敢问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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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问路在何方

【摘要】在当今中国社会,原有的“差序格局”开始被慢慢解构,中国开始由礼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但笔者认为,这种原始“差序格局”的解构所带来的并非完全的法治社会,对中国法制建设依旧存在阻碍作用。通过在新型“差序格局”中植入作为信仰的“共同利益”来建立中国式的公民宗教,或许可以解决中国法制建设中的种种困惑。

【关键词】“差序格局”;中国法制建设;公民宗教

一、解读费老“差序格局”

费老在研究中国乡村社会时提出“差序格局”概念。费老对“差序格局”中人际关系的脉络是这样表述的:“我们的社会结构本身和西洋的格局不相同的,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费孝通,1998:26)。

“差序格局”这个概念揭示了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是“以己为中心”、逐渐向外推移的扩散的。处于水波最中间波纹痕迹最深最明显,也与“石头”联系最紧密,而随着外围波纹越来越浅,与“石头”的关系也随之减弱。

在这里,费老所说投入水中的“石头”指的是以家庭为核心的血缘关系,“血缘关系的投影”形成地缘关系,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是不可分离的(费孝通,1998:70)。概括起来说,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所有人际关系都是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的,最终形成

“差序格局”的模式。

二、传统“差序格局”在中国法治中的表现

以《秋菊打官司》的故事为例:在电影中,事情的起因是秋菊的丈夫和村长发生争吵,村长踢了秋菊丈夫的下身致使其受伤。秋菊感到愤怒,并且希望讨个“说法”。秋菊在一位律师的帮助下引起公安人员的重视,通过调查发现秋菊的丈夫受了轻伤,决定逮捕村长进行处罚。但秋菊对逮捕村长的行为却感到非常疑惑。

下面,笔者将从“差序格局”角度分析秋菊打官司这一案例:对秋菊和丈夫来说,打官司讨说法是为了维护自己身为公民的“权力”,虽然她未必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初始目的就是这个。村长对丈夫身体造成伤害,秋菊认为村长的做法令自己不满,所以要讨“说法”;“差序格局”一直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基于血缘或地缘基础,秋菊认同自己与村长拥有共同利益,将村长视为“自己人”。同在村中生活,自然免不了村中正常交往。正因如此,秋菊的行为导致村民对她的意见,不愿意与她交往,孤立她。村民们认定村长和秋菊都是以“己”为中心的生活圈中的一员,秋菊的做法使他们认为自身的权利被秋菊破坏,所以孤立秋菊。

村民对法律的理解是不全面的,他们似乎已经认识到法律可以用来保障权益,但并不理解为什么触犯法律要被处罚。加之中国“差序格局”下塑造的社会网络关系造成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这种奇怪的形态,村民会因为秋菊打官司讨“说法”的做法而认为自身的利益也受到威胁,从而影响到他们的关系。

三、现代社会的“差序格局”新面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迁移不断进行,并且是多重的:从传统向现代迁移;从农村向城市迁移;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迁移。“差序格局”也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

首先,人际交往中越来越突显利益诉求。儒家思想作为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是渗透到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儒家思想重义轻利,但这只是我们在最表层对儒家思想的理解。究其深层次含义我们会发现,儒家思想放弃的只是小利,追求的更大的利的内涵,讲究仁义所获得才是大利。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抉择中儒家思想教导我们要选择服从集体利益,这就是其并不排斥利的一种表现。但是在中国的传统礼俗社会之中,由于地缘和血缘关系对人们的束缚,在熟人社会中逐利并不是最主要的目的,也就使得利益因素并没有在原始礼治社会中凸现出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人际关系中利益因素得到突显。

传统社会具有以农业为基础、社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家庭组织和血缘关系、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基础、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封闭性等特征。折晓叶在《村庄的再造》一书中提出,“农村已经形成了“利”、“权”、“情”秩序的新格局”(折晓叶,1997:8)。“权”、“利”、“情”秩序的建立,显示乡土社会中建立起的以传统“差序格局”为基础的公共秩序为适应现代社会做出了理性调整。“利”是形成新格局的重要因素,利益上的合作需要以良好的人际关系为基础,人际关系在利益关联的形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次,从新中国成立开始,政府就开始重视法律制度的建立,积极塑造法治社会的形象,制订了数量可观的法律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但依法办案在某种程度上仍受到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也就是笔者所说的“嵌入”现象。原来“差序格局”的种种特性悄悄渗透到如今社会之中:人际关系依然受到传统“差序格局”的影响,但开始更多的表现出随交往圈子扩大而来的与“波纹”外围的“陌生人”的交往,对利益的考虑也开始进入陌生人社会。

四、中国法制建设究竟走向何处?

那么,既然“差序格局”在中国根深蒂固,不可能在短期内打破这种格局,还被时代赋予了一些新的特性,我们的法制建设究竟应该向着怎样的方向发展呢?

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实现德治和法治相统一的局面,我们需要一个培养德治的土壤。贝拉在公民宗教概念中希望为世俗化的政治社会找到信仰和道德的根基,国家也需要在政权建设的过程中培养政府与公民共同的信仰认同,需要运用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将所有民众团结在一起。我们缺少的正是主动参与公民生活的意识和将自己与他人有机结合的共同价值观。

在我国,公民社会发育始终处于一种不良状态,公共空间也几乎不存在,所以我们目前并没有完全解构“差序格局”的能力。正是因为“差序格局”“以己为中心”的特点再加上公民意识培育的力度还不够,我国的法制建设呈现一种怪异的状态。目前我们需要培养一种“公民宗教”或“公民宗教”的替代品。它是建立在“团

体格局”的基础上,崇尚人人平等。宗教开始失去过去独立的外表,“现代神圣世界的社会基础既不可能在教会中,也不可能在国家中,更不可能在经济制度中找到,它的社会结构基础只能是处于私人领域内的个人自我认同构建”(卢克曼,2005:15)。所以说,要建立一个庞大的宗教系统是不现实的,只能通过建立某种类似于宗教的具有“神圣性”的全民信仰,建设健全健康的法治社会才是有可能的。

五、小结

在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来看,应该说“差序格局”四个字始终伴随着中国社会建设方方面面的进步与成长。虽然现代社会状况与费老提出“差序格局”概念之时已相去甚远,但是始终不可否认的是“差序格局”一直以不同的形式作用于我们的生活世界。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利益”二字的位置开始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而凸现出来,人们的交往圈子开始由熟人社会迈进陌生人社会。法制建设进程中也无时无刻不体现“利益”二字的作用,所以,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了种种不合理或者不正常的现象,原因就在于利益依旧被嵌入在执法和依法的过程中,人们仍旧在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时候考虑法律的判决会不会影响到自己未

来对于利益的追求,所以为了保全利益不被侵害,人们只能委屈于在维权路上的止步。

基于“差序格局”的无力解构和对利益的不断追求,建立一种全民性的以利益为基础的神圣信仰也就变得很迫切,形成一种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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