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
2024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考试题库
2024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考试题库单选题(共45题)1、下列属于商业银行绩效考评外部标准的是()。
A.标杆标准B.历史标准C.预算标准D.经验标准【答案】 A2、 ( )是在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由资产公司与原债权和债务企业达成协议,向原债权企业收购债权,同时与债务企业达成重组协议,通过对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方式、担保措施、违约责任等一系列履约条件的重新安排,以及日常运营监管措施的实施,实现债权回收目标收益。
A.非重组型非金业务模式B.重组型非金业务模式C.非重组型现金业务模式D.重组型现金业务模式【答案】 B3、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机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中国银监会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的措施不包括()。
A.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B.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C.限制资金转让D.责令辞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答案】 D4、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是实现()目标的一种政策措施。
A.绿色政策B.福利政策C.财政政策D.货币政策【答案】 D5、(2019年真题)内部审计的工作方法中,由内部审计部门确定全行自行查核关键风险点,各分支机构定期组织查核,对照整改属于()。
A.现场审计B.非现场审计C.现场走访D.自行查核【答案】 D6、( )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合格的抵质押品、净额结算、保证和信用衍生工具等方式转移或降低信用风险。
A.信用风险转移B.信用风险分散C.信用风险对冲D.信用风险缓释【答案】 D7、(2017年真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商业银行产品开发方法的是()。
A.仿效法B.交叉组合法C.低成本法D.创新法【答案】 C8、 ( )的设立标志着财务公司在中国诞生。
A.东风汽车工业财务公司B.中国中金财务公司C.东风集团投资公司D.中信财务公司【答案】 A9、(2019年真题)()是指商业银行受特定国家经济衰退等不利因素影响,无法正常收回在该国的金融资产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包活动,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持续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第三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设立在中国境内、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外包活动的最终责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应当制定外包的风险管理框架以及相关制度,并将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外包战略发展规划,确定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管理、核心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职能不宜外包。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管理的组织架构应当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外包管理团队。
第九条董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议批准外包的战略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外包的风险管理制度;? (三)审议批准本机构的外包范围及相关安排;? (四)定期审阅本机构外包活动相关报告;? (五)定期安排内部审计,确保审计范围涵盖所有的外包安排。
?第十条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外包战略发展规划;? (二)制定外包风险管理的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 (三)确定外包业务的范围及相关安排;? (四)确定外包管理团队职责,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外包管理团队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执行外包风险管理的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 (二)负责外包活动的日常管理,包括尽职调查、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及风险状况的监督;? (三)向高级管理层提出有关外包活动发展和风险管控的意见和建议;? (四)在发现外包服务提供商业的业务活动存在缺陷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 (五)高级管理层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近年来,金融行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随着金融体系的日益完善,金融化管理的不断推进,金融监管的趋严和金融治理的逐步完善,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就变得至关重要。
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的运营安全和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应运而生。
一、外部审计监管的定义与必要性外部审计监管是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审计时,由审计机构对该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管,以保证该金融机构业务的合规性和财务的真实性。
外部审计监管的实施,对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打造透明的金融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当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财务数据都很复杂。
这些数据需要有专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来进行监督和核查。
而外部审计监管的实施,则可以为金融机构提供更为专业和全面的监督和服务。
通过外部审计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规避金融风险,进而保证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营。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要点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中,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 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领域审计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和财务情况,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领域。
审计项目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领域包括系统内部控制、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合规性等。
2. 编制审计计划和程序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领域和审计项目,编制相应的审计计划和程序。
对于前期工作,需要了解该金融机构的许多重要信息,包括业务流程、系统、组织架构、风险防范等等,来为审计计划和程序的制定提供依据。
3. 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机构应通过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及根据审计计划,获取与其审计项目相关的证据,同时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从而进一步发现异常情况,如财务舞弊、金融风险和合规性问题等。
4. 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该详细记录审计的过程、方法、发现的问题及其原因、对问题的后续处理等内容。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在维护市场纪律、补充监管、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落实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银监发〔2010〕73号)相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监管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健全委托外部审计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畅通与外部审计沟通交流的渠道和机制,重视外部审计的意见和建议,尤其应对外部审计的风险提示和对内部控制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并对相关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外部审计工作,为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审计便利,不得阻碍外部审计工作正常开展,不得对外部审计出具审计意见施加影响,确保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计委员会应定期审阅外部审计报告,并与外部审计机构举行双方会谈,就审计情况进行充分沟通。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单方面决定终止外部审计委托前,应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终止委托的原因和外部审计机构的陈述意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因外部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出具审计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而终止审计委托。
