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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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地质规程

露天煤矿地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的通知(83)煤生字第1589号为了适应露天煤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研究和解决露天煤矿建设和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严格按科学办事, 我们研究制定了<<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 现颁发给你们。

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要根据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由省煤炭厅(局、公司)审查批准报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生产地质 (2)第三章工程地质 (7)第四章水文地质 (10)第五章储量计算 (13)第六章图纸资料 (16)附录一露天煤矿生产补充勘探设计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18)附录二露天煤矿应具备的图纸、资料 (19)附录三露天煤矿生产地质报告的编制提纲 (21)附录四露天煤矿专门工程地质报告编制提纲 (25)附录五露天煤矿专门水文地质报告编制提纲 (26)附录六露天煤矿开采结束地质报告编制内容要求 (28)第一章总则第1条露天煤矿地质是露天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技术基础工作。

露天煤矿的一切采剥工程都必须以一定的地质资料为依据。

为加强露天煤矿的地质工作,更好地研究与解决露天煤矿生产建设中的各种地质问题,不断发展本学科的基础理论,适应生产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露天煤矿地质是指从露天煤矿基建施工准备开始,直到开采结束的全部地质工作。

第3条露天煤矿地质工作的基本任务:一、研究矿田的地层、地质构造、煤层赋存及煤质变化规律,查明影响生产建设的各种地质因素;二、查明矿田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研究其内在规律,为边坡治理、采剥运输、疏干、防治水等提供数据资料;三、掌握储量动态,补充寻找煤炭资源,为露天矿正常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可靠的煤炭储量;四、调查并研究其他有益矿产的埋藏情况及其利用价值;五、研究和探讨露天煤矿地质工作的技术、新方法和新理论,不断加深对矿田地质规律的认识,并运用这些成果改进地质工作。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1.23•【文号】煤基字[1998]第26号•【施行日期】1998.0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1月23日煤基字(1998)第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保障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炭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工业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管理全国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省(区、市)煤炭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管理本省(区、市)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各矿区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管理本矿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三条煤炭行业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建立或认定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煤炭行业的施工、设计、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生产等单位可建立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试验室。

第四条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包括各级煤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和企事业单位的试验室。

第五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和检测设备。

第六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煤炭建设工程、工程用品和建筑材料质量检查、评定和认证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等级管理第七条煤炭工业部对检测机构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检测机构取得煤炭工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检测工作。

第八条检测机构划分为综合型、土建型、构件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等四个类型。

综合型分为二个等级,土建型、构件型各分为三个等级,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型分为一个等级。

第九条对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考核的内容包括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资料、规范标准、工作制度、工作环境等六个方面。

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06-8-1710:27:24浏览13104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灾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

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灾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丰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

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和《窄轨架线电机车牵引网路维护及运行规程》的通知( )煤生字第 号为了适应煤炭生产的需要,进一步搞好矿井窄轨铁路运输工作,部重新制定了《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同时制定了《窄轨架线电机车牵引网路维护及运行规程》,现颁发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实行。

煤炭部一九六六年颁发的《窄轨铁路施工及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各局矿要组织运输职工认真学习,严格贯彻。

对现有铁道和牵引网路,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迅速调整完善。

对上述各项规定如有修改和补充意见请随时报部,其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为全面搞好矿井运输设备质量。

随文将部颁现行的《矿车和窄轨电机车完好标准》以及《矿井运输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同时附录于后,一并贯彻执行。

煤炭工业部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九日目录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 一、总则 二、质量标准 (一)窄轨铁道线路 (二)窄轨铁路道岔 三、质量等级评定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规定 窄轨架线电机车牵引网路维护及运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章 巡线与检查 第四章 检修及其质量标准 第五章 安全工作规定 第六章 质量等级评定内容及办法 附表一:牵引网路巡线缺陷记录 附表二:接触线磨耗记录 附表三:牵引网路质量检查评定表 附表四:牵引网路故障统计分析记录 附一:地面牵引网路防护区域的划定和防止外力对牵引网路破坏的规定 附二: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件一:矿车和电机车完好标准 矿车完好标准 窄轨电机车完好标准 附件二:矿井运输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架线(蓄电)电机车司机(二❞六级) 小绞车司机(二❞六级) 电机车修理工(二❞七级) 矿车修理工(二❞六级) 井下电机车充电工(二❞五级) 轨道工(二~七级) 运搬工(二~六级) 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一、总则(一)为提高煤炭窄轨铁道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完成运输任务,特制定本标准及评级办法。

