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财产协议中房屋归属产生纠纷的案由确定和审理思路
2024年标准离婚协议:两套房产分割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标准离婚协议:两套房产分割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双方当事人1.2 房产1.3 离婚协议2. 房产分割原则2.1 平等分割2.2 双方协商一致3. 房产具体分割方案3.1 房产A3.1.1 所有权归属3.1.2 产权过户3.1.3 负债处理3.2 房产B3.2.1 所有权归属3.2.2 产权过户3.2.3 负债处理4. 房产分割的履行4.1 双方责任与义务4.2 房产过户时间节点4.3 房产分割的协助5. 子女抚养权与探视权5.1 子女抚养权归属5.2 探视权行使5.3 子女生活费用承担6. 财产分割6.1 共同财产分割6.2 个人财产处理7. 债务处理7.1 共同债务处理7.2 个人债务处理8. 违约责任8.1 违约行为8.2 违约责任承担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机构10.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变更10.3 合同终止11. 一般条款11.1 通知与送达11.2 法律适用11.3 合同的完整性与独立性12. 附件12.1 房产A的相关文件12.2 房产B的相关文件13. 其他约定13.1 双方的其他约定14. 签署14.1 双方签字盖章14.2 签署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双方当事人甲方:×××,性别:×,身份证号:××××××××××××××××,住址:××省××市××区××路××号。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住址:××省××市××区××路××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疑难问题的调研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疑难问题的调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9.01•【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疑难问题的调研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当前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实际上已不仅限于夫妻双方之间。
特别是随着独生子女成为主要的结婚主体,以及由于房价持续攀升、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等现象普遍增多,这一问题又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解决实践中最为集中和突出的难题,提供了一般的原则和裁判依据。
但由于此类案件牵涉利益广泛,房产构成情况复杂,相关难题未能全面彻底解决,且实践中理解认识不一、处理结果迥异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
本课题以按揭房屋、拆迁房屋、公产房等为研究的基本视角,并延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从近两年本院审理的案件中,归纳、整理出常见疑难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策与方法,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2011年我院涉不动产离婚案件的基本特点及成因(一)案件收案总量基本稳定,争议标的增加我院2010年全年共受理涉不动产离婚案件229件,2011年前11个月受理205件,分别占该年受理民事案件的11.24%和11.15%。
而该类型案件涉案金额,则由2010年约174.029万元,上涨为2011年约为395.594万元,增长127.31%。
以上数据表明,因不动产归属与分割形成的纠纷始终是离婚案件的主要类型,在数量上基本保持稳定。
同时,由于不动产价格居高不下、持续攀升,婚姻各方当事人为结婚而投入的财产价值增大,该类案件标的也有明显增长。
当然,这种对增长的统计并不完全,因为部分案件只要对房屋归属进行认定即能够结案,不必进一步估价处理。
因此,以上数据显示的涉案标的远远低于审判实践中处理不动产的实际价值。
(二)审理期限大幅缩短,调撤率增加2010年,265件已结案件平均审理期限为97.7天,2011年,209件已结案件的平均审理期限为59天,平均审理期限减少38.7天。
财产争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财产争夺纠纷,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原为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原告王某可获得一定数额的财产分割补偿。
然而,在离婚后,原告王某发现被告张某隐瞒了部分财产,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2.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被告张某所有,原告王某可获得50万元的财产分割补偿。
3. 原告王某在离婚后发现,被告张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部分财产,包括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和一辆轿车。
4. 原告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上述隐瞒的房产和轿车。
三、法律分析1.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被告张某隐瞒的房产和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无过错方,依法应得到相应的补偿。
3. 被告张某隐瞒财产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部分财产,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张某隐瞒的房产和轿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经典案例】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
运用请求权基础的理论对一起房屋权属纠纷的分析======================================================================原告:于XX,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
被告:张XX,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第三人:付XX,女,195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案情】张XX与付XX原系夫妻关系,于1992年协议离婚,但仍同居生活。
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建筑面积50.50平方米)房屋系付XX于2002年2月回迁所得。
2002年9月付XX与于XX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转让价为14.5万元。
付XX委托房屋买卖中介人唐宏出售该房,付XX收到5万元后,唐宏为于XX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
现该房由张XX居住。
于XX为要求腾房于2002年10月起诉至沈河法院。
另查,唐宏与于XX 确系夫妻关系。
二人于1995年5月24日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XX 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其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被告将该房腾出。
张XX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付XX以原告未交付全部购房款为由、张XX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申诉。
(注:该案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年8月3日决定再审)【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于XX已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拥有对该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张XX占有该房没有法律依据,故对于XX要求腾房的请求予以支持。
