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自治县工程地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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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自治县工程地质情况
1.1 区域地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地质图》可知,拟建场址区域上出露的地层主要有为第四系黄土状粉土和中生界侏罗系海房沟沟组安山岩、砾岩和砂岩。
1.2 区域构造
根据《辽宁省区域地质志》,拟建场址构造单元上属于中朝准地台I燕山台褶带I4辽西台陷I41北镇凸起I41-1。
根据《辽宁省区域地质志》区内断裂有凌源-北票-沙河岩石圈断裂②,此断裂都为非全新活动断裂。
1.3 区域地震
根据《辽宁省水文地质图集》之辽宁省地震震中及地震烈度区划图可知,辽宁省是我国地震活动较多的省份之一。据文献资料不完全记载,自公元421年至1975年全省共发生3级以上地震70余次(不包括1975年海城7.3级地震的余震)﹑5级以上的破坏性地震20余次。
依据辽宁省历史地震活动规律﹑地质构造﹑新构造运动和现代应力场特征等原则,判定辽宁省地震活动主要集中在开原—渤海﹑宁城—义县,鸭绿江—庄河等三个地区,并以开原—渤海地区为最,其破坏性地震达12次之多。在拟建场址附近1977年6月5日发生4.7级地震。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之附录A,拟建场址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
1.4 不良地质作用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结合调查了解资料,拟建场址范围内及其附近无岩溶土洞、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建议下一阶段进行专门的地质灾害工作。
1.5 稳定性评价
参考《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 5074—2006第7.1.8~7.1.9条及《升压站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 5170—2002第8.1.6~8.1.7条,对可能影响厂区稳定的全新活动断裂,特别是强烈全新活动断裂,宜采取避开的处理措施;对中等全新活动断裂,宜避开断裂400m;对微弱全新活动断裂,宜避断裂进行建设,不使建筑物横跨断裂;对非全新活动断裂,可不考虑断裂对其场址
稳定性的影响,当断裂破碎带发育时宜按不均匀地基对待。
由前述可知,拟建场址无断裂对其稳定性的影响。另据现场勘察结果及调查了解,拟建场址范围内及其附近无岩溶土洞、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
综上所述,拟建场址稳定,适于建筑。
1.6 场址岩土工程条件及评价
1.6.1 岩土地层构成及特征
由本次现场勘察资料可知,拟建场址地层由上至下依次为植土①、砂岩②、砾砂岩③、片岩④现详细叙述如下:
植土①(Q4ml):杂色,稍湿,松散,以粘性土为主,混少量砂土、碎石块,见植物根系。厚度0.10~1.00m。
砂岩②(K1):以暗红色、灰白色、灰绿色为主,中~微风化,主要成分为长石、石英,节理裂隙发育,呈碎块、块状、层状,层状~块状结构,岩体较破碎~较完整,岩质硬~坚硬,需爆破开挖。本层厚度大于10.00米。f ak=400~800kPa,本次勘察未穿透此层。
砾砂岩③(K1):以暗红色、灰白色、灰绿色为主,中~微风化,主要成分为长石、石英,节理裂隙发育,呈碎块、块状、层状,层状~块状结构,岩体较破碎~较完整,岩质硬~坚硬,需爆破开挖。本层厚度大于10.00米。f ak=400~800kPa,本次勘察未穿透此层。
片岩④(K1):以暗红色为主,中~微风化,主要成分为长石、石英,节理裂隙发育,呈碎块、块状、层状,层状~块状结构,岩体较破碎~较完整,岩质硬~坚硬,需爆破开挖。本层厚度大于10.00米。f ak=400~800kPa,本次勘察未穿透此层。
1.6.2 地下水条件
拟建场址勘察期间勘察深度范围内均未见地下水。
1.6.3 岩土工程评价
1.6.3.1 适宜性评价
根据本次勘察结果可知:拟建场址地形地貌较为简单,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
0.05g,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因而,拟建场址为适合于工程建设的简单场地。
1.6.3.2 地基基础评价
拟建场址砂岩②、砾砂岩③、片岩④,强度较高均可作地基持力层,但考虑上部载荷较大,因而建议拟建场址采用天然地基,以砂岩②、砾砂岩③、片岩④为地基。
1.7 结论及建议
1.7.1 根据区域地质构造资料,拟建场址内无断裂对其稳定性的影响。因此,拟建风电场场址区域地质构造稳定,适宜做风电场场址。
1.7.2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结合调查了解资料,拟建场址范围内及其附近无岩溶土洞、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作用。
1.7.3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风电场场址场地类别为I 类,场地土类型为中硬场地土。
1.7.4 拟建场址砂岩②、砾砂岩③、片岩④,强度较高均可作地基持力层,但考虑上部载荷较大,因而建议拟建场址采用天然地基,以砂岩②、砾砂岩③、片岩
④为地基。
1.7.5 拟建场址勘察期间勘察深度范围内均未见地下水。
1.7.6 根据《中国季节性冻土标准冻深线图》,拟建场址地基土标准冻深为1.50m。
1.7.7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之附录A,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 g,设计地震分组为第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