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完善构想——基于我国现有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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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

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

再次,在程序上,贝y以法院“非诉讼化” 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

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

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

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

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是在继承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

学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表述尽管不完全一致,②但主要内容是大体一致的。

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手段为强制措施。

不同定义的区别在于:首先,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认识不同,有人主张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有权采取强制手段追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人主张只有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才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研究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研究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研究摘要: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一国行政管理活动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制度,行政行为只有付诸执行才具有实际意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保障行政行为得以顺利实现的一种最有力的措施,对保障行政权力的实现,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比较混乱,时有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事件发生。

本文拟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进行研究,适当借鉴国外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探析我国现行行政执行模式的存在的一些缺陷与不足,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行政强制强制执行执行制度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目前我国学界还没有形成一致意见,一般来讲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地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法所确定的义务或行政主体依法设定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

[1]最新颁布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结合上面两个定义来看,行政强制执行的的主要特征包括:(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2)行政强制执行以法定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为前提;(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在于强制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但这种强制执行以相对人所负担的义务为限,不能强制相对人超出义务范围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带有强制性,使用不当就会侵害相对人的权益。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缺陷目前,我过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这个模式的的形成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也是我国在总结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经验以及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基础上所做的一种选择。

这种执行模式有利于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现在实际的运行效果上看这种模式还有很多的缺陷与不足。

(一)行政权与司法权界限不明我过强制执行模式是以法院强制执行为主的,但是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自己也有自力执行的权利,那么行政强制执行权到底是属于行政权还是属于司法权?如果说是司法权,那么行政机关的自己执行就难以说得过去。

浅谈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浅谈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浅谈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对策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前言行政强制在提高行政管理质量,维持公共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强制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同时它和人们的财产权、人身权有直接的关联,如果采用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理,就会造成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深入分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就目前而言,各界对行政强制措施还存在比较大的分歧,对行政强制的认识也比较模糊,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会出现行政强制措施滥用的现象,从而造成了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分析行政强制措施的不足,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显得十分重要。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概述(一)行政强制制度的涵义对于“行政强制”一词,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89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中,在该法律中,对“行政强制措施”做出了以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以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和一般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相互分离,成为了一种独特的具体行政行为。

就目前而言,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行政部门中,虽然对行政强制措施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议,在我国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中提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时,为了避免出现违法行为、损毁证据、防止灾害发生,根据法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的限制,或者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暂时性的控制。

对于《行政强制法(草案)》中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是将其看做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将其当做一种手段、方法。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属性对于行政强制措施,主要具有以下几点属性:1、限权性,行政强制措施虽然不是最终的处罚结果,但是对当事人权利而言,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限制,对当事人的直接利益是不利的。

试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完善构想

试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完善构想

试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完善构想论文摘要本文从我国现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了现有制度存在的缺乏统一立法,且现有立法存在疏漏,不便操作与行政行为效力原理及其规则严重脱节等来自立法的先天缺陷和程序不健全,致使司法与行政的角色严重错位和责任和救济机制不健全等来源于体制的后天缺陷。

并对近年来学界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几种主流的改革思路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行政强制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立法一、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先天缺陷(一)缺乏统一立法,现有立法混乱,不易执行我国目前为止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未形成统一立法,行政强制法(草案)还在进行审议和修改,现有的有关强制执行的立法极为分散。

对是否应当保留行政机关的申请权的问题?但是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再次选择,人民法院能否接受申请?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请又如何执行?是否所有行政行为都需要强制执行?这些问题均没有统一的立法给予明确,而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仅仅依赖该原则难以付诸实施,必须进行统一立法。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缺少统一的指导原则,执行手段不完整,程序不健全实践中,由于我国立法并无相关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统一指导原则,滥用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十分普遍,比如暴力执法,非诉行政执行的问题,这些问题均需通过立法统一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原则予以解决。

目前体制中很多执行手段不完整,缺乏应有的执行力度与教育警示作用,现有法律中对很多强制执行的手段也不统一,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行政强制的执行也面临很多难题。

正是因为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程序规定的缺失也导致了实践中的处理方式混乱,法院受理后也难以判断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

二、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后天缺陷(一)司法与行政的角色严重错位,导致行政机关与法院的权能划分不清,相互推诿,权责不明与司法成本浪费的现象严重人民法院应当始终扮演一个平等消极、中立且无偏私的裁判者的角色。