五、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的信息交流,定期举行三方会谈,也可直接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相关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16•【文号】银监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3]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16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低信息科技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适用本指引。
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本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行为,包含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形式。
原则上包括以下类型:(一)研发咨询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咨询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二)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三)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处置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关联外包是指服务提供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提供信息科技外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银监发[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绩效考评机制建设和实际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突出问题,未能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
银监会于2010年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从实践看绩效考评是稳健薪酬的基础,为此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树立稳健绩效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从董事会高管层到主要负责部门的管理机制、从总行(总公司)到分支机构的传导机制以及绩效考评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
各银监局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纳入持续监管范畴,按照《指引》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对绩效考评制度建设不合规、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考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评结果应用不全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查处力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押题密卷2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押题密卷2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押题密卷2单选题(共80题,共80分)1.下列关于关系人的表述,错误的是()。
A.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及其近亲B.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C.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及其近亲D.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2.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新型货币政策工具的是()。
A.再贷款B.常备借贷便利C.中期借贷便利D.抵押补充贷款3.()指财务公司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向成员单位出借贷款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A.对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B.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C.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D.成员单位产品的融资租赁4.商业银行从本质上来说就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以()为其盈利的根本手段。
A.资本增值B.时间管理C.经营风险D.客户资本5.( )是商业银行制定产品政策、客户管理和营销政策的前提。
A.市场细分B.目标市场定位C.目标市场分析D.银行形象定位6.项目融资属于特殊的()。
A.固定资产贷款B.流动资金贷款C.房地产贷款D.住房贷款7.商业银行与证券商之间的短期资金拆借市场,主要通过()成交。
A.柜台市场B.固定场所C.电信手段D.店头市场8.根据金融产品成交与定价方式的不同可以将金融市场分为()。
A.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B.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C.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D.公开市场和协议市场9.()指的是商业银行为保证客户在银行为客户对外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资金融通后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与其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别。
A.定期存款B.活期存款C.单位协定存款D.保证金存款10.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是指理财业务()管理,理财投资管理是指理财业务()管理。
A.资金端;资产端B.客户端;资产端C.客户端;资金端D.资产端;资金端11.下列行为中,商业银行没有尽到依法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的是()。
2013注册会计师《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训练题(1)
⼀、简答题 1、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公司)是专业从事保健品⽣产销售的企业,于200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2012年7⽉,健康公司解聘为其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的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招标⽅式确定泽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
泽海会计师事务所和泽明会计师事务所使⽤同⼀品牌,共享同⼀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1)为使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满⾜上市公司的要求,2013年初,健康公司委托泽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内部控制的设计和维护服务。
(2)2013年2⽉,益康公司对健康公司提起违约诉讼,健康公司要求泽明审计项⽬组提供诉讼⽀持服务。
审计项⽬组仅同意基于违约⾏为对财务报表的重⼤影响估计健康公司的损失⾦额。
(3)2013年3⽉健康公司研发中⼼⾼级经理孙娟(具有特级研发资质)被竞争对⼿⾼薪挖⾛,得知该情况后,审计项⽬经理推鉴其朋友张明参与应聘。
经⾯试合格后,健康公司于2013年4⽉正式聘⽤张明为研发中⼼⾼级经理。
(4)2012年5⽉健康公司收购华新医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审计项⽬组成员李敏持有中泰基⾦公司1 000股基⾦,市值5 000元。
中泰基⾦公司购买华新医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3%的股份,市值4 000元。
(5)健康公司与泽明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本次审计的审计费⽤为300元,健康公司在泽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审计报告时⽀付80%的审计费⽤,剩余20%视健康公司公开审计报告后能否取得5000万元的融资额决定是否⽀付。
(6)审计结束前⽇,健康公司向项⽬组成员每⼈赠送了⼀台保健仪器,每台市价6千元。
(7)健康公司审计项⽬组成员张杰曾在健康公司⼈⼒资源部负责招聘⼯作,于2012年5⽉20⽇离开健康公司,加⼊泽明会计师事务所。
要求: 针对上述第1项⾄第7项,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规定,逐项判断是否对审计项⽬组的独⽴性产⽣影响,并简要说明理由。
2、兴华商业银⾏拟申请公开发⾏股票,拟委托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2010年度、2011年度和2012年度财务报表。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唯一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唯一本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中国银监会文件银监发〔2012〕34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我国银行业近年来绩效考评机制建设和实际应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的突出问题,未能充分发挥绩效考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引导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不规范经营和无序竞争。
银监会于2010年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从实践看绩效考评是稳健薪酬的基础,为此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要求,树立稳健绩效观,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完善绩效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从董事会高管层到主要负责部门的管理机制、从总行(总公司)到分支机构的传导机制以及绩效考评的综合应用机制,充分发挥对稳健经营和科学发展的引导作用。
