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
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随着录音设备的普及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越来越多的被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官面前,对于如何采信该类证据日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按照案由为民事案由、法院层级为最高法院、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关键词为录音、搜索日期为2016年1月17日,共搜索出116件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该116件判例中,有下列29则判例对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应否采信及原因进行了较为详细分析论证。
本文通过对该29则判例中有关录音证据应否采信的理由进行整理,希望对法官采信该类证据提供参考,也为律师以及当事人采集和提供此类证据提供指引。
1.张增彬与顾秀兰、冯睿睿婚约财产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086号辽宁高院认为:张增彬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张增彬与冯睿睿婚姻出现矛盾,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张增彬一方秘密录制,张增彬一方的问话内容存在诱导,冯睿睿关于夫妻的感情矛盾所陈述的内容,并未直接回答张增彬所要证明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最高法院认为:张增彬虽然向抚顺中院提交了相关的录音证据,但其内容并不能证明顾秀兰、冯睿睿自认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2.朱以科等与重庆创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2)民再申字第324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朱以科以其与余代德、陈德清、徐东通话录音为证,拟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但由于余代德、创硕公司不予认可,且该通话录音内容不清晰,仅凭该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
3.张冠雄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318号最高法院认为,张冠雄为证明其主张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与惠泉公司部分领导的5份通话录音资料,但由于该5份通话录音资料所涉及的技术成果、技术合同等内容均为张冠雄在通话中自已陈述的,通话对方并未认可,张冠雄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张冠雄不能证明所主张的技术成果和技术合同真实存在并无不当。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共100条,对原规定保留11条,修改41条,新增47条)最高人民法院法语峰言5天前·时间: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30·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有关情况。
一、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审判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
其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公布实施,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切实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应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和我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小组”的安排,我们在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
历时四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
美国宪法判例(二)-美国部分
美国部分Atkins诉弗吉尼亚州案①案件编号:536 U. S. 304 (2002)判决日期:2002年6月20日关键词:死刑智障者残酷且非常之刑罚本件上诉人Daryl Renard Atkins因犯有绑架、武装抢劫及杀人罪而被弗吉尼亚州法院判处死刑。
1996年8月16日午夜,Atkins和William Jones持半自动手枪,劫持了Eric Nesbitt,逼他到自己的皮卡上的ATM取钱,皮卡上的镜头录下了当时取钱的镜头。
随后,又将他带到了僻静的场所,连续朝其射击8次,将其杀死。
在定罪阶段,二人相互作证,分别确认对方对案件所应负担的责任及相关的细节,但至于谁杀害了Nesbitt,二人均认为对方应当对此负责。
由于Jones的证词较Atkins的更具互相耦合性、可信性,最后陪审团采信了他的证词,并判定Atkins犯有杀人罪。
在量刑阶段上,有权机关进一步出具了被害人影响的证据并证明其他两个加重情节:将来的危险性(Future dangerousness)以及“犯罪行为的可耻性”(Vileness of the offense)。
为证明Atkins具有将来的危险性,有权机关证明其有重罪的前科,并同时出具了曾遭受其抢劫和攻击的四位证人的证言;为证明第二项加重情节,则出具了审判记录,其中包括死者尸体的照片以及验尸报告。
而被告则基于法医Evan Nelson提供的一项证进行抗辩。
Evan Nelson医生在审判前,对Atkins进行了一次检查,基于与认识Atkins 的人的会谈、学校和法庭的记录,以及一项标准的智力测试(Atkins得分为59),其认为Atkins患有“轻微的智障”。
尽管如此,陪审团最后判处Atkins死刑。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审判法院采用了一个具有误导的判决形式【257 Va. 160, 510 S. E. 2d 445 (1999)】,其不得不对此案进行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Nelson再次出庭作证。
证据采纳标准和规则
证据采纳标准和规则第⼋⼗五条 ⼈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逻辑推理和⽇常⽣活经验,对证据有⽆证明⼒和证明⼒⼤⼩独⽴进⾏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条当事⼈对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于⼝头遗嘱或赠与事实的证明,⼈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民法院结合当事⼈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七条审判⼈员对单⼀证据可以从下列⽅⾯进⾏审核认定: (⼀)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或者提供证据的⼈与当事⼈有⽆利害关系。