煤炭工业部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煤炭工业部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订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五月关于印发《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83)煤生字第700号各省(区)煤炭局(厅),东北内蒙古、安徽煤炭公司、大屯煤电公司、各统配重点矿务局:为了加强煤矿地质测量工作,严格技术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其在煤矿生产建设中的作用,适应煤矿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订《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

现正式颁发试行。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在试行过程中,各单位应广泛征集地质测量和采、掘、设计等部门的意见,并整理成文字材料于八四年内报部,以便修改。

附件《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印)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机构 (4)第三章职责范围 (5)第四章管理制度 (6)第五章业务联系 (7)第六章科学研究 (8)第七章附则 (8)附录一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节录) (8)附录二生产地质勘探暂行管理办法 (10)附录三关于加强生产地质勘探工作的通知 (11)第一章总则第1条地质测量工作是煤矿生产建设的一项重要的技术基础工作,也是煤矿生产和建设的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煤矿地质测量工作,严格技术管理,充分发挥其“尖兵”和“眼睛”的作用,适应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煤矿地质测量工作,必须在主管局、矿长和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各级领导都必须把地质测量工作纳入重要议程,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并在人、财、物上给予必要的保证,使地质测量工作能正常进行。

第3条地质测量工作必须坚持为生产服务的方向,积极主动的了解生产情况,结合煤矿各阶段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的解决生产中的有关地质测量问题。

地质测量工作必须根据煤矿当前生产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有计划的进行。

第4条地质测量工作的基本任务:一、煤矿生产不同阶段的需要,提供有关各种地质测量资料,为煤矿正常生产当好参谋。

二、及时解决和预报生产中遇到的地质问题,测量井巷施工的位置和方向,指导生产、施工按设计要求正常进行。

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

生产矿井回采率暂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5号《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王森浩一九九八年三月九日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十九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的各类煤矿企业。

第三条煤矿企业必须执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有关开采的规定,遵循合理开采程序,加强煤炭资源管理,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第四条煤矿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源回采率负直接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

地质测量机构应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勘探程度,提交各类合格地质报告,并负责本企业的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计部门负责从设计参数上保证资源回采率达到技术政策的规定。

生产技术机构负责完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所辖煤矿企业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第六条煤炭资源回采率的确定必须坚持安全效益、分类指导的原则,煤矿企业必须合理开采煤炭资源。

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开采矿井井田范围内的可采煤层。

可采煤层的标准如下表:可采煤层标准开采主焦煤、肥煤以及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

未经批准不得开采,以保证优煤优用。

对于灰分高、含硫高、发热量低、没有销路、不能进行配采的劣质煤,以及开采条件复杂、自然灾害危险程度大、开采时将造成严重亏损的煤层块段,经相应的技术咨询部门进行评估审议后,重新界定,并报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采、暂时不采或有条件地开采。

第八条 煤炭资源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

采区回采率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采区回采率=)()(t t 采区动用储量采区采出煤量╳100%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矿井水文地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临沂矿务局生产技术处翻制关于颁发《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的通知(84)煤生字第550号为更好地研究和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水文地质问题,防治水害和合理利用、保护地下水资源,严格科学管理,以适应煤炭生产发展的需要,部特制定《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现颁发试行。

以前颁发的有关规程和办法与本规程有不符之处,以本规程为准。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根据本规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经各省(区)煤炭厅(局)和公司审查批准后报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八四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划分及其工作要求 (1)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观测 (4)第一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4)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5)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6)第四章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7)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的范围和要求 (7)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8)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9)第五章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和图纸 (11)第六章采掘工作面的水害预测与防探水 (12)第一节采掘工作面的水害预测 (12)第二节采掘工作面的防探水 (12)第七章矿井防治水工程中的水文地质工作 (15)第一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15)第二节疏干或降压开采 (16)第三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17)第四节注浆堵水 (18)第五节地面水防治 (18)第六节酸性水防治 (19)第八章其它水文地质工作 (19)。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布《煤矿安全规程》的决定1986年2月15日,煤炭工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我部于一九八○年制定颁布了《煤矿安全规程》,并已实施五年多。

