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 北京大学学生会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2010年11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2011年12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代表大会的性质】学生代表大会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章学生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召集学代会,确定会议议程,组织会务工作。
常代会如果认为必要,经过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可以在学代会闭幕后召集学代会代表召开临时学代会。
第四条【学代会的职权】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听取、审议上届常代会和执委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新一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四)以表决的形式批准各院系推选的常代会委员并追认自上一届学代会以来各院系改选或补选的常代会委员;(五)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吁请;(六)审议学代会代表和常代会提出的关于学生会工作重大问题的提案;(七)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学代会主席团的组织】常代会应于学代会召开前至少一个月由全体会议决议成立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开始学代会的筹备工作。
学代会主席团由不参加新一届常代会会长团或执委会主席团竞选,并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学代会代表的资格条件的当届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和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在学代会主席团成立后,学代会主席团成员报名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学代会主席团。
第六条【学代会主席团的职权】学代会主席团负责主持学代会,监督学代会代表选举,处理吁请和提案。
主席团内部的表决,以主席团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的会议第七条【学代会的召开】学代会的召开日期由常代会主任会议提出,由常代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该次全体会议的时间应早于学代会的召开日期至少一个月。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2010年3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选举制度和竞选行为,保障学生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学生会选举活动规范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举基本原则】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与校团委的指导,并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条【应选职务与人数】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全部由会员担任,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组成常代会会长团。
会长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人。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组成执委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应为时任医学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四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学生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由现任常代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现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选举委员会主任由现任常代会会长和执委会主席共同担任。
选举委员会委员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担任选举委员会秘书长,指导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务,执行与选举有关的学生会规章制度,制定选举的具体规则,确定选举的具体程序,负责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和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负责选举投票、计票事务,公布选举结果,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举报。
选举委员会向常代会负责,受常代会监督。
选举委员会经常代会全体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决议成立,在成立之日向全校发布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监督举报方式等选举基本事项。
选举委员会设立期间为选举期间,适用本条例关于选举制度和竞选活动规范的规定。
北京大学学生会简介
北京大学学生会简介一、学生会的背景和组织结构北京大学学生会是由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学生会作为一个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职能的组织,是学生自主管理的重要途径和广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有效机制。
学生会的领导机构包括全体会议、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专业部委。
全体会议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务。
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执行机构,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成员组成,负责学生会的日常事务。
常务委员会是主席团的决策机构,分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权益部、外联部、文艺部、体育部等专职部委。
二、学生会的职责和任务北京大学学生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本科生的利益,维护本科生的权益,加强学生与学校、社会的联系,促进学校的发展和校园文化建设。
具体任务包括:1.组织开展各类专业学术活动,提高学生学术水平;2.组织举办各类文艺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3.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活动,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4.组织开展体育竞赛和户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5.维护学生权益,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和问题;6.加强与其他高校学生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学生会的工作水平;7.及时收集本科生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反映本科生的需求和诉求。
三、学生会的工作亮点北京大学学生会在履行职责和任务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工作亮点值得称赞:1. 深入实施“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工作机制学生会积极组织创新创业类活动,鼓励本科生积极参与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创新创业的机会和平台。
