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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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追溯制度

进口肉类追溯制度

进口肉类追溯制度在全球化时代,进口肉类成为了人们餐桌上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进口肉类贸易的增加,食品安全问题也逐渐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各国纷纷建立起了进口肉类追溯制度。

进口肉类追溯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追踪肉类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具体来说,进口肉类追溯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产环节追溯:进口肉类追溯制度要求生产企业对肉类产品的来源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养殖场的名称、地址、规模以及使用的饲料等信息。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疫情爆发时,能够快速找到源头。

2. 加工环节追溯:进口肉类追溯制度要求加工企业对肉类产品的加工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杀伤和处理方式、温度控制等信息。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肉类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不受到污染或变质。

3. 运输环节追溯:进口肉类追溯制度要求运输企业对肉类产品的运输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运输工具的条件、运输时间和路线等信息。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肉类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到污染或变质。

4. 销售环节追溯:进口肉类追溯制度要求销售企业对肉类产品的销售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地点和销售时间等信息。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召回问题产品,并追踪到受影响的消费者。

进口肉类追溯制度的实施对于各方都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通过追溯制度,他们可以了解到所购买的肉类产品的真实来源和质量信息,从而可以做出更加明智的消费决策。

其次,对于生产企业来说,追溯制度的实施可以强化其责任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从而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最后,对于监管机构来说,追溯制度可以提供数据支持,帮助他们更好地监管和管理进口肉类市场。

然而,进口肉类追溯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不同国家的追溯制度标准和要求可能存在差异,需要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和协调来解决。

其次,追溯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建立和维护,对于一些资源有限的国家来说可能会面临困难。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8

附件3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第四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肉类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肉类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检验检疫第七条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海关总署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肉类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推荐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大家分享。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职责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立和执行以下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经营安全。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索证档案,不从无合格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不理解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经销三无(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食品和过期变质等违法食品,保证所售食品质量安全。

本单位采购食品,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一票通”进货凭证。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时,应当向购货者带给“一票通”销货凭证。

要按工商部门要求,收集规范“一票通”凭证作为食品进(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资料。

妥善保管书式台帐档案,条件允许状况下,建立电子台帐,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务必有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从业人员患上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开原岗位。

病愈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重新上岗。

2、从业人员务必持续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指甲、不染指甲油、不戴金银首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勤洗被褥、勤换工作衣帽。

3、从业人员进入经营场所前务必清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农产品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进口农产品的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进口到我国的农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水果、蔬菜、谷物、油籽、肉类、乳制品等。

二、责任主体1. 进口商:负责确保进口农产品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法规要求。

2. 监管部门:负责对进口农产品进行监管、检查和必要的检测。

三、进口前准备1. 市场调研:进口商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目标市场的农产品种类、质量标准和法规要求。

2. 供应商选择:选择信誉良好、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国外供应商。

3. 合同与协议:与供应商签订明确的合同和协议,规定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安全要求、检验标准等。

四、进口流程管理1. 进口许可:进口商需获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2. 申报与审批:按照规定向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获得审批。

3. 检验检疫:农产品到达我国后,需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查和必要的检测。

五、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1. 质量标准:进口农产品应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 风险评估:对进口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农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

3. 追溯体系:建立完善的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六、应急处理与事故应对1. 应急预案:制定农产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 事故报告: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报告监管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

七、培训与宣传1. 定期培训:对进口商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和操作流程的培训。

2. 公众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宣传农产品进口食品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八、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1. 监督检查:监管部门定期对进口农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 违规处理: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由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制定和调整。

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进口肉类安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确保进口肉类的安全性和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进口肉类的安全准入1. 进口肉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相关部门的准入审核后方可进口。

2. 进口肉类必须具备进口国家或地区的合法生产许可证,并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3. 进口肉类必须携带完整、准确的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进口肉类的生产与贮存1. 进口肉类必须在合法生产企业生产,具备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