然而现行司法体制却将绝大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给司法机关,这无疑是脱离了司法权作为中立天平的本质。

行政强制执行研究论文_2

行政强制执行研究论文_2

行政强制执行研究论文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社会诸多领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新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现行的行政立法已不能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趋势。

自从我们国家踏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如何确立中国特色的经济架构,特别是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建立廉洁高效,适合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使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如期实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权力值得探讨。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行政强制执行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社会诸多领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新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现行的行政立法已不能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趋势。

自从我们国家踏上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如何确立中国特色的经济架构,特别是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建立廉洁高效,适合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使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蓝图如期实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权力值得探讨。

一、政强制执行概述(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中设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采取一定措施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1.行政强制执行是由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是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行政强制执行是对相对人所实施的强制执行,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地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前提,是执行发动条件。

另外,行政强制执行还有程序性、相对独立性、对行政行为的普遍适用性等特征。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不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起始于西方国家,作为一种法律制度,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和前进,不同的文化背景,使西方国家行政强制执行制度逐步呈现出三种不同的模式:即美国模式、德奥模式和法国模式。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摘要】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指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强制实施的权力。

本文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概念和特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加强立法构想以及完善建议的阐述,探讨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在分析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展前景、落实的重要性以及加强建设的必要性。

为了提高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建议加强相关立法,完善制度机制,增强监督力度,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规范化建设,将有助于提升政府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秩序,推动法治进程。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立法构想,概念,特点,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加强,完善,建议,发展前景,落实,重要性,必要性,建设。

1. 引言1.1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行政效能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提升,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作用日益凸显,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指在法定条件下,国家机关对特定行为主体或特定行为对象实施的强迫措施和强制措施的组合体系。

其特点包括依法进行、程序规范、权责明确、执行迅速、结果确保等方面。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现状分析显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基础上,不断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有效提高了行政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问题,如执行机构权力过大、程序不透明、执行标准不一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有必要进行立法构想,包括明确执行主体、规范执行程序、完善执行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也需要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如加强执行机构监督、规范执行机构行为、加强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2. 正文2.1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的一种制度。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强制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按照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依照法定程序,迫使被申请执行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定权利的一种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当人民法院、仲裁庭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终局裁判,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权利得实现,义务人的义务得以履行。

因此,强制执行制度对依法治国、维护社会的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特环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始终存在着一对矛盾,一方面法院的判决不能被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申请强制的数量迅速增加;另一方面,大量的执行案件得不到执行,强制执行无法实现。

这一矛盾由小变大,逐步激化,给整个的司法活动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呈现疲软,在一些地方甚至瘫痪的状态;同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形成了强制执行工作中多年来无法解决的痼疾---执行难与执行乱。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于上些障碍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

其具体表现为:(一)强制执行案件久拖不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而某些法院执行员往往以各种借口或制造托词,如过份强调执行义务人的经济困难,以法律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等为由,消极地不予执行或拖延执行。

(二)被执行人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已将财产隐匿、转移或变卖,或者被执行为逃避强制执行而躲藏起来,或者搞所谓的假破产,致使强制执行进行。

(三)在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暴力阻挠执行员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如威胁、围攻甚至殴打执行员,使强制执行难以进行。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提高,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成为当代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强制执行制度是执行法律、保护权益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改革与完善应在法制化、效率化、人性化三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法制化法制化是强制执行制度改革与完善的核心内容。

法制化要求强制执行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强制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执行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具体规范。

要求强制执行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律基础上,否则强制执行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还会使执行程序流于形式化、机械性的程序操作中。

其次,建立完善的立案和执行案件信息平台。

现阶段,强制执行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执行难、执行效率低等,因此要建立起完善的立案和执行案件信息平台,以提高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依法保障被执行人的权利。

被执行人权利保障是法制化的核心和重点内容之一,确保被执行人享有即使处于执行状态其基本人权也不能受到损害的保障,同时又不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效率化强制执行的效率化是当前的改革和完善的重要目标之一。

这包括加强行政干预、减少执行周期、提高执行率等措施。

首先,加强行政干预。

现在的强制执行制度存在证据难以取得、难以收讨财产等问题,因此加强行政干预,提高执行效率是十分必要的。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要参与并协助执行案件的实现。