鉴于煤矿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有了新的发展,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适应煤炭工业现代化生产建设的需要,对该《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1986年版)颁布。

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原《煤矿安全规程》和《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煤矿安全规程》是煤炭工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矿山安全条例》的具体规定,是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的法规,是保障煤矿职工安全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促进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必须遵循的准则。

全国国营煤矿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无论计划、地质、设计、基建、生产、制造、干部、劳资、财务、供应、科研、教育、卫生等工作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小煤矿仍按《小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煤炭工业部部长、省(区)煤炭局(厅)长、矿务局局长、矿长对贯彻执行本规程负全面责任。

为了贯彻执行本规程的各项具体规定,各单位必须认真组织干部和工人学习本规程,结合法制、纪律和安全技术教育,并进行考试,不及格的要补考,达到合格的要求。

否则,干部不得担任现职务,工人不得独立顶岗操作。

今后干部每两年、工人每年都要进行一次系统的规程教育,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制度。

各矿务局要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本规程的实施细则和执行计划。

当前由于新装备短缺,确实不能立即执行的个别条文,要列入计划逐年解决,并制订措施,一并报省(区)煤炭局(厅)审批。

各矿务局、矿必须在每年春、秋两季对本规程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大检查。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所在单位和部门执行本规程行使监督权。

本规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附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注浆防灭火技术规范》

《煤矿注浆防灭火技术规范》

《煤矿注浆防灭火技术规范》作者:mt/t702—xx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矿注浆防灭火技术应用至今仍未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规范,为使这项技术更加规范化,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首部《煤矿注浆防灭火技术规范》,从而为注浆防灭火实际应用提供全煤炭行业统一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查阅了国内外有关的技术资料,重点查阅了国内煤矿注浆防灭火设计、实际应用的资料和论文,以及黄泥注浆代用材料(页岩、矸石、粉煤灰、尾矿等)的有关科研成果及其推广应用的技术报告等,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包括执行说明)的有关规定和《矿井防灭火规范》的相关内容一致的原则,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邵启胤、王长元、徐承林。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矿注浆防灭火工艺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矿井注浆防灭火的实施、设计与施工等。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均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煤矿安全规程》xx—10—22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xx—10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注浆防灭火方法methodoffirefightingbygrouting是将注浆材料(黄土、页岩、矸石、粉煤灰、尾矿等)细粒化后加水制备成浆,用水力输送到煤矿井下注入需防灭火区域内,封堵漏风通道、包裹煤岩阻止氧化、冷却煤岩温度而预防或扑灭矿井火灾的一项技术措施。

3.2沉降速度settlingvelocity浆液的悬浊液液面在量筒中匀速下降的平均速度,mm/min。

3.3临界稳定时间criticalstabletime浆液的悬浊液液面在量筒中匀速下降的时间,min。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订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一九八三年九月关于颁发《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83)煤生字第1275号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加强生产矿井煤炭资源的管理,进行合理开采,减少资源损失,特制定《生产矿井储量管理规程》现颁发试行。

以前颁发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如与本规程有不符之处,以本规程为准。

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组织各下属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根据本规程的基本原则,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经公司、省(区)煤炭厅(局)批准后报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八三年九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储量计算 (2)第一节储量的分类和分级 (2)第二节各级储量的圈定 (3)第三节储量计算标准 (4)第四节储量计算的一般原则 (6)第五节可采储量计算 (7)第三章储量动态与损失 (8)第一节储量增减 (8)第二节储量的开采与损失 (9)第三节损失率 (12)第四节储量变动及损失的管理 (16)第四章、保护资源,减少损失 (18)第一节一般要求 (18)第二节责任制度 (18)第三节业务监督 (19)第五章附则 (21)附录一储量及损失量计算图纸及台帐 (21)附录二用统计产量代替实测产量改正计算公式 (22)附录三、永久煤柱损失量摊销的方法 (23)附录四储量及损失量报表的填报要求 (25)第一章总则第1条煤炭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能源。