2. 进口肉类的生产和贮存环境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确保肉类的安全性和卫生。

3. 进口肉类的贮存期限必须在允许的范围内,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进口肉类的运输与配送1. 进口肉类的运输必须选择合法、专业的运输企业,并配备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

2. 进口肉类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肉类的安全性和卫生,防止任何可能的污染和损坏。

3. 进口肉类的配送环节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肉类的安全性和质量。

第五章进口肉类的检验与检测1. 进口肉类必须按照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验和检测。

2. 进口肉类必须在合法、专业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和检测,确保肉类的安全性和质量。

3. 进口肉类的检验和检测结果必须真实、准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记录和报告。

第六章风险监测与预警1. 进口肉类必须进行风险监测和预警,发现任何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2. 进口肉类的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确保及时有效的应对风险事件。

第七章处理不合格进口肉类的程序1. 对于检验和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进口肉类,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 处理程序包括停止销售、召回产品、处罚相关企业等,确保不合格的肉类不进入市场。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1. 进口肉类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试题]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试题]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试题]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保证进口肉类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控制进口肉类产品质量,防止出现不合格产品。

2. 适用范围:用于我司运输、检验、贮存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3. 部门职责:业务部门负责运输、检验、贮存等各环节的产品质量检验,负责产品出入库管理,产品质量随时抽检、不合格品标识、隔离、退货。

4. 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4(1 将进口肉类产品贮存在由各直属局依照《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6号令)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存放冷库中。

未经注册的存放冷库不得存放进口肉类产品。

4(2 进境肉类产品必须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口岸入境,按规定报检。

未经口岸或指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指定注册存放冷库。

4(3 进口产品外包装发布清洁、坚固、干燥、无毒、无霉、无异味,外包装上须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

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

按规定随机抽取进口肉类产品数件,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有毛污、血污、粪污。

有无出现淤血、淤血面积大小及其所占抽样的比例。

有无出血、炎症、脓肿、水疱结痂、结节性病灶等疾病的病变。

有无硬杆毛,每10公斤产品中的硬杆毛数量是否超出规定要求。

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是否有其他动物尸体、寄生虫、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

4(4 检验品种规格是否与合同等单证或标准相符,包装外标记是否与内容物一致。

须实验室检测的,按规定抽样送检。

肉类产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doc

肉类产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doc

肉类产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4 肉类产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为掌握进口肉类产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肉类产品的可追溯性,加强肉类产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肉类产品进口记录(一)对于各批次的进口肉类产品据需要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进口肉类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二)质检部需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境外付汇凭证、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并由专人保管。

(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1.质检部负责收集进口记录及单据,按进口合同编号顺序逐一归档,保证进口报检清关整套单证完整性。

2.记录的保存实行专人、专柜保管,如需查阅,查阅人须在查阅前办理登记,查阅后要及时送还,并在有关记录上签字。

进口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二、进口肉类产品销售记录(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一)销售记录的内容包括下列信息:销售日期、食品名称、规格、数量、重量、生产日期及批号、购货人/单位、购货人/使用人地址及电话、出库单号、食品召回后处理方式。

(二)销售单据的填写要求如下:1. 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详尽,不得用铅笔填写。

2. 填写及时,准确,不得提前或错后填写。

3. 不得随意撕毁或任意涂改,确实需要更改时,需在错处划一横线后,在其旁边重写,签上姓名,日期并盖章。

4. 签名(盖章)须填全名,不得只写姓氏,印章须清晰可辨。

(三)记录的收集及保存1、销售部门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收集销售记录及单据,一般每月收集一次,并与收发货台帐进行核对,不得有误。

进口肉类收货人安全制度范本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进口肉类收货人安全制度范本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进口肉类收货人安全制度范本含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管理制度进口肉类收货人安全制度范本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进口肉类收货人操作行为,确保进口肉类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口肉类收货人。

