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型渔船检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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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

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

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渔船是渔业生产的主要工具之一,它的质量直接影响着渔业生产的效率和安全。

对渔船的检验质量进行优化,是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提高生产效率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的解读,为渔船检验质量的提升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优化检验标准渔船检验的质量优化,首先要明确检验标准。

当前我国渔船检验标准相对较为滞后,很多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生产的需求。

有必要对渔船的检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和更新,使其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内实际情况。

在修订和更新标准的过程中,要加强与渔船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的沟通和合作,积极吸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新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加强检验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优化渔船检验质量,还需要加强对检验标准的执行和监督。

当前在我国,一些地方对渔船的检验标准执行不力,甚至存在着“灰色地带”,这就大大降低了渔船检验的质量。

要提高各级检验部门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大对检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检验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操作水平。

建立健全检验标准的监督制度,加大对检验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导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执行不到位的情况,确保渔船检验质量的稳步提升。

三、推进检验技术的创新渔船检验技术的创新是渔船检验质量优化的重要方向。

当前,渔船检验技术主要以传统的人工检查为主,存在效率低、遗漏率高等问题。

有必要推进渔船检验技术的创新,引入现代化的检测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渔船检验的效率和精度。

可以引入无人机、水下机器人等先进设备,对渔船进行全面、高效的检测,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加强渔船管理和维护渔船的管理和维护直接关系到其使用寿命和安全性,也是渔船检验质量优化的重要环节。

当前,一些渔船管理和维护工作薄弱,存在着管理不规范、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导致渔船的使用寿命大大缩短,甚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要加强对渔船管理和维护的监督和指导,鼓励渔船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维护体系,加强对渔船的日常巡检和定期维护,确保渔船的良好状态和安全性。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

渔船船用产品检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工作,保证渔船船用产品质量,使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技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第十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以下简称本局)及其执行机构(以下统称渔船检验机构),按照本局的规定,对渔船船用产品实施监督检验。

第三条渔船船用产品必须符合本局的船舶规范和我国政府批准接受的有关国际公约或本局认可的对渔船适用的规范和标准。

第四条对渔船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应根据产品的结构、用途和生产方式不同,按本规则的规定进行产品型式认可或工厂认可。

第五条渔船船用产品制造厂应保证其订购的原材料或零部件的质量符合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如按照本规则需要检验发证者,制造厂应要求供货方提供渔船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或认可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经渔船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渔船船用产品,应按本局的规定发给相应的渔船船用产品证书、认可证书及检验标志。

第七条渔船检验人员应保守申请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八条鼓励开发和推广使用具有高新技术的渔船船用产品。

第九条渔船检验人员在执行监督检验时应遵守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章检验范围第十条凡涉及渔业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均应接受渔船检验机构的产品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或专业车间,应申请办理工厂认可:一、主要船用材料,包括钢丝绳、铸件、焊接材料、船用防污、防蚀涂料等;二、柴油机铸锻件及主要零部件、锅炉、受压容器、锚、锚链及附件、螺旋桨、舱盖板、水密门窗。