第⼋⼗⼋条审判⼈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进⾏综合审查判断。
第⼋⼗九条 当事⼈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的陈述;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所作的与其年龄、智⼒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 (三)与⼀⽅当事⼈或者其代理⼈有利害关系的证⼈陈述的证⾔;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数据; (五)⽆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第九⼗⼀条公⽂书证的制作者根据⽂书原件制作的载有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副本,与正本具有相同的证明⼒。
在国家机关存档的⽂件,其复制件、副本、节录本经档案部门或者制作原本的机关证明其内容与原本⼀致的,该复制件、副本、节录本具有与原本相同的证明⼒。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
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的超详细解析(附取证技巧)来源 / 法务之家一、录音证据的取证的司法解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曾经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重新规定了非法证据的确切含义,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对录音证据而言就是说,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录有他人隐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窃听取得的录音资料,仍然会被排除使用。
但是,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是有证明力的。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二、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不足。
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
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
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电话录音成为合法证据需要哪些要求
电话录⾳成为合法证据需要哪些要求现如今电话录⾳已经成为法庭上重要的证据之⼀,然⽽电话录⾳若要成为合法证据必须满⾜以下要求,接下来,店铺⼩编为⼤家进⾏相关知识的介绍。
⼀、录⾳对象必须是债务⼈或者是承担义务的⼀⽅只有债务⼈的讲话才能对他本⼈有约束⼒。
实践中有⼈不承认被录⾳⼈是他本⼈,这是应当及时申请进⾏,但鉴定费⽤由申请⼈先交付(费⽤通常按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通过法院判决通常由败诉⽅承担。
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者在电信或者移动公司登记的号码。
⼆、录⾳内容必须完整反应债权债务内容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如果是⽋款,那么录⾳应让债务⼈完整说出⽋钱的具体⾦额和来龙去脉,越详细越好。
三、电话录⾳应当真实完整录⾳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有些时候录⾳者会故意引导对⽅做出某些回答,之后进⾏技术剪辑,这种情况下证据⽆效。
四、电话录⾳取得⽅式应当合法《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以侵害他⼈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性规定的⽅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私⾃在他⼈住宅安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般会因侵犯公民住宅权⽽⽆效。
五、录⾳内容必须反映被录⾳⼈的真实意思表⽰即被录⾳者不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录⾳的,任何⾮法限制⼈⾝⾃由、绑架、威胁的⼿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效的,因此在录⾳时应当注意⾔⾏,谈话语⽓要尽量和善。
六、电话录⾳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笔或者⼿机录⾳后,存在录⾳笔或⼿机中的录⾳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录⾳证据如果对⽅有异议时,法院或鉴定机构会要求出⽰原始录⾳材料,否则录⾳作为证据的证明⼒会有问题。
另外,录⾳完毕后要整理成书⾯材料,并刻成光盘。
七、电话录⾳可以公证在公正员⾯前拨打电话并录⾳,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于⼀般证据。
证人制度
据笔者统计,在江西省九江市某县法院2005年所受理的561件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的案件39件,其中采信证人证言的3份,占7.7%;证人提供证言而未出庭的案件达173件,法官在对证言进行调查核实后采信的有9件,占7.3%,证人证言的采信率是超低的。
实践中法官的上述作法,实际上使证人证言这种证据形式仅停留在纸面的规定上,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其证据作用。
既不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又不利于当事人权利保护,对证人证言轻易排除的非理性做法,已构成了实体公正裁判的障碍。
英美证据法上的证人作证规则2009-9-1 11:59【大中小】【我要纠错】英美证据法对于证人资格、证人的作证能力和容许作证的范围、证言可信度的加强、证人可信度的检验以及交叉询问等事项,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范。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615条,基本上就是关于这些事项的规定。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了解英美在这方面的制度,既有助于了解我们自身,也有助于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
因此,本文以英美普通法为背景,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615条为线索,集中对证人作证的一般规则作一初步探索和评论,以期为我国证据立法提供借鉴。
一、证人资格与作证能力(一)证人资格1.证据规则对证人资格的一般规定普通法上存在许多证人被取消作证资格的情形。
