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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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正性,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相关过程、事实和依据等进行书面记录,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三)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四)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态度和言语等情况;(五)行政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提供的证据等情况;(六)行政执法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保密,并依法存档、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录音、摄像等方式的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篡改、伪造或者泄露,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记录操作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知识的基本素质,严格履行记录工作的职责,不得私自修改、删除或者篡改记录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范填写记录表格,确保记录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行政执法活动的主办人负责记录,辅助人员协助填写和审核,确保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完成后的时间内制作,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事件的先后顺序填写,严禁记录内容的纰漏和遗漏。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使用本行政机关统一规定的记录表格,填写记录时,应当如实填写,确保真实、准确地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和依据1.1目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并提供证据以备追责、复核等需要。

1.2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

二、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中的全过程记录。

2.2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勘验、调查、询问、听证、决定等各个环节。

三、记录方式和内容3.1记录方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采用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

3.2记录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的基本信息,包括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单位等;(2)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3)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目的等基本情况;(4)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包括勘验、调查、询问、听证、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详细过程和结果;(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包括其陈述、提供的证据材料、意见等;(6)执法人员的行为和言论,包括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严肃性等方面;(7)行政执法的程序和依据,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等;(8)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措施;(9)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信息和情况。

四、记录保存和使用4.1记录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在行政执法结束后及时整理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保存在行政执法的案卷或电子档案中。

4.2记录使用(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在行政、司法复议、诉讼等程序中使用;(2)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质量的评估依据;(3)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用于行政执法的内部管理和学习交流;(4)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公正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调查、取证、执法行为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进行全面详实记录, 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档案。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执法资格;(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及执法行为;(四)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情况;(五)行政执法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记录、意见和建议;(七)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决定和结果;(八)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并由相关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和使用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并形成档案, 便于查询和审查。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保管, 防止丢失、损毁或篡改。

第七条对于重要的行政执法案件, 应当特别加强全过程记录的保密管理, 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使用。

未经相关执法机构批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不得随意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发现漏洞、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监督和评估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由上级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对于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质疑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定期进行评估, 对于记录质量不合格的, 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是指在执法活动中,执法部门对整个执法过程进行全面、详细的记录并保存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执法公正、透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依据和证据以及监督和检查执法人员的行为。

以下是关于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

一、制定依据和目的二、记录的内容和方式1.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包括执法部门名称、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执法任务等;2.执法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执法计划、调查取证等;3.执法过程中的行动轨迹,包括到达现场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与当事人的沟通和询问等;4.执法过程中的取证过程,包括调取相关证据、现场勘查、拍照录像等;5.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方式和措施,包括是否使用武器或强制措施等;6.执法过程中的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时间、地点等;7.执法过程中的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和法律援助情况,包括是否给予当事人法律援助、通知家属等;8.执法过程中的当事人的反馈和投诉情况,包括当事人的不满、建议和投诉等;9.执法后的处理和文书制作,包括是否立案、对案件的审查、处罚决定等;10.其他与执法过程相关的重要信息。

记录方式可以包括书面记录、录音录像、电子记录等多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记录方式。

三、记录的必要性和重要价值1.作为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依据和证据。

执法过程全记录可以确保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如果当事人因执法行为受到损失或侵害合法权益,可以通过相关记录进行维权和申诉。

2.作为执法部门能力和水平的评估和监督依据。

通过全面记录执法过程,可以对执法行为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执法,以及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3.提供依据和证据供法律程序使用。

执法过程全记录可以提供执法活动的全面、详细的证据和依据,用于法律程序的进行,如案件的审理、证据的查证等。

4.增加执法公正、透明度和权威性。

执法过程全记录可以使执法活动具有更高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权威性,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全面了解执法过程和情况,增强对执法工作的信任和认可。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一次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和整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公正、公开,并为行政执法活动的评估和监督提供依据。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记录对象: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

2. 记录要求: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全面,并包括主要操作过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等。

3. 记录方式:可采用书面记录、音像录像、摄影等方式进行记录。

4. 记录保存:记录应当及时保存并进行分类整理,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5. 记录查看和复制:被记录的当事人有权查看和复制相关记录,以保障其知情权和辩护权。

6. 记录的用途: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也可以用于行政执法的评估和监督。

7. 监督和保障机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能够加强行政执法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公信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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硚口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硚口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矫口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市人民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案卷制作、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区卫生健康执法大队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第一节总体要求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二节执法记录仪的适用范围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进行照相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八条在以下行政执法中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过程:(一)日常卫生监督;(二)案件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四)送达文书;(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行政听证;(六)行政强制;(七)部门联合执法及其他重大执法活动;(A)突发应急处置;(九)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十)其他需要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情况。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2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2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执法公正透明,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真实完整,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职权的过程中,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执法依据、调查取证、执法行动、执法结果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权威,并依法保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记录要求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专门的执法记录人员负责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依据:记录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等合法依据进行执法的情况。

