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

合集下载

燃气管线保护方案(三篇)

燃气管线保护方案(三篇)

燃气管线保护方案一、工程概况拟建的根玉路市政工程位于位于光明新区西部,是光明新区内南北方向一条重要的交通性主干道,大致呈南北走向。

南起玉泉路(现状洲石公路支线),北至松白路,规划红线宽___m,双向6车道,全长约___公里。

沿线与长风路、沙玉路、一号路、光侨大道、二号路、东明大道、周家大道、东方大道、南环大道、竹园路、创业路、振兴路、松白路平交,与塘明路立交,并在南环大道以北与南光高速共线。

是光明新区内南北方向一条重要的交通性主干道,向南延伸接白芒二线特检站,将主要分流现状松白路上的过境交通,同时加强与宝安中心城区的联系。

本标段为根玉路改造路段(公明南环-松白路),里程桩号K0+000,坐标___=44507.390,Y=96179.699,与南环大道、竹园路、创业路、振兴路平交,终点桩号K1+904.47,坐标___=46400.114,Y=96001.709。

现状道路位于南光高速公路桥下全长为___米。

路面状况一般、市政设施不完善,单位出口多,不能满___通发展需要,需要对其进行改造、完善。

本标段范围包括改建段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交通工程、燃气工程、绿化工程、交通疏解工程。

二、燃气管线工程风险类型及应对措施1、风险:施工机械直接碰撞,导致燃气管线受力变形及断裂。

2、应对措施:燃气管道探明后,若管道高于箱涵顶面,管道附件采用人工开挖进行有效加固措施,若管道低于箱涵顶面,协同业主。

监理、设计及燃气等相关单位进行该段现状燃气管进行改迁。

所有涉及燃气管线及其附近作业的都必须通知燃气公司技术员现场指导施工,不得私自作业。

燃气管线保护方案(二)一、燃气管线概述及重要性燃气管线是供应燃气的重要基础设施,它承载着燃气供应的责任。

燃气管线的安全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燃气泄漏或事故,不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还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

因此,为了确保燃气管线的安全运行,我们需要制定有效的燃气管线保护方案。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2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9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5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9月1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应与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第五章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第六章应急与事故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维护用户和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促进城市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城市燃气规划与建设、供应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应急与事故处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近海天然气终端,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涉及为终端用户供气的燃气贸易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燃气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低碳环保、智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统筹燃气事业发展,将燃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燃气管道保护专项方案2

燃气管道保护专项方案2

燃气管道保护专项方案一、施工现场概况:宝安大道高架桥南侧桥下处有一条燃气管道,埋设距原地面约2m处,该管线呈东西向,且与深圳地铁前海北区市政配套工程1标污水D600管道相交。

污水D600管开挖沟槽深6m,其中约有12m燃气管位于基槽开挖范围内,给开挖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同时为了保证燃气管道安全,需对其进行加固保护。

见下图。

错误!未指定主题。

二、管线保护技术措施1、管线探明在2-3通道基坑开挖前,根据深圳地铁前海北区市政配套工程1标物探图标示及燃气部门人员现场指定位置,采用人工开挖探明沟,直至燃气管完全暴露。

2、针对此段开挖方案根据现场土质为回填土和填石以及燃气管走向及具体位置,此段配备三台勾机采取分段分层开挖。

为防止开挖过程中塌方开挖坡度1:1.5,燃气管道底设一级平台、平台宽3m。

以管道二侧分为二段,二台机在管道1米范围外由管道向外围后退开挖。

在分段的基础上再分三层开挖,第一层开挖至设平台位置,开挖深度2米,第二层开挖至污水沟槽底2m高度处,开挖坡度1:1,然后打设钢板桩支护,第三层开挖至污水沟槽底。

在离燃气管道1米范围内采取人工开挖。

具体开挖流程如下:开挖第一段第一层、开挖第二段第一层→人工开挖燃气管道1米范围内土方→开挖第一段第二层、开挖第二段第二层→打钢板桩→开挖第一段第三层、开挖第二段第三层。