为贯彻国家矿产资源法规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加强生产矿井煤炭资源的管理,进行合理开采,减少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搞好储量管理,提高资源回收,是与地质、设计、征税技术和生产管理等都有直接关系的一项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并由主管生产的局、矿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

地质测量部门要负责了解、掌握矿井储量的数量、质量、面布、损失等及其变化情况,并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实行业务监督。

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范

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范

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范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程煤炭资源地质勘探抽水试验规程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程》的通知(87)煤地字第656号《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程》从1979年7月颁发以来,对提高煤田地质勘探的煤样采取质量起了显着作用。

随着煤炭工业的发展,对煤质评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原规程的某些条文与新近颁发的有关国家标准和部标准不一致,原规程已不能满足当前煤炭资源勘探的需要。

为此,部地质局组织力量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对原规程作了修编,现将修编后的《煤炭资源勘探煤样采取规程》正式颁发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随时报部地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87年11月4日1 总则煤样是研究煤质的基础。

煤样的采取质量直接影响对煤炭特征,煤的物理、化学性质及其工业用途的正确评价。

因此,所采取的样品必须能如实地反映煤层的自然特征,保证样品的代表性。

本规程对各类煤样采取方法的规定及质量要求,是根据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并吸收了主要产煤国家的经验而提出的。

在工作中,应注意国内外煤质研究、煤的加工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和新方法,做好采样工作。

本规程是根据《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对煤质工作的要求编制的。

适用于煤炭资源勘探中各种煤样及其夹矸样的采取。

凡采取方法已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的,均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执行。

2 煤心煤样煤心煤样从钻孔煤心中采取,取样前应对煤心进行整理和编录,要求如下:煤心提出井口后,要按上下顺序依次放入岩心箱内,断口互相衔接,煤心不得受污染,采样前要先进行拍照。

记录煤层各分层的厚度和心长,描述宏观煤岩类型及煤心状况。

从煤心取出到采样结束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煤心煤样一般按独立煤层采取全层样。

特厚煤层可分层采样,分层厚度一般不得大于米,应尽量使各采样点的分层层位相一致。

钻探质量验收标准

钻探质量验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的通知(87)煤地字第746号1978年颁发的《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对提高煤田勘探工程质量发挥了积极的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原质量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

为此,部地质局组织力量,对近年来勘探工程质量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新的《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现予颁发,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在此以前颁发的有关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一律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随时报部地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廿六日前言 (3)一、钻探工程质量标准 (4)㈠钻探煤层质量标准 (4)㈡全孔钻探工程质量标准 (6)二、钻孔测井工程质量标准 (10)㈠测井成果质量标准 (10)㈡钻孔测井综合评级标准 (13)三、钻孔抽水试验质量标准 (15)㈠稳定流抽水试验质量标准 (15)㈡定流量非稳定流抽水试验质量标准 (17)验收办法 (19)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执行说明 (20)前言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田地质勘探工程质量,保证基础资料的准确可靠,使地质研究和地质报告编制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对1978年3月颁发的《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进行了修订。

这个标准是衡量全国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的统一标准。

各公司(队)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并报部地质局备案。

本标准包括钻探工程质量标准、测井工程质量标准、钻孔抽水试验质量标准和验收办法等四部分,并附执行说明。

一、钻探工程质量标准㈠钻探煤层质量标准表1-1表1-1煤层厚度验收。

㈡全孔钻探工程质量标准表1-2说明: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废孔:1、因钻探施工原因,没有达到钻孔的任何设计目的者;2、因钻探施工原因,没有达到钻孔的主要设计目的,需要补孔重打者;3、钻孔的终孔深度大于100m,但因钻探原因而没有测斜者;或钻孔中的任一测斜点孔斜度等于或大于5°,但没有取得系统的方位角资料,使地质资料无法使用者。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

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关于下发《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的通知(88)煤安字第237号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部总结了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经验和教训,并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了《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下称《规范》)。

