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项目见证取样及送检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
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取样和送样检测是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因此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制度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一、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的内容和范围1. 内容①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进行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②见证人员必须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有监理岗位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后由市建管局统一颁发证书,由见证单位授权后,方可履行职责。
③见证取样和送检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将见证取样、送样人员名单报质监站登记。
建设或监理单位负责将见证人员名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④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送检样品的代表性、真实性及取样操作的规范性负责。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要求取样人员严格按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取样,并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标识、封志。
注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数量,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并且共同送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2.见证取样和送样检测工作程序①.见证人员、取样人员登记备案;②.施工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取样人员对样品进行标识和封志,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③.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一起送样检测;④.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名、并加盖见证单位公章;⑤.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标志,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委托登记,并进行检测;⑥.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得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得试块、试件与材料得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得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与送检就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得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得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得试块、试件与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得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得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得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得见证取样与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得试块、试件与材料见证取样与送检得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得30%.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与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与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得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得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得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得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与砌筑砂浆得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得混凝土中使用得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得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得其它试块、试件与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得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得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得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与负责该项工程得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与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得取样与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与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与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与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取样送检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 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 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经 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 档。
• 3、认真审查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 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 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专项 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二、见证取样与送检的准备工作。
•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 一、专项检测 •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 2、桩的承载力检测; • 3、桩身完整性检测; • 4、锚杆锁定力检测。 •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
二、见证取样与送检的准备工作。
•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 一、专项检测 •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形性能、 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及高强度 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
二、见证取样与送检的准备工作。 2、与施工单位做好沟通,编制《见证取 样与送检计划》; 提醒: 送检样品的标识必须规范,试块采 用刻划标识,否则视为无效试块,其他 材料可采用标签标识。
房屋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指南
房屋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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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5篇)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建设部____《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____通知(建建〔____〕____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____: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____年____月____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____%。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房建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房建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确保房建工程施工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对现场施工过程的监控与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合格率,特制定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法律法规是本制度的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房建工程中的取样、送检、见证等工作环节。
三、责任主体1. 业主单位:负责监督工程施工过程,并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见证取样送检工作。
2.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按照规定完善见证取样送检相关资料。
3. 检测机构:负责对取样送检工作进行检测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工作流程1.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需要,确定取样送检计划,并报告给业主单位。
2. 业主单位按照取样送检计划,协调相关检测机构,对工程现场进行取样检测。
3.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工作后,将结果及报告反馈给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
4. 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检测报告进行调整和整改,并完成相关手续。
五、工作标准1. 取样标准:根据工程验收标准,确定取样点及取样标准。
2. 检测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取样样品进行检测分析,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3. 见证标准:对重要工程环节进行见证,并制定见证记录。
六、保密措施1. 所有涉及工程质量检测的信息需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2. 检测人员需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相关保密培训。
3. 所有检测数据和报告需要备份存档,以备查证。
七、责任追究1. 如发现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责任主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2. 对于施工单位和检测机构的不合格行为,业主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并可能取消合作关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业主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房建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内容,希望能够对相关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帮助。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检测机构。
二、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和规范要求,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检。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见证取样的过程,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3. 检测机构负责对送来的样品进行科学、准确的检测,并提供正式的检测报告。
三、取样原则1. 见证取样应遵循随机、代表性的原则,确保样品能够真实反映材料或工程的实际情况。
2. 对于关键材料和重要施工环节,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取样数量和频率。
3. 取样过程应有监理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并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
四、送检程序1. 施工单位应在见证取样后24小时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2. 送检时,应填写送检单,并附上样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等。
3.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五、结果处理1. 检测合格的材料方可使用于工程中。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材料,并查明原因。
2.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及时更换或返工,并重新进行取样和送检,直至合格为止。
3. 所有检测报告应妥善保存,作为工程质量档案的一部分。
六、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图文并茂)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第一章: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基本内容一、见证取样的定义和目的1.1见证取样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等,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1.1.1取样和送检的定义取样的定义:取样,是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或检测)对象中抽取实验样品的过程。
送检的定义:送检,是指取样后将样品从现场移交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
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到监测数据的公正性。
1.2见证取样的目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由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进场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如今,这项工作大部分工程均由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
实践证明,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公证性、科学性、权威性的首要环节,对提高工程质量,实现质量目标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验收、评估提供了直接依据。
1.3当前我国建筑工程领域见证取样的现状在当前市场经济影响下,不少检测单位热衷于为其他单位提供委托试验服务;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制度,滋生了由于实验取样的不规范,以及少数单位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
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应加强管理。
1.4相关法律法规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 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4篇)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本制度所称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人的监督下。
由承包单位的取样人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送检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取样人由承包单位选派实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对承担试验的检测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核:(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实验室的管理制度;(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将审核合格的送检检测单报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负责本项目的见证人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将获得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检测单位见证人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单位要求见证____后,由负责本项目的见证人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第十条见证取样的样品,由承包单位装入木箱,见证人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由见证人贴上专用加封标志。