三、管理制度1.肉类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1)收货人应当建立完整的进口肉类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品种、数量、生产企业负责人、进口日期、关区检验机构检验情况、发货情况、到货情况等,并应当保存相关凭证。

(2)收货人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管理制度,对所有销售的肉类进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并应当保存相关凭证。

(3)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存储管理制度,对肉类的存储时间、存储位置、存储环境进行记录,并应当保存相关凭证。

2.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1)收货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不合格产品追溯制度,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当及时追溯,查明不合格原因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2)从销售渠道收回不合格产品,不得向其他消费者销售;对于已经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应当立即进行回收。

(3)建立相应的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

3.收货人人员岗位责任制度(1)收货人所有人员应当按照分工岗位履行相应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收货人人员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保证操作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收货人人员应当对肉类的种类、质量等进行认真细致的检验,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理。

4.肉类检验机制(1)收货人应当与关区检验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定期接受检验机构的检验,并保存相关检验报告。

(2)收货人应当建立自我检验机制,定期对入库肉类进行自检,检查肉类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5.培训和教育制度(1)收货人应当持续加强肉类食品安全意识,开展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2)收货人应当根据业务特点定期组织相关的工作培训,提高员工对肉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理解和掌握。

最新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最新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食品的生产和出口第五条进口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出口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注册,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进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食品出口备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载明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进口商名称和地址、检验检疫标志等信息。

第三章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第九条进口食品应当由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条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对首次进口的食品实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按照风险分类管理原则,根据食品的种类、来源国家(地区)、生产加工工艺等因素,确定检验检疫的频次、项目和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口;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部门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

第四章进口食品的销售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进口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核实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中文标签等相关资料,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四条进口食品的销售商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追溯制度,记录进口食品的来源、销售去向等信息,确保食品可追溯。

第十五条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抽检、风险评估等工作。

进口肉管理制度

进口肉管理制度

进口肉管理制度一、政策法规1.外国动物卫生标准认证中国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严格的标准认证制度,要求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标准必须符合中国相关的法规要求。

出口国必须通过中国官方机构的审核认证,取得认证证书并列入中国官方认证的动物卫生标准名录,才被允许出口肉类产品到中国。

2.检疫监管中国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严格的检疫监管,在国外工厂的生产线上对肉类产品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质量问题,即对其进行退回或销毁处理。

同时,中国海关还会对进口肉类产品进行抽检,确保肉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声明和标签进口肉类产品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标注清晰的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产品批号等信息。

产品标签上也必须标注相关的检疫证书编号和合格证书编号。

4.政策宣传政府将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对国际贸易中的肉类产品进口管理制度进行宣传。

向广大消费者介绍我国对肉类产品进口实施的规范和标准,提高消费者对进口肉类产品的知晓度和安全意识。

二、监管措施1.建立健全的监管机构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的肉类产品进口监管机构,加强对进口肉类产品的监督管理,包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职能部门,确保监管制度的有效实施。

2.加强进口环节监管对进口肉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严格的准入审查,加强对进口肉制品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工艺、原料来源等方面的监管,确保生产标准符合中国的要求。

3.加强进口产品检验加强对进口肉制品产品的抽查和质量检验工作,对于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进口,同时将对重复出现问题的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再次进口。

4.加强信息交流要求进口商定期向中国相关部门提交进口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信息,确保进口肉类产品的质量并及时了解产品的风险情况。

三、质量检测1.物理检测对进口肉类产品进行外观、气味、色泽、质地等方面的检测,确保产品外观无异味,色泽自然,质地均匀。

2.化验检测对肉类产品进行化学成分、营养成分、添加剂等方面的检测,确保产品中不含有违禁物质和激素等添加剂。

进境肉类监管场地管理制度

进境肉类监管场地管理制度

进境肉类监管场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进境肉类的监管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提高进境肉类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机构进境肉类监管场地的管理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具体实施由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及相关部门负责。

