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石化公司员工薪酬管理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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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石化公司员工薪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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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薪酬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吉林石化公司薪酬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石化公司(同样适用于吉化集团公司和吉林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1995〕226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吉石化人字〔2003〕40号《吉林石化公司基本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吉林石化公司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吉石化人字〔2004〕38号《吉林石化公司完善基本工资制度实施方案》

吉石化人字〔2002〕11号《关于转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生产装置关闭、阶段性停产员工息工期间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化股人发〔2000〕2号《关于调整职工内部退养政策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吉劳安处函字[1995]5号《关于吉化集团公司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吉化人字[1995]第3号《关于部分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请示》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劳资培训处负责公司员工薪酬管理、检查、核算。

3.2 公司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员工薪酬的日常管理、核算、考核。

3.3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薪酬支付。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薪酬结算

4.1.1 结算依据

4.1.1.1 计时工资依据员工考勤记录、工作时间和既定的薪酬标准结算。

4.1.1.2 计件工资依据定额员审查签定的任务单或工票,按所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计件单价进行结算。

4.1.1.3 加班及延时工资依据员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日出勤工日,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所发生的实际工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报酬标准进行结算。

4.1.1.4 奖金依据公司经济责任及其他考核规定兑现结算。

4.1.2 结算方式

4.1.2.1 员工薪酬按月薪日给的方法结算。凡从薪酬总额中支付的固定薪酬(岗位(技)工资,下同)、变动薪酬均需通过工资结算单或奖金明细表结算。

4.1.2.2 员工薪酬由公司人事部门统一结算并开据应付工资支取申请表,由公司财务部门

统一发放。薪酬总额项下的所有款项,未经公司人事部门审查同意,财务部门不予支付。

4.1.2.3 根据公司资金使用情况确定薪酬发放日期,但原则上不超过当月,并依据上月考勤发放当月薪酬,考勤截至上月最后1天。

4.2 薪酬支付

4.2.1 员工薪酬标准的确定

4.2.1.1 员工薪酬标准由公司人事部门根据中国石油公司有关规定制定。

4.2.1.2 实行易岗易薪、岗变薪变的动态管理原则,员工岗位(工种)或职务变动后,均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或新聘职务的薪酬标准。

4.2.1.3 执行最低劳动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员工按吉林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结算。4.2.2 固定薪酬

4.2.2.1 日工资标准按照岗位(技)工资除以21天计算,小时工资标准按日工资标准除以8计算。

4.2.2.2 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延时工作,原则上安排轮休调休,确实不能轮休调休的,经人事部门批准可按下列规定支付加班或延时薪酬。

a)法定节日出勤,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实行计件工资制的,除按本人当日完成的工作量和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计件工资外,再按本人计件单价的100%支付。公休日加班,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只支付应得的计件工资,不再支付加班工资。

b)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延时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公休日延时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法定节日延时按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

c)实行轮班作业的操作人员,法定节日出勤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实行四班三运转作业方式的操作人员,法定节日轮休的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

d)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按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不执行加班规定。

4.2.2.3 员工因迟到、早退、事假、旷工、拘留等原因缺勤,按缺勤工日停发工资,其中缺勤累计超过4小时按缺勤一个工日计算。

4.2.2.4 员工婚假、丧假、生育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工伤或职业病治疗及经医疗机构批准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4.2.2.5 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按以下规定支付

a)连续工龄不满2年,按本人岗位(技)工资×60%支付。

b)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按本人岗位(技)工资×70%支付。

c)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按本人岗位(技)工资×80%支付。

d)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按本人岗位(技)工资×90%支付。

e)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岗位(技)工资×100%支付。

4.2.2.6 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上的,按《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员工医疗期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4.2.2.7 哺乳期间的女员工,休假期内薪酬按《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员工哺育假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4.2.2.8 内部退养员工,按照吉化股人发[1999]10号文、吉化股人发[2000]2号《关于调整职工内部退养政策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中油公司等调整发放比例时,按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吉林省政府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4.2.2.9 经批准,全脱产学习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员工,学习期间工资按《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中员工学习培训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4.2.2.10 装置关闭或阶段性停产员工息工期间的薪酬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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