见下图。

错误!未指定主题。

注意在燃气管道正下方土方开挖时要沿管道走向分块开挖,中间配合管道支护随挖随支护。

勾机在挖土石方过程中严禁挖斗从燃气管道上方转过。

3、开挖过程中的支护措施在开挖过程中采取搭设碗扣式脚手架对燃气管道进行支护。

沿燃气管道根据开挖情况每隔2~3米在管道二侧设二根立竿,立竿长6米,垂直管道方向间距1米,下设垫块。

在管道底与管道1米上方用二排大横竿与立竿扣件连接。

大横竿上用小横竿连接,小横竿间距1米设在管道上下二排,其上铺木板,支撑管道与防止物体直接坠落在管道上砸破管道。

整个脚手架二侧在平台坡脚处打钢管桩用钢管、扣件设斜撑固定。

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市政水务

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市政水务

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方案一、招银小区等七个小区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改造范围包括招商街道招银小区、招干楼、招北税务综合楼、蛇口街道南玻花园、滨海苑小区、新荣村小区、新源楼小区等共7个小区,共792户。

本工程范围内小区管材主要为镀锌钢管,管道使用年限已久,腐蚀、锈蚀而造成“黄水”、“锈水”严重,居民用水水质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提升居民用水水质和民生质量,本项目对小区内给水埋地管道、消防管道、用户水表组并更换表后爬墙管进行改造,达到优质饮用水入户目的。

具体的施工项目包括:改造小区内给水埋地管道、用户水表组,更换表后爬墙管及室外消火栓、路面恢复等。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我司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了燃气管网安全保障措施,必须确保万无一失。

三、深圳市已建成地下燃气管网已较为密集,辐射于城市各主要道路,并延伸至各个居民小区,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一旦泄漏极易发生中毒、燃烧或爆炸,特别是在人员密集、车流量大的区域,极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施工挖破燃气管道的事故屡有发生,被破坏管道泄漏现场十分危险,如果是普通的中压管道漏气起火,火焰可高达6米左右,如是瞬间爆燃,爆炸燃中心温度可高达2000℃。

造成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在不清楚燃气管道位置时,擅自在燃气管道附近进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顶进作业,或擅自使用重型机械在管道上碾压,造成管道破裂,引起燃气外泄。

其实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只要施工企业重视燃气安全,认真做好以下几点工作,就能有效避免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到燃气管道。

1、工程开工前,根据设计图纸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地下综合管线查询结果。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必须通过现场探查核实确认。

深圳市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doc

深圳市建设局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doc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深圳市建设局文号:深建燃[1999]12号发布日期:2003-1-24执行日期:2003-1-24生效日期:1900-1-1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避免因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引起泄漏和大面积停供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建城[1998]238号通知精神,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须会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定施工现场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状况,并填写《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

对于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签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第四条建设单位持确认表及《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负责监督执行《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中的相关条款。

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市政水务

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市政水务

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专项方案一、招银小区等七个小区优质饮用水入户工程改造范围包括招商街道招银小区、招干楼、招北税务综合楼、蛇口街道南玻花园、滨海苑小区、荣村小区、源楼小区等共 7 个小区,共 792 户。

本工程范围内小区管材主要为镀锌钢管,管道使用年限已久,腐蚀、锈蚀而造成“黄水”、“锈水”严峻,居民用水水质受到严峻影响。

为了提升居民用水水质和民生质量,本工程对小区内给水埋地管道、消防管道、用户水表组并更换表后爬墙管进展改造,到达优质饮用水入户目的。

具体的施工工程包括:改造小区内给水埋地管道、用户水表组,更换表后爬墙管及室外消火栓、路面恢复等。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广东省燃气治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我司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制定了燃气管网安全保障措施,必需确保万无一失。

三、深圳市已建成地下燃气管网已较为密集,辐射于城市各主要道路,并延长至各个居民小区,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一旦泄漏极易发生中毒、燃烧或爆炸,特别是在人员密集、车流量大的区域,极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施工挖破燃气管道的事故屡有发生,被破坏管道泄漏现场格外危急,假设是一般的中压管道漏气起火,火焰可高达6 米左右,如是瞬间爆燃,爆炸燃中心温度可高达2023℃。

