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民事诉讼中瑕疵书证的内涵和证明力
民事证据存在瑕疵如何认定

民事证据存在瑕疵如何认定在⼀些诉讼案件中,相信⼤家都知道我们的法律是讲求证据的,在⼀个案件中如果想要取得相应的胜利,就必须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证明,那么对于证据来说,我们国家也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的,下⾯店铺⼩编为⼤家介绍⼀下关于民事证据存在瑕疵怎么认定。
民事证据存在瑕疵如何认定1、该证据证明的对象是否系案件的主要事实。
⽐如,原告提交的⽋条中被告署名处有⼀个字缺失,庭审中被告认可其余内容系其本⼈所书写,但提出署名不全,系有瑕疵证据不能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以证据存在瑕疵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与事实不符,且该证据中所列明的证明案件⽋款事实的主要内容并⽆瑕疵,即使后⾯没有被告的署名或被告署名与其真实姓名不⼀致,但⽋款内容是其书写的,也应当⽀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署名并不是该案的关键,关键在于⽋条内容是否属实。
2、对证明内容起决定作⽤的证据内容是否存在瑕疵。
⽐如,买卖合同中所涉的格式合同,被告因格式合同中部分内容有更改⽽否认其真实性,但拒不提供其⼿中的合同。
就需要法官审查合同中更改的内容在本案中是否起证明作⽤,如果是对案件事实⽆关紧要的内容,不能因其内容有更改⽽否认整个合同的真实性。
3、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如,李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陈某未到庭,李某出具与陈某的买卖合同、陈某签名的收货单及陈某出具的⽋条证明其所述事实,但其出具的⽋条中载明的⽋款数额⼤写⾦额与⼩写⾦额不⼀致,李某庭审中⾃愿按⼤⼩写中⾦额较⼩的⽋款数额主张权利,在这个案件中,李某出具的⽋条就是有瑕疵的证据,笔者认为该证据是可以被采⽤的。
⾸先,李某认可的是对⾃⼰不利的⽅⾯,也就是其主张的权利是书写⾦额较⼩的部分;其次,该⽋条内容并⽆涂改,之所以出现⼤⼩写⾦额不⼀致系书写错误,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是常见的;第三,李某与陈某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李某也按合同约定履⾏了交付货物的义务,陈某应当⽀付货款;其四,如果陈某已经⽀付了货款,应当由陈某举证证明。
论民事瑕疵证据的采信

可见, 学 界对瑕 疵证 据效力 的分歧 , 不只 是技术 上的分 歧 , 其 基础 , 是证据 存有 品质上 的弱 点 , 而导 致证 据证 明力 的下 降。 品
根 源在 立场 上 的分歧 。本 文主 要 以 《 证据规 定》 中的具 体规 定为 质 的弱点 的表 现方式 多种多 样, 如未 成年人 、 厉害关 系人作 证 , 或 又如 书证 内容虽 然合 理但 无原件 ; 视听 评 价标准 , 以期 能够为 证据采 信 的理论研 究和 司法实 践提供 一种 无正 当理 由未到 庭作 证:
证 据采 信 的原则 。 但 该解 释却 回避 了 民事诉 讼 中最为 常见 的“ 瑕 更大 范 围的外延 , 法 官职 业道 德、 日常 生活 的经验 逻辑 同样也 是
疵 证据 ” , 进 而 给 民事证据 的认 定 留下 了理 论探讨 的 空间 。综合 证据采 信过程 中的评 价标准 , 表 达 了并不是 一切形式 有效 面对证 据采信 的方法 作 出了规 定 。
证 据举 证 、 质证 、 认 定受 到 了更为 严格 的限 制 。这 一解 释 除 了进 首先 , 该解释 第五十条 正面地 以将真 实、 合法 、 关联性 作为证据 采
一
步 明确证 据 的类 型 之外 , 还在 第七 十二条 、 第七 十三 条规 定 了 信的前提条件; 其次, 该解释第六十四条对证据采信的方法规定
与 一方 当事 人有 利害关 系的证 该 学 说强调 诉讼 的程序 价值 , 主张 凡是 存在瑕 疵 的证 据材 其年龄 和智 力状况不 相当 的证言 、 料, 即使 查证 属实 , 也不 能作 为定案 的根 据 。证 据的三 性如 不完 人 出具 的证言 、 存 有疑 点的视 听资料 、 无法 与原件 核对 的 复印件
民事诉讼法 证明

民事诉讼法证明简介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因素之一,而证明则是证据能否在诉讼中被接受和采纳的关键。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明的规定进行解析,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证明的作用与意义,提供证据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明的类型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六种类型。
这些证据类型在证明事实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书证是指适用法律所需的涉案书面文件,比如合同、发票、凭证等;•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可以通过物品的形态、结构和纹理等信息,证明该物品的真实性和存在;•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案件事实提出的证言,证言需要真实、当事人的证言是有证据推翻的效力;•勘验笔录是指在调查、勘验过程中记录的文字形式,旁证性较强;•视听资料是指视频、录音、照片等视觉资料,用于证明事实;•电子数据是指电子文档、互联网公开资料、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作为证据之一。
证明的规则除了证明的类型外,证明还受到一些规则的制约。
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需要具备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等三个要素,方可作为证据使用:•真实性是指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真实存在;•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合法,取得过程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力是指证据的内在规定能够推定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存在。
同时,在法律上还有其他的证明规则,比如证明不能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作证,不能为毁灭证据作证等。
因此,当事人在证明时,需要严格按照证明规则,以免无法为自己的权益做出合理的保护。
证据收集与运用一份有效的证据,在案件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因此,当事人在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证据的收集要及时;•证据收集后要及时备案,以证明出示为准;•应当在合法的平台上收集证据。
此外,当事人还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合理运用证据,结合庭审、调解等方式,及时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出保护。
瑕疵证据法律效力

瑕疵证据法律效力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证据可以作为审判结果的依据,而瑕疵证据则会对审判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瑕疵证据的概念、种类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瑕疵证据概念瑕疵证据是指在收集、固定、保存和运用证据的过程中存在不合法或不合规的情形,而这些情形可能对审判结果产生影响的证据。
比如,取证过程不规范、目击证人供述不一致等情形都可能属于瑕疵证据。
瑕疵证据的种类根据瑕疵证据的来源和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合法证据的非规范取证合法证据指的是在法定程度下经过程序和条件的方式所获得的证据。
但是,如果在获得证据的过程中违反了程序或条件,那么这个合法证据就成为了瑕疵证据。
比如,如果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未依法取得搜查令,而擅自进行了搜查,获得的证据就属于非规范取证。