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

在试行中进一步听取意见,以便充实完善。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直属、统配与重点煤矿的生产、基建、改扩建以及新设计矿井的火灾防治。

地方煤矿可参照执行。

附: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4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4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1998年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令第4号)第一条为健全煤炭企业经营责任制,加强对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炭行业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炭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煤炭企业。

本规定所称煤炭事业单位,是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煤炭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是指煤炭企业的矿务局局长、独立煤矿的矿长、厂长(经理)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煤炭事业单位的院长、局长等行政负责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对其任期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作出审计评价。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任务是,通过审计明确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评价其经营业绩,为全面考查和合理使用干部提供依据;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在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因任期届满、提拔、调动、免(辞)职等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离任;煤炭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因离(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前,也应当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矿井防灭火规范

矿井防灭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下发《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的通知(88)煤安字第237号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部总结了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经验和教训,并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了《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下称《规范》)。

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

在试行中进一步听取意见,以便充实完善。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直属、统配与重点煤矿的生产、基建、改扩建以及新设计矿井的火灾防治。

地方煤矿可参照执行。

附: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四章日常防火……………………………………………第五章灭火救灾……………………………………………第六章火区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我国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

我国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颁发《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的通知(87)煤地字第746号1978年颁发的《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对提高煤田勘探工程质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原质量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需要。

为此,部地质局组织力量,对近年来勘探工程质量进行了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了新的《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现予颁发,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以此以前颁发的有关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一律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随时报部地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廿六日前言为了进一步提高煤田地质勘探工程质量,保证基础资料的准确可靠,使地质研究和地质报告编制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更好地为煤炭工业建设服务。

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78年3月颁发的《煤田勘探钻孔质量标准》进行了了修订。

这个标准是衡量全国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的统一标准。

各公司(队)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的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并报部地质局备案。

本标准包括钻探划工程质量标准、测井工程质量标准、钻孔抽水试验质量标准和验收办法等四部分,并附执行说明。

目录前言一、钻探工程质量标准································(一)钻探煤层质量标准····························(二)全孔钻探工程质量标准························二、钻孔测井工程质量标准····························(一)测井成果质量标准····························(二)钻孔测井综合评级标准························三、钻孔抽水试验质量标准····························(一)稳定流抽水试验质量标准······················(二)定流量非稳定流抽水试验质量标准··············验收办法···········································煤田勘探钻孔工程质量标准执行说明···················一、钻探工程质量标准(一)钻探煤层质量标准表1-1采用绳索取芯工艺采取的煤层,按表1-1煤层厚度(2)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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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煤炭工业出版社关于下发《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的通知(88)煤安字第237号为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更好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部总结了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经验和教训,并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了《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下称《规范》)。

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和严格执行。

在试行中进一步听取意见,以便充实完善。

本《规范》适用于煤炭直属、统配与重点煤矿的生产、基建、改扩建以及新设计矿井的火灾防治。

地方煤矿可参照执行。

附:矿井防灭火规范(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四章日常防火第五章灭火救灾第六章火区管理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我国煤矿矿井防灭火的教训,特制定本《矿井防灭火规范》(下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国营的生产、基建和改、扩建矿井的自燃火灾(亦称内因火灾)和外源火灾(亦称外因火灾)及对井下有危险的井口地面火灾的防治。

第3条本《规范》的贯彻执行在矿务局范围内由局长负全面领导责任,局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在矿井范围内由矿长负全面领导责任,矿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局、矿及其下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通风部门负责自燃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

2.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

3.地测、计划和生产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开采设计和生产工艺方面预防自燃火灾和外源火灾。

4.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燃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

5.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范》的严格执行情况和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

6.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备的供应。

7.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所需资金。

第4条由内因或外因火灾源引起的井下火灾,统称为矿井火灾事故。

心矿井火灾造成以下后果之一者,即定为矿井火灾重大事故: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价值1万元的物质(包括资源)损失。

3.造成生产中断8小时以上。

4.造成封闭工作面或采区冻结煤量。

凡发生矿井火灾事故,均须进行事故统计与分析,并按规定向上级呈报事故报告。

第5条每个矿井必须由矿长和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本矿井的防灭火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和措施所需的费用和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灭火规划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防止井口地面火灾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种外源火灾的防灭火措施。