张XX以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出卖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关于房屋分割离婚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
关于房屋分割离婚协议书范本推荐5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因婚姻关系终止等原因,经协商一致,对共同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为明确双方权益,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对共同拥有的房屋进行合法分割,明确各自的财产权益,以实现公平、公正、合理的财产分割。
二、房屋基本情况1. 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2.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3. 产权情况:该房屋为甲乙双方共同共有,已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三、房屋分割方案1. 甲方分得该房屋的____%,乙方分得该房屋的____%。
2. 为保证双方权益,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值进行分割。
3. 房屋分割后,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相关事宜约定1.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房屋分割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双方应积极配合,完成房屋分割过程中的相关手续。
3. 双方应妥善处理好房屋分割后的善后事宜,确保不影响双方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4. 双方应遵守诚信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补充条款(在此添加其他需要补充的条款,如房屋内物品的分割、贷款问题的解决等)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关于一起房屋权属确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摘要】2007年8月,被告A(湖北人士)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产卖与原告。
8月17日,原告向被告A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时,被告A亦将涉案房屋交付于原告,原告开始进行装修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
2007年8月20日,原告就涉案房屋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称“朝阳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过户登记手续,同日,朝阳房管局告知原告在一个月(即2007年9月20日)后,到其处领取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在原告等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期间,原告从朝阳房管局处知悉,因被告B(湖北人士)与被告A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被告B提出了财产保全,涉案房屋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
因原告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判决,故向不动产所在地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认定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力街11号楼1101号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所有。
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是否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并依法要求解除查封?二.从法理上来说,本案应倾向维护哪一方的权利?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离婚纠纷案例分析离婚纠纷是法律服务工作中常见而复杂的问题之一。
当夫妻关系破裂,无法解决矛盾和分歧时,他们就可能选择离婚。
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权益问题,还可能伴随着情感纠缠和各种争议。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需要深入分析和处理离婚纠纷案例,以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从法律角度对离婚纠纷进行分析。
一、案例背景介绍某案例中,甲乙两方因感情破裂,存在严重矛盾,决定离婚。
甲方拥有一处房产,而乙方为生活费用提供了大量资金。
此外,双方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子女,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访问权也存在争议。
二、财产分割问题分析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公平原则包括财产的共同获取来源、贡献程度、家庭责任等因素。
在该案例中,甲方拥有一处房产,而乙方为生活费提供了大量资金。
因此,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甲乙双方的贡献和权益,以公平原则为依据进行分割。
三、子女抚养权问题分析子女抚养权是离婚纠纷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由双方共同承担抚养义务,离婚后由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享有探视权。
在该案例中,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访问权存在争议。
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处理好抚养权和访问权的问题,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四、情感纠缠和冲突解决问题分析离婚纠纷往往伴随着情感的纠缠和冲突。
在该案例中,甲乙双方情感破裂,存在严重矛盾。
情感的纠缠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应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合理化解双方的矛盾,采取合适的方式和措施,帮助当事人缓解情感纠缠,最终实现离婚事宜的顺利进行。
五、法律服务和维权策略分析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和维权策略。
首先,要帮助当事人了解离婚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
分割共有案例:不动产权纠纷解决
分割共有案例:不动产权纠纷解决《不动产权纠纷解决》案例:王某与李某的共有房产纠纷时间:2008年3月15日至2009年7月30日事件过程:2008年3月15日,王某和李某在某市购买了一栋共有房产作为婚后住宅。
该房产位于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市场价值相当可观。
按照双方约定,王某支付了70%的房款,李某支付了30%。
2008年8月,王某和李某因个人利益问题产生了矛盾,婚姻关系逐渐破裂。
随着夫妻关系的恶化,两人开始对共有财产产生争议。
2009年1月,王某提出离婚申请,并在申请书中要求对共有房产进行分割。
此举引发了李某的不满,他拒绝了王某的离婚请求,并表示他愿意将房产继续用作夫妻住宅。
随后,双方在家庭法庭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无法就共有房产达成分割协议,王某和李某决定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2009年4月,王某聘请了资深房地产律师王律师代理该案。