三、本局认为需要进行工厂认可的其他产品制造厂或车间。

第十二条对已获得本局工厂认可证书的制造厂所生产的新的渔船船用产品,一般只需对新产品进行产品型式认可。

但如果该产品的生产设备和质量保证系统与已认可的条件不同,须重新进行工厂认可。

第十三条生产下列渔船船用产品的工厂应申请办理产品型式认可:一、救生设备救助艇、救生艇、救生筏及其备品属具、救生浮具、救生衣、救生圈等;二、消防设备各种灭火器具及设备、探火装置、报警装置、灭火泡沫发生装置、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消防用具等;三、信号设备号灯、烟火信号、声响信号器具、救生圈用自亮浮灯;四、航行设备罗经、操舵仪、导航定位仪、计程仪、测探仪、避碰仪器;五、无线电设备无线电话机、收发信机、船舶地球站、奈伏泰斯接收机、强化群呼接受机、示位标、雷达应答器等;六、防污染设备滤油设备、15ppm报警装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粪便及垃圾处理装置;七、电气设备发电机及机组、电动机、配电箱、控制设备、自动报警装置、变压器、蓄电池、电磁阀等;八、柴油机和辅助机械柴油机、空气压缩机、风机、燃油分油机、滑油分油机、各种水泵和油泵、液压马达等;九、制冷设备制冷压缩机、平板冻结机及制冷设备的重要部件等;十、轴系设备可调螺距螺旋桨、特种推进装置、导流管、齿轮箱和离合器、推力轴承、艉轴轴承、艉轴管密封装置、弹性联轴节等;十一、管系设备船舷阀、海底阀、安全阀、应急关闭阀等重要阀件和滤器、主要液压元件及装置等;十二、甲板机械锚机、舵机、起货机、绞纲机、绞盘机、紧缆器、拖曳设备、起网机、钓机等;十三、本局认为其它需要办理产品型式认可的渔船船用产品。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脸技术规则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国渔检(法)[20211135号文公布口2021年3月1 日起施行人民交通出版社第一章总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法令1.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该条例规定实施检验管理的主管机关。

1.1.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规则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制定,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1. 1. 2 宗旨1.1.2.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1.1.2. 2对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丁• 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要求的,应当签发相应的法定证书。

1. 1. 3适用范围1.1. 3.1本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业船舶。

1.1. 3. 2适用本规则的内河船舶,其材料可为钢质、木质、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1.1. 3. 3本规则不适用于高速船(艇),高速船(艇)应当符合主管机关发布或承认的检验规定。

1. 1.4申请与费用1. 1. 4. 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本规则2.1. 3规定的时间向有关验船机构申请法定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 4. 2检验费按国家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计收。

1. 1. 5生效与适用1.1. 5.1本规则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机关公布施行。

规则生效日期标注在本规则扉页上。

1.1. 5. 2除本规则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新船。

1.1. 5. 3本规则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其船舶构造仍可符合建造时的规定。

云南省渔业条例

云南省渔业条例

发展规划确定用 于养 殖业 的 国家所 殖档案管理制度 。
有水域 、滩涂 的 ,应 当依法 申请办
理 养 殖证 。
养殖档案 ,保存期限不少于2 年。
鼓励个体养殖 声 建立养殖档案。 第 十六条
资源的规定 和捕捞渔船作 业规范 ;
单位或者个人 承包集体所有 的
水域 、滩涂或者 国家所有 由农业集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渔业 法 》等 法
条例 。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渔业行政 主 风险提示 ,鼓励渔业生产 者参加互
政 区域的渔业发展 规划 ,报本 级人 发生重大 自然灾 害等突发事件
律 、法 规 ,结合本省 实际 ,制定本 管部 门应 当会 同有关部 门编 制本行 助保险 、商业保险 。 第 二条 本省行政 区域 内从事 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
第一条
为 了加 强 渔 业 资 源
第 四条
的保护 、增 殖 、开发和合理利 用 ,
发展人 工养殖 ,保 障渔业 生产者 的 原则 ,依法把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 、
第八 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及 合法权 益 、水产 品质量 和渔业生态 湖泊、水库 ( 含电站库 区水面 ) 等水 其有关部 门应当建立 和完 善渔业生 安全 ,促 进渔业可持续 发展 ,根据 域纳入 当地渔业发展规划。 产风 险防范机制 ,加强 风险预测和
政策资讯
云南省渔业条例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渔业行政 主
管部 门及 其所属 的渔政 监督管理机 构应 当根据工作需要设 渔政执法人
员 。渔政 执法人员执行 渔业行政主
管部 门及其所属 的渔政监督管理机 构交付 的任务 。
跨行政 区域 的水域 、滩涂 的渔 业监 督管理 ,由有 关县级 以上人 民

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型船舶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适航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和主机功率750千瓦以下的海船、50总吨和主机功率36.8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

第三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总长不足5米的船舶及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小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各级海事机构依照有关职责分工的规定,负责对本辖区的小型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第五条适用本办法的船舶必须配备《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并应在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时出示。