3.自燃煤层开采的防灭火措施。

4.现有火区的管理和灭火措施。

5.在火区周围进行生产活动的安全措施。

6.发生火灾时的通风应变措施。

7.发生火灾时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防止灾情扩大的措施。

8.发生火灾时的矿工自救和救灾措施。

第6条本《规范》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第二章自燃煤层开采第7条所有矿井的所有煤层都必须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

凡以鉴定属于容易自燃(Ⅰ级)和自燃(Ⅱ级)的煤层或实践证明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均属于自燃煤层(或称自然发火矿井)。

第8条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现象之一时,即定为发生自燃火灾:1.由于自燃出现火炭、火焰、烟雾等现象。

2.由于自燃出现空气、煤炭、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其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且有上升趋势。

矿井某一区域出现如下预兆之一时,即存在自燃火灾隐患:1.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

2.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一升趋势。

3.煤、岩、空气和水温度升高超过正常温度。

4.风流中氧含量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第9条每个自燃矿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都必须仔细统计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煤层最短发火期按如下规定进行统计:1.巷道。

从煤层揭露之日起至煤层发生自燃火灾之日止,为该巷道的煤层自然发火期。

2.回采工作面。

从工作面开切之日起至发生自然火灾之日止,为该回采工作面开采煤层的自然发火期。

第10条自燃矿井按发生自燃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进行管理。

矿井的自燃危险等级划分如下:1.一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有自燃矿井:⑴近10年内每产100万吨煤发生自然火灾的次数(即百万吨发火率)超过3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及特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为Ⅰ级煤尘爆炸指数在30%以上的矿井。

2.二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级自燃矿井:⑴近10年内百万吨发火率超过2次,但不超过3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6个月,但不小于3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且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Ⅱ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20%以上的矿井。

3.三级自燃矿井。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三级自燃矿井:⑴百万吨发火率超过1次,但不超过2次。

⑵自然发火期小于12个月,但不小于6个月。

⑶百万吨发火率超过0.5且自然发火期不小于12个月的下列矿井:①高沼气矿井;②突出矿井;③开采厚煤层的矿井;④开采急倾斜中厚煤层的矿井;⑤煤层自燃倾向性Ⅲ级,且煤尘爆炸指数在10%以上的矿井。

4.四级自燃矿井。

凡有自然发火史,但不符合以上一、二和三级矿井条件者。

矿井自燃等级由矿务局组织,在每年进行矿井沼气等级鉴定的同时组织鉴定,并一起上报审批。

第11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

开采厚及特厚自燃煤层应优先选择充填采煤法。

采用陷落法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开采自燃煤层,严格限制采用高落式或开天窗采煤法。

采用这类方法必须编制防灭火专门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局总工程师批准,报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备案。

采用顶板陷落法开采自燃煤层,不得留有设计外的煤皮(护顶煤)和煤柱,否则要制定有效的防灭火措施。

第12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型式。

开采单一厚及特厚自燃煤层或近距离自燃煤层群其开拓巷道应采用岩巷。

采用倾斜分层或水平分层采煤法时,采区上山应布置在岩石中或非自燃煤层中。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的服务于两个及两个以上工作面的巷道必须砌碹锚喷或使用金属支架、不燃性材料背板,碹后空隙和处要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密实充填。

在自燃煤层中布置沿空留巷要编制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3条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

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者)和突出空洞均要进行防火处理。

第14条开采自燃煤层时,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均应采用后退式回采,要根据煤层的自燃危险程度、自然发火期长短、回采速度以及所采煤层的防火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

采用前进式回采,必须有防灭火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15条同一自燃煤层中不同分层(幅)的工作面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超前距离,以避免采空区之间漏风。

第16条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一般不应小于6m.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第17条自燃矿井中,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一个月内必须全部撤出设备,进行永久封闭。

因故不能按时封闭,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第18条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第19条自燃矿井的主扇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尽快降至3000Pa。

第20条开采自燃煤层的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分区通风,并保持足够的通风断面;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进、回风两端风压差不宜超过200Pa(约合20mmH2O),如已超过,应采取降压措施。