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当事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证。
这一规则大约肇始于伊丽莎白时代,当时的理论认为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不足为信。
基于这一考虑,在刑事案件中,普通法在很长时间内都禁止被告人以自己的名义宣誓作证。
这些规则在19世纪被逐步取消。
[1]不过,因被定罪而取消作证资格的做法却一直延续到20世纪——田纳西州直到1953年才废除因被定罪而取消作证资格的做法。
因曾经作伪证被定罪而取消作证资格的做法则在美国的很多州一直延续至今。
在美国联邦制定法上,所有取消作证资格的做法都被废除。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601条规定:除非本规则另有规定,任何人均有资格作证。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种:(⼀)书证。
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
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
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
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标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录音作为证据必符合哪些要求?解读
录音作为证据必符合哪些要求?生活中,人们往往在发生纠纷后,才意识到当时的情况无法保存和还原;也往往在需要维护权益时,才发现自己面临证据上的欠缺——口说无凭。
因此,录音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必须是现场录音,尤其是为了还原事实而在事后制作的录音发挥证据效力,还有许多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一、录音需要特殊的要求1、最好选用录音笔。
采集录音证据需要选用一款合适的录音设备。
录音笔录音的效果清晰,杂音很小,而且录音隐蔽,容易存储和转移。
只有清晰的语音,才能真正起到证明的作用。
如果录音效果不佳,或者有个别字词甚至句子听不清楚,就会使得这份重要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2、录音的各方当事人身份在录音中应有所体现,因为只有主体先确定下来,才谈得上通过录音证明双方存在着什么关系,发生了何事。
否则连对方的身份都没搞清楚,录的音自然也毫无用处;3、录音的时间在录音中也要有所体现,不一定必须在录音中说得非常清楚,但至少应该能够听出大约的时间,或者是能够通过逻辑推断出时间,或者能够根据录音的内容排出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4、要引导对方多说“有用”的话。
不要在录音中说一些无关紧要的事情。
录音的目的就是为了补正欠缺的证据或者事实,所以录音前应该整理好应该要对方说些什么,承认什么,答辩什么,必要时书面罗列下来以免遗漏。
根据这样的目标制定适当的问题向对方发问,引对方入正题,从而得到你所需要的回答。
5、要让对方多说话。
不能忘记了自己是在录音以及录音的目的,结果录完了再听才发现录的音根本派不上用场,因为对方没说几句有用的话,都是自己在说。
6、录音的原件要保存好,切勿修改、剪辑和移动存储。
不可忽略了法律的规定,音频文件在移动过程中经过了剪切、粘贴后就不是原件了,即使再挪回去也不能变回原件。
那么原件在法律上的意义何在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可以看出,原件在民事诉讼当中相当重要,原件只能有一个,而复制件可以有很多个,要多少有多少,所以保证录音证据的原始性极为重要!7、录音证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2019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全文+解读+新旧对照)
2019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发布(全文+解读+新旧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2•【文号】法释〔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已于2017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5号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庭安装使用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系统。
第三条庭审录音录像应当自宣布开庭时开始,至闭庭时结束。
除下列情形外,庭审录音录像不得人为中断:(一)休庭;(二)公开庭审中的不公开举证、质证活动;(三)不宜录制的调解活动。
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对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等情况进行记录并附卷。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和完整。
因设备故障或技术原因导致录音录像不真实、不完整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审核签字后附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在线或离线存储、备份庭审录音录像。
因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录音录像,应当一并存储。
庭审录音录像的归档,按照人民法院电子诉讼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鉴定意见认证方法汇总(1997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判例:鉴定意见认证方法汇总(1997阅读提示: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以其专业知识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鉴定结论属于诉讼证据种类之一,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属于审理法院认证范畴。
由于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的个人认识和判断,不仅受到仪器设备、鉴定方法以及实验室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制约,也会受到司法鉴定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因此,鉴定程序、鉴定人员资质以及鉴定意见的结论直接影响到该意见能否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民事案件中涉及与鉴定有关判例的检索,共检索到146件相关判例。
小编在该146件判例中,查找到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有争议并且生效判决对于有争议的鉴定意见有较为充分论证的判例共有以下18则。
本文通过对该18则判例中有关鉴定意见应否采信的理由进行整理,希望对法官采信该类证据提供参考,也为律师以及当事人采集和提供此类证据提供指引。