《记录簿》由海事机构核发。

《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存一年。

第二章检查与处理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检验技术规则、规范,检查小型船舶的技术设备状况、人员配备及安全管理体系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七条小型船舶的安全检查,应在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进行,不应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小型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船舶证书及有关文件、资料;(二)船员证书及其配备;(三)救生设备;(四)消防设备;(五)一般安全设施和应急安全设备;(六)航行设备;(七)载重线要求;(八)系泊设施;(九)无线电设备;(十)推进与辅助机械;(十一)防污染设备;(十二)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十三)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检查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向船方出示船舶安全检查员证件。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最新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最新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最新1. 引言渔业船舶是我国沿海地区重要的渔业生产工具,为了保障渔船的安全运行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本文将介绍最新的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并详细阐述其内容和实施要点。

2. 渔业船舶检验的目的和意义渔业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确保渔船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稳定,保护渔船上的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渔船的全面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提高渔船的安全性能和作业效率。

3. 渔业船舶检验的范围和要求3.1 渔船登记和备案所有从事渔业作业的船舶,必须按照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

登记和备案的内容包括船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明、船舶的技术参数和安全设备配备等。

3.2 渔船建造和改装要求渔船建造和改装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包括船体结构、船舱布置、船用设备、船用电气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建造和改装过程必须按照规定的检验流程进行,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3 渔船设备和装备检验要求渔船的设备和装备应经过检验合格,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包括船用通讯设备、渔具、起重设备、救生设备等方面的检验要求。

3.4 渔船船员资质要求渔船船员必须持有合格的渔船船员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船员的培训和教育也是船舶检验的重要内容,以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渔业船舶检验实施机构渔业船舶检验由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具体的实施机构包括渔政部门、渔港管理机构等。

检验机构负责组织检验人员对渔船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并对检验合格的渔船颁发合格证书。

5. 渔业船舶检验的有效期和检验频率渔业船舶检验的合格证书有一定的有效期,根据渔船的类型和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情况下,小型渔船的检验有效期为1年,大型渔船的有效期为2年。

根据需要,渔政部门可以随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检验。

6. 渔业船舶检验的管理和监督国家相关部门和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检验进行管理和监督。

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

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

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渔船检验质量的优化是指在渔船检验工作中,针对关键问题进行改善和提升,以确保渔船的质量合格,保障渔民的安全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1. 检验标准与规范:渔船检验的标准和规范是指导渔船检验工作的重要依据。

优化关键问题之一是要对渔船检验的相关标准与规范进行及时的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渔船技术的发展和行业的需求变化。

还需要明确规定渔船检验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行性。

2. 检验技术与设备:渔船检验的技术和设备是保证检验质量的重要保障。

关键问题之一是要提升检验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检验设备和仪器,以提高检验能力和效率。

还需加强对检验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的提升,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熟练运用检验设备进行渔船质量检验。

3. 渔船维护与修理:渔船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故障和损坏,需要进行维护和修理。

关键问题之一是要建立健全的渔船维护与修理制度,明确维修责任和程序,并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和维修设备,定期对渔船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渔船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 渔船设计与制造:渔船的设计与制造是影响渔船质量的重要因素。

关键问题之一是要加强对渔船设计和制造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渔船的设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制造过程符合质量要求。

还需鼓励和引导渔船制造企业采用先进的制造技术和工艺,提高渔船的质量和性能。

5. 渔船安全管理:渔船的安全管理是渔船检验质量优化的重要环节。

关键问题之一是要建立健全的渔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渔船的安全责任和管理要求,加强对渔船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渔船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渔船检验质量优化的关键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检验标准与规范、检验技术与设备、渔船维护与修理、渔船设计与制造和渔船安全管理等。

通过针对这些关键问题的改善和提升,可以提高渔船的质量合格率,保障渔民的安全和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

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

解读渔船检验质量优化关键问题随着渔业的不断发展,渔船的质量问题日益显现。

为了提升渔船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渔民和渔业生产的利益,渔船检验质量优化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文将从渔船检验的意义、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优化方向等几个方面进行解读,希望引起相关部门和行业的重视,推动渔船检验工作的持续改进。

一、渔船检验的意义渔船检验是指对渔船的结构、设备、航行安全性等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检测,以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和渔船的正常运行。

