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采伐过程中加工三剩物有什么税收优惠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9.28•【字号】闽国税流[2001]71号•【施行日期】200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闽国税流[2001]71号2001年9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初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已转发各地,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税收政策管理,正确贯彻落实林业税收的优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享受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16号)和《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闽经贸资源[2001]731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经认定后,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证书。
未经认定的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二、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在每月申报纳税后,填报《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该表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并附有关资料,如认定证书、纳税申报表、税收入库缴款书复印件,申请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税务管理人员和主管国税(管理)机关对企业上报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和其他资料应认真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于每个纳税期终了后5天内上报县级国税局;县级国税局经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按审批权限上报设区市国税局核准批复。
四、企业应单独核算享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收入和“三剩物”或“次小薪材”购销情况,对未单独核算或无法分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待遇。
对其已退的税款应追补入库。
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分析
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方式的升级,废旧物资的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废旧物资包括废品、废料、废机械设备、废电器电子产品等,在回收利用中可以实现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
由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国家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的影响国家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根据中国的税收体系,税收作为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和宏观调控手段,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鼓励。
首先,国家对废旧物资的回收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申报时减免所得税的政策,使企业得以更好地实现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从而促进废旧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对大自然的压力,节约资源。
其次,国家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实行免于关税政策。
在进口废旧物资产生的关税费用得以减免,增加了废旧物资进入国内市场的数量和效率。
国家的跨境贸易巨大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并能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
最后,国家鼓励对废旧物资进行投资和扶持。
这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能够进行更多的研发和质量控制,从而更好地保证回收利用的可靠性和生产的质量。
二、地方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的影响除了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地方税收政策同样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地方政府可以基于特定市场环境和环境污染程度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推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进程。
首先,地方政府可以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在废品回收行业工作的人员,一定数量的年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免个人所得税。
这种政策能够帮助扩大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规模,同时也为工作人员的收入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其次,地方政府可以实行减免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政策。
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得到了一定的降低,进而更好地推动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进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产 品 名 称 木 ( ) 维 板 竹 纤 木( ) 竹 刨花 板
细 木 工 板 活性 炭
5 6
栲 胶 水解酒精、 炭棒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调整 完善现行 福利企业税 收优 惠政策试点 工作的通 知
( 0 6年 7月 2 20 7日 财税 [ 0 6 i i号) 20 ]1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 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 , 经国务 院批准 , 决定选择部分省市进行调 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即退 政策 。
二、 纳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 , 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 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
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 , 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 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 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不 凡经核实产 品质量 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 应停止其继续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
下:
一
、
自 20 0 6年 1月 1日起至 2 0 0 8年 1 2月 3 1日止 , 对纳税人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
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产品目录见附件 ) 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 即退办法 。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 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 不适用即征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 于以三剩 物和次小 薪材 为原料 生产加工 的综合利 用产 品增值税
即征 即退政 策的通知
( 0 6年 8月 3日 20  ̄ [ 0 6 1 2号) 2 0 ]0
财税实务:资源综合利用部分企业可享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部分企业可享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鼓励的资
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部分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进行了减免。
据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
惠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增值税减免。
(一)免征增值税
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
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
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木材贸易行业政策
木材贸易行业政策一、木材进口政策木材进口政策主要涉及进口木材的种类、数量、品质以及来源地的规定。
这些政策旨在确保进口木材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同时防止非法木材的流入。
一些国家对进口木材实施了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以确保木材不携带任何有害生物或污染物。
二、木材出口政策木材出口政策涉及出口木材的品质、数量、价格等方面的规定。
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森林资源,限制或禁止某些珍贵木材的出口。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出口木材实施了税收政策,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三、森林砍伐限制政策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许多国家都实施了森林砍伐限制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要求企业或个人在砍伐树木前必须获得相关许可,并规定了砍伐的树种、数量和方式。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森林砍伐后的恢复和再植义务。
四、木材加工行业政策木材加工行业政策主要涉及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管。
一些国家对木材加工企业实施了严格的环保要求,以确保企业在加工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一些国家还规定了木材加工企业必须遵守的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
五、木材贸易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各国政府调节木材贸易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些国家对进口木材和出口木材征收关税、增值税等税种,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国际贸易。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非法木材贸易实施了额外的税收措施,以打击非法贸易活动。
六、环保和可持续性政策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许多国家都开始重视环保和可持续性问题。
木材贸易行业也受到了这一趋势的影响。
一些国家要求木材贸易企业必须遵守环保法规,采取可持续的采伐和加工方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倡导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可持续性木材贸易。
七、木材质量标准政策为了确保木材质量和促进公平贸易,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木材质量标准政策。
这些政策规定了木材的尺寸、重量、材质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木材的品质符合市场需求。
此外,这些政策还规定了检测和认证程序,以确保木材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水泥,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四、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五、企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企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六、企业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10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既可以保护环境,也有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对于大型基础工业生产企业来说,对“三废”(即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是重要业务。
国家对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规定有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 号)规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产生的收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此政策对鼓励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产生的“三废”,减少企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节约资源,降低生产成本,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但是,由于该政策的特点和不少企业在操作中缺乏必要的筹划,虽然有效利用了“三废”,却不能享受到应有的优惠。
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按上述001 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几个条件:首先,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必须是《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并且是将其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生产;其次,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必须是企业原设计规定以外的产品;最后,只有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该产品须有所得)才能享受免税五年的优惠政策。