非法证据的使用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或使用的过程中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或者根本没有取得合法地位的证据。
而非法证据的使用则指的是在审判过程中将这些非法证据作为证据进行了引用或运用。
比如,如果一份由假的证人作证的证言在法庭上被作为证据使用,则这份证言就是一种非法证据的使用。
案件数据的瑕疵案件数据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材料和记录,其中包括笔录、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而案件数据的瑕疵可能就包括了电子数据的损坏、数据材料的伪造、记录的不完整等情况。
如果这些案件数据中的瑕疵构成证据的一部分,那么这些证据就称作瑕疵证据。
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上,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受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规定,必须将当事人合法、合规取得的证据在对证人进行质证、举证、质证被告人等环节中予以应用。
而对于非法证据和证据中的瑕疵,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排除、挽救、更正、鉴定或予以裁定。
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证明人、鉴定人、助理等人员在作证或者鉴定时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并对其违法作证或者鉴定进行惩处。
在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的排除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与证据力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与证据力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证人证言常常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在证人证言的过程中,各种问题常常会浮现出来。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与证据力问题,并对其存在的难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首先,证人证言的可信度是影响其证据力的重要因素。
当涉及到证人的个人因素时,例如年龄、身份、社会地位等,往往会引发对证人证言可信度的质疑。
此外,证人的记忆力、诚信度、情绪状况等,也可能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产生影响。
因此,在法庭上,法官需要对证人进行严格的问询和交错询问,以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另外,证人证言的一致性也是决定其证据力的关键因素。
如果多个证人的证言存在明显的矛盾和不一致,那么法官将面临对证人证言的判断和评估。
这时,法官需要权衡各种因素,例如证人的可信度、可能的证言造假等,来决定是否采纳或排除某些证人证言。
此外,在证人证言中,也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和解读,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哪种解释更加可信。
此外,与证人证言相关的还有事前取证和事后反问的问题。
举个例子,如果证人已经在庭前作了口头陈述或书面陈述,那么在庭审中对其进行证言时,需要与之前的陈述进行核对,以确定其原则和一致性。
另外,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对证人的反问也是确保证人证言准确性的一个重要环节。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律师的施压和询问技巧也能对证人的证言产生影响。
然而,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与证据力问题也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
首先,证人证言往往依赖于证人的个人记忆力和感知能力,这些因素容易受到时间和情绪的影响。
有些研究显示,人的记忆容易出现错误和变形,甚至存在虚假记忆的可能。
对于这种情况,法官需要借助其他证据形式来补充和印证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以免误导裁判结果。
其次,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往往会涉及到对事件的理解和解读,也涉及到对相关细节的回忆和描述。
然而,不同人对同一事件的印象和记忆往往有所不同,这可能导致对同一事件的不同诠释。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其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判决案件时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并对其有效性进行分析。
一、证人证言的定义和作用证人证言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其它当事人或法院要求某人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陈述的一种证据形式。
证人作为亲身经历案件发生过程的人,所陈述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因此证人证言在裁决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1. 直接性:证人证言是直接和现场的证据,与书证或物证不同,证人自己亲身经历了案件的发生过程,所述的事实可以直接呈现给法庭。
2. 口头性:证人证言是口头陈述的形式,需要当庭亲自作证。
这种形式使得证人证言与书证或物证相比较,更加生动直观,更能展现事实的真实性。
3. 可变性:由于证人作证发生在一段时间之后,其对事实的记忆可能会发生变化,或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证人证言在可信度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证人证言的有效性证人证言的有效性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证人的可信度、证人证言的一致性、证人的诚实等。
在评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 证人的可信度:证人的可信度是评估证人证言有效性的关键因素之一。
法庭通常会评估证人的真实性、诚信度、是否有偏见等方面的因素,判断证人证言是否可信。
2.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在多个证人之间,如果证言相互矛盾,或与其他证据不一致,法庭可能会质疑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因此,证人证言的一致性对于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3. 证人的关联性:根据证人与案件的关联程度,评估其证言的有效性。
当证人与案件相关性高,比如亲属、朋友、雇主等,其证言可能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4. 证人作证的时间和方式:法庭通常会考虑证人作证时所说的话与当时事实的一致性。
如果是在案件发生后很长时间才作证,或采用非正式的方式作证,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综上所述,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力。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与证明力PPT(精)

•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 件事实所达到的证明程度,包括证据材料 的证明力之有无、证明力之大小以及证明 力之独立与补强。
民事诉讼证据 (项目二)
任务一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知识点一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特征与证明力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与证明力