具体包括渔船结构的完整性、使用材料的质量、设备和器具的完好性、船舶的稳性和漂浮性能等方面的检测。

渔船检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障船员的生命安全。

渔船作为海上作业的重要工具,船员的生命安全是最为重要的。

通过渔船检验,可以确保渔船在海上作业中具备必要的安全性能,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促进渔船的良性发展。

只有确保渔船的质量与性能稳定,才能保证渔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渔船检验可以有效提升渔船的可靠性和使用寿命,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渔业生产。

维护海洋环境安全。

渔船运行时可能会产生废水、废气等污染物,为了维护海洋环境的安全,必须对渔船进行严格的检验和监管,确保其排放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

二、存在的问题在当前的渔船检验工作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包括渔船检验制度不规范、检验标准滞后、检验机构不专业等方面的问题。

渔船检验制度不规范。

目前渔船检验制度相对滞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于渔船质量的要求不一致,给渔船生产和使用带来了不便。

检验标准滞后。

随着渔船制造技术的不断发展,渔船的结构、设备等方面也在不断更新和改进,但是现行的检验标准相对滞后,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渔船的技术水平和使用需求。

检验机构不专业。

目前的渔船检验工作主要由地方海事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但是部分地区的检验机构设施和人员配置不足,专业性和权威性有待提升,导致检验结果的可信度不高。

渔船检验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以权谋私、形式主义等问题,使得渔船检验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第二篇检验与发证第1章通则第1节一般规定1.1.1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检验。

1.1.2 所有渔业船舶在首次投入营运之前须申报初次检验。

1.1.3 营运渔业船舶须按本篇规定申报营运船舶检验。

1.1.4 船舶所有人须按本篇规定申报吨位丈量、核定载重线。

1.1.5 渔业船舶的主要船用产品,须按本篇的规定申报产品检验。

1.1.6 验船部门受理检验的范围,须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1.1.7 检验依据1.1.7.1 本规则是执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的依据。

1.1.7.2 主管机关颁布的其他规定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1.1.7.3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主管机关颁布的指导性文件均属于非强制性的。

1.1.7.4 渔业船舶结构除须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规定外,其船舶强度、结构、布置、材料、构件尺寸、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冷藏装置、防火结构、焊接、锅炉和其他受压容器及其附件等,其设计与安装应适用于预定的用途,且应符合主管机关颁布或承认的建造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1.1.7.5 本规则各篇的规定已涵盖了下列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包括修正案)、规则等对渔业船舶的要求:1)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简称69吨位公约);2) 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66载重线公约);3)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议定书和修正案(简称SOLAS公约1974);4)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其修正案(简称72避碰规则);5)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8年议定书及1988年议定书(简称MARPOL 73/78公约);6) 1977年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93年议定书(简称93议定书)。

1.1.7.6 本规则还包括了国际劳工组织(简称ILO)于1932年修订的《关于船舶装卸作业防止工人工伤事故公约》(简称32号公约),以及替代并于1981年12月5日生效的相应公约(简称152公约)的有关内容。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解读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解读

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方法第一篇、总则一、定义1.检验,即法定检验,系指对规定项目的检查和签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有无经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以及材料和配套产品有无船用产品证书;(2)审查施工工艺;(3)检查、测量及试验;(4 )签发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2.抽查,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范围内,对被检项目的部分尺寸、参数和特性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的结果,确定其是否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一种检验方法。

抽查是法定检验的基本方法。

抽查并不排除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各种形式的检验。

3.外部检视,系指凭验船师的感官,在不拆解的状态下对被检项目进行外部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和确定附加详细检查范围的一种检验方法。

4.详细检查(拆检),系指在打开或拆解状态(通常用手可触及的范围)下对被检项目进行检查,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5.检测,系指采用测量器具、仪表,对被检项目进行测量,对其状态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如测厚,测量耗损、间隙和绝缘电阻等。

6.试验,系指在规定的条件(如温度、湿度等)下,采用规定的方法(包括样品准备、操作程序和结果处理)和测试仪器、设备、试剂等,对被检的原材料或成品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所得结果与原定标准进行比较,以评定试件或成品的质量和性能。