三、监管场地范围监管场地分为3类,分别是一次检验场地、隔离场地和检疫场地。

一次检验场地用于对进口肉类进行初步检验,隔离场地用于对初步检验合格的肉类进行隔离观察,检疫场地用于对隔离观察合格的肉类进行检疫处理。

四、场地条件1. 一次检验场地:应设有充足的空间和专用设施,确保检验人员能够进行充分的检验工作。

2. 隔离场地:应设有独立的空间和设施,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和通风条件,确保肉类的安全存放和观察。

3. 检疫场地:应设有密封的空间和设施,确保检疫工作的安全进行。

五、人员配备1. 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方可从事进口肉类的检验工作。

2. 监督人员:对场地的管理及肉类的检验过程进行监督,并负责记录和报告相关情况。

3. 相关人员:包括清洁工、仓储人员等,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场地的清洁和肉类的安全。

六、场地管理1. 一次检验场地的管理: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隔离场地的管理:应保持场地的整洁和肉类的安全,定期对肉类进行观察和检查,确保肉类的质量和安全。

3. 检疫场地的管理:应严格按照检疫规程进行工作,确保所有的肉类在检疫场地内得到妥善处理。

七、卫生和安全1. 场地的卫生:应保持场地的卫生和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和清理,确保肉类处于安全的环境中。

2. 场地的安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场地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完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3. 肉类的安全:应确保肉类在整个监管过程中不受到污染和损坏,可以追溯到来源和去向。

八、记录和报告1. 记录:应对场地的管理和肉类的检验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检验结果、隔离观察记录、检疫处理记录等。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肉类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肉类食品准入第五条海关总署对向我国境内出口肉类及其产品的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和审查,对外公布《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以下简称《准入目录》)。

只有在该《准入目录》内的风险可控的肉类才准予进口。

第六条进口肉类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出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的要求,并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审核检查。

第七条进口肉类食品的出口商或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出口商或代理商信息。

第三章进口肉类食品检验检疫第八条进口肉类食品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应当随附国外官方检验检疫证书,证书上应注明肉类及其产品的生产注册厂号、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温度、批次号等必要信息,并保证相关产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

第九条进口肉类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疫审批,未经检疫审批或者检疫审批不合格的肉类食品不得进口。

第十条进口肉类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应当遵循全程控制的原则,包括对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检验检疫。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进口肉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口肉类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和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肉类食品进行抽检,并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第十三条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肉类食品,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法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并及时通报海关总署。

肉类食品进口管理制度

肉类食品进口管理制度

肉类食品进口管理制度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贸易和食品流通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一种重要的食品,肉类食品的进口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

而对肉类食品进口的管理制度,不仅涉及食品安全、农业和畜牧业发展,还关乎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本文将就肉类食品进口管理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

一、肉类食品进口的背景及意义肉类食品是人们饮食中重要的营养来源,而其进口更是各国人民多样化饮食文化的一个体现。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和发展,各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提高,肉类食品的进口量也在逐年增加。

对于进口国来说,肉类食品的进口不仅能丰富本国人民的饮食文化,还能满足部分国内需求,同时也为本国经济带来了一定的外汇收入。

而对于出口国来说,肉类食品的出口也是其经济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能促进其畜牧业和食品加工业的发展。

但是,肉类食品的进口也伴随着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畜牧业发展水平和监管制度差异较大,而且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食品安全管理不严格、法规不完善、技术水平落后等问题,加之肉类食品在生产、运输和储藏过程中易受到污染,因此进口的肉类食品可能存在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

因此,加强对肉类食品进口的管理,加强对进口肉类食品的检验和监管,提高进口肉类食品的安全质量,已成为各国政府和监管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

只有加强对肉类食品进口的管理制度,保证进口肉类食品的安全和质量,才能有效防范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维护国内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二、肉类食品进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1. 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通常都会有关于食品安全和食品流通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定肉类食品的进口程序、监管要求和质量标准等。

同时,还会对进口肉类食品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相关的要求和管理措施。

在制定和修订肉类食品进口管理的法律法规时,各国通常会充分考虑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国际贸易规则以及国内食品安全监管和生产要求等因素。

