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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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负责)(三)加强宣传教育。

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电梯乘用安全规范,倡导安全文明乘梯。

持续开展电梯安全知识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在车站、地铁、公交车等公众聚集场所免费播放电梯安全公益宣传片。

(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电梯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在中小学校播放电梯安全科教片。

(省教育厅负责)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提升全民电梯安全意识。

(省广电局负责)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8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9〕2号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6号,以下简称《清废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加快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源头管控、收集转运、能力建设、存量清零、执法监管各环节的闭环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推进源头管控精细化(一)强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深入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判定废物性质或提出鉴别方案建议;对场内利用处置的,要分析场内资源化、减量化措施的可行性,对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对委托利用处置的,应明确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的可行性做出—32—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出路难、产生量大且本地无法就近处置的项目,要从严把关审批。

(二)引导企业源头减量。

根据《清废行动方案》要求,鼓励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加强清洁生产工艺改造,或在场内开展综合利用处置,有效减少工业固体废物源头产生量。

鼓励危险废物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并依法对外经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晋环发[2007]559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的通知(晋环发[2007]559号)各市环保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规定,同时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省环保局在前一阶段组织各地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为重点,开展了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试点及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源专项调查。

在此项工作中,曝露出各地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重视不够,对危险废物产生源及分类把握不准,存在漏报现象;危险废物无序转移,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或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固体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等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的学习,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政策和业务水平。

二、加大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前一阶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中发现的不履行申报登记、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处置等违法行为,逐一清理,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于2007年10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局。

三、全面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建立健全危险废物产生源档案。

各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软件可利用现有工业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信息系统。

2007年12月底前将辖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总结上报省环保局。

四、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

当前,我省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仅3家,省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危险废物管理的要求。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粤环[2006]114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环〔2006〕114号)各市、县环保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以来,我省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日渐完善,管理能力不断得到加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率明显提高,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固体废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是各环境要素管理工作的重要落脚点。

同时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影响重大,其造成事故的特点是突发性强、污染速度快、范围大、持续时间长,有毒有害成分长期累积对环境的损害更是难以估量。

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我省固体废物产生量日益增多,固体废物的成分日益复杂,包括包装弃置物、电子废弃物和污水处理污泥等非传统的固体废物环境问题已严重影响环境安全,由固体废物引发的土壤、水质和大气污染事件逐年增加,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带来巨大影响,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形势严峻。

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广东、绿色广东,维护最广大人们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创新管理思路、机制与手段,综合采取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全面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放到与水、气环境管理同等重要的地位。

紧紧抓住我省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努力开创我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新局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8〕3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8〕38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工作的意见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处置工作的意见嘉政办发〔201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力度,切实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处置及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决策部署,巩固“五废共治”工作成果,针对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全面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运输、中介服务、处置等行为,全面落实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全面建立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平台,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安全有效处置利用。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全过程规范处置。

1. 督促产废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重点产废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落实申报登记制度,建立内部自行核查机制,分别于每年1月份、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年度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情况和本年度处置计划、上季度处置情况报属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公开处置信息。

产废企业要依法依规与处置企业签订协议,并按要求在“嘉兴市一般工业固废信息化监控系统”中及时填报相关信息,处置费用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支付给处置企业。

严禁将一般工业固废委托给不具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置。

年产100吨以上一般工业固废的企业要在固废产生点、贮存场所、固废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监控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并与全省固废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8.06•【字号】粤环函[2014]938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使用管理的通知(粤环函〔2014〕938号)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是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抓手,是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廉政风险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经研究,现就加强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平台”)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完善申报登记制度,强化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一)对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实行按月申报制度。

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的产生单位(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名单见附件1)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通过省信息平台完成上月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

我厅将适时推进省级(10吨≤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0吨)、市级(1吨≤上年度危险废物产生量<10吨)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按月申报工作。

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2014年1~8月份的危险废物产生及利用处置情况,须于2014年9月底前通过省信息平台按月补充申报。

(二)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行按日申报制度。

自2014年10月1日起,全省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通过省信息平台每天申报危险废物接收、利用、处置及二次产生危险废物等情况。