王律师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调查,并与李某的辩护律师进行了多次沟通,试图达成和解。
然而,在长达3个月的调解期间,双方始终无法妥善解决分割共有房产的问题。
李某坚称自己在购房过程中付出了更多的财产,应该获得更多的房产份额。
王某则主张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
王律师决定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一争议。
在2009年7月30日,王律师代表王某向当地法院提起了分割共有房产的诉讼。
王某请求法院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房产按照70%和30%的比例进行分割。
经过一年多的案件审理,法院最终做出了裁决。
法院认定王某和李某购房时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应该按照70%和30%的比例进行分割。
律师点评:本案是典型的不动产共有纠纷案例。
在夫妻关系破裂后,共有财产分割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诉讼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对于类似的案件,律师需要充分了解双方的约定和购房过程,如有需要,可以进行详细的财产追溯调查。
此外,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谈判和诉讼能力,以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已通过判决或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补偿、离婚协议的履行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现代婚姻家庭财产状况愈发复杂,加之恶意隐藏、转移财产或对离婚协议反悔等情况,离婚后一方要求进一步分割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日益多发。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离婚时有夫妻共同财产遗漏未处理或难以处理,现要求处理的;二是基于离婚协议引发财产纠纷的。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离婚时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孙某与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程某父亲将部分公司股权作价转让给程某,程某登记为公司股东。
后孙某与程某的离婚判决未对该公司股权作出处理。
离婚后,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程某向其支付公司股权折价款。
审理中,程某提供了一份签订时间为婚姻存续期间的代持协议,提出其系代母亲持有公司股权,该股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例二:涉及夫妻一方恶意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吴某与高某离婚诉讼期间,高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李某向高某购买系争房产并办理过户手续。
吴某与高某诉讼离婚但未对该房产作出处理,后吴某另行起诉高某和李某,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同时,吴某再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高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少分或者不分涉案房产。
一审法院结合系争房产的购房款来源等因素,酌定由高某占房产60%份额,吴某占40%份额,房产判归高某所有。
吴某不服提出上诉。
案例三:涉及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黄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情况,黄某需支付王某补偿款300万元。
离婚后黄某支付294万余元后,王某用该笔钱款支付某学区房首付。
购房后黄某催促王某复婚遭拒绝。
黄某起诉称双方离婚系为购买学区房的“假离婚”,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判令王某返还黄某个人财产294万余元,并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谈判技巧和方法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谈判技巧和方法离婚是一个痛苦且复杂的过程,尤其在涉及房产分割时更是容易引发争议和纷争。
然而,通过有效的谈判技巧和方法,离婚双方可以达成公正、合理的房产分割协议。
本文将介绍一些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谈判技巧和方法,帮助离婚夫妻达成共识并解决纠纷。
一、保持冷静与理性离婚是一次情绪激烈的过程,但在房产分割的谈判中,双方必须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避免情绪的干扰。
这样可以帮助双方更加清晰地思考问题,在理智的状态下找寻解决方案,避免争吵和激烈的情绪爆发。
二、准备充分,了解法律知识在房产分割谈判之前,离婚夫妻应该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并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关条款。
这样双方在谈判中可以掌握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依据,有利于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理性评估房产价值在房产分割的谈判中,双方应该理性评估房产的价值。
这包括对房产进行评估,考虑市场价值和评估报告等因素,以确定公正的分割比例。
理性评估房产价值有助于离婚双方达成共识,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寻求第三方评估意见如果离婚夫妻对房产价值存在争议时,可以考虑寻求第三方的专业评估意见。
请专业承认可信度高的房产评估师进行评估,以确保房产价值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三方评估可以提供客观的数据和专业的见解,有助于解决争议。
五、灵活运用房产分割方式在房产分割谈判中,存在多种方式来进行房产分割。
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房产并平分所得、一方购买另一方的房产份额等。
灵活运用各种方式可以帮助双方达成共识,并在经济上获得一定的稳定。
六、制定详细的分割计划达成共识后,双方应该制定详细的分割计划,并将其写入离婚协议中。
分割计划应该明确规定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并详细描述房产分割的方式、时间和具体操作步骤。
制定详细的分割计划有助于双方明确各自职责,避免后续的分歧和矛盾。
七、寻求法律援助如果离婚夫妻无法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
房产证离婚协议书地址不符
房产证离婚协议书地址不符在离婚协议书中,房产证的地址与实际房屋地址不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这个问题可能会导致各种法律和财产纠纷,并且可能会对离婚双方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解决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并且需要权威机构和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房产证上的地址是非常重要的,它记录了该房产的确切位置和所有权信息。
因此,如果房产证上的地址与实际房屋地址不符,这可能意味着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例如产权归属、财产评估和贷款等。
这对离婚双方都是不利的,因为他们可能会面临产权纠纷,或者无法依法享有他们应有的权益。
解决这个问题的第一步是查明可能的原因。
房产证上的地址与实际房屋地址不符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之一:1. 房屋位置有变化:有时候,房屋的位置可能因为城市规划或市政工程等原因发生变化。
这可能会导致现实房屋地址与房产证上的地址不符。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咨询城市规划和房屋管理部门,了解是否需要更新房产证上的地址信息。