各银监局应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纳入持续监管范畴,按照《指引》要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对绩效考评制度建设不合规、分支机构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考评指标体系不科学、考评结果应用不全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查处力度。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转变发展方式,实现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1号)各保监局、保险中介机构: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制定了《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会。
二00五年一月六日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水平,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营业许可证,从事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包括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国保监会要求的特殊目的审计。
第四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外部审计,按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外部审计制度,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以外的外部审计。
第二章审计事项第一节会计师事务所选择第六条保险中介机构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确保审计质量,并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第七条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保险监管法规规定的外部审计,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在实施审计外勤工作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简介;(二)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三)审计业务约定书。
银监发[2010]4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六月八日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转移风险是国别风险的主要类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债务人由于本国外汇储备不足或外汇管制等原因,无法获得所需外汇偿还其境外债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国家或地区,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国别风险管理时,应当视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为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或经济体。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净资本25%的风险暴露。
第六条本指引所称国别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计提的准备金。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在计提准备金时充分考虑国别风险。
银行委托外部审计管理规定
银行委托外部审计管理规定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XXXXXX银行外部审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XXX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参与我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促进我行各项业务稳健经营,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XXXXXX银行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行内控风险管理部负责外部审计业务的委托、协调与评估,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三条我行执行董事对外部审计结果负最终责任。
审计内容第四条对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性复核1.资产负债表审查。
审查重点:金融企业信贷资金的风险大小、负债情况、资金的流动性,特别注意有关项目的编制是否正确。
2.利润表审查。
审查重点:企业的资本利润率,是否真实反映所有者投资的盈利水平。
3.所有者权益审查。
审查重点:企业资金的变动情况,分析资金流入或流出的原因,判断企业经营中的问题及财务核算、管理上是否稳健运作。
第五条对损益真实、合规性进行审计具体内容包括:营业利润的审计、投资收益的审计、营业外收入及营业外支出的审计,利润分配的审计等方面。
1.审计重点(1)营业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收入等)。
(2)营业成本,审计时注意资金的利率、期限和还息方式合规性及入账真实、及时性。
(3)贷款呆账准备、坏账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正确。
(4)债券投资业务授权审批的合规性、投资收益确认的及时性,正确性。
(5)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存款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足额提取。
(6)关注营业外支出规范性。
审计委托第六条我行选择审计机构时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
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二)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四)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包活动,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持续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原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第三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设立在中国境内、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承担外包活动的最终责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应当制定外包的风险管理框架以及相关制度,并将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外包战略发展规划,确定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管理、核心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职能不宜外包。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管理的组织架构应当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外包管理团队。
第九条董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审议批准外包的战略发展规划;(二)审议批准外包的风险管理制度;(三)审议批准本机构的外包范围及相关安排;(四)定期审阅本机构外包活动相关报告;(五)定期安排内部审计,确保审计范围涵盖所有的外包安排。
第十条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外包战略发展规划;(二)制定外包风险管理的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三)确定外包业务的范围及相关安排;(四)确定外包管理团队职责,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外包管理团队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执行外包风险管理的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二)负责外包活动的日常管理,包括尽职调查、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及风险状况的监督;(三)向高级管理层提出有关外包活动发展和风险管控的意见和建议;(四)在发现外包服务提供商业的业务活动存在缺陷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五)高级管理层确定的其他职责。
银行外部审计管理制度
银行外部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行的监督作用,促进银行稳健经营,根据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接受银行委托对银行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审机构。
第三条监事会负责外部审计委托事宜,监事会办公室为牵头部室,银行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审计委托第四条外部审计机构准入。
要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
外审机构的准入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二)具有与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及专业胜任能力;(四)熟悉金融法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五条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的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整理、汇总,归档保存。
第六条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托其从事外部审计业务:(一)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二)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在执业经历中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满三年的;(三)与被审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
第三章审计质量控制第七条监事会办公室要对外部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体系进行了解,配合外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为外审机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提供便利。
第八条与外审机构充分沟通,了解审计进展情况,及时将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报告监事会、董事会及监管机构。