按日申报实行“零报告”制度,经营单位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也要每天通过省信息平台报告情况。

二、全面试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全过程监管自2014年10月1日起,危险废物市内转移和跨市转移要通过省信息平台实行电子联单管理。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陕环办发[2012]144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44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十二五”期间,环保部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每年进行考核。

为实现到2015年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全面达标的目标,按照《“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1〕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2011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一)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职责,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作为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纳入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常抓常议,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列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对危险废物规范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有关评比创建活动,暂停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三)要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列入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

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综合评估不达标的企业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对其在新、改、扩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使用、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等方面实施暂缓审批。

二、加强源头管理(四)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

落实《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2〕704号),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合理分析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预测其环境影响,并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及监测和污染防治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酒政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酒政发〔2015〕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管理,全面提高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废物监管的重要性危险废物管理是环境保护重要工作之一,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不当,会对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近年来,在全市上下的不懈努力下,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一方面对危险废物具有各种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传染性、反应性、累积性等危险危害特性认识不足;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不断增大,而且涉及的行业面广、种类繁多,危险废物管理方面还存在法律规范不健全,制度标准制定滞后,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加之我市处置能力不足,综合利用水平不高,危险废物管理潜在的环境风险还在不断加大。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危险废物监督管理水平。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以有效控制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进一步制定、完善和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全面提升监管水平,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1、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2015年,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达到85%和90%以上;2016年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2017年分别稳定达到90%和95%以上。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皖环发【2017】166号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皖环发【2017】166号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的通知皖环发【2017】166号各市、省直管县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环境保护“五个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一)严格产生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结合建设项目主辅工程的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及生产工艺,强化工程分析,全面分析各类危险废物产生环节、种类、危害特性、产生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科学评价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量,以环境无害化为前提,提出污染防治对策。

(二)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评审批。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项目设置,应当坚持就近处置和集中处置原则,符合《安徽省“十三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及有关规划要求。

环保部门在审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同级固体废物管理部门的意见。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排放水、大气主要污染物及重点重金属(汞、砷、铅、铬、镉)的,在环评审批前须取得相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并明确来源。

审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环评文件,要重点关注危险废物来源分析,其原料应主要来源于本辖区。

(三)建立并及时更新监管重点源清单。

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10吨以下(含10吨)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100吨以下(含100吨)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按国家规定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危险废物和污泥是具有危害特性的固体废物。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对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的监管力度,其无害化处置率得到逐年提高。

但是,危险废物和污泥随意倾倒、非法处置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直接威胁生态环境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按照“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的要求,落实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危险废物和污泥产生、贮存、转运、处置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和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切实解决突出的污染问题,促进生态浙江、美丽浙江建设。

到2015年,年产生100吨以上危险废物和年产生100吨以上污泥的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乡镇(街道)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实现规范收集和处置;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85%,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

到2017年,年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和化工、制药、印染、电镀等行业产生污泥的企业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实现全覆盖;危险废物和污泥无害化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实际需要,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5%。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2012〕18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省环保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通知》(环办〔2011〕4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了《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河南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南(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化,确保我省实现“到2015年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的目标,制定本指南。

1 总论1.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1.2 术语概念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

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

理 要 求
4.6 委外利用处置的,应对接收单位处理能力进行核实并依法委托利用处置,不得委托 个人或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
4.7 做好申报登记、引导综合利用等其它工作。
17
关于加强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环境管理工作的通则(苏环办[2015]327)
18
Part 4
工业危险废物 规范化管理要求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 处置等有关资料的档案,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 记。
第十一条 固体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全省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各地 处置固体废物的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 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
3、产废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

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4、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

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5、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
提示图形符号 一般工业警固告体图废形物符贮号存场所标名志称牌
功能
表示一般固体 一般固体废物 废物贮存、处
置场
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
表示危险废物 贮存、处置场
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当发现形象破损、颜色污染或有变化、褪色等不符合本 标准的情况,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检查时间至少每年一次。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6.07•【文号】环办固体函〔2022〕230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能力,为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一)规范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在线申报。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生态环境部建设运行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定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使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单位,对自动生成的申报报告确认并在线提交后,完成申报。