2. 填写错误或疏忽:由于填写错误或疏忽,房产证上的地址可能与实际房屋地址不符。
这可能是因为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的错误或双方当事人填写协议书时的疏忽导致的。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需要及时联系登记部门,进行更正和修正。
3. 涉及欺诈或不当行为:在某些情况下,房产证地址与实际房屋地址不符可能是出于欺诈或不当行为的目的。
这可能涉及到某一方故意误导另一方,或者伪造房屋信息以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寻求法律的帮助,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房产证地址与实际房屋地址不符,解决这个问题也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些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途径:1. 与登记部门协商:如果房产证上的地址与实际房屋地址不符是因为登记部门的错误或疏忽导致的,那么可以与登记部门协商并提供相关证据,比如购房合同、房屋照片、土地证明等,以便更正房产证上的地址。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房产证上的地址与实际房屋地址不符是因为对方的欺诈或不当行为导致的,那么可能需要寻求法律援助。
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
离婚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典型案例案例01首付支助非权属,莫将资金当房屋案情介绍王某是家中独子,父母一生辛勤劳动,攒下100万元。
2008年,王某和刘某登记结婚。
为了支持两个年轻人在北京打拼,2010年王某父母拿出自己的100万元终生积蓄作为首付款为王某刘某夫妻按揭买了一套两居室商品房,首付款是王某父母直接转给王某账户后由王某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合同也是王某签署,房屋贷款是以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办理,一直由王某支付按揭贷款,2013年该房屋产权办理在了王某个人名下。
2016年,王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
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王某表示两人感情基础薄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屋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该房屋由自己父母出资,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贷款也是自己一直在还,应当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法官说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对己方子女的个人赠与,房屋认定为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这一条款应当做限制解释,这里所称的出资应当仅指全额出资。
因为只有全额出资,父母才能取得房屋产权,将所购房屋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才具备房屋产权赠与的法律属性。
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对所购房屋仅支付了首付款,属于部分出资,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产权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因为王某的住房公积金在二人婚后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实际上一直用共同财产在偿还按揭贷款,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分割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考量王某父母的出资情况对其适当多分。
案例02协议终归纸上字,赠与还需变登记案情介绍李先生和前妻离婚多年,因户外活动和年纪比自己小20多岁的张小姐相识,两人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
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别墅,张小姐大学毕业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没有能力自己购房,为了表示自己对张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结婚当天就和张小姐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这套别墅产权在婚后归张小姐个人所有,与李先生无关。
离婚协议房产过户起诉范本
离婚协议房产过户起诉范本原告: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被告:某某,女,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码:一、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位于XXX的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2.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1. 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XXX的房产,房产证登记为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
2. 双方于年月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3. 离婚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至今未办理完毕。
4.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心理压力。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证据1. 离婚协议书原件一份,证明双方约定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2. 房产证原件一份,证明房产为原告和被告共同共有。
3. 原告与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身份信息。
4. 原告与被告的通讯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拒绝的态度。
五、诉讼请求的依据1. 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
2.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过户手续的办理是物权转移的法定程序,被告不得无故拒绝配合。
3.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拒绝履行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离婚协议书如何规定房屋使用权
离婚协议书如何规定房屋使用权离婚是夫妻关系的解除,不仅涉及感情层面的转变,也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问题。
在离婚协议中,如何规定房屋的使用权是一项重要的内容。
本文将从离婚协议书中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要点、常见方案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论述,帮助您达成一份合理公正的离婚协议。
一、离婚协议书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要点在离婚协议书中规定房屋使用权时,需要考虑以下要点:1. 房屋权属确认:首先要明确房屋的产权归属,确定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共有或独有。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房屋,则需要在协议中明确该房屋是否分割,以及分割后各自的权益份额。