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一是本文所列判例未能提供公报具体的年份与期次,如需要引用年份与期次请自行查找;二是本文不对判例论述内容总结裁判要旨,请读者自行斟酌判例所体现的价值。
1.孙卫与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审结日期:2014.07.15)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尽管审计报告系百川公司单方委托,但在法律并未完全禁止单方委托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使用情况下,孙卫作为对方当事人在刑事庭审中最终接受了报告,应认定报告可作为损失计算的依据。
孙卫要求对审计报告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足以反驳审计报告的证据,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2.高子玉诉南京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13.11.15)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高子玉主张的护理费,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雇佣了护工进行护理,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的护理期限为伤后120天,一审法院酌定参照当地护工一般报酬标准每天100元计算,该项费用为12 000元。
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视听资料的证明力如何
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视听资料的证明⼒如何视听资料是⾮常重要的证据之⼀,特别是现在⼿持智能设备是⾮常普及的,⼤⼤⽅便了证据的收集,法院采信视听证据时,需要进⾏真伪的鉴别,那么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视听资料的证明⼒如何?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1、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制作情况⾸先,要由录⾳⼈和录像⼈证明录⾳和录像的时间、地点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录制的声⾳和图像等;其次,如果录⾳和录像经过复制,还应由复制⼈证明在复制时⽆剪辑增减录⾳和录像的情况;再次,应由民事当事⼈和刑事被告⼈辨别是否是⾃⼰的声⾳和图像。
例如,可采⽤声纹鉴定等⽅法鉴定声⾳。
2、必须审查视听资料内容的真伪要确认视听资料有⽆证明⼒,关键在于确认其内容的真伪。
例如,可以通过慢速播放的⽅法,鉴别是否有消磁和剪辑的情况;通过⾼分辨仪的鉴别,可以审查所录制的声⾳有⽆伪造情况;最后,还可以对磁带进⾏检查,查看有⽆剪辑的痕迹。
3、必须把视听资料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同检验其他诉讼证据⼀样,也要运⽤案件中的其他证据与视听资料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刑事被告⼈的供述和辩解、被害⼈的陈述、民事当事⼈的陈述相印证;把视听资料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相印证。
如相⼀致要说明相⼀致的理由;如果出现⽭盾,就应分析⽭盾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盾的办法。
⼆、视听资料的证明⼒如何视听资料是证据的⼀种,⼜称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响、图像等⽅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
视听资料⼀般可分为三种类型:1、视觉资料,也称⽆声录像资料,包括图⽚、摄影胶卷、幻灯⽚、投影⽚、⽆声录像带、⽆声影⽚、视听资料⽆声机读件等。
2、听觉资料,也称录⾳资料,包括唱⽚、录⾳带等。
3、声像资料,也称⾳像资料或⾳形资料,包括电影⽚、电视⽚、录⾳录像⽚、声像光盘等。
在诉讼法中所说的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响、数据和有形⽂字资料反映出来的,可以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种客观证据。
最新证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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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新规证据新规| 民事诉讼中证据新规操作指南(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篇)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证据新规》,较2008年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8〕19号),有大幅修改。
《证据新规》中关于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方面完善了调查收集证明的范围,新增了鉴定证据获取规则,证据保全申请、担保、赔偿、管辖以及鉴定人、鉴定证据、鉴定费用和书证规则等重要内容。
具体如下:第二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旧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
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
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一条修改)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旧规第二十二条修改)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新增条文)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民法典对证据的采信规则
民法典对证据的采信规则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2017年中国全面实施了全面的民法典,该法典被认为是我国现代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民法典对于各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对于证据的采信规则。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证据的采信进行探讨,并介绍其中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证据的定义和种类在陈述民法典对证据的采信规则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证据以及证据的种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材料,它是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提供的一种证明手段。