建立和完善进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机制

建立和完善进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机制

检 疫报告 , 符合人身安 全 、 健 康和环境 的则 允许生产 、 加工 、
【 2 】黄昕. 最新进境 肉类产品检疫检疫管 理规定 [ J J . 中国牧业通讯 ,
2 0 0 4 ( 1 2 ) .
[ 3 】聂晨 , 等. 我 国进境 肉类产品准入制度发展历程浅析f J 1 . 中国牧业
度记 录是否符合 肉类保鲜要求 。
1 . 国家 、 生产企业名称 、 标 志等信息 , 检验检疫时须核对是否 与实物相符 。
1 . 4 查验 包装 根据国家颁布 的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 严格检 根据食 品安全 国家标
品。
4 . 3 检验 审单严格 把关
4 . 4 壹验 力度 须加 强
核对货 主提 供的检验单 与检验检
为 了防止疫 区肉类食 品通 过更换包
疫部 门留档时的检验单是否相符一致 , 严格核实进 口数量 。
装、 夹带等途径人境 , 必须加强查验力度。如此一来有效 的保
1 . 2 检查运输工具
在检 验检疫过程 中一经发
现不合格 肉类食 品的企业上报给国家质检 总局报备 。同时在 检验检疫的过程 中进行 电子监控 , 包括卸货 、 存放 、 使用等 。
猪、 狗等通 过对其宰杀 制成 的冷藏 肉、 肉块 、 肉片等 , 还包括 可食用 动物 的内脏 、 头、 尾、 蹄等组织 。肉类产品还包括禽畜 类 动物生制 品 , 例如熏 肉 、 腌 肉等 , 但 不包括各类 罐头 、 熟制
根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进 出境动植物检验 法》 以及实 施 条例规定 , 为防止动物疫 情传 人 、 传 出国境 , 保护农业 、 林业 、 牧业 以及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而制定本法 。 本法针对进出境 动植物检疫 , 包括运输工具检疫按 照法律法规 以及食 品安全 国家标准严格检 疫 , 严 厉打击伪造 、 变造检 疫证并追究其 刑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6号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6号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6号)《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境肉类产品安全卫生,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我国,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肉类、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含罐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向中国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当局应当与国家质检总局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验检疫议定书和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到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预检。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共3篇)

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共3篇)

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共3篇)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所属区域内食品销售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四、公司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五、进口肉类原料必须来自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国家,其出生和生长都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国家。

六、进口肉类原料的生产厂家(供应商)也须来自在我国备案的许可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供应商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才可进行采购。

七、每批进口肉类原料都须有我国ciq的通关证明文件及相应的检测报告。

八、每批进口肉类原料来我司须由品质保证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检测依我司的《原料验收标准》进行。

九、每批进口肉类原料都要进行兽药残留的检测。

具体项目依我司《原料验证计划》执行。

十、食品生产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十一、公司在采购、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的iso9001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

十二、做好食品贮藏和供应等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十三、按规定做好食品留样工作。