(二)执法行动:记录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调查讯问、勘验、检查、扣押、拘留、抄告等执法行动的过程和结果。

(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以及执法机关对其陈述和申辩的处理情况。

(四)证据采集和保全:记录执法机关采集证据的过程和方法,并保全好证据。

(五)听证程序:记录行政执法听证过程和结果。

(六)行政处罚决定:记录行政处罚的决定和依据。

(七)申诉、复核、诉讼等程序:记录行政执法相关的申诉、复核、诉讼等程序过程和结果。

(八)其他执法活动:记录其他重要的执法活动和结果。

第三章记录管理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由执法记录人员按照规定内容进行记录,记录完整、准确,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故意遗漏。

第七条执法记录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和书面表达能力。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格式应当简明扼要,要求内容完整。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执法活动顺序编排,并按照时间先后进行记录。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原件和副本应当由执法记录人员妥善保管,不得外传。

第四章监督和应用第十一条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过程记录文书;(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要求执法者完整记录各种执法行为的过程,形成可追溯的执
法档案。

它是建立现代化、透明化社会治安管理体制的重要支撑,也是执法司法机关行使
职权的必要手段。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宗旨,是在原则中采用可行的方式,以全面记录和存档执法行为,建立系统化、计算机化的执法行为文书体系;要求执法者在执法行为过程中记录全过程,包括交代任务、执法行为发起和开展、处置情况、结果等,以保证真实性、详细性、
可验证性,建立起高效可追溯的执法行为管理跟踪机制。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覆盖到执法前、中、后,形式是文书性记录,具体要求突出以下
几点:一是明确文书内容,形成标准化、模板化文书,要求内容齐备、客观、科学、详尽;二是要求交办执法任务时真实准确记录,记录范围要求详尽清晰;三是要对执法行为过程
全程记录,在执法行为的开展中作出详尽说明;四是要对执法处置结果进行详实记录,反
映处置情况并记录跟踪服务结果;五是要求记录全过程生成可追溯的执法档案,保证档案
完整性、实时性、规范性和文书完整性。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于推动执法活动强制性程度的提高,以及执法司法机关的社会
责任感的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

落实这项制度,必须建立健全执法责任体系,完善法规
规范制度,有力约束各级执法者的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追究,提高执法实效,保障社
会公平正义,实现执法管理依法公正化发展。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 前言为了规范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透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制度制定。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全过程记录,包括执法前期准备、执法过程中的记录、执法后期处理等。

3. 执法前期准备(1)案件立案记录对于新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记录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性质、案件来源、案发时间及地点、案件调查情况等。

(2)执法任务分配记录应记录对于已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执法人员间在协作执法、分工协作、任务安排等方面的记录。

(3)执法装备准备记录应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所应使用的装备名称、型号,检查装备使用情况,以确保装备完好无损。

4. 执法过程中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地记录执法行为的始末过程,记录内容应包括:(1)现场图片记录执法人员应及时记录现场情况的图片,核对信息准确性,以作为执法证据之一。

(2)当事人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应对涉案当事人进行通知询问并将其答复记录在案。

(3)执法人员行动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行动轨迹应予记录,以方便对违法者的追捕、维护执法现场秩序等。

5. 执法后期记录(1)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依法对涉案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作出书面记录。

(2)违法行为记录对于未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情况,执法人员应记录违法行为情况,并及时将该信息上报相关部门。

(3)执法报告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执法后综合性地对执法结果作出报告,并逐一纪录。

6. 必要性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保护、执法行为的规范,更是健全法制化执法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

该制度的出台,有利于从制度上解决执法行为的不透明和不规范问题,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执法行为的合理性,提高全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信任和认可程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在执法行为中,执法人员需要全程详细记录执法过程的要求和程序。

首先,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记录执法全过程可以有效地提供证据,对于争议的案件有助于调查和审判工作的进行。

通过记录执法全过程,可以保证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避免执法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其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行为时,必须详细地记录每一步的操作和决策。

记录内容包括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执法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的态度和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等。

记录应真实客观,不得篡改和删除,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再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执法人员使用专门的记录工具和方法。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记录工具更加便捷和高效。

执法人员可以使用录像、录音等设备记录执法过程,确保记录的严谨性和可靠性。

同时,执法人员还可以使用电子记录系统进行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和管理,便于查询和检索。

最后,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支持。

法律和规章制度应明确规定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和程序,确保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遵守记录制度。

同时,相关部门应建立规范的管理机制,加强对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和检查,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总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执法公正和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要求和程序,建立规范的记录机制,可以有效地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是指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应当全程记录执法过程并保存记录内容的制度。