而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
直接证据是指直接证明被证明事实成立的证据,例如当事人的口供、书面文件、物证等等。
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引用等方式间接地证明事实成立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二、民法典对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在处理涉及争议事实的案件时,法官必须根据民法典对证据采信的规则进行判断和决策。
民法典对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法性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证据必须是合法获取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合法的证据才能够被采信和使用。
2.真实性原则:民法典要求证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即能够客观地反映事实,不得有虚假、伪造或者失实的情况。
法官在采信证据时要进行审查和辨别,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3.公正性原则:民法典强调证据的采信应该注重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该公正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不偏不倚地评估和采信证据,确保公正的司法决策。
4.全面性原则:民法典对证据采信的规则强调要全面地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法官不仅要关注直接证据,还应该注意间接证据和可能的其他证据,确保对案件的全面了解和公正判断。
三、民法典对特定证据的采信规则除了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外,民法典还特别针对某些特殊类型的证据做出了采信规则的具体规定。
以下是其中的几个例子:1.书面证据:根据民法典规定,书面证据在没有证人或者物证的情况下,具有推定真实性的效力。
司法机关采信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机关采信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信工作,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和采信的活动。
第三条采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采信原则:采信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
(二)客观公正原则:采信证据应当客观、公正,不得主观臆断。
(三)全面审查原则:采信证据应当全面审查,不得片面采信。
(四)独立审查原则:采信证据应当独立审查,不得受外界干预。
二、证据审查第四条证据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据的合法性:审查证据的来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证据的真实性: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篡改等情况。
(三)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四)证据的充分性:审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第五条证据审查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查阅证据材料:对证据的原件、复印件、复制件等进行查阅。
(二)询问证人:对证人进行询问,了解证言的真实性。
(三)鉴定:对需要鉴定的证据,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
(四)勘验:对需要勘验的现场、物品等进行勘验。
三、证据认定第六条证据认定应当根据以下标准:(一)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形式、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证据的真实性:证据内容真实,无伪造、篡改等情况。
(三)证据的关联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四)证据的充分性:证据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第七条证据认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证据提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提出证据。
(二)证据审查:司法机关对证据进行审查。
(三)证据认定:司法机关根据审查结果,对证据进行认定。
四、证据采信第八条证据采信应当根据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采信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真实性原则:采信证据应当真实可靠。
(三)关联性原则:采信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
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一、实事求是的规则;二、惟一性的规则;三、疑案从无的规则;四、其他规则:(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证据是诉讼过程中必不可少得,法院对证据的采信极其重视。
为保证公正公平公开合法,证据的采信需要遵循一些规则。
不符合规则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信。
那么,▲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下文是关于证据采信规则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实事求是的规则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②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③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二、惟一性的规则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三、疑案从无的规则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
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达不到证明标准,就必须转化为"无罪的判定"。
实行疑案从无的证据采信规则的指导意义在于:①当证据与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时,应当采取疑案从无的原则,存疑不起诉。