2. 子女居住权: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应当考虑他们的居住权问题。
一般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要规定哪一方获得子女居住权,并明确该方是否有权将子女的居住地设在房屋中。
3. 使用期限及条件:离婚协议中应当明确规定房屋使用权的期限,即由哪一方在一定的时间内拥有使用权。
此外,还需提及是否可以出租、装修、转让等,以及对违约的责任约定。
4. 使用权归属转移:离婚协议中要考虑到房屋使用权的归属转移问题。
例如,在子女成年后,房屋使用权应当如何变更等。
二、常见的房屋使用权规定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的意愿,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房屋使用权规定方案供您参考:1. 共有房屋的划分及使用权规定:如果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协议中可以规定,一方获得该房屋的独有使用权,另一方在一定时间内获得一定使用权,并约定该期限后房屋的处理方式。
2. 独有房屋的使用权规定:如果房屋属于一方独有所有,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放弃该房屋的使用权,或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该房屋由另一方使用并支付一定的费用,以维护子女居住和双方的福利。
3. 关于房屋出租和转让权的规定: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一方是否可以出租或转让房屋,以及出租或转让所得的权益如何分配。
三、离婚协议书规定房屋使用权的注意事项在撰写离婚协议书时,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1. 法律咨询:离婚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为了保证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双方由于不清楚法律规定而在协议中做出不利于自身权益的约定。
民法典下离婚财产分割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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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离婚财产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原因,夫妻双方逐渐产生矛盾。
2022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由此引发离婚财产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2. 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3. 离婚赔偿金的计算三、案件事实1. 婚后共同财产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
此外,双方还共同投资了一家公司,持有该公司20%的股份,价值100万元。
在婚后,李某还收到其父亲赠予的现金50万元。
2. 婚后财产分割方法李某认为,婚后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即双方各得一半。
张某则认为,由于房产价值较高,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分割。
3. 离婚赔偿金李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进行了家庭暴力,要求张某支付离婚赔偿金。
张某对此予以否认。
四、法律分析1.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共同投资的公司股份以及李某父亲赠予的现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贡献、财产状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
3. 离婚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要怎么处理
夫妻离婚房产纠纷要怎么处理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牵扯到很多方面的东西,例如:小孩,房产等。
那么,夫妻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呢?让小编来告诉各位答案吧!一、离婚后房产纠纷具体如何解决一、离婚后房产纠纷具体如何解决1、离婚后房产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相关事宜。
若双方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或根据仲裁约定申请仲裁。
若仍然无法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婚买房付清全部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分配。
婚后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平均分配。
婚前一方首付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属于登记人的,对另一方由产权人进行适当的补偿。
婚前父母买房赠与子女的,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二、夫妻俩办离婚出现房产纠纷怎么解决一、夫妻俩办离婚出现房产纠纷怎么解决一旦发生房地产纠纷,公民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予以解决:1、调解。
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
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专门进行民间纠纷调解,包括房地产纠纷的调解。
2、仲裁。
房地产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须执行。
3、诉讼。
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房地产纠纷。
办离婚手续时,拆迁房要根据房屋的性质,房屋的购买时间进行分割,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如果房屋被认定为婚内共同财产,要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要遵循男女平等,照顾过错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较好的分割方式是一人一半。
法律案件分析房屋产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产权纠纷,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李女士因房屋产权问题产生争议。
张先生认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其所有,而李女士则主张该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
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1. 房屋购买情况:2008年,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由张先生支付房屋总价款,李女士将房屋过户至张先生名下。
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房屋并未过户。
2. 房屋过户情况:2010年,张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继续履行合同,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此后,李女士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3. 产权纠纷:2020年,张先生发现房屋在过户过程中存在瑕疵,认为李女士在过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要求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三、法院判决1. 案件审理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