如密性试验、压力试验、系泊试验、航行试验等。

7.确认,系指通过审查资料、了解技术状况、核对数量和标记等,对被检项目状况做出结论的一种检验方法。

8.认可,系指主管机关的认可。

9.下水日期,系指在船台建造的船舶下水的日期或在坞内建造的船舶出坞的日期。

10.建造完工日期,系指所有船舶建造项目全部完成,并且所有法定检验项目及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的项目经验船机构检验全部合格。

11.交船日期,船舶建造完工后交付船东使用,在交接文件上签字的日期。

12.重大改建(改装),系指船舶重大特征的改建和改装。

如变更船舶的用途或改变船舶的尺度和容量而对船舶进行的使船舶主尺度、总布置、结构强度、稳性、分舱因素、吨位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明显变化的改建。

云南省渔业条例

云南省渔业条例

云南省渔业条例(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渔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渔业发展规划,加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规模化养殖,推广标准化技术和健康养殖,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促进渔业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标准化基地建设、渔业产业化发展、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科学研究、渔业技术推广、渔业环境监测、渔业船舶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水利、科技、环保、林业、工商、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各地依法建立各种群众性护渔组织,群众性护渔组织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适宜养殖的湖泊、水库、池(坝)塘、稻田等发展水产养殖业,大力发展名贵、特有、优良水产养殖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发展水产品加工,提升产业素质。

对较大规模的开发性生产和服务性设施的建设,主要体现社会效益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引进、培育优良品种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和优惠。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渔业科技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加强科学研究,做好优良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工作,提供先进适用养殖技术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渔业生产重大损失的生产者给予补助。

渔船检验 实施方案

渔船检验 实施方案

渔船检验实施方案渔船检验是为了保障渔船的安全性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渔船的安全水平和经济效益,保护渔民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和评估。

一、检验目标1. 保证渔船的结构完整和材料符合标准,以确保渔船在恶劣环境下的安全运行。

2. 确保渔船装备齐全完整,满足捕捞作业的需求。

3. 确保渔船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关于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 提高渔船的经济效益,减少船舶经营中的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二、检验内容1. 渔船结构和材料检验:检查船体结构是否完整,船体材料是否符合标准,包括船身、船尾、甲板、驾驶舱等部位的检查。

2. 渔船装备检验:检查渔船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等;检查渔船是否配备了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无线电台、卫星电话等;检查渔船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导航设备,包括GPS和测深仪等。

3. 渔船安全检验:检查渔船是否符合安全设备的要求,包括灭火器、泵浦等;检查渔船的消防设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 渔船环保检验:检查渔船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包括废水、废气和废物的处理是否符合标准。

5. 渔船经济效益检验:检查渔船的动力系统和燃料消耗情况,评估渔船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

三、检验方式和流程1. 预约检验时间:渔船所有人或经营者提前预约检验时间。

2. 检验准备工作:提前准备好检验所需的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船舶登记证书、渔船营运许可证、船员证件等。

3. 检验现场:检验员前往渔船所在地,对渔船的各项内容逐条检查,并填写检验报告。

4. 检验报告和整改要求:根据检查情况,检验员将制定检验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和建议。

5. 整改和复检:渔船所有人或经营者根据检验报告中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供整改证明材料。

检验员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检。

6. 发布检验证明:合格后,检验员将发放检验合格证明,并在渔船相关证件上盖章。

四、检验频率和周期1. 新建渔船:新建渔船应在出厂前进行初次检验,并定期进行定期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

渔业船舶检验规章制度一、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渔业船舶的安全运行,提高渔业船舶的安全性能,保护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注册的渔业船舶及其相关设备和工作人员。

三、检验要求1. 渔业船舶建造检验1.1 渔业船舶的建造必须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必须拥有有效的船舶建造合同。

1.2 渔业船舶的建造过程必须按照船级社或批准的检验机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并获得相应的建造合格证。

1.3 渔业船舶建造完工后,必须进行初步验收,确认船舶符合设计要求与相应证书的规定。

2. 渔业船舶定期检验2.1 渔业船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定期检验,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装备状态符合要求。

2.2 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船体结构、通舱系统、动力系统、导航设备、通讯设备、救生设备等项目的检查。

2.3 定期检验必须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进行,并颁发相应的检验证书。

3.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3.1 渔业船舶发生事故后,必须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记录相关的事故报告。