其次,减少执行周期。

执行周期长是强制执行制度无法忽视的问题,长时间的执行周期首先会让债权人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其次会造成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的资源浪费。

因此要加强法院和执行机构的联合,建立完善的执行程序,缩短执行周期。

最后,提高执行率。

提高执行率关系到强制执行制度的效率化。

执行率低不仅会损害职业道德,也会浪费社会资源。

因此要充分发挥执行员的作用,加强监督和考核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三、人性化人性化是强制执行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重要方向之一。

这包括强化执行员的职业素质、完善执行机构的管理制度、建立保障被执行人权利的机制等。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调研报告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我工作的单位为某地房产管理局房屋测绘所。

由于社会财产纠纷,单位常常收到地方人民法院出具的公函,如协助执行函,协助测量某地方、某房屋建筑面积的函等等。

而作为测量单位,我经常协同法院工作人员到一线去测量,因此也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有了一定的认识。

而通过行政法学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也对行政强制行为过程中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些自己的看法。

同时,由于我非法学专业学生,对于一些语言表达上的不严谨与错误,望老师谅解。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强制手段,以达到义务被履行或与该义务被履行相同状态的各种行为。

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强制性是它的一个显著特点。

而在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进行的时候,被执行人,他们作为被执行的对象,执法行为是对他们不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实施强制的手段以达到义务被履行或该义务被履行相同状态,所以此行为肯定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利益。

因此,在实际执行行为中,往往会遭到被执行人的抵触甚至反抗。

现在以我经历过的一个案件为例。

2013年8月。

在我工作的县城,由于修建高速公路的原因,政府沿途征地。

为了得到更多的征地款,当地居民那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抢种抢建屡屡发生。

其中在某乡镇的一个拟建高速出入口处发生的违建行为最为突出。

当地陈某得到消息后,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在其所拥有的山林地上,迅速建起了7栋房屋,由于缺乏报建手续,此房屋属违章建筑,依法应予于拆除。

但由于陈某以建筑为早期建筑等等原因,拒不接受拆除,并向政府索取高额的拆迁补偿款。

经过多方调解后,当地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要求本单位协助测量,以作为强制拆迁补偿的依据。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执行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执行效率低下、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应该如何进行制度完善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1. 多部门的重复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中,往往会出现多部门对同一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这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并且使得执行过程过于复杂而低效。

2. 执行奖励机制不合理在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中,很多的执行人员,尤其是下级执行人员,由于执行成本高而未能得到及时、合理的奖励,这使得执行人员缺乏积极性,降低了工作的效率。

3. 行政强制执行中法律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每一步骤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但由于执行人员缺乏法律常识,加之执行过程中的不同情况,这往往导致了执行过程的不规范,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强制执行中权力滥用的问题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个别执行人员利用职权之便,随意行使强制执行权,甚至滥用职权,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严重侵犯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为了解决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构建一个科学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促进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高效和规范。

具体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制通过机构整合,简化执行程序,建立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多部门统一协调机制。

这样可以使得执行过程变得明确、高效、规范,提升执法效率。

2. 设立科学的奖励机制,提升执行人员积极性采用科学的奖励机制,为执行人员提供合理的激励手段,鼓励执行人员以更高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为执行工作做出贡献。

3. 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强化司法差别化对待通过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加强法官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指导,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防止执行人员过多地干预执法程序。

《2024年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针对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二、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

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在提高行政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三、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立法不完善:当前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相对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程序规定,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实施。

2. 执行难度大: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难以调和,导致和解协议的执行难度较大,甚至出现“和解不成反成讼”的现象。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使。

四、完善我国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措施1. 完善立法:应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完善操作细则和程序规定,为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2. 强化执行力度:应加强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协商,促进和解协议的履行。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执行机制和措施,确保和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3. 健全监督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非诉行政强制执行和解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具体包括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外部监督、建立信息公示制度等。

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与改革

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与改革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与改革已成为社会中的热门议题。

强制执行制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它不仅对于个体的利益保护至关重要,也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转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执行难、执行效率低下等,这就迫使我们不得不对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完善与改革。

一方面,完善强制执行制度需要从法律层面上予以保障。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明确的强制执行制度。

目前,我国现行的立法并不完善,涉及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条文也较为模糊。

因此,在完善强制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应加大立法力度,制定更为细化和明确的法律条文,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要加大对强制执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