•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 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明材料。诉讼 中的证据有两层含义:其一,用作证明案 件事实的证明材料;其二,用作定案的证 明材料。
•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 (一)能够达到令人确信的真实程度。
• (二)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存 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并且证据所证明的事实 属于本案需要证明的事实。
• (三)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证 据必须符合各项法律规定的形式、程序和许可性。
民事案件书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书证是民事证据的一种,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在我国,书证在民事案件中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为了规范民事案件书证的使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书证的法律规定做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民事案件书证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书证的定义和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 特征(1)客观性:书证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2)固定性:书证的内容不易改变,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3)可复制性:书证可以复制,便于在诉讼中使用。
(4)证明力:书证具有一定的证明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三、书证的种类1. 文字书证: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书证,如合同、协议、信函、文件等。
2. 符号书证:以符号形式表现的书证,如印章、签字、图章等。
3. 图形书证:以图形形式表现的书证,如照片、图纸、图表等。
4. 视频书证:以视频形式表现的书证,如录像、光盘等。
四、书证的效力1. 法律效力:书证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2. 证明力:书证的证明力受以下因素影响:(1)书证的真实性:书证内容真实,证明力强。
(2)书证的完整性:书证内容完整,证明力强。
(3)书证的关联性:书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明力强。
(4)书证的合法性:书证的制作、保管、使用符合法律规定,证明力强。
五、书证的收集和提供1. 收集(1)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收集书证,如查阅、复制、拍照等。
(2)法院调查收集: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收集书证。
2. 提供(1)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地提供书证,不得隐瞒、伪造。
(2)法院调取: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法调取书证。
六、书证的法律责任1. 伪造、毁灭书证的法律责任:伪造、毁灭书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和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和效力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和效力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重要依据。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其效力如何,对案件的裁决和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将对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和它们的效力进行介绍。
一、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合同、凭证、账簿、信件等。
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书面材料经过签字、盖章等环节,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法庭一般会优先考虑书证作为证据,特别是合同等法律文件,对案件事实的确认起着重要作用。
二、物证物证是指以实物形式出现的证据,包括物品、标本、残留物等。
物证作为直接的物理证据,往往具有较高的说服力。
它不仅可以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还可以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
物证的展示需要通过鉴定和证明,只有在法庭确信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纳作为有效证据。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视觉或听觉方式获得的证据,包括录像、录音、相片、影像等。
视听资料的出现使得证据的获取更加直观和可信,可以记录下具体的过程和现场情况。
但是,相对于书证和物证,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较为容易被质疑,因此法庭对其的采纳会更为审慎,需要鉴定和认定其真实性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具有特定信息和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证明的过程。
证人证言作为对案件真相的直接表述,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证人的证言在法庭上需要经过严格的质询和辩护,法庭会对其言词进行评估和权衡,并结合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来做出判断。
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通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或者专家评估来确认案件事实的结论。
鉴定意见在判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分析能力使得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一般鉴定意见是由经过法律认可的鉴定人或专家团队出具,法庭会对其作出合理的评估和运用。
六、电子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逐渐凸显。
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通过电子设备和网络进行的交流和记录。
民事诉讼中的书证

民事诉讼中的书证 书证 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是指以⽂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形式,⽽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布料以及⽯块等。
⽽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的⼀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常重要的作⽤。
2.书证的分类 书证可以根据不同⾓度按不同标准作以下的分类: (1)以制作书证的主体为标准进⾏的分类。
分为公⽂书和私⽂书。
公⽂书是指国家公务⼈员在职权范围内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权限范围内制作的⽂书。
私⽂书是指公民个⼈制作⽂书。
区分意义在于判断⽂书是否真实的⽅式不同。
根据最⾼⼈民法院《证据规定》第77条第1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书证的证明⼒⼀般⼤于其他书证。
