。
第三章报告、移送第十八条重大安全隐患风险等级评估结果经处长审核认定后,统一由指挥中心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附件5)。
第十九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监察监管责任主体不是海事管理机构时,应及时向重大安全隐患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或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监察监管,并填写移送函(附件6)。
第二十条根据安全隐患评估结果,如难以确定隐患治理责任主体和监察监管责任主体,或者治理难度较大、需要协调多部门共同治理的,应及时形成书面专题报告,上报隐患发生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提请联合治理或责成相关职部门督促治理,同时抄送江苏海事局。
第二十一条重大安全隐患书面专题报告的内容:隐患描述及产生原因,隐患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后果,隐患治理及过渡期间防范、应急处置建议。
第四章整改治理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在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依法责令责任单位、船舶或人员及时整改,复查核实,并当场签发排查表。
第二十三条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安全隐患,由指挥中心通过航行通(警)告、短信平台、内外网络、行业报刊等适当方式对外公告,提醒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注意防范风险。
第二十四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整改:(1)当场整改;(2)限期整改;(3)挂牌督办;(4)专项整治;(5)通报地方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整改等方式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督促责任船舶、单位或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第二十六条当场整改难以整改到位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同时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附件7)。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职能部门应下达安全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附件8),落实督办部门和人员,对整改情况实施跟踪。
督办部门应认真督办,并将督办情况填入督查表(附件9)。
第二十七条对整改难度较大,超过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以书面形式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0),送达有关责任单位、船舶或人员,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需要“挂牌”督办的,统一由指挥中心提出,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影响重大的,应报江苏海事局同意。
第二十八条对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负责督办的部门应要求责任单位、船舶或人员制订详细的整改方案或计划,并报本海事处备案。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或计划的内容包括:整改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责任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经费的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九条对辖区多发性的或者严重影响辖区通航秩序、船舶航行安全和水域环境,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人命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突出重大安全隐患,应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及其他有效资源和手段,在集中的一段时间内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第五章隐患注销第三十条隐患治理结束后,由负责督办隐患治理的责任部门应通知隐患治理的责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重大安全隐患由本海事处组织相关专家对治理情况现场验收,一般安全隐患由整改或督办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隐患治理单位发出整改完成情况验收表(附件11)。
验收合格的,予以隐患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治理单位重新制订治理方案,并通报隐患治理单位的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由本海事处有关部门负责整改的,由责任部门提出验收要求,并按前条要求验收评估、销号。
第六章检查考核第三十二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记录、管理档案和台帐(附件12),如实记录辖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情况。
一般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由整改或督办部门负责台帐管理。
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统一由指挥中心按照“一患一档”要求建立专门管理档案。
(一)一般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2、安全隐患排查表3、安全隐患整改通知4、隐患治理协调会纪要或记录5、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表6、泰州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台帐(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2、重大安全隐患登记表3、重大安全隐患数据4、辖区重大安全隐患分布图5、泰州海事处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台帐(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重大安全隐患报告表2、重大安全隐患登记表3、安全隐患排查表4、重大安全隐患评估会议纪要5、重大安全隐患评估报告书6、重大安全隐患报告表(市安会或江苏海事局)7、重大安全隐患移送记录8、重大安全隐患专题报告9、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0、安全隐患整改督办通知书11、防范安全隐患引发事故险情发布的航行通(警)告12、挂牌督办通知书13、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过渡期间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14、专项整治活动资料及隐患治理进调会纪要或记录15、安全隐患整改完成情况验收表16、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验收纪要17、辖区安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