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制度及公务接待表及接待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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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根据《接待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来我局调研、检查、视察、商洽业务工作的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要坚持“热情周到、精简节约,统一领导、对口接待”的接待原则。
第二章接待分工
第三条来我局调研、检查、视察、商洽业务工作的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原则上由对口业务科室负责接待,分管领导陪同,必要时请局长陪同。
市纪委常委以上领导来访的,请纪工委书记陪同。
第四条其他来访,由办公室负责接待,有关科室协助
第三章接待范围
第五条公务接待对象限于来深执行公务的宾客,以上级机关或接待对象所在对象来函来电为依据(特殊情况电话记录也可作为依据)。没有正式来函来电的,原则上不接待。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从事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吃住,确需用餐的,一律安排吃工作餐。其中,到社区和企业从事公务活动,一律不安排吃住。
第四章接待程序
第六条各接待责任科室接到通知后先了解来宾的人数、职务、姓名、性别、抵达日期、本次来访意图和活动要求,然后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附件一),提出接待意见,报分管领导及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请局长审批。接待登记表交办公室备案,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公务接待审批表各科室留存以备报账。
第七条根据领导批示,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工作。
第五章接待经费
第八条用餐住宿地点原则上限于公务接待定点饭店、酒店。公务接待费用只能采取转账和公务卡结算两种方式报
销,报销单据必须符合财务报销规定。
第九条公务接待宴请标准最高限额(以来客带队人级别为标准):厅局级每人每餐200 元,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每人每餐150 元。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
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处级干部及以下工作
人员安排标准间。
第六章接待陪同人员
第十条来宾人数在 5 人以下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2 人。来宾人数超过 5 人不足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来宾人数超过10 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来宾人数的三
分之一。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办理接待登记时,要如实填写来宾和陪同领导的姓名、职务及人数,不得以虚报来宾和陪同领导来提高接待级别,或以多报用餐人数的做法来增加用餐费用。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公务接待活动进行私人宴请,或把私人宴请的用餐发票作公务接待报销。
第十三条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的娱乐场所消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公务接待审批表
2. 接待流程表
附件一
公务接待审批表
(单位公章)
注:①每接待一批来宾结算一次,不得将不同批次来宾的接待费用混合结算②报销时附消费清单等方可报销。
附件二
接待流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