学生会与校园创业孵化基地合作,为本科生提供项目辅导、资源共享等支持,促进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的提升。
2. 推动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工作的开展学生会组织了许多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项目,包括暑期社会实践、社区义工活动等。
通过这些项目,学生会鼓励本科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3. 健全学生权益保障体系学生会重视学生权益的保护和维护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学生事务服务中心,及时为本科生解答疑问、帮助解决问题。
北京大学学生会工作计划
尊敬的老师和同学们,新一届学生会在不久前已经宣告成立,并开始充满活力地运转起来!凡事预则立,为了更好更周到地为同学们服务,我们在成立之初就做好这样一份工作计划,把它贴在网上,方便同学们了解和监督。
更希望大家能够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来完善我们的计划,提高我们的服务质量。
和前一届学生会一样,我们也有同样的常规性活动:新生座谈会,新生杯,十佳教师的评选,校运动会,还有与团委、研会合作的“一二·九”大合唱……这些常规性活动我们都会尽心尽力地筹划好,同时,也尽量办出新意。
下面,是我们各个部做出的详细工作计划,请大家监督、斧正:宣传部:宣传部将秉承学生会从同学出发、为同学服务的宗旨,在这一年中,力争通过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和配合体育、文艺和学术等各部工作的有效推进,尽力为同学们多做实事,想同学之所想,做我们所能做。
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宣传部的工作计划作简要的介绍。
一、宣传部现有编制情况部长:常彧崔金柱副部长:李艳王娟周权部里的成员虽然数量上不多,但是质量上绝对过得硬,我们来自祖国的五湖四海,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团结起来,繁荣史学——走到了一起。
每个人都满腔热情,准备着为广大同学服务。
我们的宣言是:哪里有学生会的活动,哪里就有宣传部同学的身影。
二、主要宣传方式(学生会工作计划)宣传部作为学生会对外展现自己的重要组织,历来是策划和组织各项活动的先锋队。
我们新一届宣传部全体成员,将秉承历届宣传部师兄师姐的优良传统,勇于创新、敢于吃苦,认真完成各项宣传工作。
根据以往经验以及现有资源条件,宣传部本学年将本着继承传统与鼓励创新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以下方式:传统套路:海报+横幅+展板+传单+bbs 这些宣传方式是同学们比较熟悉而且易于获得信息的途径,虽然形式上比较老套,但是宣传效果还是好的,而且成本比较低,他们仍将是宣传部本学年工作的主要方式。
创新尝试(我们会向以下三个方面努力,至少完成一项):与学校或其它各级别电视台合作,可以制作一期或一系列宣传学生会各项活动的小节目;创办学生会自己的报纸或者期刊;(和学术部合作,可以采用分期电子版,学期末或学年末纸板合集的方式,稿件将主要来自本科四个年级的同学。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学生组织,是北京大学学生会的院级组织,接受政府管理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政府管理学院团委的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校规校纪。
第二条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学生会会员。
第三条会员行使权力的机构是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学生会的执行机构是学生会执行委员会。
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班学生大会及其班级委员会。
第四条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以“天下为公、报国为怀”为理念,完成会员赋予学生会的使命与任务:(一)学生会应根据同学的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活动,为同学提升公民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培育家国情怀、全面成长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二)学生会应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利、利益和诉求,为同学服务,促进同学间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交流;(三)学生会应积极广泛开展各类学术、实践、文艺、体育等活动,充实同学课余生活,丰富同学课外知识,为提升同学个人素质搭建良好的平台;(四)学生会应加强学院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五)学生会应发展与兄弟院系的友好关系,树立政府管理学院学生在校内外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政府管理学院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一)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二)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校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政府管理学院委员(以下简称“常代表”)、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向其报告工作。
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受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三)学生会的所有机构应广泛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会员诉求,按规定实施会务公开;(四)学生会各个机构要相互了解、相互支持和相互监督;(五)各班学生大会及其班级委员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在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学生会选举的规章制度范本
学生会选举的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我校学生会选举工作,保障学生会选举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学校学生会组织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选举原则学生会选举工作应遵循民主、法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选举组织学生会选举工作由学生会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
选举委员会由校团委、学生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四条选举资格凡是我校在籍在校学生,热爱学生会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学习成绩和群众基础,均可参加学生会选举。
第五条选举程序1. 宣传发动: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工作的需要,进行宣传发动,公布选举工作方案。
2. 候选人报名:有意参加选举的学生,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
3. 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
4. 竞选活动: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回答选民提问,开展竞选活动。
5. 投票选举:选民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学生会成员。
6. 结果公布:选举委员会对选举结果进行审核,公布当选学生名单。
7. 当选学生进行宪法宣誓,履行学生会职务。
第六条选举纪律1. 严格遵守选举法律法规,确保选举工作依法进行。
2. 严禁任何形式的贿选、拉票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3. 严禁恶意攻击、诽谤候选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 选民应遵循秘密投票原则,确保选举公正。