目前,执行案件中普遍存在着各类法律常识缺乏的问题,从而导致了执行难的出现。

因此,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公众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公众对强制执行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

另一方面,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离不开相关部门的改革和转变。

首先,要加强执行机构的建设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当前,执行机构在人员配备和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因此,执行机构应通过招聘更多的专业人才,并加强对已有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高执行机构的执行能力和效率。

同时,还应加强对执行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起相对独立的监督机制,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要推动信息化技术在强制执行中的应用。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将其应用到强制执行领域中,可以极大提高执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例如,通过建立电子执行档案和执行信息查询平台,可以使执行信息的传递更加迅速和准确,提高执行机构的协作效率。

此外,完善和改革强制执行制度还需要加强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力度。

近年来,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侵犯人权的现象,这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对强制执行制度的信任。

因此,在完善和改革强制执行制度的过程中,需加强对人权的保护,确保执行活动依法进行,并防止滥用职权和涉嫌违宪行为的发生。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首先,在主体上,形成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特有执行模式。

①其次,在手段上,直接强制似远远多于间接强制。

再次,在程序上,则以法院“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形式审查”为主要形式。

最后,在监督与救济方面,则以行政复议、诉讼与国家赔偿为主要途径。

但是,制度的初步建立既不意味着其合理性得到肯认,也不意味着法治化程度得到提高。

相反,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践来看,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立法,执行权限模糊,手段混乱,程序不健全,行政决定的执行缺乏力度等,这些问题亟待统一立法解决。

本文正是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出发,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制定统一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立法构想,以期抛砖引玉,推动行政强制执行法的研究。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是在继承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逐渐形成的。

学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表述尽管不完全一致,②但主要内容是大体一致的。

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采取的手段为强制措施。

不同定义的区别在于:首先,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认识不同,有人主张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均有权采取强制手段追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有人主张只有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执行才称为行政强制执行,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决定或行政法义务的行为不是行政强制执行。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完整篇.doc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完整篇.doc

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我国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在保障国家机器运转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由于政治理念及法律传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双轨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共同主体。

这种折衷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虽有一定优点,但它在理论上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其在法律实践中更是呈现出诸多的弊端。

行政强制执行体系与结构的混乱,以及在法律实践中遇到的困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法律界对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争议也不绝于耳。

本文针对我国双轨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构想从案件的类型入手,对人民法院及行政机关的角色进行合理定位,工作进行有效分工,让司法与行政逐步回归本位,使二者能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优势互补,逐步改变当前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建立起一种更为合理的、既注重执行效率,又注重人权保护的强制执行制度。

;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特征;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学术界从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有不同的争论。

争议主要围绕着法院是否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进行,随着学术理论的深入及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目前观点渐趋一致,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均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行政强制法》最终将其定义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特征; 从《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所下的定义,结合现实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执行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执行主体为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

在我国,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两大主体。

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有无强制执行权只有法律才能设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别法规定的部分行政机关既拥有强制执行权,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则依照特别法的规定执行。

对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对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思考和建议
法 制 论 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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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完善我 国行政 强制 执行救 济制 度 的思 考和建议
岳 向宇