之所以公⽂书证的证明⼒⼤于其他书证,原因在于单位制作的书证是经国家机关、法⼈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定程序和格式,在⾏使⾃⼰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各种⽂书。
例如⼈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公证机关制作的公证书、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离婚证等等。
该类书证与其他书证相⽐更具客观性,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加以推翻的话,其证明⼒应⾼于其他书证。
(2)以⽂书的内容和所产⽣的法律效果为标准进⾏的分类。
可分为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处分性书证是记载⼀定意思表⽰或⾏为⽽能设定、变更或消灭某⼀特定法律关系的书证。
如委托书、遗嘱、契约、合同等。
报道性书证,是指只是报道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不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为⽬的的书证。
如⽇记、信件等。
依据该标准进⾏的划分意义在于,处分性书证能够直接证明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具有较强的证明⼒。
民事证据的标准与证明

民事证据的标准与证明在司法领域中,证据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而在民事案件中,证据更是至关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负和公正审判的实现。
因此,对于民事证据的标准与证明有着严格的要求与规定。
本文将从标准的确定和证明的方法两个方面,探讨民事证据的重要性以及相关问题。
一、标准的确定在提供证据证明的过程中,需要确定证据的标准。
民事案件中,通常采用的是合法、充分、相应三个原则来确定证据的标准。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据的取得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应遵循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权益。
充分性则是指提供的证据数量足够,内容详尽,能够充分证明或推定需要证明的事实。
相应性则是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直接或合理的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案件相关,且能够推定案件事实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二、证明的方法证据有着多种类型,可以通过不同的证明方法来确立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常见的几种证明方法:1.物证证明:物证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实物,例如书籍、文件、账目等。
物证具有客观性和明确性,其真实性相对容易确定。
在证明物证时,需要通过检验、鉴定等方法,来确定其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
2.证人证明:证人证明是指通过证人的口述陈述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证人证明在民事案件中十分重要,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证人证言可信度不高、证人难以找到或被干扰等。
因此,在证人证明中,需要借助辩护律师、法律专家等提问、质证等方式,来澄清证人的陈述、检验其真实性,以保证证人证言的有效性。
3.鉴定证明:鉴定是指通过专家对案件中的争议性事实进行分析、评估和判断,从而提供专业的结论和意见。
鉴定可以涉及到医学、工程、财务等领域,通过鉴定可以确定案件中一些专业性的问题,提供客观、权威的意见。
4.电子数据证明: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明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重要。
通过互联网、电子邮件、手机通讯记录等电子数据,可以证明案件中的相关事实。
论民事诉讼瑕疵书证

论民事诉讼瑕疵书证作者:魏燕宇来源:《学理论·下》2015年第01期摘要:在民事诉讼的书证认定过程中,此类证据经常在内容、形式等方面,出现各种问题,影响证据认定。
司法实践中,这些带有因人为或自然原因造成的问题的书证统称为瑕疵书证。
瑕疵书证的产生,使得书证本身的证明力下降,使其不能完整地表达案件事实,有可能不被法官所采纳,与此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证明负担。
然而法律的立法与理论界对瑕疵书证并没有一个完整而系统的解释,使得这一领域的研究趋近空白状。
瑕疵书证的确认,应以形式审查为主,结合法官的自由心证,来确定书证的证明力。
关键词:瑕疵书证;证明能力;自由心证中图分类号:D913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03-0064-02瑕疵书证在立法和学理上的空白使其处于尴尬境地,实践中或者是将其等同于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或者是无视其瑕疵而等同于规范书证。
瑕疵书证是一个常见的司法实务问题,对其进行理论化的梳理与明晰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瑕疵书证的概述事实上,并不会存在完全无瑕疵的书证,因此何为瑕疵书证,如何界定瑕疵书证,首先需要明确“瑕疵”一词。
对于“瑕疵”这一概念,原本并非民事诉讼中的概念,其最早见诸刑事诉讼法中,用以描述司法人员在获取证据的时候使用了非法的手段。
随着法律与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学科相互影响和渗透,“瑕疵”一词也被引入了民事诉讼法领域。
“瑕疵书证”是相对于规范书证而言,所谓规范书证是指通过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来记录人的思想和行为,并且其内容具有一定证明作用的物品。
规范书证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具有相应的规范性,而与之相对,瑕疵书证则在某一方面或几方面存在不足,使得证明能力减弱,归根结底,也就是并未完全满足于证据的基本性质: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
瑕疵书证易与非法证据产生混淆[1]。
《证据规定》中,判断证据是否违法有如下两个标准:其一,取证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权益;其二,取证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民事案例分析: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案情介绍]2002年,陈某承包了县某中学的部分工程,双方结算后,尚欠张某钢材货款8330元。
陈某亲笔书写欠条一张,又于2005年8月31日应张某请求将8330元的欠条重新誊写,但抄写中忘记将时间作相应变动,后在张某提醒下涂改,且在借款人处添上了贺某的名字,并解释说以便自己日后区别各项欠款,不会影响他与张某的欠款。
后陈某自家建私房,又到张某处赊购钢材2000元,且于2006年1月5日打下欠条。
该两笔款项一直未付,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归还该两笔货款,共计1.03万元。
此时,陈某人已难觅,张某申请公告送达后,公告期满后,法院依法缺席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张某在审理期间,除两张欠条外未能提供其他的有效证据。
[案情分析][案件评析]本案裁决的难点是:如何判断原告张某提交的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即年份被涂改且有两人名字署名的欠条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瑕疵证据可以定义为:因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有缺陷,导致证据能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的证据。