造成施工破坏燃气设施的主要缘由是施工单位在不清楚燃气管道位置时,擅拘束燃气管道四周进展开挖沟渠、挖坑取土、顶进作业,或擅自使用重型机械在管道上碾压,造成管道裂开,引起燃气外泄。

其实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只要施工企业重视燃气安全,认真做好以下几点工作,就能有效避开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到燃气管道。

1、工程开工前,依据设计图纸及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地下综合管线查询结果。

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具体位置必需通过现场探查核实确认。

深圳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深圳燃气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深圳市燃气安全,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燃气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深圳市燃气安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燃气安全政策,督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燃气安全责任。

2. 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气办”)负责组织实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燃气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2)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3)组织开展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指导、监督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5)协调处理燃气安全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3.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三、燃气设施安全管理1. 燃气设施建设:燃气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燃气设施安全可靠。

2. 燃气设施运行: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3. 燃气设施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4. 燃气设施拆除:燃气设施拆除前,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拆除方案,确保拆除过程安全。

四、燃气安全事故管理1. 燃气事故报告: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立即向市燃气办报告,并按照事故等级采取相应措施。

2. 燃气事故调查:市燃气办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燃气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 燃气事故责任追究:燃气事故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燃气安全宣传教育1. 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2. 市燃气办应组织开展燃气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燃气安全知识水平。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

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

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一、燃气管线保护方案:1.管道敷设:保证管道敷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采用专业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

2.管道维护:定期对燃气管道进行巡视,及时清除沟渠中的杂物和垃圾,防止管道受损。

3.管道检测:定期进行燃气管道的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复,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4.管道标识:在燃气管道上设置明显的标识,包括管道种类、压力等级和输送介质,以便人员进行辨识和操作。

5.沟渠保护:对燃气管线所经过的沟渠进行保护,禁止放置暴露的破碎物品,避免对管道造成破坏。

6.保护设施完善:在燃气管道附近设置报警装置和防爆设施,一旦发生问题能够及时发出警报,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7.管道信息管理:建立管道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管道的维护和检测情况,以便进行管道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二、燃气管线应急预案:1.事前准备:制定燃气管线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培训相关人员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2.系统监测:建立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燃气管线的运行情况,一旦发生异常情况能够及时发现。

3.报警处理:配备专人负责接警,一旦接到燃气泄漏、事故等报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指示进行应急处理。

4.疏散安置:在事故发生后,根据预案将周边居民疏散到安全地带,并进行妥善的安置。

5.应急处置:采取紧急措施,如隔离、封堵、降压等,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处理。

6.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查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培训演练:定期组织燃气管线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应变能力。

通过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能够有效降低燃气管线事故的发生概率,及时处理燃气管线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制度

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工作,保障燃气管道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管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燃气管道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把保护管道与管道用地相结合,实现管道的安全、经济、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燃气管道包括输气、调压和分支管道。

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应当包括对管道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和改造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条燃气管道保护管理应当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社会各方的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燃气管道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道设计第六条燃气管道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燃气输送的安全和可靠性。

第七条燃气管道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燃气管道的运输量、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管道的直径、壁厚、材质等参数。

第八条燃气管道设计应当结合地质条件和环境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管道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情况下的安全。

第九条燃气管道设计应当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规划合理的管道走向和管道用地,保证管道的安全、经济、环保和社会稳定。

第十条燃气管道设计应当经过专业的设计单位审核并取得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和审核单位应当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三章管道建设第十一条燃气管道建设应当依法申请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严格遵守国家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管道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燃气管道建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施工、安全可靠、文明施工的原则,做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程建设等各个环节工作。

第十三条燃气管道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施工噪音、扬尘、振动等有害影响,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燃气管道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工程施工过程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确保管道工程施工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岗厦工地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岗厦工地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岗厦河园片区01-2地块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一、工程概况岗厦河园01-2地块工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以东,东临34层110米高的现福岗园大厦,地处市区中心地带,交通便利。

本工程总建筑面积:96756.57m2,其中:地下建筑面积19239.53m2,标准层每层1999.26m2。

地上共38层,地下4层,建筑总高度200.0m。

在基坑南侧围墙边1米处、基坑西南侧处有根D110燃气钢管,管顶距离原地面约0.5m处,该管线呈东西向,有该段在施工场地内围墙边1米范围,因此段燃气管需临时加固保护。