②当证据采信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仍然要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定罪量刑。
▲四、其他规则▲(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
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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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录音:https://最高法院判例:对录音证据的采信规则随着录音设备的普及以及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越来越多的被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到法官面前,对于如何采信该类证据日益成为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按照案由为民事案由、法院层级为最高法院、案件类型为民事案件、关键词为录音、搜索日期为2016年1月17日,共搜索出116件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法院该116件判例中,有下列29则判例对未经他人同意的录音证据应否采信及原因进行了较为详细分析论证。
本文通过对该29则判例中有关录音证据应否采信的理由进行整理,希望对法官采信该类证据提供参考,也为律师以及当事人采集和提供此类证据提供指引。
1.张增彬与顾秀兰、冯睿睿婚约财产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1086号辽宁高院认为:张增彬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系张增彬与冯睿睿婚姻出现矛盾,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由张增彬一方秘密录制,张增彬一方的问话内容存在诱导,冯睿睿关于夫妻的感情矛盾所陈述的内容,并未直接回答张增彬所要证明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最高法院认为:张增彬虽然向抚顺中院提交了相关的录音证据,但其内容并不能证明顾秀兰、冯睿睿自认了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事实。
2.朱以科等与重庆创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2012)民再申字第324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朱以科以其与余代德、陈德清、徐东通话录音为证,拟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但由于余代德、创硕公司不予认可,且该通话录音内容不清晰,仅凭该通话录音不能证明双方有未结算工程。
3.张冠雄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等技术合同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318号最高法院认为,张冠雄为证明其主张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与惠泉公司部分领导的5份通话录音资料,但由于该5份通话录音资料所涉及的技术成果、技术合同等内容均为张冠雄在通话中自已陈述的,通话对方并未认可,张冠雄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张冠雄不能证明所主张的技术成果和技术合同真实存在并无不当。
4.林银跃与苏文庙,林亚文合伙协议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1202号公证录音:https://最高法院认为,申请再审期间,林银跃提供其与苏文庙之间的录音资料作为新证据,证明合伙关系形成于苏文庙和林亚文之间,其并非合伙关系的当事人。
经审查,此录音资料在二审庭审结束前即已形成,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再审期间的新证据。
故,本院对此份证据效力不予评判。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怀柔支行与北京怀柔望怀建筑工程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民再申字第111号最高法院认为,望怀公司提供了怀柔建行信贷员刘兴元、马少平的谈话录音,证明怀柔建行找望怀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合同内容是空白的。
该两位信贷员作为具体经办人,其谈话录音内容是客观真实的,进一步反映出怀柔建行未按照常规签订《保证合同》的事实。
关于望怀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的效力问题。
原一、二审判决对于望怀公司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认定,主要是基于双方提供的《保证合同》和《保证意向书》以及新星电器厂的证言作出的,而其他视听资料证据只是进一步增强了已有证据的证明力。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望怀公司提供的录音并不能认定为非法证据。
虽不能据此认定望怀公司关于《保证合同》为空白合同的主张成立,但可以佐证其不知道担保款项用途为"借新还旧"的事实。
6.杨某与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689号最高法院认为,杨某申请再审提交的第五组新证据对话录音(抄写)证据材料在本案一、二审程序中提交过,该证据系杨某单方制作,其内容不包含借款转贷的情况,且庭审质证中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与杨某通话的杨进当时已调离某分社,故该份证据不能证明转贷事实存在。
7.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与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等赔偿损失及返还期货保证金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04号最高法院认为,经本院再审庭审质证,交易市场、结算公司对大江南公司提交的光盘所记录谈话事实的真实性没有疑义,亦没有证据证明大江南公司在取得上述证据时采用了强制等非法手段。
其虽对大江南公司整理的《谈话录音录像记录》文稿内容有异议,但没有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七十条相关规定,本院对该光盘记录的谈话事实及《谈话录音录像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公证录音:https://8.李生堂与白正祥等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案(2013)民提字第23号最高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李生堂提交了一份其与白正祥之间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白正祥虽然主张该录音证据内容有疑点、不能作为判断两人实际通话内容的根据,但一审质证时其认可该录音是其本人的声音,原审期间其对存在通话的事实及录音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不予采信该份录音证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9.四川航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825号最高法院认为,航建公司主张返还其进场时交纳的200000元履约保证金以及代付的30000元模板定金,仅有通话录音为证。