取样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和取样人签字。
见证人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纳入施工技术档案盒监理档案。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的样品,送检时应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送检单”,由项目监理机构盖上“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人和送检人签字。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添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房建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房建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建筑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把控显得尤为重要。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质量控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客观检测,确保所有使用的材料均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建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的流程及其重要性。
要了解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原则。
该制度遵循“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执行。
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保证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是见证取样的基本程序。
在材料进场或施工前,施工单位需通知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指定见证人员。
见证人员应对材料的取样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记录取样的时间、地点、数量和方法等信息。
取样完成后,见证人员与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封样处理,并送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见证送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钢筋、砌块、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主要建筑材料,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工程部位的质量检测。
这些材料和部位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性能,因此必须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在送检过程中,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并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进行检测,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报告。
一旦检测结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问题材料,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监理单位应加强监督和管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只有形成合力,才能确保房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2]211号,2000年9月26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块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海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下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便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用的掺加剂;㈦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㈧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戈h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圭寸志。
标识和圭寸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建设工程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建设工程中,质量问题会直接影响到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使用寿命。
因此,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至关重要。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合理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重要性见证取样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质检人员对每个工程质量检测环节进行现场见证,并进行取样。
其目的是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消除人为干扰,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1.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真实准确:通过质检人员现场见证取样,可以保证取样过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避免取样的污染和偏差,确保取得的样品能够真实反映被测物质的情况。
2.提高工程质量管控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见证取样制度可以有效监督施工单位在质量检测环节的操作过程,规范施工单位的行为,提高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3.保证工程质量检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见证取样制度可以杜绝工程质量检测中的舞弊现象,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增强国民对建设工程质量的信心。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步骤1.制定见证取样制度的管理规范:制定见证取样制度的管理规范,明确质检人员的职责和权限,规定质检人员在施工现场的行为准则,确保质检人员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2.确定见证取样的环节和内容:根据施工工程的特点和质量检测的要求,确定见证取样的环节和内容。
例如,对于钢筋混凝土工程,可以确定混凝土的配制过程、试块的振捣和养护过程等环节进行见证取样。
3.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质检人员在见证取样过程中,必须按照规范操作,严格把关每个环节的质量,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要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和纠正工作。
4.建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档案:对每个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进行档案管理,制定明确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见证取样的记录和结果可以追溯和查询,确保取样过程的可靠性。
房建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11号(建设部2000年9月26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 (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迭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以下简称 "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迭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迭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迭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房建项目见证取样及送检
房建项目见证取样及送检一、概述房建项目见证取样及送检是指在建房过程中,结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材料和构件进行现场取样,进行质量监控和检验,满足工程质量要求和标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房建项目见证取样及送检的相关知识。
二、现场要求房建项目见证取样及送检的现场要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现场完整:施工过程中每一道工序不可以跨越其他工序的施工环节,每个工作环节都应该保护好其前面所施工的工序。
2.现场清洁:施工现场应该保持干净,杂物要及时清理,保证环境卫生。
3.现场安全:现场人员必须全程佩戴防护装备,材料必须有明确的使用规范,保证施工的安全性。
三、取样标准取样标准是指在进行房建项目取样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的规范和要求,以确保所取出的样品能够反映出该种材料或构件的真实技术指标和质量状况,为后续质量监控和检验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1.取样的时间:取样的时间应该在材料或构件运抵现场之后,尽可能地靠近施工工艺的完成。
2.取样的位置:取样的位置要符合工程设计的要求,并且具有代表性。
3.取样的方法:取样的方法要符合标准规范,采用适当的工具进行取样,并保存好可能备用的样品。
四、送检要求取样完成后,就需要将所取到的样品送到相关的监测部门进行检验。
在送检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运输环境:将取样的样品运输到检测单位时,需要采用合适的包装方法,使得样品不会受到损坏或者变质。
2.运输温度:不同材料或构件,其要求的运输温度是不一样的,需要根据相关标准进行选择,以保持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稳定性。
3.运输时间:送检时间不得超过所取样品的最长保存时间。
在样品保存期限范围内,应尽快送到监测部门进行检验。
五、房建项目见证取样及送检是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
了解和掌握取样标准、取样位置、取样时间、送检前的准备,以及合理的送检要求,能够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过关。
因此,相关从业人员和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和标准,保证房建项目的质量安全。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工程实行见证取样与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 2000年9月26日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总则1.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减少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并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取样和送检工作。
3. 所有建设工程主体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钢筋、砂石料、水泥等材料的取样和送检,以及地基、基础、结构、装修等施工工序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2.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重大变更、临时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3.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要节点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三、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
2. 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应对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技术能力和信誉度。
3.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应提前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沟通,确定取样和送检的时间、地点、数量等具体事项。
4. 在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填写相关取样记录和送检报告。
5. 检测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通报,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和处理措施。
四、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责任1. 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2. 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理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
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督和管理1.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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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 方式 取样方法
主要检 测项目
钢筋连接
样品 工 作 数量 日
在一般构筑物中,每300个同级别钢筋接头为一批;在 电渣 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中,每一楼层中或施工区段 拉力试验 3个 压力 以 300 个同级别钢筋接头作为一批,不足 300 个接头仍 焊 应作为一批 电弧 每一至二楼层中以300个接头(同钢筋级别、 焊 式)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时,仍作为一批 同接头型 拉力试验
⑸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按照《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J50208-2002 对防水混凝土抗渗性能规定:采用标准养护抗渗试块应 在浇筑地点制作。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立方米应留1组抗渗试件,1组由 6块试件组成,且每项工程不少于2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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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或 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 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砼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 且不应少于3组;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 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同条件养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检验。等效养 护龄期可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 d时所对应的龄期; 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同条件养护试件 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 宜取为1.10。
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 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
测。
从2002年7月1日起,实行见证人员证书制度。见证人员 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经验的专业技 术人员担任,取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方可履行见证取样和送 检的职责,并对送检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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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 什么是见证取样和送检 • 见证人员职责 • 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 • 常见的取样方法和频率
• 见证取样和送检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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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见证取样和送检?