它不同于伪造的虚假证据,因证明力有瑕疵,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须适用补强证据规则,补强证据应当由提供瑕疵证据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应当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综合案件全部证据,对瑕疵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判定。
本案张某为证明陈某欠其货款8330元,提供欠条一份,该收条的年份明显涂改,且从该欠条上看,欠款人为陈某和贺某两个人,故这份书证存在瑕疵。
对该瑕疵证据,作为举证的原告应就8330元欠款的准确日期和欠款人再行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如提供流水帐完整记录,或者申请证人出庭,来查明准确日期和欠款情况。
因被告未能到庭质证或者自认该笔8330元的货款,而原告在法院限期内又未能如期提供其它相关的有效证据。
故该瑕疵的8330元的欠条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证据,原告应承担其举证不能后果,法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2000元属实,被告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而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8330元,因原告提供的欠条上的年份被涂改,且借款人为贺某和陈某二人,原告方所提供的该份书证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瑕疵证据法律效力

瑕疵证据法律效力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证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因为证据能够帮助法官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实所提出的主张,因此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但是,由于证据本身的性质以及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质,证据在很多情况下都可能会存在瑕疵。
那么,瑕疵证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力呢?什么是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是指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采集或保管证据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或社会争议,包括证人证词不一致、证据失实或伪造、证据流失或毁坏等情况。
这些问题会导致证据在法院审理期间因为瑕疵而受到质疑,从而影响到证据的效力。
瑕疵证据的分类瑕疵证据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技术瑕疵证据技术瑕疵证据指由于取证人员或鉴定人员的技术不足或缺乏科学精度等问题引起的瑕疵。
例如,因为采集证据时操作不当,导致证据留下误差或者其他未知因素的干扰,就会成为技术瑕疵证据。
对象瑕疵证据指证据的内容或者原因存在错误,例如,证据内容比较含糊或多重解释、证据的来源不清或者不可信等。
这些因素都会给证据带来瑕疵。
法律瑕疵证据法律瑕疵证据指证据取证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或法规,包括违反法庭程序、鉴定或评估机构和证人的证词存在讹误或过失等。
瑕疵证据法律效力瑕疵证据的法律效力并不是固定的。
常规情况下,法院普遍认为,瑕疵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但在法院宣布了证据瑕疵的情况下,这些证据就不能真正地用于证明案件的事实。
瑕疵证据的排除当法官或检察院认为证据存在瑕疵并且产生影响时,法院可能会将其排除在外,而不予考虑。
举个例子,如果一名证人的证言在几次证言之后发生了质的变化,法院有可能排除这个证人所作的证言。
瑕疵证据的考虑和确认第二种情况是:法院可以考虑证据的瑕疵,但根本不会排除证据。
法院会根据瑕疵的权重和影响来衡量证据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证据的认定。
第三种情况是:法院可以确认证据的瑕疵,但允许证据的修正。
举个例子,如果对一个物品的鉴定出现瑕疵,鉴定可能不完整或有误,法院可以允许重新鉴定或增加鉴定。
论瑕疵证据的证明力

对于瑕疵证据能否采纳为定案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难选择:如果不加区别地予以采用,则在一定程度上有悖于“正当程序”的要求;如果完全予以排除,又会有碍于发现真实案情和有效打击犯罪。
那么,如何找到一个最佳切入点?瑕疵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有证明力的问题,也就是瑕疵证据能否采纳为定案的依据,一直是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
究其原因,在于它涉及的是两种截然相对、相互冲突的刑事诉讼价值观念:一方面是,如果采纳瑕疵证据,就会有悖于“正当程序”的要求,不利于保护人权;另一方面是:如果完全排除瑕疵证据,又会有碍于发现案件真实和有效打击犯罪。
所以,深入研究瑕疵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问题,实有必要。
一、刑事瑕疵证据概念之界定作为一个特定的概念,它专指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或其他非正常情形所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
我们知道,证据具有三种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瑕疵证据即关系到证据的合法性问题。
在我国较长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只重视结果而忽略过程,或只重视社会效果而忽略法律效果等,导致了刑事瑕疵证据的出现。
二、对待瑕疵证据的观点之比较归纳之,关于刑事瑕疵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当今主要观点如下:1.全盘否定说(亦称“排除说”)。
该说认为,凡是瑕疵证据皆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一律排除。
2.真实肯定说(亦称“采信说”)。
该说认为,应当重视瑕疵证据所反映的实体真实,把瑕疵取证行为与瑕疵证据本身区别开来。
刑事瑕疵证据只要经过查证属实,就应承认其具有证明能力,并作为定案的依据。
3.线索转化说。
该说认为,刑事瑕疵证据本身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可以把它作为发现和收集证据的线索,通过补充侦查的方式重新获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
它强调一旦出现瑕疵证据应该重新取证。
希望在否定瑕疵证据效力的同时又对其隐含的合理信息加以利用。
4.区别对待说。
就是把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同实物证据区别对待。
浅析瑕疵证据

浅析瑕疵证据作者:常沙沙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1期摘要:近年来瑕疵证据理论备受法学家们的关注,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存在于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间并且运用于我国司法实践中。
本文通过对瑕疵证据的初步分析,旨在能够加深对我国瑕疵证据理论的理解,完善瑕疵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关键词:瑕疵证据;证明力;合法性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199-01作者简介:常沙沙(1991-),女,河北人,沈阳工业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为了避免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纠纷而保存一些证据材料。
它不仅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重要,而且在进行诉讼活动中、完成诉讼任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证据是法律程序的灵魂,离开证据的证明作用,任何精巧的法律程序都将会变得毫无意义。