(二)实现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统一管理。

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生态环境部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统一编号,联单中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与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中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关联。

危险废物转移轨迹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记录,并与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关联。

(三)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无纸化运转。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交换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有关时限要求进行商请、函复,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全流程无纸化运转,提高跨省转移审批效率。

(四)规范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如实报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沪环土〔2021〕263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生态环境执法总队,市固化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本市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防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结合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现状,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应切实承担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本通知明确的有关要求,落实岗位职责,形成责任人明确、权责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做到内部管理严格、转移处置规范、管理台账清晰。

二、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产废单位应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文件和自身实际运营情况,从生产工艺、污染治理、事故应急、设备检修、场地清理、原辅材料、产品库存等各方面全面梳理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情况、理化特性和利用处置情况,科学制定覆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所有种类的年度管理计划,并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具体参见附件1)。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管理台账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11.06•【文号】环办固体〔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化评估作为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重要抓手,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一)突出评估重点,严格指标要求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通过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

结合实际细化评估指标,强化评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新发布实施相关法规标准等情况。

2024年1月1日起,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评估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管理的通知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废物转移风险和环境污染,现就危险废物转移处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增强法纪意识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规定,全面推行危险废物全过程规范化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求,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国家、行业标准,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对从业人员环境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确保危险废物管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就近处置,降低转移风险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202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危险废物应当根据现有处置设施和能力就近集中处置”。

为认真落实就近转移处置要求,有效防范危险废物长距离转移运输带来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自即日起,本市内具备利用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原则上应当在本市内就近转移、利用或处置;本区域不具备利用处置能力的危险废物,原则上应当在省内就近转移、利用或处置。

最大限度减少危险废物跨省、市长距离转移运输的环境污染风险和安全风险。

如确需跨省级行政区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级行政区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并应制定完善的转移运输环境、安全风险应急预案。

三、强化环境监管,保障环境安全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牢固树立环境安全底线思维,加强危险废物前端规范收集、分类暂存,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强化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信息化平台应用,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移出人、危险废物承运人、危险废物接受人相关责任,全面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通知为全面推进危险废物源头减量化、管理规范化、处置无害化,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根据固体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前一阶段环保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重视源头减排各产废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管控风险,组织各专业人员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养护用油特点,积极探索危险废物尤其是废矿物油的回用措施和环节,明确管理方案和控制措施,增加厂内部综合利用处置,减少废物产生量和转移量。

二、理清产废底数各单位应按当前生产实际,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并以此作为危险废物管理基础。

对产废情况复杂、底数不清的单位应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提请开展第三方核查。

三、强化贮存管理各产废单位应分别按照产废量设置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场所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场所要求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可以利用原有建筑物也可单独建造,尽可能选择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要防风、防雨、防晒,不得露天设置。

2、存放液体和半固体的场所必须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无裂痕,场所要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和裙脚围建的容积不低于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利用原有建筑物改造的也可设置防渗收集池,容积不低于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

3、场所周围设置围墙或防护栏。

(二)标识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入口处必须设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公示牌、所有涉及贮存种类的危险废物警告标识牌和标签;分类分区贮存的危险废物,应设置明显的危险废物警告标识、黄色标线;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所有标志、标识信息应符合本通知附件1所示规定。

(三)盛装要求1、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其余必须装入容器内,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容器和防漏胶袋必须完好无损。

2、盛装在容器内的同类危险废物可以堆叠存放,每个堆间应留有搬运通道。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宁政办发〔2016〕159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6〕1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通知》(苏政传发〔2016〕1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提高固体废物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固废分类管理,严格履行部门职责根据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实施污染者依法负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固体废物污染者的主体责任;按照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实施固废分类管理,严格履行部门职责。

(一)工业危险废物。

环保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的要求,加强工业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和海事部门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要求,强化对工业危险废物道路和水路运输过程的监管。

公安部门加大对非法倾倒、转移、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等犯罪行为的侦查侦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南京海事局、市公安局,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二)医疗废物。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及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集中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环保部门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责任部门: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三)实验室危险废物。