该制度的出现旨在保障执法公正、透明,提高执法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从目的、内容、实施方法和意义四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目的: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目的是提供一个全面、真实、准确地记录执法活动的制度框架,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该制度也有助于执法人员规范操作,减少执法失误,提高执法水平,保护执法人员个人和单位的权益。

内容: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内容包括:1. 执法行为的全程记录:记录执法行为开始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参与情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具体执法过程中的相关细节,如询问和了解当事人情况、执法依据、执法结果等。

记录要尽可能详细、准确,包括文字描述、照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

2. 证据保全记录:对涉及案件的物证、证据、现场状况进行记录,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记录过程中要标注好时间、地点,保证证据链不中断。

3. 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记录:记录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审查执法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理、合法,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执法过程中的沟通记录:记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交流、沟通情况,包括口头沟通、书面通知、告知执法结果等,以确保执法信息传递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实施方法:为了实施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需要以下方法和措施:1.培训执法人员:对执法人员进行有关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意识和能力,确保执法过程中的全面记录。

2.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给予执法人员必要的录音、录像设备,以记录执法过程中的口头沟通和实际操作。

3.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由执法机关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落实整改措施。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全面介绍这些制度的意义、内容和指导意义。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意义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使执法活动更加透明公开。

公示执法过程、结果以及相关事项,既能满足公众对行政执法监督和知情权的需求,又能真实反映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公正公平执法的原则,增加了公众对执法机关的信任。

公示制度还有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执法机关在公示执行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程序合法、证据充分的执法,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公平的原则。

公示制度将促使执法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行使执法权力,减少执法不规范、执法乱象的发生。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内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包括了执法活动启动前、执法活动进行中以及执法活动结束后的相关内容。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法机关的基本介绍和办案承办人员的情况;2. 执法活动的目的、依据和范围;3. 执法过程中的证据搜集、调查、听证等环节;4. 执法决定的依据、依法作出的理由和相关证据;5. 执法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的公示。

通过对执法全过程的公示,公众可以了解执法活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能提供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和建议。

三、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意义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记录执法活动的始末,记录相关人员的行为和执法情况。

这些记录不仅为执法机关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也为公众评价执法机关的执行能力和公信力提供了参考。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于维护执法公正和加强执法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全过程记录可以准确记录执法人员的行为和处理过程,可以追踪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便于查证和纠错。

记录制度也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工作效率,严格要求他们依法行事,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内容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执法活动的主要环节和时间、地点;2. 执法人员的身份、执法证件以及执法行为;3. 执法活动的相关资料、证据和调查过程;4. 执法决定的形成过程和依据;5. 执法决定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八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八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水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执法承办机构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九条执法承办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范文(二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范文(二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范文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的全过程记录。

二、记录内容1. 当事人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应详细记录执法对象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以及其他关键信息。

2. 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应详细记录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3. 执法程序记录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包括执法人员接到任务的时间、地点,执法行为的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等。

4. 执法措施记录执法人员采取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查封扣押等,以及采取措施的原因和依据。

5.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详细记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出的合法理由、申辩意见等。

6. 证据收集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来源、保存方式等。

7. 审查和裁决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的审查情况,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

8. 执法结束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结束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是否服从执法等情况。

9. 执法人员信息记录参与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

三、记录格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书面报告、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笔录等。

四、记录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保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以便查阅和备案。

五、责任与监督1. 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工作,并保证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

2. 行政执法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对于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失实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修改或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经本机关批准后执行。

这是一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模板范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后即可使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范文(二)一、制度目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6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6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各有关处室、监察支队依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____、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进行询问时;(七)现场勘验时;(八)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九)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发争议时;(十三)以留臵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十五)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1.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留存,并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具体参考内容如下:a. 规定执法行为记录的要求:明确记录的内容、形式和方式,包括执法人员的个人信息、执法时间、现场情况、执法程序、证据收集情况等。

b. 制定记录过程的规范: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正确记录,禁止篡改、删除、伪造记录等行为。

c. 确保记录的保存和备份:建立相应的记录数据库和备份系统,确保记录的安全保存,并防止意外损毁和篡改。

d. 对记录进行使用限制:规定记录的使用范围和条件,明确禁止将记录用于其他非执法目的。

e. 审查和监督制度的建立:建立执法记录的审查和监督机制,包括对执法记录的定期或不定期审查,以及对执法人员滥用记录的行为进行处罚。

2.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中涉及行政裁量权的事项,制定一系列明确的基准和标准,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进行规范和约束。