”①一、瑕疵证据的基本概述(一)瑕疵证据的定义在瑕疵证据中,瑕疵用来修饰证据表示取得方式合法,但是证据在表现形式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瑕疵证据的证据形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学家们对瑕疵证据的探讨从未停止过。
我国有关规定列举了部分瑕疵的表现形式及认定标准,除这几种形式外,瑕疵证据的表现形式还具有多种多样性。
我们通过对瑕疵证据的初步探索,可以将瑕疵证据解释为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收集证据时使用的方法有问题,造成证据的能力待定或者使证据的证明力下降的证据。
(二)瑕疵证据的种类由于瑕疵证据在合法性方面存在着缺陷,证据的收集程序与表现形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或者说一定的瑕疵。
那么我们可将瑕疵证据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收集证据的方法有问题,从而使证据能力不足。
证据能力我们一般认为是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一种法律资格,它由一定的事实材料所组成,一般法律对证据能力作出规定或者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判例来确定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的大小是由证据材料能否被采用来体现的。
如果证据材料因为其自身的局限性没有作为证据的能力或者说没有作为证据的资格则不能进入庭审的阶段。
民事案件书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书证是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书证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对民事案件书证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书证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可以是书面文件、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2. 特征(1)客观性:书证是客观存在的,其内容、形式、制作过程等不受主观意志的影响。
(2)稳定性:书证一旦形成,其内容、形式相对稳定,不易改变。
(3)可复制性:书证可以通过复制、扫描、打印等方式进行复制,便于保存和传播。
(4)可证明性:书证的内容、形式、制作过程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
三、书证的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供下列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3.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书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真实;(二)合法;(三)具有证明力。
”4.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
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鉴定能力。
”5.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书证的内容、形式、制作过程等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6.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的内容、形式、制作过程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书证的应用与注意事项1. 应用(1)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书证,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2)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书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核实。
民事案件书证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在民事案件中,书证作为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案件书证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将从书证的概念、种类、证明力、收集与审查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书证的概念与种类1. 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表现出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书证可以是书面文件、电子数据、录音录像等载体上的信息。
2. 种类(1)书面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信函、票据、证明文件等。
(2)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合同等。
(3)录音录像:包括电话录音、现场录像等。
(4)其他形式:如地图、照片、图纸等。
三、书证的证明力1. 证明力原则书证的证明力原则是指书证在证明案件事实时所具有的证明作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书证的证明力应当以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为依据。
2. 证明力等级(1)直接证据: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如合同、协议等。
(2)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与其他证据结合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
(3)辅助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较小,主要起到补充说明作用的书证。
四、书证的收集与审查(1)当事人自行收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
(2)法院调查收集: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收集书证。
(3)委托调查: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调查收集书证。
2. 审查(1)真实性审查:审查书证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等情况。
(2)合法性审查:审查书证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非法手段获取书证的情况。
(3)关联性审查:审查书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4)证明力审查:审查书证的证明力,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五、书证在民事案件中的应用1. 证明合同关系在民事案件中,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探讨民事诉讼中瑕疵书证的内涵和证明力

探讨民事诉讼中瑕疵书证的内涵和证明力探讨民事诉讼中瑕疵书证的内涵和证明力本文关键词:民事诉讼,瑕疵,内涵,探讨,证明探讨民事诉讼中瑕疵书证的内涵和证明力本文简介:摘要:书证作为民事证据的主要形式,大量运用于民事诉讼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证明作用。
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书证并非总以规范的形态展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