( 黑龙江省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 黑龙江 哈 尔滨 1 5 0 0 0 0 ) 要: 对 完善我 国行政强制执行救 济制度进行 了探讨 , 并提 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 行 政 强制 执 行 ; 救 济 制度 ; 建 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 行政强制执行 , 机关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到期不履行的或行政相对人不服赔偿协议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 的,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 2 . 2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的救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1 9 9 9 年 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 颁布的《 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九 拒不履行, 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 才能采取一定的 十三条规定 ,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 申请执行的依据要进行合法 『 生 审查 , 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有其行政性、 强制性 、 执 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 , 依法裁定强制执行 ; 对 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 法 行性 ,执行与被执行 方之间存在对抗性 ,但 同时这种对抗又是不平行 律依据或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人民法院 的, 面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需求尤为迫切。 应当裁定不予执行。通过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 1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现状 法 胜审查 , 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一次间接 l 生 的审查救济。 根据我国行政法律相关规定 ,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以行政 由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具体行政行为进 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 以行政机关 自力强制执行为例外 。 行合法 f 生 审查仅仅是卷面审查 ,其不可能像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一样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法律 ,对行政强制 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严格审查。 因此 , 出现人民法院审查后并裁定准予 执行 的救济更是不成体系。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 1 9 9 9 年制定并颁布了 执行,但执行完毕后却发现原执行依据 明显违法且损害了行政相对人 《 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且在第九 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此时的执行错误完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不严造 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机关 申请执行的案件后 ,要对行政机 成的, 因而人民法院要对损失负赔偿责任 。 另外根据《 行政强制法》 第九 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 『 生 审查 , 但却对裁定准予执行 , 但事后发现 条的规定 , 人 民法 院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或扩大执行 范围 , 给行政 该行政行为违法, 并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情况时, 责任 由谁 相对人造成损害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来承担 以及如何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行弥补等缺乏明确 的法律规 根据《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 对因人民法 院执行错误或违 定 。对行政机关 自力强制执行的救济状况则更糟 , 目前《 行政复议法》 、 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 , 有人民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 根据前 《 行政诉讼法》 等规定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 的, 能否提起复议和诉讼并 述法条规定 , 人民法院进行的国家赔偿 , 适用刑事赔偿程序 , 也 即司法 没有明确规定。这也引起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性质和可 赔偿。 诉I 生的巨大争议 , 争论至今 , 尚无统一定论。 3对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救济制度的建议 2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模式展望 综上所述, 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弊大于利 , 既不符合现 根据我国以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以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 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 , 也不利于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充分救济。 借鉴域外 为例外这种强制执行模式 ,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模式也可以分别从 行政强制救济经验以及我 国具体国情和法治状况,针对完善我国行政 以下两个方面展开构思。 强制执行救济制度可以提出以下几 建议 : 2 . 1行政机关 自 力强制执行的救济。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强 ( 1 ) 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 , 建立 以行政机关 自力强制执 制法》 规定 , 我国行政机关 自力强制执行一般包括三个阶段催告阶段 、 行为原则 ,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强制执行模式, 保证行政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 实施强制执行阶段。 下面就这三个 阶段分别分 效率 , 使行政机关 和司法机关合理分工 、 各司其职 , 也使行政相对人寻 析并构思其救济途径 。 求救济也更明确。( 2 ) 完善立法, 通过立法确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途 ( 1 ) 催告阶段的救济 。 催告是期望其 自动履行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径。我国正式的《 行政强制法》 出台 , 救济渠道更通畅, 对规范行政强制 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我们可知 , 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催告书之 执行程序将有法可依。( 3 ) 完善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和救济体系 , 督 后, 是有权进行 申诉和申辩的。另外 , 为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 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 ,并监督救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对 权益 , 规范行政主体的强制执行行为 , 应当把催告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 行政相对 人进行救济时, 要公正 、 公开 、 充分、 及时。( 4 ) 提高强制执行机 诉讼的范畴, 行政相对人对催告不服的 , 可根据《 行政复议法》 和《 行政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为防止和减少违法强制执行 诉讼法》 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对因催告行为造成 自己损失的 , 可 行为的发生, 避免强制执行机关滥施强制执行权 , 减少对行政相对人合 依《 国家赔偿法》 请求赔偿。( 2 )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阶段的救济。在行政 法权益的侵害 ,提高强制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 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 出催告之后 ,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 自动 平已显得十分必要 。( 5 ) 切实做好普法工作 , 增强公 民的权利意识 和法 履行义务的, 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便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 并将此 律保护意识。 现实中, 行政相对人在遭受违法强制执行而受到损失的案 决定 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 。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其具 件中,有不少人不知道用法律武器保护 自己。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 有可诉陛,而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是整个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过程中十 识 , 不仅对保护他们 的合法权益有利 , 对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建设 分重要的一环 , 因此 ,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决定不服的 , 社会主义法治 国家的大局也十分必要。( 6 ) 树立救济机关权威 , 保持救 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 ) 实施强制执行阶段的救济。具有强制执行 济程序公 开、 公正 , 以使行政相对人愿意向救济机关寻求救济 , 并信服 权的行政机关根据已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 的决定 ,对行政相对人实施 救济结果。 未来应对在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复议程序进行必要完善 , 以 强制执行 , 以达到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根据 树立行政复议机关权威, 使行政相对人信服行政复议结果。 前一阶段强制执行决定的内容 , 实施强制执行或是采用直接强制 , 或是 参考文献 采用间接强制的代履行 、 执 行罚等方式, 但应以间接方式为主。 根据《 行 【 1 】 贾苑生, 李江, 马怀德. 行政强制执行概论【 M 】 . 北京: 人民出 版社, 1 9 9 政强制法》 第九条规定可见 , 对行政强制执行 的实施不服 的, 行政相对 I 2 】 叶必丰. 行政法学I M 】 .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 0 0 3 . 人 科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并可就损害要求国家赔偿 。另外 , [ 3 ] 罗豪才. 行政法学嗍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 9 9 6 . 根据《 行政诉讼法》 、 《 行政复议法》 以及 《 国家赔偿法》 等相关条文规定 [ 4 皿 松年.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M ] .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 0 0 9 .