具体参考内容如下:a. 确定行政裁量权的范围:明确哪些行政行为涉及行政裁量权,哪些行为属于行政裁量权的自由裁量。

b. 制定行政裁量权的基准:制定有关行政裁量权行使的基准和标准,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上级指令等。

c. 明确行政裁量权的限度: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和限度,避免滥用权力和任意决定。

d. 行政裁量权的审批和监督机制:建立行政裁量权的审批机制,对行政决策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 开展培训和教育:定期开展行政裁量权相关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裁量权行使的专业素养。

通过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可以提高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的公正和公平,并增强行政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完善执 法建立执 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完善执 法建立执 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完善执法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关键信息项:1、执法记录的范围2、记录的方式与设备3、记录的保存与管理4、记录的使用与公开5、违规责任与处罚6、监督与审查机制11 执法记录的范围111 明确应涵盖的执法活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巡查、专项整治、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听证、决定等各个环节。

112 对涉及人身自由、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行为进行重点记录。

113 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过程也应纳入记录范围。

12 记录的方式与设备121 规定可以采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多种方式。

文字记录包括执法文书、工作记录等;音像记录可通过执法记录仪、摄像机、录音笔等设备进行。

122 对记录设备的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进行明确,确保记录的清晰、准确、完整。

123 定期对记录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和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行。

13 记录的保存与管理131 制定严格的记录保存制度,明确保存期限。

一般执法记录应保存不少于X年,重大执法记录应长期保存。

132 建立专门的存储设施和数据库,对执法记录进行分类、编号和归档,便于查询和使用。

133 采取数据加密、备份等措施,确保记录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数据丢失、篡改或泄露。

14 记录的使用与公开141 明确执法记录在内部监督、执法评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使用规则。

142 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向社会公开部分执法记录,增强执法透明度。

143 建立公众申请查阅执法记录的程序和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15 违规责任与处罚151 对未按规定进行执法记录、记录不完整或故意篡改记录的执法人员,设定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责任。

152 因执法记录缺失或错误导致执法错误或引发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53 对泄露执法记录中涉及的机密信息或个人隐私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

16 监督与审查机制161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执法记录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162 上级执法机关对下级执法机关的执法记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执法活动时,通过记录和备案的方式完整地记录并保存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该制度旨在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执法活动计划和部署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提前制定执法计划和部署,记录执法活动的目的、范围、内容等信息。

2. 执法行动指令记录:记录执法人员接收、传达和执行执法任务的指令内容和时间。

3. 执法当事人基本情况记录:记录执法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4. 现场勘查记录:记录现场勘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勘查过程、勘查结果等信息。

5. 调查取证记录:记录调查取证的时间、地点、人员、取证过程、取证材料等信息。

6. 聆听当事人意见记录:记录行政执法机关聆听当事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等行为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

7. 执法文书制作记录:记录执法机关制作相关行政执法文书的时间、地点、文书内容等信息。

8. 行政处罚决定记录:记录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依据、内容等信息。

9. 执法结果通知记录: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向当事人通知执法结果的时间、方式、内容等信息。

10. 强制执行记录: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措施的时间、地点、执行人员、执行情况等信息。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率和公信力,防止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和权力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有利于监督和评估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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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委有行政执法权的科室、直属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检查,应当事前明确被检查单位和检查内容,并履行批准手续。

部门分管领导负责批准本级执法人员外出执法检查。

第四条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在侦查、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上级交办、移送转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第五条现场检查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检查人基本情况;
(二)检查时间;
(三)检查场所;
(四)检查情况;
(五)被检查单位及检查人签字。

第六条现场检查情况必须如实记录,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直接、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和记载现场情况。

必要时,可以
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外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封存措施时,应当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情况紧急的,可以事先请示,事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解除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执法人员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和物品清单。

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登记保存物品所有人;
(二)实施登记保存措施的理由;
(三)被登记保存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保存地点;
(四)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登记保存措施通知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九条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封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封存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封存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书和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封存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侦查、行政管理监督检查或者通过上级交办、移送转来、举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的线索,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的名称,并由案件承办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二条立案案件应当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提交立案后,由2名以上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负责承办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

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更正或者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以签名、盖章或者押印等方式确认。

第十四条案件调查取证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将案件全部材料按相关规定整理完毕,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委法制部门。

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案件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对于复杂、重大的案件,应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召集3个以上相关科室负责人联合审理。

第十五条联合审理应对送审的案件进行全面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做好审理记录,参会人员应在审理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案件承办人员在审理结束后,根据提出的处理意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等相应的执法文书。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等决定的,应当报请主要负责
人批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第十八条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提交政策法制科组织重新审理。

第十九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口头提出申请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签章。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将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提交委法制部门组织审理。

第二十条案件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处理意见的,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并执行。

改变原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或者处罚种类及幅度的,应当重新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

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二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级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第二十五条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罚没物品的不同特征采取监督销毁、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罚没物品的处置应当应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监督销毁罚没物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制作销毁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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