健全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十四、严格做好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每年一次送员工到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才能从事本公司的销售操作,凡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销售。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政 法规 和 有关 标准 从事 生 产经 营 活动 , 社会 和 公众 负 责 , 对 保 证 肉类 产 品质 量安全 , 接受 社会 监督 , 担社 会责 任 。 承
第二章
第七条
进 口检 验 检疫
进 口肉类产 品应当符合 中国法律 、 行政法规 第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 口肉类产 品实行 检
七、 环境 影 响评价
型 和数 量 , 理 布 局 、 出特 色 , 定 适 当的增 长速 度 , 合 突 确 强
化饲 养 技 术 培训 , 范 蜂 药 的使 用 管 理 , 规 兼顾 了养 蜂 业 发 养 蜂 业 是 环 境 友 好 型 生 态 农 业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蜜 展 与 生态保 护 。
第五条
检验检疫 机构依法对进 出口肉类产 品进 行
检 验 检 疫 及 监 督 抽 查 ,对 进 出 口 肉类 产 品 生产 加 工 企 业 ( 以下 简 称 生 产 企 业 )收 货 人 、 货 人 根 据 监 管 需 要 实 施 、 发 信 用管 理 及 分类 管 理制 度 。
第六条
进 出 口肉类 产品生产企业应 当依照法律 、 行
定生 态 系统 内生 物 的成活 率 和繁殖 率 , 护物 种多 样性 。 维
1 .养 蜂业 发展 与 生态农 业 目标 一致
2 2鼬 拘 摘
2 1 . 0 1{
总笫 2 0
可供人 类 食 用 部分 , 括 胴体 、 器 、 产 品 以及 以上 述 产 包 脏 副 品为 原料 的制 品 , 不包 括 罐 头产 品。
加强养蜂生产的信息平 台建设 , 密切关注养蜂业发展 出现 益 和生 态效 益 。
的新 情 况 、 问题 , 新 及时 采取 应 对措 施 , 推进 养 蜂业 持 续健

企业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进口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进口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进口食品安全。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进口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实现进口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第七条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采购管理第八条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进口食品,并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供应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的进口食品进行查验,确保其包装、标签、说明书等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采购的进口食品进行核酸检测和农药残留、微生物等项目的检测,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企业不得采购下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及储存一体化设施相关制度

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及储存一体化设施相关制度

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及储存一体化设施运营单位相关制度汇编公司名称××××××××××××××××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海关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场查验协查人员工作规定 (3)一、进口肉类货物协查人员查验规定 (3)二、协查人员现场工作规定 (4)三、接触肉类员工健康检查规定 (8)四、样品抽采管理规定 (9)五、防疫消毒规定 (11)六、更衣室消毒防疫规定 (13)七、样品留样管理规定 (15)八、采样室防疫规定 (16)九、采样器具消毒规定 (18)十、定期工作检查规定 (20)十一、温度巡查规定 (22)第二章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及储存一体化设施卫生与防疫规定 (23)一、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日常管理规定 (23)二、食品安全员规定 (27)三、卫生防疫管理规定 (28)四、进口肉类食品安全防护规定 (30)五、有害生物防疫规定 (34)六、视频监控操作规定 (35)七、安全风险定期自查和主动报告规定 (37)八、不合格进口肉类退运或销毁处置方案 (39)九、立式灭菌器操作规程规定 (41)十、生物安全柜操作规程规定 (43)十一、进口肉类食品安全追溯规定 (45)十二、送风袋清洗管理规定 (46)十三、冷链查验储存一体化设施突发故障应急处置规定 (48)第三章海关进口肉类查验与冷链一体化设施仓储管理规定 (52)一、出入库管理规定 (52)二、冷链查验储存一体化设施日常管理规定 (55)三、冷链查验储存一体化设施突发故障应急处置方案 (57)第四章进口肉类冷链查验与存储一体化设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61)一、目的 (61)二、适应范围 (61)三、应急小组 (61)四、工作职责 (62)五、应急响应 (62)六、应急保障 (64)七、经费保障 (64)第五章进口肉类冷链查验与存储一体化设施集装箱及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65)一、集装箱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65)二、集装箱停靠查验口开箱工作规定 (66)第六章冷链查验储存一体化设施制冷设备操作指导书 (67)一、目的 (67)二、范围 (67)三、内容 (67)第一章海关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场查验协查人员工作规定一、进口肉类货物协查人员查验规定(一)目的为保证进口肉类产品查验作业的安全,协查人员积极配合海关做好查验及监督管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禽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禽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禽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禽肉类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禽肉类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禽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禽肉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禽肉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禽肉类食品生产管理第五条禽肉类食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标准生产禽肉类食品。

第六条禽肉类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禽肉类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七条禽肉类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关原料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第八条禽肉类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控制。

