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股权重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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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公司股权重组框架
之
协议书
签订时间:2014年月日
签订地点: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14年月日在签署:
[1] 出让方:
身份证号:
住所:
[2] 受让方:
身份证号:
住所:
[3] 目标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前言
(a)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专业从事工程劳务分包
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注册号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b)出让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前为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出让各方出资额共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 %。
(c)现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拥有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转
让给受让方或其指定的人,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特制定
本协议如下:
现各方同意如下:
1、定义
除法律以及本协议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本协议中词语及名称
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1 各方或双方指出让方、和受让方、。1.2 一方指出让方、或受让方、中的一方。
1.3 人指任何自然人、公司、政府机构、协会、合
伙人或其他实体(无论是否独立的法人)。
1.4 目标公司指有限公司。
1.5 股权指出让方因其缴付投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的
出资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中国法律
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任何和所有股东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
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1.6 协议生效日指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并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
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日期。
1.7 合同签署日指合同双方在本协议文本上签字或授权代表
人签字之日。
1.8 注册资本指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目标公司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
1.9 合同标的指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
1.10 产权负担指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抵销权或其它第
三者权利或权益,包括任何优先权、抵押性
质的转让、所有权留置或以任何原因作出或
引起的、与前述性质相同的任何其它抵押权
益安排或合同。
1.11 交割指本协议项下目标公司股权及资产的交割,
以及本协议各方履行其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
义务。
1.12 损失指受损害方实际产生的损害、成本与花费,
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基于
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主张的任何后果性的、间
接的、惩戒性的、伴随的、特殊的或惩罚性
的损失。
1.13 保证指双方于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及承诺。
1.14 法律、法规指于本协议生效日前(含合同生效日)颁布
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及其各部门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规章、办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1.15 除非另有表明,否则本协议所提及之条、款、项、目或附件
皆指本协议的有关条、款、项、目或附件。
1.16 下列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主文具有同等
效力:
附件(一)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
(二)目标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目标公司章程(含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四)目标公司净资产审计报告
(五)合同各方身份资料
(六)转让费收据
(七)目标公司资产盘点表
(八)其它相关的法律文件
2. 目标公司概况
2.1 工商注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