瑕疵书证的出现,不仅降低了书证的证明力,也增加了厘清案件事实的难度。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瑕疵书证复杂多样,有必要对其加以区分,归纳瑕疵书证的情形,分析瑕疵书证探讨民事诉讼中瑕疵书证的内涵和证明力本文内容:摘要:书证作为民事证据的主要形式,大量运用于民事诉讼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证明作用。
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书证并非总以规范的形态展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
瑕疵书证的出现,不仅降低了书证的证明力,也增加了厘清案件事实的难度。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瑕疵书证复杂多样,有必要对其加以区分,归纳瑕疵书证的情形,分析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并对此予以甄别,视情况判断是否予以采信。
关键词:民事诉讼;瑕疵书证;证明力;一、瑕疵书证的内涵及特征瑕疵乃指微小的缺点,而瑕疵证据则是介于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间,在收集证据的手段、方式、程序上存有缺陷,或是在证据的形式、内容上有所欠缺的证据。
瑕疵证据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均有涉及,根据诉讼的性质及法律的具体规定,瑕疵证据的含义和范围也有所不同。
本文所讲的是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瑕疵书证。
众所周知,合法证据通常从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来界定,三者缺一不可。
反观非法证据则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程序违法等而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被定义为因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等存有缺陷,导致证明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的证据。
由于本文所讨论的书证是以记载的内容或反映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类型,由此而形成的瑕疵证据多以表现形式或内容反映的缺陷而存在(1) .瑕疵书证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其一,瑕疵书证形成的原因有多种。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而提供的一切可以用来证明事实主张的材料、资料和信息。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判断案件事实和解决争议的基础。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证据进行概述,主要从证据的定义、分类、举证责任、证明力及其评价等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事实真伪的材料和信息。
按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其中,书证是指能够证明事实的文件、书面材料,物证是指能够证明事实的物品、实物,视听资料是指能够证明事实的录音、录像、照片等,电子数据是指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生成、存储、发送的数据信息。
再次,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具有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的真实性;被告则负有反驳证据的责任,即被告应当提供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
当事人具有不同的举证责任,这是因为原告主张权利,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而被告并不主张权利,而是主张事实上的反面,因此被告只需要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即可。
最后,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事实认定和争议解决的重要程度。
证据的证明力是按照其证明事实的客观程度来评价的,目前主要有确定型证据和不确定型证据之分。
确定型证据是指证据足以证明其中一事实,其证明力较高,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等;不确定型证据是指证据不能直接确定其中一事实,但可据此推断出其中一事实的可能性较大,如鉴定意见、推理证据等。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型证据比不确定型证据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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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民事诉讼中瑕疵书证的内涵和证明力摘要:书证作为民事证据的主要形式,大量运用于民事诉讼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证明作用。
但是由于诸多原因,书证并非总以规范的形态展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
瑕疵书证的出现,不仅降低了书证的证明力,也增加了厘清案件事实的难度。
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瑕疵书证复杂多样,有必要对其加以区分,归纳瑕疵书证的情形,分析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并对此予以甄别,视情况判断是否予以采信。
关键词:民事诉讼;瑕疵书证;证明力;一、瑕疵书证的内涵及特征瑕疵乃指微小的缺点,而瑕疵证据则是介于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间,在收集证据的手段、方式、程序上存有缺陷,或是在证据的形式、内容上有所欠缺的证据。
瑕疵证据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均有涉及,根据诉讼的性质及法律的具体规定,瑕疵证据的含义和范围也有所不同。
本文所讲的是民事诉讼中的瑕疵证据---瑕疵书证。
众所周知,合法证据通常从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来界定,三者缺一不可。
反观非法证据则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程序违法等而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瑕疵证据被定义为因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式等存有缺陷,导致证明力待定或者证明力下降的证据。
由于本文所讨论的书证是以记载的内容或反映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类型,由此而形成的瑕疵证据多以表现形式或内容反映的缺陷而存在(1).瑕疵书证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其一,瑕疵书证形成的原因有多种。
有的是外在非人为因素作用形成,如自然损毁、意外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有的则是人为故意或是过失的原因造成的形式或实质上的瑕疵,如故意的毁损、裁剪、涂改,或是书写的大意造成的错别字、歧义表述等。
其二,瑕疵书证表现为形式、内容存在瑕疵或者兼而有之。
由于人为或非人为因素,书证存有瑕疵,造成书证在形式或内容方面存在缺陷,进而或大或小影响书证的证明力。
造成瑕疵的原因多种,表现形式多样,从而增加了瑕疵书证的不确定性。
其三,书证的瑕疵程度及表现的形态决定了在有些诉讼中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和举证方补强的重点。
“出现在法庭上的瑕疵书证,一般都是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的关键证据。
如果瑕疵书证被法官认定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所记载事项能够得以证明,就会影响诉讼结果。
因此,提出方应当充分利用瑕疵书证,从各个角度说明其真实性与可信度,从而达到反驳对方、说服法官的目的。