5. 选举工作人员要严守选举工作纪律,公正无私,认真负责。
第七条选举监督1. 选举设立监督组,对选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 监督组由校团委、学生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3. 选民和候选人有权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选举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
4. 选举委员会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严肃处理。
第八条选举结果处理1. 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成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职务。
2. 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成员,如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经学生会审议,报校团委批准,可予以罢免。
学生会选举的规章制度
学生会选举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我校学生会选举工作,保障学生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和学生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生会组织宗旨学生会组织以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为宗旨,代表学生利益,维护学生权益,丰富学生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选举原则学生会选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选举对象学生会选举对象为我校在籍在校学生,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选举机构学生会选举工作由学生会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进行。
选举委员会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各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选举程序1. 提名:候选人可由选举委员会提名,或由十个以上学生联名推荐。
2. 报名:候选人需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个人简历、竞选纲领及选举海报。
3. 竞选:候选人可通过演讲、答辩等形式展示自身能力和理念,接受学生投票。
4. 投票:学生根据候选人的表现和纲领进行投票,每个选民限投一人。
5. 计票:选举委员会负责对投票结果进行统计,公布选举结果。
6. 当选: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学生会主席,得票数第二、第三的候选人当选副主席。
第七条选举日期和地点学生会选举工作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五四青年节前后进行。
选举地点为我校校园内。
第八条选举监督选举过程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选举委员会负责处理选举中的问题和投诉,确保选举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九条选举纪律1. 候选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选举,不得进行贿选、拉票等行为。
2. 选民不得他人干预,应根据候选人的实际表现和能力进行投票。
3. 选举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选举程序,公正公平地组织选举工作。
第十条选举结果的宣布和生效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公布,经学校批准后生效。
当选的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需向全校师生公开承诺学生会工作目标和计划。
第十一条规章制度的修订本规章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由选举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经学校批准后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施行日期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大学学生会介绍
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学生会1、办公室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16个部门按照其职责性质的不同,分为职能部门和活动部门,办公室是首要职能部门,受主席直管,作为整个学生会运作的关键和枢纽,发挥着重要的管理和协调作用。
上承主席团,下达各部门,保证日常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促进各项活动高效优质的开展。
具体说来,办公室的工作分为财务管理,内务,内联三个方面。
财务管理是办公室工作的重点,通过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协助主席团对整个学生会的财务进行总体把握与控制。
内务指的是办公室所承担的日常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档案整理,评优工作以及办公室管理等等。
至于内联,则是发挥办公室作用的关键领域。
通过最广泛的接触各部门以及各院系学生会,使办公室拥有更加广阔的联系领域,并且增强了其资源配置的能力。
在此过程中,“部员交流”的开展为同学们拓展个人能力提供了极为有利的途径,而“部门联络”则促进了职能部门与活动部门的关联,进而更好地举办各项活动。
除此以外,办公室的内联工作还包括了丰富多彩的内部活动,从元旦晚会到演讲比赛,带给学生会的是放松与调整,也是同学之间更深的相互了解。
办公室的氛围是严谨的同时也是活泼的,以“团队模式”开展各项工作,最大限度的发挥学生的创造力,并挖掘在管理、组织、联络、协调等各个方面的潜力。
此外,你更有机会接触各种不同类型的工作和活动,结交来自不同院系、不同部门的朋友,为优秀的你更添优秀。
2、秘书处:秘书处是一个上传下达、协调管理的中枢机构,是学生会中的“桥梁”和核心部门之一。
它协助主席团日常工作,担负着交流信息、处理学生会常规事务等重要工作,是学生会正常运作不可缺少的职能部门。
秘书处致力于加强校级与院系学生会的联系,及时将主席团的各种通知下达到各相关部门,并将各部门的工作动态反映到主席团。
它是联系学生会各部门的纽带,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交流,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展,促使各项工作高效率地进行。
其工作内容主要为:起草各类通知、公示、讲稿等公文;组织北京大学大执委会的召开,负责大执委会及各委员会的会务工作,保证会议的定期顺利举行。
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本组织名称为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联合会”)。
第二条定位学生联合会是由北京市各高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团体,是全市高校学生的群众组织性质团体。
第三条目标学生联合会的目标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全体高校学生,维护全体高校学生权益,促进全面发展。
第四条任务学生联合会的任务是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代表和维护广大高校学生权益、关心和服务广大高校学生,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深入开展。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组织形式学生联合会以各高校为单位,在各自院系或专业范围内建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由本单位在读大专以上正式注册在册并具备相应资格的在校本科生、研究生自愿组成。
第六条组织层级学生联合会设立主席团、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
1.主席团由学生联合会主席、副主席和部分特邀人员组成,负责学生联合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2.常务理事会由各高校学生代表组成,负责讨论并决定重大事项。