3.2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包括对船舶本身以及事故相关设备的检查,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3.3 渔业船舶事故检查由地方海事部门以及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共同进行。

4.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4.1 渔业船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临时检验,以保证船舶的安全性能。

4.2 渔业船舶临时检验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进行,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检验流程1.渔业船舶建造检验流程:- 申请建造合同- 船舶建造合同签订- 建造过程监督检验- 船舶建造完工- 初步验收2.渔业船舶定期检验流程:- 预约定期检验- 船舶检查准备- 定期检验实施- 检验结果记录和评估- 发放检验证书3.渔业船舶事故检查流程:- 事故调查和分析- 事故检查准备- 船舶及设备检查- 事故原因和责任确定- 事故报告记录4.渔业船舶临时检验流程:- 申请临时检验- 船舶临时检查准备- 临时检验实施- 检验结果处理五、检验报告与证书1.检验报告和证书是对渔业船舶检验结果的确认和记录,必须由批准的船级社或检验机构颁发。

云南省渔业条例

云南省渔业条例

云南省渔业条例(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渔业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渔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渔业发展规划,加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加强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规模化养殖,推广标准化技术和健康养殖,大力发展水产品加工,促进渔业产业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标准化基地建设、渔业产业化发展、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科学研究、渔业技术推广、渔业环境监测、渔业船舶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水利、科技、环保、林业、工商、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各地依法建立各种群众性护渔组织,群众性护渔组织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下,依法进行护渔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适宜养殖的湖泊、水库、池(坝)塘、稻田等发展水产养殖业,大力发展名贵、特有、优良水产养殖业。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发展水产品加工,提升产业素质。

对较大规模的开发性生产和服务性设施的建设,主要体现社会效益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措施,引进、培育优良品种和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和优惠。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渔业科技工作,组织有关单位加强科学研究,做好优良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工作,提供先进适用养殖技术服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渔业生产风险防范机制,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渔业生产重大损失的生产者给予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云南省瑞丽江小型运输船舶检验暂行规定(2012)》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云南省瑞丽江小型运输船舶检验暂行规定(2012)》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云南省瑞丽江小型运输船舶检验暂行规定(2012)》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2.08.30
•【文号】
•【施行日期】2012.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云南省瑞丽江小型运输船舶检验暂行规定(2012)》的通知云南省地方海事局:
《云南省瑞丽江小型运输船舶检验暂行规定(2012)》按规定程序业已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暂行规定》将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发行(联系电话:************)。

2012年8月30日。

【创新】小型船舶检验改革再深化,船东自主检验、诚信免检

【创新】小型船舶检验改革再深化,船东自主检验、诚信免检

【创新】小型船舶检验改革再深化,船东自主检验、诚信免检9月18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长三角地区完成全国首批试点小型船舶检验和签注工作,包括“沪浦东环6131”“映宇骏保洁3号”等一批船舶,将在出厂12年内免于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开展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自9月1日起在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湖北、贵州、甘肃、广西等地的十四个省、市(县)级试点单位启动小型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优化试点工作,进一步优化检验资源配置,减轻行政相对人负担,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

本阶段试点范围为试点单位检验的小于300总吨的国内航行船舶和船长小于12米的内河渔船,试点时间一年,主要提出以下便利优化措施:一是强化诚信管理,船舶检验机构可建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诚信记录,诚信记录良好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享受免检、便利发证等优化措施。

二是推出免检机制,根据不同种类小型船舶的风险等级,采用免于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船底外部检查等优化措施。

三是探索便利发证机制,对规模化建造的小型船舶,可采用抽查检验项目和抽查质量自检记录等方式,对建造检验发证工作流程进行简化。

四是建立自检制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对船舶安全与环保技术状况进行自检并填写声明书,船舶检验机构可通过审查申明书的方式实施年度检验的项目。

本次试点工作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三基”、深化“三化”建设试点示范项目之一。

为确保试点工作扎实稳妥开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做好试点经验总结和创新成果的推广,同时采用分阶段开展试点的方式推进,在本阶段试点工作结束后,再根据试点评估情况,适时扩展到小于500 总吨的国内航行船舶和船长小于12 米的国内海洋渔船。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船舶的建造技术和运营管理水平均取得了长足进步,船舶质量不断提升,船舶数量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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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型渔船检验办法》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家海事局2019年第5号公告)《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小型渔船实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于2021年1月21日印发了《云南省小型渔船检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国家海事局2019年发布《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家海事局2019年第5号公告)。

