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购销合同知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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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液化天然气购销合同

购气方:

供气方: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时间:二零年月日

购气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

供气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天然气商品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目前供气方和购气方液化天然气的产、供、用实际情况,由购气方与供气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液化天然气(LNG)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条款如下: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除非本购销合同中另有具体规定,本购销合同中使用的下列词语含义如下:1.1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0℃(293.15K)、绝对压力为101.325KPa(一个标

准大气压)。

1.2 “液化天然气”(英文简称:LNG),指在常压或在装车的压力下、在沸点或

沸点以下呈液态的天然气。

1.3 “标准立方米”,指在标准状态下,充满一立方米体积的天然气数量(以下

简称“立方米”)。

1.4 “合同有效期”,指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合同效力终止的连续日历期间。1.5 “供气起始日”,指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和接收天然气开始的日期。

1.6 “气质”,指液化天然气的质量。

1.7 “日供气量”,指自供气起始日起的合同有效期内,由购气方提出的并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确认的每日供气量。

1.8 “月供气量”指自供气起始日起的合同有效期内,由购气方提出的并经双方

协商一致后确认的月度供气量。

1.9 “交接点”,指符合以下规定的交气点:

1.9.1 如果由供气方负责配送,交气点指供气方LNG槽车卸液口与购气方LNG

接收设施接口处。

1.9.2 如果由购气方自提,交气点指供气方LNG工厂装车设施与购气方LNG槽车

装液口处。

1.10 “供气日”,指任何一个公历日08:00时开始到下一个公历日08:00时结

束的一段期间。

1.11 “供气周”指星期日00:00时起至下一个星期六24:00时止。

1.12 “月度采购计划”指购气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合同月内向供气方提交的

月度需求计划,经双方同意后,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与本合同附件的格

式基本相同的月度采购计划表。

1.13 “临时新增采购量”指购气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一合同月内除月度采购计

划量外,另向供气方提交的该月内临时需要增加的采购需求。

1.14 “逾期利率”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上

浮 %。

1.15 “指定程序”,指双方为实现在合同期内交付/提取液化天然气而提前通知

计划数量和临时新增采购量的工作程序。

1.16 “液化天然气价格”,指供气方在交接点向购气方交付的每吨液化天然气价

格或者每立方米天然气的价格,作为本购销合同项下合同价的组成部分。

1.17 “不可抗力”,见条款11.1的定义。

1.18 本购销合同中“双方”,指供气方和购气方。“一方”,指供气方或购气方.

1.19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压力或气压均为表压。

第二条合同生效

双方约定合同有效期为年,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条供气量和提取量

3.1 购气方于每月 25 日向供气方发出月计划采购量,供气方根据工厂的实际

产量、上游气源供给情况,在供应能力范围内核准可供给购气方的液化天然气气量,并以《确认函》的形式在 3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购气方(双方加盖公章)。

3.2 若上游气源供给调整,供气方工厂产量受影响时,供气方有权调整购气方的

月度计划采购量,但需提前3-5个工作日告知购气方。

3.3 购气方应保证按照《确认函》中确认的月度计划采购量提取相应的液化天然

气,月度提取量若少于月度计划采购量的95% ,则按月度计划采购量向供气方支付价款,短提气量部分顺延到下个月度执行;该部分气量价格依照短提气月份价格执行。具体采购计划双方协商安排。

3.4 若购气方有临时新增采购量需求,应提前 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供气方

提交《临时新增采购计划》。

3.4.1对于购气方提出的临时新增采购量,购气方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支付

临时新增采购量的全额货款。供气方应在能力范围之内,尽可能予以调配,若无法满足此新增采购量,供气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4.2 双方不能就临时新增采购量达成一致意见时,则以双方确认的《月度采购

计划》为准。

第四条气量交接

4.1本合同约定交付点:按第一条第1.9款中的约定执行。

4.2液化天然气(LNG)装载时,供气方操作人员负责站内所属设备、工具或部

件的操作;承运单位驾驶员负责运输车所属设备、工具或部件的操作。若购气方导致供气方站内设备、工具或部件损坏,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4.3购气方要求自提的,其结算气量以供气方在LNG工厂出厂时出具的《货运单》

为依据。有异议的,按本合同第6.3条的约定处理。

4.4购气方要求供气方提供配送服务的,其结算气量以购气方接收站记录的磅重

为依据,对过磅重量有异议的,按本合同第6.4条的约定处理。

4.5供气方将液化天然气在交接点交付购气方时,该液化天然气的所有权和风险

即转移给购气方。

4.6供气方配送车辆到达购气方接收站后,购气方须在 24 小时内完成卸气,

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卸气的,每超过24小时购气方须向供气方支付

1200元/24小时的压撬费。

第五条供气质量

5.1液化天然气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820-1999《天然气》

中所规定的Ⅱ类天然气标准。

5.2 液化天然气组份由供气方液化工厂负责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六条天然气计量

6.1液化天然气按重量(单位:吨)计量,计量结果以供气方的《货运单》中记

录的过磅重量为准。

6.2每车磅单计量差在±1%(±200公斤)之内的,属正常误差。购气方要求供

气方提供配送服务的,若装液重量与卸液重量差在±1%(±200公斤)以内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气费及运费均按出厂时过磅重量结算。若装液重量与卸液重量差超出±200公斤的,气费及运费均按扣除200公斤后的重量进行结算。

6.3 若购气方对供气方的过磅重量有异议,双方应在《货运单》上签字,并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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