3.秘书处是学生联合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选举产生学生联合会主席团成员由全体高校学生代表通过选举产生。
选举方式由各高校自行确定,并公开透明进行。
第八条职责分工各机构按照职能划分,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九条学风建设1.组织开展各类学术讲座、论坛等活动,提升广大高校学子的学术水平。
2.开展优秀科研成果评选活动,鼓励并奖励优秀科研项目。
第十条文化活动1.组织丰富多彩的文艺演出、比赛等活动,提升广大高校学生的文化修养。
2.开展传统文化宣传推广活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一条社会实践1.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增加广大高校学生对社会的了解和参与度。
2.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广大高校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十二条学生权益维护1.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高校学生的诉求和问题,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2.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广大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
北京大学学生会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学生会章程、学生会基本条例)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2012年4月目录一、学生会章程 (1)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2)二、学生会基本条例 (8)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资格条例 (9)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10)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16)北京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组织条例 (28)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 (31)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 (43)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52)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 (60)北京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66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 (73)一、学生会章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0年5月北京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选举组织条例
第三章 竞选活动规范
第十条 学代会组委会在设立期间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次选举,且不与 学生会章程和本条例相冲突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第十一条 候选人应合法地自行筹集竞选经费,并将其用于正当的竞选活动。学生会不向 任何候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竞选经费支持。 第十二条 报名人在向学代会组委会报名参加选举的同时,应向学代会组委会提交其从报 名参选之日起至选举投票之日止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预算。学代会组委会应 将所有候选人的预算向全院公示并备案。候选人应在选举投票前一日向学代会组委 会提交其从报名参选之日起至当日止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决算。学代会组委 会应在选举投票前将候选人预算和决算的情况向全体选举人报告。 第十三条 候选人应根据有关选举规则的规定,进行正当的竞选宣传,并按时向学代会组 委会提交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各个候选人的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的前后 顺序,由学代会组委会组织全体候选人抽签决定。 第十四条 在选举报名开始起至选举投票结束止的任何阶段,候选人出现下列情形,视为 违纪: (一)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候选人资格的; (二)以金钱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物质利益,贿赂或变相贿赂选举人或信任投票 人,妨害其自由行使投票权的;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 的; (四)以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等非正当手段达到竞选目 的的; (五)对其他候选人进行恶意人身伤害或以编造谣言、伪造证明等形式进行人 身攻击的;
选举以到会的选举人数加上先行投票数作为总票数。总票数超过或等于应到的 选举人总数的三分之二,选举方为有效。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学代会选举 中,选举人迟到,或缺席且未先行投票的,不能行使投票权。学代会组委会当场组 织公开唱票、计票并宣布结果。学代会选举应由学代会组委会尽快组织计票,并在 学代会闭幕前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选举人应派代表监督计票过程。
学生委员会章程
学生委员会章程一、总则学生委员会是学校内学生自治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代表全体学生的利益,推动学校的发展和改善学生的学习生活环境。
本章程旨在规范学生委员会的组织结构、权力职责和运行方式,确保其有效运作。
二、组织结构1. 学生委员会由全体学生选举产生,设主席团和各部门。
2.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学生委员会的整体运作和决策。
3. 各部门包括学术部、文体部、宣传部、生活服务部等,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三、权力职责1. 学生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学生自治规章制度,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
2. 学生委员会有权代表学生向学校提出建议和诉求,并参预学校决策的过程。
3. 学生委员会有权组织各类学生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4. 学生委员会有权监督学校的教学质量、学生工作和学校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运行方式1. 学生委员会每学年召开全体味议,讨论重要事务并进行决策。
2. 主席团每周召开例会,安排具体工作和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3. 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向主席团汇报工作发展。
4. 学生委员会与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和沟通,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五、选举与任期1. 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由全体学生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2. 各部门负责人由主席团推荐并经全体学生表决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3. 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六、违纪与处罚1. 学生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 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贪污、滥用职权、泄露学生隐私等,处罚方式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等。