环保部门加强对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所属实验室或检测间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各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四)汽修行业废铅酸蓄电池。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29•【字号】内环办〔2018〕408号•【施行日期】201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内环办〔2018〕408号各盟市环境保护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有效防控环境风险,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摸清底数,建全台账各盟市环保部门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环办〔2018〕330号)要求,对辖区涉固废企业开展全面排查工作,摸清涉固废企业数量、申报情况,以及产生种类、数量、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等基本情况(填报附件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基本情况统计表》,每年按填表要求按时上报统计情况,9月15日前上报截至2018年6月30日统计情况),重点对辖区内尾矿、冶炼废渣、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情况进行排查,进一步摸清企业现有存量底数及处置、利用等情况。

同时,要督促企业制定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台账,完善档案资料,强化管理。

二、严格执行申报登记制度各盟市环保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涉固废企业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每年3月15日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申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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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廊坊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
各关于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
监管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全过程监管,加快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处置,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经省管委会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产废单位要落实源头管理精细化
(一)重视源头减排。

对已建项目,要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场内综合利用处置,减少废物产生量和转移量。

对新建项目,要在环评阶段明确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去向。

(二)理清产废底数。

应按当前生产工艺及实际工况,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去向,做好台账登记。

对一般工业固废中需处置的部分,应参照危险废物的要求严格管理。

对产废情况复杂、底数不清的企业,鼓励企业自主委托开展第三方核查并按核查结果进行台账登记。

(三)强化贮存管理。

应按照产废实际,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相关要求,根据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型,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

对新建项目,贮存场所必须作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实行安全分类存放,并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四)依法办理转移。

产废单位应与具有相应利用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依法委托利用处置业务。

固废转移过程要执行转移交接记录制度,明确转移量、转移车辆及驾驶员、转移去向,由产生单位及接收单位分别签字盖章。

开发区环保局和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有权查阅相关转移、处置台账资料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处。

固体废物转移出廊坊市进行贮存、处置的,应依法取得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转移。

(五)规范管理制度。

建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与管理组织。

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制度及内部登记台账制度,逐年向开发区环保局申报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并报备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实时登记废物流转情况。

制定针对应急预案,并对相关设施操作、维护等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加强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和使用。

(六)严格全程管理。

省控以上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单位应在产生点、贮存场所、废物出入口“三点一线”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监控信息应保存3个月以上,实现废物流转信息“可追溯”。

二、运输单位要落实贮运过程规范化
(一)规范运输管理。

运输单位应按照承运废物特性,配备相应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应配备GPS和视频记录仪。

运输过程要做好防扬散、防渗漏等措施,严防二次污染。

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应由运输单位负责定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了解掌握一般工业固废知识、事故应对技能及相关管理制度。

(二)加强交接管理。

在废物交接环节,运输单位应与产生单位核实所承运的一般工业固废的具体信息,填好交接记录单。

交接记录单要随车运行,严禁将承运的一般工业固废交由合同规定单位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并严防运输途中跑冒滴漏。

利用处置单位在接收时,要查验核对交接记录单信息,查验接收的一般工业废物的类别和数量等,不得接受非法委托。

三、利用处置单位要落实利用处置无害化
(一)严格内部管理。

从事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的单位,要对照环评及验收文件,依法开展生产活动,并严格落实各项污染物排放要求。

要执行一般工业固废经营记录制度,按照废物实际入厂、生产等情况如实登记,做到废物的交接记录与利用处置记录相一致。

要切实加强运行安全管理,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开展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定应急预案,根据生产经营废物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

根据不同废物的特性,做好安全防护,加强监测和巡查,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污染防治。

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单位应严格落实环评批复、验收文件中关于污染防治的各项要求,妥善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严防二次污染。

(三)落实全过程监管要求。

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单位应在废物出入口、贮存场所、利用处置设施建立交接记录制度,在内部“三点一线”等关键环节,设立视频监控,实现在线实时跟踪。

附相关定义
工业固体废物,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本通知所谓的工业固体废物是指生产、施工、检修等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物品、物质(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除外,并且不包括生活和办公类垃圾)。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2018年5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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