第九条对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条外审机构同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的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要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
一、管理法规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审计监管受相关实施细则、政策性文件、行业通知等法律法规的监管。
二、审计对象
1.所有银行业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金融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
2.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贷公司、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三、审计内容
1.基本信息:核查证券公司代码、名称、地址、法人、股权构成等公司基本信息;
2.客户关系:审计金融机构客户关系的规程性,确认客户账户的准确性;
3.财务报告:审计金融机构财务报告,确认财务报告与当时实际情况的相符;
4.审计方案:审计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方案,检查内部审计范围、频次;
5.风险控制:审计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机制是否合理,风险控制措施量足够;
6.现金流管理:审计金融机构的现金流管理制度是否合理,收入支出的规范性,一般性资本的使用;
7.交易监督:审计金融机构是否有相应的实施交易监督的有效措施;
8.审计结论:审计结论必须是正确、客观、完整的,适用于监管部门监督体系。
四、审计责任
1.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交外部审计人员审计报告、审计结论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给相关部门。
2.外部审计应当按照审计专业职业道德要求,维护客观、公正性,原则上不得受金融机构的干预,对审计活动负责。
3.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应授予正确、客观的评价。
4.银行业监管部门及外部审计机构应组织定期的经验交流会,加强知识的更新、进程的改进,为金融机构的更好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支持。
最新银行业外部审计指引[1]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银监发[2006]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发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保证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的贯彻执行;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框架内,促使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增加价值。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独立于经营管理,以风险为导向,确保客观公正。
第六条中国银监会依据本指引检查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会负责建立和维护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高级管理层负责履行有关职责。
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3人,多数成员应是非执行董事。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由独立董事担任。
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会负责人由高级管理层确定。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审计全系统经营管理行为的内部审计部门,可设立一名首席审计官负责全系统的审计工作。
首席审计官由董事会任命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首席审计官岗位变动要事前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管理体系。
审计预算、人员薪酬、主要负责人任免由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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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7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对银行业监管的补充作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本指引所称外部审计是指外部审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是指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进行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审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托外审机构的相关规章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审计委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
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二)具有与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整保存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的档案,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上述档案进行检查。
第六条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宜委托其从事外部审计业务:
(一)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
(二)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在执业经历中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满三年的;
(三)与被审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
第三章审计质量控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外部审计程序及质量控制体系,配合外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为外审机构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提供便利。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外审机构充分沟通,了解审计进展情况,及时将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对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存在重大疑问的事项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外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外审机构同一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的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外审机构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宜委托负责其外部审计的外审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终止审计委托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现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以终止委托其审计工作:
(一)未履行诚信、勤勉、保密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
(四)审计报告被证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发现外审机构存在下列问题时,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立即评估委托该外审机构的适当性:
(一)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的;
(三)严重违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对因上述原因被终止委托的外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外审机构单方要求终止审计委托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管机构。
第五章与外审机构的沟通
第十六条银行业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审机构应当适时举行双方或三方会谈,及时交流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外审机构根据审计准则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情况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阻挠: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章程;
(二)影响持续经营的事项或情况;
(三)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四)管理层有重大舞弊行为;
(五)决策机构内部发生严重冲突或关键职能部门负责人突然离职。
第十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鼓励外审机构依法根据审计准则开展外部审计,并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部审计质量存在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六章审计结果的利用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外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后及时将副本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结果、整改建议等审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外部审计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重视并积极整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结果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