七、章程修改1. 对本章程的修改需由全体学生委员会成员提出,并经全体学生委员会成员表决通过。
2. 修改后的章程须报学校批准,并在学校网站等途径发布。
八、附则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合于全体学生委员会成员。
2. 对于未尽事宜,可由学生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完善。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_4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_4第一章学生会组织架构北京大学学生会的组织架构具有明确的层级结构和职能分工,主要分为学生会主席团、部长团和各部门。
学生会主席团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主席团负责制定学生会的总体工作方向和重要政策,协调各部门工作,代表学生会向校方和社会传达学生意见。
部长团部长团由各部门的部长组成,负责具体领域的工作。
部长团根据学生会的总体工作方向和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方案,领导和指导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学生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章学生会部门设置与职责北京大学学生会设有多个部门,每个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领域,共同为广大学生服务,促进学校发展。
宣传部宣传部负责学生会的宣传工作,包括学校活动的报道、海报制作、新闻发布等。
宣传部通过各种方式向广大学生宣传学生会的工作和活动,增强学生对学生会的了解和参与度。
学术部学术部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和开展,包括学术讲座、学术竞赛、学术讨论等。
学术部致力于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激发学生的学术兴趣,推动学校学术氛围的建设。
文艺部文艺部负责校园文艺活动的组织和策划,包括文艺演出、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等。
文艺部通过丰富多彩的文艺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审美素养和文艺修养。
第三章学生会活动和服务内容北京大学学生会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广大学生提供多方面的服务,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欢迎新生活动学生会每年都会组织欢迎新生活动,帮助新生快速融入校园生活,熟悉学校环境,结识新朋友,促进新生的成长和发展。
社会实践活动学生会定期组织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走出校园,了解社会情况,增加社会经验,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实践能力。
志愿者服务学生会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者服务,为社会公益事业献出一份力量,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益意识,培养学生的奉献精神。
结语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_4涵盖学生会组织架构、部门设置与职责、活动和服务内容等方面,为学生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增强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学生委员会章程
学生委员会章程一、总则学生委员会是为了促进学校学生自治和民主管理,增强学生组织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维护学生权益,推动学生发展的组织。
本章程旨在规范学生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选举制度以及运行机制,确保学生委员会的有效运作。
二、组织结构1. 学生委员会由全体学生组成,设立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各个部门。
2.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学生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3.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定期向全体学生汇报工作进展。
4. 各个部门根据学生的兴趣和需求设立,包括学术部、文化部、体育部、公益部等,负责开展相应的活动和项目。
三、职责权限1. 学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学生群体维护学生权益,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的讨论。
2. 主席团负责召集和主持学生委员会的会议,制定会议议程,并组织实施学生委员会的决议。
3. 常务委员会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监督执行情况。
4. 各个部门负责开展相应的活动和项目,组织学生参与其中,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四、选举制度1. 学生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由全体学生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一学年。
2. 选举程序包括提名、竞选和投票环节,确保公平公正。
3. 学生委员会的其他职位由各部门自行选举产生,任期根据需要确定。
五、运行机制1. 学生委员会设立定期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席团负责组织。
2. 学生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包括工作汇报、重要决策、活动计划等,确保学生的参与和表达权利。
3. 学生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沟通机制,与学生、教师和学校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传达信息和反馈问题。
4. 学生委员会应定期开展学生代表座谈会,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学生关注的问题。
5. 学生委员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六、附则1. 本章程的修改和解释权归学生委员会所有,经全体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学代会章程
学代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学生对校园民主管理事务的参与,维护学生的民主权益,建立学生自治组织,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学代会是由学生选举产生的执行校园学生自治事务的最高讨论和决策机构,是校园内所有学生自发组成的代表机构。
第三条学代会的任务是代表学生与学校、其他机构进行协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发表意见与建议,加强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
第四条学代会应本着服务学生、理性、民主、透明、公正的原则,在校方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五条学代会的工作重点是在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安全和健康,公共服务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讨论与决策,并及时向学生提供相关动态信息和政策法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代会设主席团、常委会、代表大会、专委会等组织机构。
第七条代表大会是学代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由各班级学生代表和其他校内学生组成。
第八条常委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学代会主席、副主席等组成。