第九条禽肉类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确保出厂的禽肉类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条禽肉类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禽肉类食品加工管理第十一条禽肉类食品加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标准加工禽肉类食品。

第十二条禽肉类食品加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严格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禽肉类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禽肉类食品加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把关原料质量,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

第十四条禽肉类食品加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加工过程控制制度,确保加工过程中的卫生安全和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禽肉类食品加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确保出厂的禽肉类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禽肉类食品加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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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保证进口肉类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控制进口肉类产品质量,防止出现不合格产品。

2.适用范围:用于我司运输、检验、贮存等环节的质量控制。

3.部门职责:业务部门负责运输、检验、贮存等各环节的产品质量检验,负责产品出入库
管理,产品质量随时抽检、不合格品标识、隔离、退货。

4.进口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1 将进口肉类产品贮存在由各直属局依照《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6号令)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存放冷库中。

未经注册的存放冷库不得存放进口肉类产品。

4.2进境肉类产品必须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指定的口岸入境,按规定报检。

未经口岸或指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指定注册存放冷库。

4.3进口产品外包装发布清洁、坚固、干燥、无毒、无霉、无异味,外包装上须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

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

按规定随机抽取进口肉类产品数件,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有毛污、血污、粪污。

有无出现淤血、淤血面积大小及其所占抽样的比例。

有无出血、炎症、脓肿、水疱结痂、结节性病灶等疾病的病变。

有无硬杆毛,每10公斤产品中的硬杆毛数量是否超出规定要求。

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是否有其他动物尸体、寄生虫、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

4.4检验品种规格是否与合同等单证或标准相符,包装外标记是否与内容物一致。

须实验室检测的,按规定抽样送检。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情况,对进境肉类产品分别作如下处理:
1)货证不相符或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腐败变质或受有害杂质污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疑似受病原体污染的,应当立即采样送检,并作封存处理。

4.5存储冷库管理
1)确保冷库密封,防虫、防鼠、防霉设施良好。

2)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

3)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4.6进库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对入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其复印件。

2)凡有下列情况,一律不许进库,并及时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1. 货证不符、散装、拼装或者中性包装,以及包装不符合检验检疫规定要求的;
2. 腐败变质、有异味的。

3)不同产品(包括不同品种、不同产地、不同进库时间、不同的货主)不得在库内的同一区域混合堆放,国内产品不能与进境产品存放于同一库内。

保持过道整洁,不
准放置障碍物品。

4)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建立入库登记核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进境肉类产品的入库登记(包括货物资料的登记、货主资料的登记) 、卫生与防疫工作,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督管理。

5)指定存储冷库应当填写《进境肉类产品指定存储冷库质量监督管理手册》,以
备检验检疫机构核查。

6)指定存储冷库如发现有非法进境的肉类产品,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4.7出库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对出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复印件。

2)产品出库时, 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库登记。

3)产品出库后及时清理残留物并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

4.8出境冷冻肉类产品应在生产加工后6个月内、冰鲜肉类产品应在生产加工后72小时内出境。

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4.9进口肉类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正常,温度记录无异常。

4.10 监督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应当为检验检疫人员提供必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设施。

2)指定存储冷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组织实施,其内容包括:定期或者不定期派员到指定存储冷库检查存储、出入库登记、质量体系的运行、遵
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情况,包括有无存放非法进境肉类产品、发现非法进境肉
类产品不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以及存放期间擅自开拆或者损毁检验检疫标
志、封识等情况。

3)检验检疫机构在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警告、暂停存储进境肉类产品或者取消指定存储冷库资格。

4)指定存储冷库每月将上月出入库进境肉类产品的统计表报检验检疫机关,并接受检验检疫机关核查。

5)指定存储冷库修缮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改变结构时,应当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作好防疫工作。

6)进境肉类产品出入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

7)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指定存储冷库实施检疫监督时,冷库负责人应当密切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拒绝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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