该规则适用于船长大于等于5米但小于12米、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内河机动渔船的法定检验。

对于船长12米以下的小型非机动渔船以及没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小型机动渔船,该规则明确由各省级渔船检验机构依据规则制定适合本地区船舶特点的具体检验办法并报国家海事局备案。

据调查了解,我省现有依法登记持证渔船船长大多数在12米以下,基本都没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非机动渔船又居多,结构型式和设备设施配备比较简单,不适用国家现有内河渔船检验技术规则进行检验。

从上级部门要求和我省渔船检验工作现实需要出发,应当制定出台我省小型渔船检验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七十八条,并有3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共有17条,主要是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小型渔船法定检验的方式;明确小型渔船安全环保技术性能基本要求和安全、环保等设备的配备标准,对小型渔船设置水密舱和使用配备有关重要材料、部件和设备进行规范,明确小型机动渔船不能使用汽油为燃料的座机,规定了小型机动渔船主机功率限额;明确小型渔船不能超越核定的航区进入高一级航区航行作业。

第二章“检验与发证”共有26条,主要是明确小型渔船法定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又分为年度检验和换证检验)和临时检验,对之做了定义和解释,规定了检验进行的时间;明确小型渔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的申报情形及申报检验应提交的文件;明确小型渔船法定检验受理和实施机构,规定了小型渔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受理、实施的时限、程序,规定了具体实施小型渔船检验的方式;对小型渔船检验证书格式、签发(签署)、有效期、失效等做出规定。

第三章“吨位丈量”共有5条,主要是规定哪些小型渔船要进行吨位丈量,明确了小型渔船吨位丈量的要求和方法。

第四章“干舷核定、稳性校核、乘员核定”共有10条,主要是规定哪些小型渔船要核定干舷,明确不同航区、不同类型渔船的最小干舷;规定哪些小型渔船要核算稳性、哪些小型渔船可免除稳性校核,明确无稳性计算资料的渔船稳性校核的简易方法及步骤;明确小型渔船乘员核定方法。

第五章“初次检验”共7条,主要是明确具体实施小型渔船初次检验的基本要求及检验
内容、检查重点。

第六章“年度检验”共2条,明确具体实施小型渔船年度检验的方式及采取现场登船检验方式下应当重点检查的内容。

第七章“换证检验”共2条,明确具体实施小型渔船换证检验的基本要求及检验内容、检查重点。

第八章“临时检验”共1条,明确具体实施小型渔船临时检验时要区分情况,对之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检查。

第九章“附则”共3条,主要是对有关技术术语、专用术语做了定义,规定了《办法》施行时期和解释机关。

《办法》有3个附件,分别是《云南省小型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申报渔船初次检验需提交经审查批准的渔船设计图纸种类、内河小型渔船安全证书格式。

三、其他问题说明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3类小型渔船的法定检验:一是船长大于或等于5米但小于12米、不具有上层建筑或甲板室结构的机动渔船;二是船长小于5米的机动渔船;三是船长小于12米的非机动渔船。

对于其他渔船,适用国家海事局2019年第5号公告《内河小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6号公告《内河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进行法定检验。

(二)《办法》有几个鲜明特点。

第一,充分尊重我省小型渔船现状,充分考虑渔民群众的经济能力,从保障渔船具备基本的安全和环保技术性能出发,尽量简化渔船设施设备配备要求。

第二,充分考虑全省渔船检验队伍业务素质不高的现实情况,尽可能将一些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做通俗化表达,适当简化小型渔船检验内容,便于基层渔船检验人员把握和实施。

第三,确立了以信用为基础的渔船检验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部署和要求,《办法》相关条款规定渔船初次检验、年度检验、换证检验、临时检验应现场登船检验;其中对没有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记录的渔船所有人,年度检验可通过审查其提交的检验申报书、《云南省小型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的形式实施,作为签署渔船检验证书的依据。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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