第九条主席团是学代会的机构,负责学代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和coordination。
第十条专委会是学代会领域特定的机构,负责根据学生意愿和需求开展相应领域的各种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代表大会第十一条代表大会每年选举一次,代表大会代表的数量和选举方法由主席团确定。
第十二条代表大会有权对学生组织工作、学生生活和学习服务、学生事务管理等事宜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十三条代表大会由主席团按照代表大会的议程时间和议程地点组织,并报告校方。
第四章常委会第十四条常委会的成员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委会主席由代表大会产生。
第十五条常委会的任务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组织和协调学代会各项工作,向学校报告学代会的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常委会应在学期末报告校方学代会的已有工作和计划,以便校方与学代会合作认真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
第五章专委会第十七条专委会的成立必须得到代表大会的批准,专委会的工作范围和任务应在成立时明确。
第十八条专委会的任务是研究某个领域的细节问题和解决具体问题,向常委会提出意见或其它建议并向代表大会和校方汇报。
北京大学艺术学院学生会选举章程
北京大学艺术学院学生会选举章程一、北京大学艺术学院主席团成员共四人,任期一年,由艺术学院全体本科生投票产生。
二、北京大学艺术学院全体本科生具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艺术学院学生会会员可以报名参选执委会主席团与常代表:(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三)从未受到学校处分;(四)以往从未被学生会认定为违纪,或被罢免所担任的学生会职务。
(五)所修专业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从未不及格,或虽不及格但经重修、重考及格;(六)所修全部课程(双学位、辅修课程不计)总绩点在3.0以上,且总绩点在本年级或专业排名前70%;(七)竞选候选人,需大学期间参与学生工作满一年;四、每位候选人需经抽签决定演讲顺序,进行三分钟演讲,并接受在场选举人至少两个问题的质询。
五、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
表示赞成,在候选人姓名下方的空格内划“○”;表示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右方的空格内划“X”;表示弃权的,在候选人姓名右方的空格内不做任何标记。
六、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以弃权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七、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应为四人,多于四人均为无效票。
收回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选举有效;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八、按照投票结果对候选人进行排序,得票数最多的前四名候选人成为下一任主席团成员。
若当年选举为等额选举,则进行信任投票,信任率大于或等于1/2则当选,小于1/2则重新进行选举。
九、主席团主席由新选举出的主席团成员组成评审组,相互投票产生。
十、所有选票在选举结束后装袋封存,交学院团委老师保管。
任何同学有权在两周内查看选票原件。
十一、本章程经团学联开会讨论有效。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会章程(2005年北京大学物理学院第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1年5月北京大学物理学院第十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本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会是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院党委的领导和院团委的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物理学院学生会由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常务代表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同学在校内外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物理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全体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物理学院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凡取得北京大学物理学院学籍的本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2010年10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2011年12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二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基本制度,保障会员的权利和学生会的民主,推进依章治会,根据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常务代表委员会的地位和功能】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是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常代会委员组成,代表学生会全体会员。
每届常代会的任期为两年,自学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学代会召开时止。
第二章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第三条【常代会会长团】常代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
会长、副会长从常代会委员中选举产生,组成常代会会长团。
常代会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常代会会长主持常代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每期常代会会长团的任期为一年,自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之日起,至下一次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之日止。
补选产生的会长团成员任期自当选之日起。
第四条【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辞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辞职的,应向常代会全体会议提出书面辞呈。
辞职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发布公报时起生效。
若由于紧急情况,常代会会长团辞职时将造成严重后果,则经常代会主任会议提议、常代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的,全体会议可将辞职搁置,待紧急情况消除后再予批准并发布公报。
在常代会全体会议就辞职发布公报之前,辞职者继续履行职责。
第五条【常代会会长团成员的自动卸职】常代会会长团成员丧失北京大学学籍或办理休学、停学的,视为自动卸职,由会长团向常代会主任会议通报,在主任会议向全校发布公告时生效。