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研究

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研究

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研究强制执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任务是确保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保障社会秩序稳定。

强制执行既包括强制行政程序的执行,也包括法院判决、仲裁决定、执行机关决定等针对个人或单位的强制执行。

然而,由于强制执行涉及到多个领域的复杂问题,常常受到执行难度大、执行成本高、部分强制执行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的困扰,因此我们需要对强制执行制度进行完善与创新研究。

完善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来进行执行。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执行难度大、推诿扯皮等问题,导致诉讼结果得不到及时实现。

要想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强制执行程序来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此外,还需要对执行机构的执行方式进行改进,加强执行的设备装备以及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创新强制执行方式强制执行方式多种多样,能否采取更加科学、普遍适用的强制执行方式是提高强制执行效率和质量的关键所在。

同样,也需对强制执行方式进行创新研究,例如在强制执行的全过程中采取跟踪督促方式,执行程序全程可随时查询,让执行结果更加全面透明;在涉及到关键证据的案例中,采用科技手段进行取证,能够更好地保证强制执行的效果。

加强信息共享为了更好的强制执行,各个执行机构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增强执行效率。

加强信息共享还可以防范打击失信行为,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例如,申请执行时需进行逐级承办,案件信息共享,如能实现“一口受理、全链路跟踪”,对强制执行工作的效率将有很大提升。

加强社会监管除了政府监管外,社会监督也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监督不仅能够提高执行机构的执行质量,还能够起到减少强制执行的机构化成本的效果。

例如在强制执行的全过程中,引入了社会监督,对于执行机构的工作不得作假操作做出违规操作,这种相互监督的方式最能够激发执行机构的工作热情,提高强制执行的效率。

结语强制执行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责,不仅对于保障社会稳定和确保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日常法制建设的有机部分。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及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及完善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及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种强制性执行措施,它是政府强制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一种手段。

它主要是针对那些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失的行为,给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权力。

但是,随着行政强制执行的广泛实施,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探讨行政强制执行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行政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1.执行拖延问题行政强制执行的拖延问题一直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过长的执行期限和覆盖范围不明确使执行难以顺利开展。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果执行人员不能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约束,他们就会有意或无意地拖延执行,导致执行的动力下降。

2.法定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不规范,使得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不够完善,执行效率低下,呈现出了强制执行复杂、手续繁琐、拖延时间等问题,影响了其有效性和公信力。

3.执行不公问题在行政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执行人员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往往含糊不清,而执行人员的执法行为又受到人、事、场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让执法行为失去了自律和规范性,进而导致执行结果不公。

4.违法执行问题有时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并不完备,执行人员会出现过渡执法、乱扣人财产、强制执行索垢等违法违规行为,这样会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困扰,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二、行政强制执行完善的途径1.建立行政强制执行监督机构为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监督,有必要建立行政强制执行监督机构。

从职能和权限上,行政强制执行监督机构应当对行政强制执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保障与保护执行对象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加强执行程序的规范性和完善性行政强制执行中需要严格遵循执行规程,加强对执行程序的规范性和完善性,避免由于程序不规范而导致执行的效率低下和执行结果不公。

同时,建立健全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严格限制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和方式,为当事人和执行员创造一种能避免情绪上的干扰和无效的执行方式。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摘要】强制执行制度在社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强监督与制约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建立完善的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主体的培训和考核,以及加强对强制执行人员的监督。