第21条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置,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

或者种设施的阻力不宜超过100Pa(约10mmH2O)。

第22条开采自燃火灾严重的采区或工作面,应考虑建立局部反风系统,并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局部反风演习。

第23条矿井每发生一次自然发火事故,待火灾处理完毕后7日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由矿长签署的火灾报告书。

该报告书要上报省局(公司、厅),煤炭部备案。

自燃火灾报告书的格式见表1。

自燃火灾事故报告书表1发火地点发火日期火灾区域自然概况采掘情况顶板情况采区通风状态(通风系统、通风参数)火灾处理经过火灾造成的损失人员伤亡亡名封闭工作面个数影响生产时间时伤名设备损失台冻结煤量直接经济损失万元火灾原因及教训火灾区有关情况附图说明及其相邻区关系今后措施第三章防灭火装备第24条每一矿井均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下称《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灭火供水系统,并在矿井、水平和采区投产同时使用,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39.2kPa(4kg/cm2)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水管路的下列地点必须设置三通和阀门:1..所有竖井、斜井和平硐井口。

2.井底车场附近的主要硐室内。

3.井底车场内每隔100m处。

4.主要石门、岩石大巷每隔400~600m处。

5.主要煤层大巷每隔200m.6.倾斜巷道每隔100m。

7.皮带运输道每隔50m处,皮带机头、机尾附近15m以内。

8.采用可燃性支护材料的巷道内每50m处。

9.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40m以内。

10.掘进工作面进口处。

11.其它易发生火灾的地点。

三通和阀门的位置应便于使用和检修,必须有明显易辨的标志,其出口禁止对着电机车架线及其它电气设备。

第25条每一矿井都必须在井下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的出口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门。

自燃矿井的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口以及可能发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须预先砌筑防火门套,并在其附近贮放足够数量材料。

第26条采用皮带运输机的矿井,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第27条井底车场、机电硐室、火药库、风动工具清洗硐室等火灾隐患严重的地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其数量可参照表2确定。

第28条每一矿井均须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库存备用品的种类与数量由矿长确定。

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3,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确定可参考表4。