第六条【常代会全体会议】常代会通过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学生代表大会和临时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提出有关学生会工作的提案;(二)解释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三)向学代会提出章程修正案;(四)制定、修改学生会基本条例;(五)选举和补选常代会会长、副会长;(六)在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选举执委会主席团;(七)在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缺任时进行补选;(八)根据常代会会长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职能部门负责人;(九)根据执委会主席团的提名,审议并任命执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十)罢免常代会会长团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十一)监督并考核执委会主席团和常代会、执委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十二)审议和批准常代会、执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十三)审议和批准学生会财务预算,审查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十四)审议学代会代表在学代会预备期间,经一名或一名以上常代会委员,或四名或四名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或附议,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未列入学代会议程的提案;(十五)审议常代会委员、常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常代会主任会议和执委会主席团就学生会工作提出的其他提案;(十六)在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和质询并成立相关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和质询中取得学生会的一切相关机构、个人的协助,并根据调查和质询的结果作出决议;(十七)决定学生会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04年第二十八次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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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选举组织条例(2010年3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选举制度和竞选行为,保障学生会会员的民主权利,保障学生会选举活动规范进行,根据《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举基本原则】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应遵循依章、民主、规范、公平、公开、廉洁的原则,接受校党委的领导与校团委的指导,并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条【应选职务与人数】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全部由会员担任,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二至三人,组成常代会会长团。
会长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人。
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组成执委会主席团。
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应为时任医学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四条【主持选举的机构】学生会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由现任常代会主任会议成员及现任执委会主席团成员组成。
选举委员会主任由现任常代会会长和执委会主席共同担任。
选举委员会委员参加选举的,自报名之时起自动退出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聘请学生会秘书长担任选举委员会秘书长,指导选举组织工作。
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务,执行与选举有关的学生会规章制度,制定选举的具体规则,确定选举的具体程序,负责候选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监督和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负责选举投票、计票事务,公布选举结果,处理针对候选人的举报。
选举委员会向常代会负责,受常代会监督。
选举委员会经常代会全体会议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决议成立,在成立之日向全校发布公告,宣布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制度、监督举报方式等选举基本事项。
选举委员会设立期间为选举期间,适用本条例关于选举制度和竞选活动规范的规定。
选举委员会确定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投票日期,并在成立后三日内向全体会员发布公告。
确定的选举日期应晚于选举委员会成立日期至少一个月。
选举委员会根据第三条规定和候选人数确定应选人数,并在选举投票前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应选人数的确定应以尽可能实行差额选举为原则。
选举委员会内部遵循民主集中的原则,日常工作时要进行充分的讨论。
行使职权时,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以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方式做出决定。
选举委员会遵循公开原则,以公示形式及时将与选举有关的一切重要情况向学生会全体会员公告,接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从学生会现有的职能部门不参加选举的会员中招募工作人员,处理委员会的事务性工作。
选举委员会在学生会换届或中期调整结束的当日向全校发布公告,宣布选举结果,并于公告发布时解散。
补选会长团成员和主席团成员时不设立选举委员会。
第二章候选人的产生第五条【参选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北京大学学生会会员,有资格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二)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三)自取得学籍以来,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75分对应的绩点值且排名处于所在院系或专业的前70%;(见条例解释)(四)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有过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含双学位课程、辅修课程)不及格;(五)自取得北大学籍以来从未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六)常代会会长团候选人必须在选举投票开始前具备常代会委员资格。
取得北大学籍的第一个学期有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或限选课不及格,后重修或重考及格的,不受前款第四项规定约束,不因此丧失参选资格。
第六条【选举报名】选举委员会自成立次日起一周内接受选举报名。
有意参加常代会会长团和执委会主席团选举的会员,可于选举公告发布以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方式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选,并提交个人简历、成绩单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供选举委员会进行审查。
选举委员会在报名结束后向全体会员公布报名结果及报名人基本情况。
第七条【报名人自律协定】选举委员会在报名截止后,召集全体报名人签署自律协定,承诺遵守纪律、公平竞争、文明参选、独立竞选。
第八条【候选人资格审查】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报名结束后进行资格审查,审查报名人是否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参选条件。
对于报名人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采取约请报名人谈话、向其周围师生调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对于报名人是否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三)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以审查相关书面证明材料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后须封存相关材料直至选举结束。