强制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势在必行,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推动相关改革。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我们才能建立起一个更加公正高效的强制执行制度,为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关键词】强制执行制度、改革、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执行效率、档案管理制度、培训、考核、强制执行人员、社会共同努力、问题、重要性、全社会、推动、势在必行1. 引言1.1 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性强制执行制度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法律权益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强制执行制度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法律的权威和效力需要通过强制执行来保障,只有在执行过程中真正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才能让公民真正感受到法治带来的保障和权利保障。

强制执行制度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只有通过强制执行,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

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执行制度也是维护社会安定的手段。

强制执行制度是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础。

在执行过程中,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强制执行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

只有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才能让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不断完善和强化强制执行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1.2 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难度大,执行周期长。

由于执行主体执行能力不足、执行程序繁琐等原因,导致诉讼程序拖延,甚至出现执行难题;二是执行效率低下。

执行程序复杂、执行主体不配合等原因,导致执行工作效率低下,执行周期长,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执行主体不履行执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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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
(中)
浅析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完善构想
——基于我国现有制度的研究
王飞虎


本文从我国现有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了现有制度存在的缺乏统一立法,且现有立法存在疏漏,
不便操作与行政行为效力原理及其规则严重脱节等来自立法的先天缺陷和程序不健全,致使司法与行政的角色严重错位和责任和救济机制不健全等来源于体制的后天缺陷。

并对近年来学界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几种主流的改革思路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观点与建议。

关键词
行政强制
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立法
作者简介:王飞虎,四川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54-02
一、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先天缺陷(一)缺乏统一立法,现有立法混乱,不易执行
我国目前为止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未形成统一立法,行政强制法(草案)还在进行审议和修改,现有的有关强制执行的立法极为分散。

对是否应当保留行政机关的申请权的问题?但是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再次选择,人民法院能否接受申请?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申请又如何执行?是否所有行政行为都需要强制执行?这些问题均没有统一的立法给予明确,而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仅仅依赖该原则难以付诸实施,必须进行统一立法。

(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缺少统一的指导原则,执行手段不完整,程序不健全
实践中,由于我国立法并无相关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统一指导原则,滥用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现象十分普遍,比如暴力执法,非诉行政执行的问题,这些问题均需通过立法统一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原则予以解决。

目前体制中很多执行手段不完整,缺乏应有的执行力度与教育警示作用,现有法律中对很多强制执行的手段也不统一,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行政强制的执行也面临很多难题。

正是因为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程序规定的缺失也导致了实践中的处理方式混乱,法院受理后也难以判断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

二、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后天缺陷
(一)司法与行政的角色严重错位,导致行政机关与法院的权能划分不清,相互推诿,权责不明与司法成本浪费的现象严重
人民法院应当始终扮演一个平等消极、中立且无偏私的裁判者的角色。

然而现行司法体制却将绝大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给司法机关,这无疑是脱离了司法权作为中立天平的本质。

法院接受行政机关的申请去强制执行行政决定,无疑导致了司法与行政角色的严重错位。

而且由于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通常采取形式审查而不实质审查,使得许多案件的审查只是表面文章,走个过程而已。

法院成了行政机关的执行工具。

更有甚者,行政机关与法院"联手"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共同强制执行,以至于划分不清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司法职能,如此则很难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与效率。

同样,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其所作出的决定有违行政权与执行权相分离原则,执行中也很难做到客观公正。

(二)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不完整,程序不健全,行政效力弱,救济机制不健全
在现行体制下,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手段缺乏应有的力度和威
慑力,由于只有少数行政机关拥有强制执行权,而且行政机关对其自身强制执行的权力与监管的力度缺又非常有限,遇到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时,除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外,便束手无策。

而在救济程序方面,从表面上看,貌似对行政相对人一方比较有利,但事实上却是以付出了极高的社会成本为代价的。

在现行体制中,把这种问题都采用一刀切,大同小异的归类化去处理。

这会逼迫立法机关去寻求一种建立于此上相对合理的标准去把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强制权相区别开。

哪这种标准是什么,怎么样才能做到相对合理,这方面问题恰恰又会是健全救济机制的障碍。

在程序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也不得不设立两套不同的执行程序分别适用于法院与行政机关并对由此产生的两种不同的赔偿请求也需要分别作出规定。

这其实是违背立法学原理的。

而当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之后,无论法院如何处理,都将会是司法成本的无谓浪费。

因为如果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申请准予执行,则法院还要继续对其已经认为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实施审查。

