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蒸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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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蒸汽合同

甲方: xx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xx市集中供暖和工业用户用汽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基本条款:

1、供汽蒸汽参数及用汽量、时间

(1)供汽性质:工业和供暖用汽

(2)蒸汽参数(甲方厂区西围墙外一米合理处计量为准):

工业用汽的压力:1.4MPa±0.2MPa;(绝对压力)

工业用汽的温度:大于280℃;

供暖蒸汽的压力:0.25±0.05MPa;(绝对压力)

供暖蒸汽的温度:大于150℃。

(3)工业用供汽量:采暖期:最大满足100吨/小时;非采暖期:最大满足150吨/小时。

2、设施的分界和管理:

供用汽分界点为甲方厂区西围墙外一米处(原设计出口点)。分界点以前供汽设施的产权与管理、维修由甲方负责(测量仪表及附属设施除外);分界点以后用汽设施的产权与管理、维修由乙方负责。

3、供汽时间:

甲方根据乙方计划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供汽。

4、蒸汽价格:

工业用蒸汽价格为:119元/吨(物价局批复价格),供暖用蒸汽价格为:95元/吨(物价局批复价格)。如有变化以物价局批复价格为准。

5、热费结算方法:

(1)工业用汽:

①工业用汽热费按月结算。乙方按照每月申请计划用汽量预付给甲方该月的蒸汽使用费,作为预付款。

②甲乙双方每月25日派人同时抄表,共同记录并确认蒸汽量,乙方依此蒸汽量作为当月热费结算依据。乙方于次月5日前到甲方指定的银行或甲方财务将热费以货币(支票)形式结清上月蒸汽价款并交付当月用汽量的预付款。

(2)供暖用汽:

采暖蒸汽费按月结算,多退少补。供暖期每月前5日内,乙方按照一个月计划用汽量预付给甲方蒸汽使用费。待采暖期结束,乙方在十五日内结清采暖期使用的蒸汽费用。(3)在使用蒸汽过程中,如乙方要求减少或增加供汽量,应及时向甲方提报计划,甲方要及时确认并通知乙方能否满足乙方计划要求。蒸汽使用费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6、蒸汽计量:

(1)蒸汽测量仪表设在甲方厂区内合理的位置,由乙方负责建设测量室。计量表计的选型由双方认同。计量表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双方共同参与检验,并在校验报告上签字认可。校验后由双方负责打铅封,甲、乙双方各加锁一把。检验报告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测量室建设费、测量装置费、设计施工安装费、仪表用电费、校验工作以及校验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均担。

(2)蒸汽流量测量装置,甲、乙双方各自派人进行不定期检查。遇有测量装置异常情况

时,及时通知对方当面监视处理。

(3)计量表计故障期间,蒸汽流量按下式计算:(故障前正常工作五天的累计流量/故障前正常工作五天累计时间)×故障累计时间。

7、热负荷调度管理程序:

(1)在正常情况下,均由甲方当班值长与乙方调度员按照热、电调度有关规定,直接进行调度。双方调度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以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2)甲、乙双方建立应急联系电话,指定联络人,保证24小时联络渠道畅通,甲、乙双方值班电话不得出现无人接听现象,出现一切问题由责任方负完全责任。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向乙方提供合格质量、数量的蒸汽,应尽可能保证供汽不中断;出现机组故障限制出力时,及时消除缺陷,并通报乙方;

(2)乙方用汽设施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汽设施损害时,或者乙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甲方有权中断供汽,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如因乙方不按时付款要中断供汽,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属甲方产权范围内的设备计划检修,需要限量或中断供汽时,提前7日通知乙方;采暖期甲方不安排机组计划检修;

(4)属甲方产权范围内设备临时检修,需限量或中断供汽时,提前4小时通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汽;

(5)属甲方产权范围内设备出现故障,需限量或中断供汽时,应在2小时内通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汽;

(6)甲方外部供水中断,应及时通知乙方;

(7)有对流量测量仪表进行监视、数据记录的权利,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共同检查处理;

(8)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及时调度热负荷;

(9)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按甲方所提供的最大蒸汽量开发、建设和经营蓬莱开发区的蒸汽热网,尽早投入使用。2005年11月20日前开发工业用户最低用汽量为35吨/小时,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工业用户最低用汽量60吨/小时;

(2)监督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质量向乙方提供合格蒸汽;

(3)负责向甲方以书面的形式提供年、月的蒸汽负荷量,便于甲方计划调度机组出力;(4)按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交纳热费;

(5)有对流量测量仪表进行监视、数据记录的权利,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甲方,双方共同检查处理;如有任何一方不经对方同意,单独对计量仪表进行检查处理,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违约方承担;

(6)乙方减少或增加用汽量,提前4小时通知甲方,并向甲方办理有关手续;

(7)乙方因产权范围内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断用汽时,提前一周通知甲方;乙方因产权范围内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断用汽时,提前4小时通知甲方;乙方因产权范围的设备故障,中断用汽时,应在2小时内通知甲方;

(8)乙方首站设计要满足甲方汽轮机组的运行安全要求,经双方专业审查达到要求后,方可订货施工,凝结水位保护调节装置安全可靠;

(9)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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