二、管线保护技术措施1、管线探明在基坑施工前,根据甲方提供的《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市政工程----燃气工程施工图》注示及燃气部门人员现场指定位置,做好标识。

2、燃气管保护根据燃气公司提供的位置,将燃气管托起,管道两侧采用M7.5砂浆砌筑24砖墙,基础采用C15素砼。

砖墙距离燃气管、燃气管底距燃气管距离不小于10cm,采用砂回填,顶面采用预制盖板,宽度为50cm,盖板间缝隙宽2cm,用1:2水泥砂浆填实。

砌筑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0.5m以内的回填土原则上必须采用人工压实,若实在需要采用小型机械压实,其总重量不得大于2吨,否则不能保证燃气管道在施工期间的安全性。

安排专职安全员对燃气管开挖及加固24查看。

3、燃气管加固顶面处理燃气管加固完成后,顶面浇筑20cm厚C30砼,内配16@150双向钢筋。

供车辆通行。

三、确保管线安全的保护措施1、燃气管线保护总体设想。

(1)建立组织体系,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方法、做好管线保护工作,处理施工中管线事故。

(2)建立管线教育制度,加强施工人员对管线认识。

(3)实施管线交底制度。

(4)制定管线保护措施。

2、管线保护及协调措施(1)详细阅读、熟悉掌握设计、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图纸资料,并在工程实施前召开由各管线单位参加的施工配合会议,进一步收集管线资料。

在此基础上对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开挖必要的样洞(开挖样洞时通知管线单位监理单位监护人员到场)核对弄清地下管线的确切情况(包括标高、埋深、走向、规格、容量、用途、性质、完好程度等),做好记录。

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用户使用的燃器具必须有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同时应是经深圳市燃气设备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或核查,并取得销售许可的产品。
第十二条 使用燃气的单位或居民应办理开户手续,并认真阅读燃气经营单位提供的安全使用手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
第二章 燃气储配和瓶装气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燃气场(站)、码头、输配设施及各种燃气设备,必须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志,标明工艺流程走向,应有醒目的禁火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十六条 燃气储存、输配系统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公安消防部门的三级临时动火作业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相关的临时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制订好作业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劳动部门资格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有经营单位的明显标志。凡新购液化石油气钢瓶须将钢瓶规格、数量及有关出厂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经由市监察机构授权的检验单位进行抽检,并核发统一的“钢瓶安全认证”标志。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在接到用户户内的有关燃气设施故障报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并保证在24小时内修复。
第三十二条 管道燃气经营单位应对用户户内的管道、设施及用气情况进行定期的外观检查和测试检查。
外观检查周期为每年一次。检查内容应包括:1、管道及设备的完好状况;2、燃器具及连接软管的完好状况。3、是否存在管道及设备埋墙暗设和私自改装、加装等安全隐患。4、燃气热水器是否符合安装规程的要求。5、检查管道有无松动和燃气渗漏。6、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常识进行检查,接受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咨询。
第七条 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工作并与下属各经营网点签订安全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一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设立群众性安全组织和安全员,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操作规程,定期将执行情况向有关行政部门汇报。从业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深圳市燃气条例(2017年修正)

深圳市燃气条例(2017年修正)

深圳市燃气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12•【字号】•【施行日期】2017.12.12•【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经营许可第四章供气用气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和安全,规范燃气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燃气建设、经营、使用、管理以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和维修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节能高效和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全市燃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接受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区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燃气管理工作。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条例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调整。

第五条深圳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市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行业发展规划。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深圳市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第七条燃气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规范。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已经2015年8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9月2日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

炼油、化工和电力等企业厂区以及海洋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用户自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管道包括城市燃气管道和天然气长输管道。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建设、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城管、海事、应急、气象、城建档案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成,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市住房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二召集人。

地铁、水务、电力、通信以及管道燃气企业可以列席联席会议。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实施市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监督管道燃气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并落实相关保护措施;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整改,查处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

区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主要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实施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组织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以下简称安全保护协议)的协商和签订工作。