那如果法院最终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则又将面对发生执行回转的问题。

无论如何,这类诉讼的必要性都是值得商榷的。

(三)执行过程中执法主体的定位及其相应主体权责不明,技能业务不足的问题
首先有点可以明确,我国奉行的是以申请法院执行为主,以行政机关自主执行为辅的执行模式。

但是法律并未有具体的权责指定与划分的标准的相关规定。

哪些情况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执行?这些标准都是模糊的。

所以在具体实践中,法院与行政机关就相关问题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

再者就是执法人员存在粗暴执法,钓鱼执法等一系列问题,执法素质与法制观念普遍不高,这与当前行政机关的执行机构的设置不健全,相应监督机制,培训机制不到位是有着很大关系的。

三、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构想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缺陷势必会对行政权力的顺畅实施及提高行政效率有着很大的影响的同时也会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一定损害,进而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路的绊脚石。

如何剔除这颗绊脚石,推进我国行政法制进程,国内的学者提出了几种不同的改革声音。

(一)以现行机制为基础,细化分责,将审查和执行相分离这一类观点就是在现有执行制度为基础,将审查与执行细化分离,明确权责,即将审查职能只赋予法院,执行职能则只赋予行政机关。

其优点是:以现行执行制度为基础,有利于制度价值内涵的延续,将执行职能从法院分离出来,不但能有效的提高法院
◆法制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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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效率,也能起到监督行政机关执行的作用,也从制度上解决了法院自身又是参与者又应是中立者的窘境。

为此,法院对其审定执行的范围和内容与形式也将进一步明确。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如何将法院的行政执行审查与司法审查区分,在程序上与内容形式上如何做到合理区别对待。

这将又是个大难问题。

再者如果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在当前执行制度背景下,行政机关又将陷入尴尬的境地。

似乎又回到了审查与执行未分离的起点。

(二)坚持法院行使执行权为中心,适当扩大行政机关执行范围
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所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如果公民可以随意拒绝,很多公共事务将无法实行,这将使行政机关失去其作为国家职能机关存在的理由。

所以行政机关必须有一部分强制执行权。

但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执行权的滥用,仍必须坚持以法院行使执行权为中心。

但可以适当扩大行政机关的执行范围,这样可以改变行政效率低下的现境。

而对法院与行政机关执行的权限,持该观点的学者们也提出了不少相适应的区分标准。

但是这些标准在实际上执行起来是十分困难的,这也正是该类观点目前不能解决的难题。

也致使该类思路缺乏可行性。

(三)对现行体制彻底改革,将行政强制执行权统一由行政机关行使,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保障制度
该项改革思路是指对现行体制彻底改革,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回归到行政机关,这从强制执行本身的价值与定位及其对社会的功能上看,能够有效的提高行政效率,也维护了行政机关的权威。

将执行权从法院分离,也可以有效的避免司法与执法的定位混同。

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维护法院中立,权威的地位。

但为了防止行政机关的行政专断或者权力滥用,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保障
制度能有效的监督保障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营。

就当前的司法现状和改革条件而言,第三种思路明显更具实际性和操作性。

其中是否建立完善的司法救济保障制度是其能否成功的决定因素。

第一,建立明确行政行为效力制度及其行政执行原则,在行政行为符合其相对应无效条件时,行政相对人应当拥有合法的抗辩权。

在执行程序中,要明确规定事前告诫程序与比例原则,在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提前告知,并保证当事人自我履行义务的期限,在保障行政强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相对人人事权益的侵害。

坚持教育和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相结合,建立事前与事中救济制度,完善事后救济制度,并从司法层面保证救济制度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

行政与司法救济结合是较全面的能保护到相对人的利益,事前与事中救济制度是预防性机制,可由法院审查监督形式进行,从而保证行政强制执行的正确性,这也间接保护了相对人,完善事后救济最主要的还是要解决好权责不明等问题,统一好立法,甚至于当法院没有尽好其审查责任时,其所造成后果应当由法院来承担。

确保救济制度的有效性,是为了进一步弱化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与相对人弱势地方的差距,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等救济方式应当尽可能的便利高效。

从司法层面上确保其可执行性,具有保障权利有效彰显的重要价值。

参考文献:
[1]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中国法学.1998(3).[2]兰丹丹.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中国法院网.2007.[3]胡建淼.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4]谭历伟.试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再完善.湖南法院网.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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