井下灭火器材配备表表2 序号配备地点灭火器种类数量备注1 生产水平井底车场10L泡沫灭火器 4 有液压装置时至少另加0.5m3砂子或岩粉CO2灭火器 22 非提升水平井底车场10L泡沫灭火器 2 3 箕斗停放间10L泡沫灭火器 28kg干粉灭火器 1 4 箕斗控制间CO2灭火器 15 暗井井口及井底10L泡沫灭火器 2 分别配备8kg干粉灭火器 26 暗井绞车房CO2灭火器 18kg干粉灭火器 1 7 井下水泵房CO2灭火器 28kg干粉灭火器 1 8 井下变电所CO2灭火器 28kg干粉灭火器 2 9 移动变电整流站CO2灭火器 110 充电室CO2灭火器 111 电气修配间10L泡沫灭火器 18kg干粉灭火器 1 12 电机车库10L泡沫灭火器 1CO2灭火器 1 13 机械维修室10L泡沫灭火器 1CO2灭火器 114 液压动力装置供电室10L泡沫灭火器 2 8kg干粉灭火器 2 50kg干粉灭火器 115 钢丝绳牵引室10L泡沫灭火器 116 工具室10L泡沫灭火器 117 油类贮存室10L泡沫灭火器 2 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 218 电、气焊硐室消防喷头 210L泡沫灭火器 28kg干粉灭火器 1序号配备地点灭火器种类数量备注灭火毯 219 皮带修复室10L泡沫灭火器 1 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 120 液压支架维修室10L泡沫灭火器 1 至少另加0.5m3砂箱8kg干粉灭火器 121 绞车房CO2灭火器 122 井下压风机房10L泡沫灭火器 2 每台压风机至少另加0.5m3砂箱CO2灭火器 123 充电硐室8kg干粉灭火器 2 以每台电机车计24 爆破材料库10L泡沫灭火器 3 1台泡沫灭火器配于发放室,另2台配于贮存室50kg干粉灭火器 125 爆破材料发放硐室10L泡沫灭火器 1 8kg干粉灭火器 126 液压泵站10L泡沫灭火器 4 配于泵站进风侧60kg干粉灭火器 4井上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表3 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 清水泵台 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2 泥水泵台 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3 φ100mm消火水龙带m 2004 φ75mm消火水龙带m 3005 φ52mm消火水龙带m 3006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支 57 φ52mm多用消火水枪支 28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支 29 高倍数泡沫发生装置套 1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0 消防泡沫喷枪套 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1 高倍数泡沫剂t 0.5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2 消防泡沫剂t 0.2 或存放于设备库中13 分流管个 414 集流管个 215 消火三通个 416 阀门个 417 φ52mm斜喷消火阀门个 418 φ110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3019 φ75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2020 φ52mm快速接头及帽盖垫圈套4021 吸液器个 222 管钳子把823 折叠式帆布水箱个 124 轻型钩杆个 225 重型钩杆个 126 救生绳根 427 撬棍根 228 木棍把 229 平板锹把 430 伸缩梯副 131 组装梯副 132 普通梯副 233 小靠梯副 234 10L泡沫灭火器个2535 CO2灭火器个1036 8kg干粉灭火器个1437 1211灭火器(2L)个1438 喷雾喷嘴个 43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个5040 灭火岩粉kg 50041 石棉毯块 542 20L汽油桶个 143 20L普通油桶个 244 风筒布m 50045 水泥t 546 水玻璃t 147 石灰t 448 φ1/4”速接钢管节50 每节15m49 φ1/2”速接钢管节50 每节10m50 φ1’速接钢管节50 每节10m51 φ100mm钢管m 500 焊成快速接头52 φ150mm钢管m 100 焊成快速接头53 φ200mm钢管m 50 焊成快速接头54 φ75mm胶管m 50055 28kW局扇台 356 11kW局扇台 357 接管工具套 458 φ15mm胶管m 50059 φ10mm胶管m 50060 单相变压器台 361 电力开关台 362 电缆m 50063 轻型溜子台 264 探照灯盏 465 玻璃棉kg 100066 风镐台 267 安全带条 568 钢绳梯m 10069 φ12mm镀锌钢丝绳m 20070 担架副 271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条50072 潜水泵台 2 或存于设备库中73 砖m31074 料石m31075 方木m3 376 木板m3 577 铁钉(2”、3”、4”)kg 50井下消防材料库备用品表表4 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 φ100mm消火水龙带m 1002 φ75mm消火水龙带m 3003 φ52mm消火水龙带m 4004 φ52mm普通消火水枪支 25 φ52mm喷雾消火水枪支 26 φ110/75mm变径管节个 47 φ75/52mm变径管节个108 φ110mm喷嘴个 69 φ75mm喷嘴个810 φ52mm喷嘴个1411 分流管个 312 集流管个 113 消火阀门主柱个 4序号备品名称单位数量备注14 斜喷消火阀门个 415 φ110mm垫圈套1016 φ75mm垫圈套2017 φ52mm垫圈套4018 管钳子把 619 救生绳根 4 每根长20m20 撬棍根 221 木锯把 222 平板锹把 423 伸缩梯副 124 10L泡沫灭火器个2525 CO2灭火器个1026 8kg干粉灭火器个1027 1211灭火器(2L)个 428 喷雾喷嘴个 429 泡沫灭火器起泡药瓶个5030 灭火岩粉kg 50031 石棉毯块 432 风筒布m 50033 水泥t 234 石灰t 235 φ150mm钢管m 10036 φ100mm钢管m 30037 φ75mm钢管m 50038 φ75mm胶管m 30039 φ52mm胶管m 50040 φ50mm伸缩风筒m 15041 接管工具套 142 φ15mm胶管m 20043 φ10mm胶管m 20044 安全带条 545 绳梯副 246 镀锌钢丝绳m 20047 麻袋或塑料纺织袋条50048 砖m31049 砂子m3 250 方木m3 251 木板m3 552 铁钉(2”,3”,4”)kg 20第29条每一矿井均必须建立矿井反风系统(包括主扇反风设施和井下反风设施),用于进风井口、井筒、井底车场及总进风巷发生火灾时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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