问题在于,大型基础工业生产企业回收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通常是中间产品,企业用这些中间产品连续生产企业的主要产品,通常并不对外销售。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即收益课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由此可见,没有收入的实现也就不会有所得的产生。
企业利用“三废”形成的中间产品,即使属于原设计规定以外的产品,在没有对外销售的情况下,也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怎么办?笔者认为,在目前国家没有更明确的政策出台的情况下,企业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改变业务操作,即先将该中间产品对外销售,然后再购进用于生产,这样才可计算该中间产品的所得额,才符合001 号文件的规定,从而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国家对以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对以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韶蕾
【期刊名称】《中国林业产业》
【年(卷),期】2006(000)010
【摘要】本刊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主要明确了以下三个方面:
【总页数】1页(P12)
【作者】韶蕾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相关文献】
1.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的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J],
3.镇沅县以思茅松“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托盘产品走出国门 [J], 武建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日财税[2006]102号)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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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木材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
木材加工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针对收购原木,包括小径材,三剩物等进行综合利用的木材加工企业,目前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解答: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02 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4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 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该目录中有三剩物的优惠)因此,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试行)
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依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格林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资格认定,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国税机关在资格认定中主要审核纳税人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发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章退税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第五条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退税申请表;(二)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三)缴税凭证复印件;(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五)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退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退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退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申请的退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的退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退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七条退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退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国税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制作核查报告。
第八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基层国税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县级局和设区市局对下级上报的退税资料,每月应集中组织一次审核和审批。
国家林业优惠政策
国家林业优惠政策国家林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明确,(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只是基础工作,要取得林改成功,也就是要达到林农增收,森林数量增加,森林质量提升,森林生态功能增强,林区和谐目标,关键在配套改革,即配套的政策措施。
当前出台的政策措施主要有五点。
一、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
具体说就是对非林业用地林木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对商品林采伐,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核定的年采伐限额,对森林什么时候采伐,采伐多少数量,做到“五年、十年早知道”;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类型简化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将低产(低效)林改造、灾害性采伐及征占林地等非常规性采伐分别纳入其他采伐;简化采伐管理环节,采伐由县级林业部门审核、审批,允许经营期内采伐指标结转,彻底改变“申请指标难、采伐批复难”的现状;改变森林采伐管理方式,将以往“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调整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七是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二、规范林地、林木流转。
建立林权流转市场和林权流转登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促进和规范集体林权有序流转。
在不改变林地性质用途、不损害林农利益的前提下,林农可以依法自愿有偿对拥有的林权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担保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三废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规定2010年09月17日文章来源:中国纳税筹划网【字体:大中小】2009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对垃圾发电和资源综合利用水泥适用政策进一步作出明确,这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的补充。
现解读如下:一、沼气发电或供热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财税[2009]163号文件明确规定垃圾发电或供热中包括沼气。
沼气发电或供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需要满足沼气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同时需要注意,对于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时间上从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二、对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8]156号仅规定,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此基础上,[2009]163号文件扩大了内涵。
在计算公式上,财税[2008]156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
木材采伐过程中加工三剩物有什么税收优惠
⽊材采伐过程中加⼯三剩物有什么税收优惠在林⽊采伐、加⼯过程中,会产⽣⼀些附属物。
这些附属物不经过加⼯,基本上没有什么价值,经过综合利⽤,能⽣产出产品,但增加值不⼤,销售时缴纳增值税后,所获利润有限。
因此,⼤量的林⽊采伐、加⼯过程中产⽣的附属物被浪费。
为了⿎励企业充分利⽤资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以三剩物和次⼩薪材为原料⽣产加⼯的综合利⽤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明确了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通知规定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薪材为原料⽣产加⼯的综合利⽤产品,在2005年12⽉31⽇以前由税务部门实⾏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
所谓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后,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树根及藤条、灌⽊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剩余物(指板⽪、板条、⽊⽵截头、锯末、碎单板、⽊芯、刨花、⽊块、边⾓余料等)。
“次⼩薪材”包括:次加⼯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原⽊最低等级但具有⼀定利⽤价值的次加⼯原⽊,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南⽅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径材(指长度在2⽶以下或径级8厘⽶以下的⼩原⽊条、松⽊杆、脚⼿杆、杂⽊杆、短原⽊等);薪材。
以三剩物和次⼩薪材为原料⽣产加⼯的综合利⽤产品包括:⽊⽵纤维板、⽊⽵刨花板、细⽊⼯板、⽊⽵⽚、地板块、⽊旋制品、⽔解酒精、糖醛、饲料酵母、针叶饲料、⽊炭、活性炭、栲胶、长度在2⽶(不含2⽶)以下的板⽅材(仅指从造材截头及板⽪中加⼯的板⽅材);⽊、⽵珠,⽊、⽵⽛签,⼩胶合板,灰条⼦,⽊杂件,⽊⽵⽪、叶、根、锯末及其综合利⽤产品(草酸、锯末、炭棒等),冰棍和雪糕棒,雪糕勺,⽵碎料板,压刮板。
从以上范围可以看出,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产品是很多的,有关企业如果能充分利⽤该政策,还是可以获得较⼤的利益。
该通知规定,⽣产上述综合利⽤产品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产品的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适⽤即征即退政策。
会计经验: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享受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业优惠的项目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项目的,哪些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业的免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实行哪些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也是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1985年9月,国务院批转原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5]117号),明确了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实施新税制以来,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现的税负增加、亏损严重的新情况、新问题,原国家经贸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相继提出了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文件执行。
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展,1996年8月《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实行鼓励和扶持政策。
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目前,国家对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增值税减免(一)免征增值税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2.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3.利用城市垃圾生产的电力;4.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5.在2005年12月31日前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共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1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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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采伐过程中加工三剩物有什么税收优惠
在林木采伐、加工过程中,会产生一些附属物。
这些附属物不经过加工,基本上没有什么价值,经过综合利用,能生产出产品,但增加值不大,销售时缴纳增值税后,所获利润有限。
因此,大量的林木采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附属物被浪费。
为了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明确了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
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
所谓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后,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木竹片、地板块、木旋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