但是,瑕疵书证终归是有瑕疵的,可信度多少令人生疑,而且极易遭到反对方的攻击。
”[1]二、瑕疵书证的主要类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和瑕疵书证的表现形态,可以将瑕疵书证划分为若干类型。
笔者根据民事诉讼实践情况,依据瑕疵的性质进行分类,列举几种主要瑕疵书证类型。
(一)内容上的瑕疵书证1. 内容表述歧义的瑕疵书证当事人所举证据内容表述存在歧义,造成证明的事实内容不清或有其他理解,从而导致证据力下降。
例如王某向李某出具的欠条载明结欠款人民币10万元,分三期归还,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
仅从书证的字面表述中,我们会存有以下疑问:三期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何时结束,三期的具体时间是怎样安排等。
又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低碳增碳剂156吨,由乙公司销售给厂方,甲公司直接开票给厂方,甲公司给乙公司每吨300元费用,货款由乙公司负责给甲公司。
甲公司、乙公司、厂方三者是什么关系?谁是买方、卖方?每吨300元是单价,还是其他费用?谁向谁开票?这些都存有歧义。
2. 表述不完整的瑕疵书证由于书证在书写内容上的不完整性,仅凭书证本体无法确认其真实意思,导致瑕疵的产生。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定做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定做电梯三套,并约定了支付货款的时间及金额。
甲公司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签字的下方另有一行“如果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本人愿意支付货款”的文字,这行字由谁书写,是不是上述甲公司代表所签并不明确。
又如送货单中缺少必要的计量单位或单价,借据中缺少金额、日期等,都是常见的表述不完整。
3. 同音字或是方言、俚语、别称等造成的瑕疵书证汉字同音的情况,造成日常书证的表述中时常出现同音“别字”的证据,进而成为瑕疵书证。
例如在借款凭证上出借人孙某锋写成孙某峰,出借人虞某写成余某,借款人王某振写成王某震。
地方乡音在某些字的发音方面的差异而造成的“别字”, 容易在书证形成过程中造成歧义,如王与黄,强与祥,曹与邵,或是“别称”“小名”及其他特殊称谓等。
(二)形式上的瑕疵书证1. 形式上有残缺的瑕疵书证形式上瑕疵多表现为书证载体或文字表现上的瑕疵,像内容残缺的书证,或是撕碎的书证,拼贴、裁剪、涂改的书证等。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定购非标设备一套,乙公司原本打印的格式合同中记载设备的质保期为三个月,而甲方提供的定购合同上此内容被横线划去,另在旁边手写其质保期为六个月,但没有双方公司的签章确认。
对原打印文本的涂改,造成书证形式出现瑕疵,该涂改内容是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还是甲方的意愿,不得而知。
2. 复制件瑕疵书证复制件瑕疵书证是形式上瑕疵书证的一种特殊形式。
“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原件固然好,但在许多情况下,如原件已经灭失,或不在本方掌握中,或不方便提取原件时,复制件的使用大量增多。
同时,由于科技的发展,高精度复印设备的出现,原件的瑕疵有时可以通过复制件消除,一旦复制件出现了某种瑕疵,该书证就会削弱其证明力。
尤其是在原件已经灭失仅余复制件的时候,如果复制件再出现形式或内容上的瑕疵,势必很难说服法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如果提供的书证仅为复制件,无原件与之核对,而该复制件又未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该书证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例如张某起诉某公司归还借款案,张某原为该公司高管,在公司任职期间曾多次出借钱款给公司周转,公司没有向张某出具借据,而是依照公司内部惯例将借支情况记载在公司的账册之中,张某离职后以其持有的公司账册复制件,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尚未结清的借款,该账册复制件上记载有公司与张某的往来进出账目及数额。
显然张某持有的书证仅是复制件,是存有瑕疵的证据,如何认定其效力,需要法官结合当事人举证及案情等综合判定。
当然,也有内容和形式兼而有之的瑕疵书证,这里就不再一一列举。
其实瑕疵书证的分类还有许多种,如:根据瑕疵的程度,可以分为轻微瑕疵书证、一般瑕疵书证、严重瑕疵书证;根据造成瑕疵的原因,可以分为人为的瑕疵书证和非人为的瑕疵书证等。
根据分类的不同,有可能产生瑕疵书证的竞合。
如上述甲公司所持的涂改的定购合同,就是人为的瑕疵书证。
如果该定购合同保存不当,在潮湿环境中内容字迹模糊,就成了非人为的瑕疵书证;如果该定购合同不是原件,则是复制件瑕疵书证。
三、瑕疵书证证明力的判定(一)判定瑕疵书证证明力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审查,主要从形式上和实质上来区分辨明。
存在瑕疵的书证首先要排除是否存在伪造的情形,如果不是伪造,则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
之后,再考虑是否能以书证的记载内容或反映信息来指证待证事实,也就转化为实质上的证明力辨别。
1. 明确瑕疵的大小和对待证事实的影响书证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影响书证的效力,所以在瑕疵书证的采信过程中,根据瑕疵的大小和影响待证事实的程度不同,区分是轻微瑕疵书证,还是一般瑕疵书证,又或是严重瑕疵书证,从而明确瑕疵是否影响证据力、能否恢复证据力等。
此外,瑕疵的大小也决定瑕疵书证的证明力、对瑕疵书证如何采信、是否补强和补强的程度大小等问题。
2. 瑕疵的产生原因分析及弥补瑕疵的掌控因素瑕疵书证由何种原因引起,是人为因素还是非人为因素,是故意还是过失,有无个人情感因素、利害关系等掺杂其中,是持有方造成的还是制作方造成的,又或是其他因素导致等,都是需要衡量考虑的内容。
在瑕疵书证出现后,能否对瑕疵进行修补,进行修补的条件掌控在哪一方,同样成为瑕疵书证证明力的取舍判断的因素。
3. 能否对瑕疵书证进行补强瑕疵书证能否进行补强,补强后能否对其采信以确认其证明力,需要根据瑕疵书证的情况而定。
对必须由其他证据补充以补强其证明力的书证,将补强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责任方。
如果责任方无法提供补强证据,或者相对方有证据能够证明瑕疵书证存伪,则进一步使得瑕疵书证证明力下降。
(二)瑕疵书证的采信分析瑕疵书证在形式上的瑕疵只是其表面的形式特征,而证明力的瑕疵才是实质内容。
瑕疵书证因瑕疵形成原因、瑕疵大小不同,造成证明力的不同。
“所谓证明力就是指在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证据对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或者强化这种内心确信所具有的作用和效果。
”[3]归根结底,证据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瑕疵书证则不能直接或者不能很好地证明原本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所以有必要对瑕疵书证予以区分。
首先,进行初步判断,给予当事人解释的权利;其次,根据实践经验来科学分析,以明确是否予以采信;再次,如果证明力仍有不足,能否进行补强,从而最终确定有无相应的证明力。
1. 瑕疵书证的解释说明与自认与否根据“谁提出,谁解释”的原则,瑕疵书证的举证人首先要对瑕疵进行解释,对瑕疵的产生进行说明。
如果相对方对瑕疵的自认与举证方观点一致,则瑕疵消除。
如果不一致,则举证方要对瑕疵进行合理说明,因为举证方所举证据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诉求,其有义务对书证中的瑕疵加以说明,而且书证的瑕疵会影响证据的证明力,影响证据的真实性,进而影响证据指向待证的案件事实。
举证方所做的解释,不仅仅是解答法官心中的疑问,使不明的情况得以明晰,更重要的是对相对方就该瑕疵展开的“攻势”进行必要的反驳,恢复瑕疵书证的证明力。
例如前面所述案例,张某作为某公司的高管,其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除了账册记账没有其他证据,而张某作为个人不可能持有账册,现张某以其持有的复制件为证主张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如果公司否认,举证责任则由公司承担,公司需要提供相应的账册以反驳,因为张某并非原始证据的持有人,其能提供相应证据的复制件,而弥补瑕疵掌握在公司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