中铁二十四局质证认为不能确定通话人、通话时间及内容,且无其他书面证据加以佐证,对该视听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一、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支持,并无不妥。
10.承德市华联山庄休闲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与承德市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689号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四份录音证据是否构成再审新证据的问题。
华联山庄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四份录音证据系其单方制作的录音书面记录,无视听资料与之佐证,金汇公司不予认可。
上述录音证据分别形成于金汇公司起诉前和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后、二审庭审前,属于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未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
作为录音制作人的华联山庄公司不可能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才发现上述证据,也无合理理由认定该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上述证据。
因此,华联山庄公司提交的四份录音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解释)第十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不构成再审新证据。
11.陈刊等与陈泰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805号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公证录音:https://其证明力。
本案中,对陈刊、融和公司提交的录音录像资料,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受其委托,作出一份桂公明司鉴声像字[2012]第007号检验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数码录音笔上时间长度为22分16秒的音频文件内容没有经过剪辑;送检的钥匙数码录像机上的音视频文件内容没有经过剪辑;送检数码录音笔上时间长度为22分16秒的音频文件内两名女性对话录音材料中其中一女性的语音与送检的钥匙数码录像机上视频文件内其中一女性的语音(邓庆逸)相一致。
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该资料系陈刊、融和公司私自录音录像而成。
且录音录像资料中的对话虽有提及"借款"、"付息"等有关词句,但并不能完整地反映本案2120万元欠款系由多少或者全部由高额利息形成,陈刊、融和公司又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二审判决未予采纳亦正确。
12.乾安东方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王龙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529号最高法院认为,关于山东恒泰录音录像证据能否采信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山东恒泰提供的录音录像虽未经过被摄录人员许可,但该录音录像的方法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内容未侵犯他人隐私、人身、人格等权利,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而且该份证据经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未发现检材经过剪辑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该份证据具有相应证明力,二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13.鱼台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永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708号最高法院认为,张印波的录音证言在鱼台信用社起诉宏翔公司一案中鱼台信用社就已向法庭提交过,在该案二审调查笔录中张印波对于录音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并且,对于录音的制作时间,一审法院对鱼台信用社参与录音人员闫红军、唐忠进行了调查,两人均证明对张印波所作的录音时间为2007年6月。
而从录音内容看,张印波确有对讼争债权予以承认的表示,故应认定讼争债权的诉讼时效因此而发生中断,从2007年6月重新起算。
综上,宏翔公司关于对张印波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该录音的发生时间无法确定等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14.周斌妹与李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2072号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周斌于2009年7月3日、2009年7月4日出具的2张收条,周斌在手机公证录音:https://录音中承认其欠李英580万元的事实,周斌于2011年11月1日出具的说明、于2012年3月9日出具的欠条载明周斌所借款项及偿还利息的事实,可以认定周斌已经收到李英的580万元借款。
15.黄道吉与山东华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2035号最高法院认为黄道吉主张借款约定1分利息的主要依据是录音证据。
由于该录音并未得到华通公司同意,华通公司也不认可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黄道吉的该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16.西藏四方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与拉萨食酷餐饮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2014)民申字第205号最高法院认为,食城经理苏向红向四方公司人员次曲递交营业报表的录音表明,四方公司拒绝接收报表,欲按照平方米计价;同时证明食酷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昆也向四方公司邮寄过相关报表,目的是双方按约计算租金,但四方公司并未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