2.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但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
关于房屋所有权问题,法院认为:- 虽然张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房屋并未过户至其名下,故张先生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
- 李女士在过户过程中并未存在欺诈行为,且双方在2010年已达成协议,约定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因此,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李女士所有。
四、案件分析1. 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以登记为要件。
本案中,虽然张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房屋并未过户至其名下,故张先生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
2. 合同履行与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张先生未能继续履行合同,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3.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未能履行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案件启示1. 签订合同需谨慎: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纠纷。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的认定和处理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逐渐变化,离婚成为了一个越来越普遍的现象。
而离婚案件中房产问题却也是一个常见难题。
在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成为了双方争夺的焦点。
在法律上,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那么在离婚案件中,如何认定和处理房产分割问题呢?一、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具体范围在离婚案件中,“房产”是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附属建筑物、土地以及其他附带物品等。
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具有共同财产性质,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中产生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除非是其中一方在婚前就已经拥有的私人财产,否则婚后产生的所有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涉及到以下的原则:1.共同财产原则夫妻在婚姻中所拥有的财产都应被视为共同财产,全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找到的物品以及没有分明的物品都将被视为共同财产。
2.家庭生活和婚姻维持的原则在判定财产平等的基础上,法院会考虑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和婚姻的历史背景,来尽可能地满足双方的生活需要,保护其合法权益。
3.平等协商原则夫妻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分割财产,由法院依法确认是否合法有效。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将共同决定房屋和其他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和比例。
在夫妻离婚时,婚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将被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这些财产不会进行分割,除非在婚姻关系中这些财产被用于共同财产增值或共同生活开支。
1.协商达成协议夫妻共同协商并达成分居协议书,包含房产、财产、子女抚养和探视、分居时间等内容。
夫妻双方在协议书中规定分割方式和比例,保障各自的权益,同时避免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
协议书应该经过公证处公证,并到司法所的备案,具有法律效力。
2.提起诉讼离婚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夫妻婚姻中的具体情况来判定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和比例。
离婚房产分割的常见问题以及处理办法
离婚房产分割的常见问题以及处理办法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
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
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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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札记93:离婚后对财产协议中房屋归属产生纠纷的案由
确定和审理思路
原创2016-01-08 陈贵新审判研究
叶玉:夫妻共同债务的制度定位与价值选择
荐读:婚姻家事法律主题页
案情
李某与陈某原系夫妻,生有一儿一女,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130平方米的住房。
因感情不和,李某与陈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小强由李某抚养,女儿小莉由陈某抚养,住房一套赠送给儿子小强所有。
离婚手续正式办完后,李某要求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住房过户到儿子名下。
陈某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李某遂诉至法院,诉请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小强所有和判令陈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观点
对于上述案情,有观点认为法院可以迳行判决:案涉房屋归李某与陈某的儿子小强所有,并判决陈某协助李某将房屋产权过户到小强名下。
讨论
本案原告的诉请指向房屋的权属,而重点在于这是所有权确认纠纷,还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笔者倾向于这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由此出发,迳行判决直接确认案涉房屋归小强所有并支持协助过户的观点值得商榷。
具体理由分析如下:
一、本案案由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最高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所有权确认纠纷归属在物权纠纷中,属于第四级案由,将离婚后财产纠纷归属在婚姻家庭纠纷之中,属于第二级案由。
可见,所有权确认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两类纠纷。
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针对某一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
只有当事人之间就某一动产或不动产争相主张所有权的时候,法院才能对该争议的动产或不动产权利归属加以确认。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而本案中讼争的房屋属于李某和陈某共同所有,而非其儿子所有,这一点非常明确,彼此都无疑义。
既然双方不存有物权归属争议,本案当然就不属于所有权确认纠纷。
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三种情形:①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者因一方隐瞒财产导致还有部分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一方要求对财产进行分配而产生的纠纷。