深圳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深圳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深圳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燃气管道设施和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以下统称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管理,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及管理。

炼油、化工和电力等企业厂区内的燃气管道设施,以及燃气用户自用燃气管道设施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保护及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原则)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政府统筹、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市发改、规划国土(海洋)、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城管、海事以及应急办等有关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地铁、供水、供电、电信以及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列席联席会议。

第五条(鼓励和促进)市政府鼓励和促进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第六条(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的验收和备案)燃气管道设施建成(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后,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燃气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燃气管道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的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后,燃气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述验收资料以及燃气管道设施竣工测量图按要求报规划国土、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燃气管道设施建设工程资料的移交和归档)燃气管道设施建成后,燃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于竣工后两个月内向深圳市城建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提交由管道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共同核准的燃气管道设施竣工测量成果表等工程竣工资料。

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方案

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方案

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工程名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富康路市政工程编制单位:上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人:审核人:项目经理签字:日期:2009 年12 月10 日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方案第一章管线的保护方法一、管线保护的一般方法道路施工时暴露或接近暴露的管线,应提前做好准备,及时予以防护。

根据管线的种类,材质走向和位置,可分别选用以下几种方法防护。

1.隔离法:通过钢板桩、树根桩、深层搅拌桩等形成隔离体,限制地下管线周围的土体位移、挤压或振动管线。

这种方法适合管线埋深较大而又临近桩基础或基坑的情况。

对于管线埋深不大的也可采用隔离槽的方法,隔离槽可挖在施工部位与管线之间,也可在管线部位挖槽,即将管线挖出悬空。

隔离槽一定要挖深至管线底部以下,才能起到隔断挤压力和震动力的作用。

2.悬吊法:一些暴露于基坑内的管线,或因土体可能产生较大位移而用隔离法将管道挖出的,中间不宜设支撑,可用悬吊法固定管线。

要注意吊索的变形伸长以及吊索固定点位置土体变形的影响。

悬吊纵梁受力、位移要明确,并可以通过吊索不断调整管线的位移和受力点。

3.支撑法:对于土体可能发生较大沉降而造成管道悬空的,可沿线设置若干支撑点支撑管线。

支撑体可考虑是临时的,如打设支撑桩、砖支墩、沙袋支撑等;也可以是永久性的,对于前者,设置时要考虑拆除时的方便和安全,对于后者一般结合永久性建筑物进行。

4.土体加固法:顶管、沉井施工中,可能由于土体超挖和坍塌而导致地面沉降和土体位移的,可以采用注浆加固土体的办法。

一是施工前对地下管线与施工区之间的土体进行注浆加固;二是施工结束后对管壁或井壁松散土和空隙进行注浆充填加固。

此外,在砂性土层,且地下水位又较高的环境中开挖施工时,为防止流砂发生,也可用井点降水法。

5.选择合理施工工艺:基坑开挖、箱涵施工可采用分段开挖、分段施工的方法。

使管线每次暴露局部长度,施工完一段后再进行另一段,或分段间隔施工。

对于桩基工程,可以合理安排打桩顺序,如临近管线的桩先打,退着远离管线的方向打桩,以减少对管线的挤压,还可考虑调整打桩速率的方法,如打打停停,对减少土中的孔隙水压力活着打桩四周设置排水沙井、塑料排水板,使孔隙水压力很快小时,减少挤土效应。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1.24•【字号】深建法[2003]2号•【施行日期】1999.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月24日深建法[2003]2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1999年6月16日深建燃[1999]12号)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避免因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引起泄漏和大面积停供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建城[1998]238号通知精神,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须会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定施工现场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状况,并填写《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已经2015年8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9月2日深圳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维护城市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

炼油、化工和电力等企业厂区以及海洋内的燃气管道,燃气用户自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及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燃气管道包括城市燃气管道和天然气长输管道。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全市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建设、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公安、水务、城管、海事、应急、气象、城建档案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成,分管副市长担任第一召集人,市住房建设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第二召集人。

地铁、水务、电力、通信以及管道燃气企业可以列席联席会议。

第五条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主管部门,主要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实施市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监督管道燃气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并落实相关保护措施;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并负责组织整改,查处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