选举委员会以不符合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为由,决定不批准报名人获得候选人资格的,需进行投票,以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赞成通过决定。
候选人资格审查应当在选举投票前一周结束,应在选举投票前至少一周向全体会员公布资格审查结果,并公布资格审查报告。
第九条【候选人公示】通过候选人资格审查并签署报名人自律协定的选举报名人正式获得候选人资格。
选举委员会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将资格审查结果和候选人名单向全校公示至选举投票时止。
第十条【候选人、报名人渎职】选举期间,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根据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的规定被认定为渎职的,选举委员会应向全校进行公示,其参选资格自公示时起自动丧失,且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本次选举。
第三章竞选活动规范第十一条【选举的具体规则和程序】选举委员会在设立期间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次选举,且不与学生会章程和本条例相冲突的具体规则和程序。
第十二条【竞选经费】候选人、选举报名人应合法地自行筹集竞选经费,并将其用于正当的竞选活动。
学生会不向任何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竞选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竞选预算和决算】选举报名人在向选举委员会报名参加选举的同时,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其从报名参选之日起至选举投票前一日止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预算。
选举委员会应在报名结束后将报名人的预算向全校公示并备案。
候选人应在选举投票前一日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其从报名参选之日起至当日止用于选举活动的全部经费的决算。
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投票前将候选人预算和决算的情况向全体选举人报告,并向全校公示。
第十四条【竞选宣传和竞选材料】候选人应根据有关选举规则的规定,进行正当的竞选宣传,并按时向选举委员会提交展板、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
各个候选人的展板、会议宣传材料等竞选材料的前后顺序,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候选人抽签决定。
第十五条【选举的纪律】在选举期间,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出现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选举纪律:(一)通过伪造文件等手段隐瞒真相,骗取候选人资格的;(二)以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的;(三)以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进行贿赂,或以暴力、胁迫、欺骗等手段进行强迫,妨害选举委员会委员或其他选举工作人员正常行使职权的;(四)以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排除异己等非正当手段达到竞选目的的;(五)对其他候选人进行恶意人身伤害或以编造谣言、伪造证明等形式进行人身攻击的;(六)对于举报自己选举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七)严重滥用选举经费或挪用公款归个人竞选使用的;(八)违反选举制度,或不遵守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规则,情节严重的;(九)有损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损害其他候选人、选举报名人正当选举利益或违反公平竞争、文明参选原则等其他恶劣情形的。
第十六条【对候选人、报名人的举报】自选举报名人名单公布之日起至选举投票前一日止,任何学生会会员有权利就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不符合参选资格或违反选举纪律这两类问题向选举委员会匿名举报。
选举委员会应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十七条【对候选人、报名人的调查】选举委员会接到针对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的举报后,应当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说明情况。
选举委员会进行调查时,任何候选人、报名人、学生会工作人员、普通学生会会员都有义务配合调查,如实反映问题。
如果没有接到举报,选举委员会不得主动调查候选人或报名人违反纪律的问题,在候选人资格审查结束后不得主动调查候选人不符合参选资格的问题。
第十八条【对候选人、报名人违纪的处理】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的调查结束后,如认为有关候选人或报名人确有不当行为,但情节尚不严重,应对其进行警告。
选举委员会经过调查,如认为报名人确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或认为被举报的报名人确实不符合参选资格,可以决定不批准该报名人获得候选人资格,该报名人自当日起停止选举活动且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本次选举。
选举委员会经过调查,如认为被举报的候选人确实不符合参选资格,或有严重违纪行为,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可以提请常代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审议,并建议常代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常代会全体会议在听取选举委员会的意见和被举报的候选人申辩后,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可取消该候选人的参选资格。
被取消选举资格的候选人不得再次报名参加本次选举。
调查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可对被查出确有不当行为的选举人、学生会工作人员等当事人进行警告,或将其移交常代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对于选举人协助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违纪且情节严重的,选举委员会在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后,可提交常代会全体会议审议,经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后,可罢免该选举人的职务,且不再补选。
选举委员会应将调查和处理的情况及时向全校公示,并在选举投票和信任投票前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全体选举人及信任投票人。
第十九条【对选举委员会及其委员的监督】候选人、选举报名人或其他会员认为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或行为有误或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的,可以申请常代会监察委员会进行复议,监察委员会不得拒绝。
监察委员会在进行调查后,以投票表决、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维持、变更或撤销选举委员会的决定。
第二十条【选举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和监督】选举期间,选举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选举纪律:(一)参与或协助候选人或选举报名人从事违纪行为的;(二)接受候选人或报名人以金钱或者其他形式的物质利益进行贿赂的;(三)知晓候选人或报名人存在违纪或不符合参选资格条件的情况而隐瞒不报的;(四)利用职权对特定候选人或报名人进行偏袒或压制的;(五)妨害选举人或信任投票人自由行使投票权的;(六)隐瞒或拒不接受会员对候选人或报名人的举报,或利用职权打击、压制举报人,或违反保护举报人的义务的;(七)有其他损害选举的民主、公平、公开的行为,或行使职权时违反学生会相关规章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