②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③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本案诉讼因陈某不履行其与李某在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酿成,符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第二种情形,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本质上可归属于合同纠纷。
李某应当主要遵循合同法原理来主张权利,但其通过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寻求权利救济属于选择错误。
二、受赠人小强只享有债权,不享有物权
债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
债发生的原因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是一种绝对权,主要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
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案涉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李某和陈某名下,原本就属于李某和陈某共同所有。
虽然二人离婚时一致同意将涉案房屋赠送给儿子小强所有,但该赠与协议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它只是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
小强依据其父母所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仅仅是取得了“要求其父母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的债权。
小强要想拥有案涉房屋的产权,必须经过“变更登记”这一要件行为。
案涉房屋产权在没有变更登记的情况下,自始至终属于李某和陈某共同所有,而非小强所有。
李某和陈某离婚之时达成了协议将房屋赠送给儿子小强,这一赠与协议是否有效?这是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必须解决的前置性问题。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如果被认定为无效,就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如果被认定有效,且又不存在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障碍,则权利人有权要求义务人继续履行合同。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并非一个单独的赠与合同,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此可以认定,李某和陈某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合法有效。
双方本应按照协议自觉地到房产部门将房屋过户登记到儿子小强名下,但事后陈某反悔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李某作为小强的监护人当然有权要求陈某继续履行赠与协议。
归纳
就本案而言,法律适用的分析路径和裁判思维应当是,作为受赠人小强的监护人,李某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只能是二项:1、确认其与陈某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有效;2、请求法院判令陈某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法院围绕该二项请求审理后,依法做出判决。
如果二项请求都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判决内容包括:1、确认李某与陈某达成的房屋赠与协议有效;2、判令陈某在判决生效后限期内配合李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由于李某无权提起房屋所有权确认之诉,裁判确认房屋所有权既不符法定程序也不符实体法规定。
待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李某申请强制执行,然后由法院向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产部门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房产部门对案涉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时,也就是小强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取得之时。
延伸
类似案例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最典型的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我们在坚持“不动产看登记”这一总原则情况下,不能忽视以下问题:
一、注重善意第三人制度的适用
当出现一房多卖情形时,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房屋登记人是谁,就判定房屋归谁所有。
比如,甲将自己住房先后卖给乙、丙、丁,最后房屋产权登记在丁的名下。
这种情况下,首先可以推定丁对该房屋拥有产权,但我们同时要审查丁是否属于善意取得。
如果查实丁明知或应当知道甲已经事先将房屋卖给了乙、丙,丁对该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属于非善意取得,依法不能保护。
“恶意串通先行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
二、注重对价支付、房屋实占原则的适用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
适用上述规定要准确把握三个问题:①第三人支付全部价款,指的是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而不是房屋总价款。
比如按照出卖方与买受方签订的合同,买受方先期支付总价款的60%,余款在房产证到手之后再一次性付清。
这种情况下,只要买受方付清了总价款的60%,我们就应当认定“第三人支付了全部价款”。
②实际占有,不是一定要由买受人亲自实际占有,买受人接管房屋后出租给他人,也应当认定为“实际占有”。
③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第三人没有过错。
比如,出卖方事后外逃下落不明,导致房产过户手续没法办理,就属于第三人没有过错的情形。
这条规定在执行程序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中用得较多。
三、注重住房保障权优先原则的适用
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这是物权让位债权的法律规定。
但是,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且在竣工之前发包人(开发商)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在发包人拖欠承包费用时,即可能发生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消费者权利的冲突。
在已经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消费者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就该房屋而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归于消灭,自不待言。
在开发商尚未交房或虽交房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的情形下,该房屋仍属于开发商所有,仍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范围内。
如果允许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异于用消费者的资金清偿开发商的债务,等于开发商将自己的债务转嫁给广大消费者。
为此,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这种考虑,实质是承包人利益与消费者利益比较,消费者属于生存利益,应当优先,承包人属于经营利益,应退居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