区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主要承担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及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实施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应急演练;组织开展辖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宣传工作;组织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以下简称安全保护协议)的协商和签订工作。

第六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管道沿线区域危害管道安全的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查处。

发展改革、经贸信息、规划国土、交通运输、水务、城管、海事、应急、气象、城建档案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保障,组织或者配合整改辖区内影响燃气管道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主管部门在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调查、询问有关人员;(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三)对严重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依法吊销施工许可或者提请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依法吊销施工许可或者工程监管手续,也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记录其不良行为。

第九条市政府设立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维护燃气管道安全,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依法制止和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主管部门或者管道燃气企业投诉、举报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管道燃气企业不依法维护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主管部门或者管道燃气企业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实名投诉人、举报人;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到现场制止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章? 燃气管道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燃气管道的规划应当符合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要求,遵循安全环保、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

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燃气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分段建设的燃气管道工程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分段规划验收。

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将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取得规划国土部门核发的地下管线测绘成果备案凭证。

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应当载明燃气管道的建设情况、地理位置、技术指标以及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十五条燃气管道工程规划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工程档案资料:(一)燃气管道工程资料;(二)燃气管道工程竣工测绘成果;(三)其他燃气管道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工程图片、视频影像资料。

需要利用燃气管道工程竣工测绘成果的,利用人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燃气管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建设的,由主体工程建设单位统一办理规划报建、规划验收、综合信息数据备案、竣工验收以及工程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向管道燃气企业移交燃气管道时,应当同时移交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和验收资料,并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燃气管道移交备忘录。

燃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和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管道专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存储、动态更新本企业燃气管道信息。

管道燃气企业的专业信息管理系统与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至少每6个月交互更新一次燃气管道信息。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在运营中发现燃气管道现状和燃气管道专业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不一致时,应当及时组织修补测,修正或者更新燃气管道专业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并将修补测形成的燃气管道综合信息数据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报规划国土部门备案,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第三章燃气管道运营安全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企业是燃气管道安全运营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下列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一)遵守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企业内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人员、设施和设备,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三)制定本企业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抢修人员、设备和物资,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燃气管道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四)宣传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员工必须经过燃气管道安全培训才能上岗,且每3年应当进行一次燃气管道安全轮训;(五)组织开展燃气管道的巡查、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不能独立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六)建立健全燃气管道运营档案,如实记录燃气管道的运行工况、维护、维修和更新记录等基本情况;(七)研究开发和使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新技术;(八)对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提出安全保护方案,并监督指导安全保护协议的落实;(九)可以对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施工活动的巡查,发现有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通知管道燃气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和管道燃气企业开展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知识的宣传,配合主管部门和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机构进行燃气管道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一)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以内的区域;(二)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天然气长输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以内的区域。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主管部门划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并录入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一)进行钻探、机械挖掘、爆破、取土等作业;(二)修筑建筑物、构筑物;(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四)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五)种植深根植物;(六)行驶重型车辆;(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燃气管道的安全控制范围为:(一)城市中低压燃气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6米以内的区域;(二)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2米以外10米以内的区域;(三)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天然气长输管道管壁及设施外缘两侧5米以外50米以内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依法从事顶进等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或者在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的(以下简称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者控制范围内从事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安全保护协议示范文本,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燃气管道安全事故时的应对措施,发生协议纠纷时的救济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易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地下水咸化以及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的,或者燃气管道易遭受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对燃气管道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对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天然气长输管道建立信息化监控系统,对位于安全风险较大区域和场所的燃气管道进行实时在线监控。

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管道巡查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燃气管道进行日常巡查,并记录巡查情况。

对于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和天然气长输管道,应当加大巡查力度、提高巡查频率。

管道燃气企业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行为时,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查。

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对到期、老化、破损等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燃气管道进行维修或者更新,及时排查和消除燃气管道安全隐患,对停止运行、封填、报废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妨碍管道燃气企业对燃气管道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

管道燃气企业在进行维护、维修和更新时,应当对周边其他市政设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条管道燃气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抢险抢修人员,设置并公布24小时燃气管道应急处置电话。

发生燃气管道安全事故时,管道燃气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