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
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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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检范围及数量
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和数量: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使用的防水材料;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 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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砼试件
尽可能在结构入模口抽取砼试件 同条件养护试件放置在相应楼层进行等效养护, 真实反映结构实体的养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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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取样方法和频率
2、钢材:所有进场钢材必须报送质量证明书 、钢材出厂性能检验报告 、
进场钢筋数量清单 及《进场材料自检表》。
⑴热轧带肋钢筋 、热轧光圆钢筋及冷轧带肋钢筋 ①组批规则:以同一厂家、
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
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立方米时,其交货检验的试 样为每200立方米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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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取样方法和频率
⑶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坍落度检验 的试样,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 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⑷混凝土试样的组批条件,应符合2010-12-1开始实施 的GBT50107-2010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
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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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取样方法和频率
(一)基础施工
1、基底岩样取样(取样位置通常为基底桩端持力层部位, 有嵌岩要求的从嵌岩起点部位取样)。对于一栋建筑来讲, 取样的数量不少于6组或9个试验单值。亦即在6个孔中每孔 取一组(每组取3个标准岩样,或在9个孔中每孔取1个标准 岩样。(详《重庆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0/5001-
1997 A.O.1条 、C.0.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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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芯取样
岩芯试件取出制 好应立即密封
现场抽取岩芯试件 (由参建各方共同 在图纸中指定桩号 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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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取样方法和频率
2、桩身质量检验
直径大于800mm的单柱单桩必须进行100%的桩身质量检验, 其余桩数不得少于总桩数的l0% 。检验方法应采用钻孔抽芯法, 或声波透射法,或可靠的动测法。(详《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GB50007-2002 及《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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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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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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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目的及依据
目的:为了让初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理人员初步清楚,进入工作岗位 后,能尽快明确自己: • 该干什么工作?
• 怎样干工作?
见证取样和送检依据: •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 定》(建建2002第211号) • 重庆市建委《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 送检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2第5号) • 重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重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规范建设工 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通知》(重建办2000第29号) • 重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重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工 程质量检测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建办2002第9号)
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同一进场时间,不超过 60吨∕批。②取样方法:拉伸检验:任选两根钢筋切取。两个试样,试样长
500mm;冷弯检验:任选两根钢筋切取两个试样,d≤25时取350mm, 25<
d≤32时取400mm(注:在切取试样时,应将钢筋端头的500mm去掉后再切 取) ⑵碳素结构钢(型钢、板材、管材)和普通低合金结构钢 ①组批规则:以 同一厂家、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 交货状态、同一进场时间,不超过60吨∕批。 ②每批次取试件一组:一个 拉伸、一个冷弯、三个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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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接方式 取样方法
钢筋连接
主 要 检 样 品 工 作 测 项目 数量 日
机械连接
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 式、同规格接头,以500个为一验收批,不足500个 抗拉 也作为一个验收批,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 强度 随机截取3个作抗拉强度试验。 在现场连续检验10个验收批,全部抗拉强度试件一 次抽样均合格时,验收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一倍。
检过程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送样人员一起送至检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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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事项
•工程实施前要求施工单位对委托检测单位的资质向监理单 位报审,合格后方能送检。 •监理见证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核,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取得见证资格证的专业人员(重庆市建委颁发) 。 •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应监督施工单位 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取样。(非见证人员自己取样) •必须对样品进行监护。 •必须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样品送至检测单位或亲自 对样品工具进行封样,在样品或包装上作出标识,防止送 样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并在委托单位上签字。 •填写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技术档案(监理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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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
• 备案:监理单位提供负责本工程现场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名
单,资格证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 取样:施工单位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试件制作时,
必须有见证人员在现场见证,如实填写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
录归入技术档案。还应在试样或包装上做好标识、标志,标识 标志应注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 数量,并由鉴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 送样:见证人应对取样的试件在施工现场的保管和养护及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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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进场复检:外观检查、 质保书及钢筋吊牌检查、 堆放场地检查,及时完善 报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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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取样方法和频率
钢筋连接试件:
原则上实施前进行班前试焊,送检合格后方批量操作;也可结 合实际在实体上抽取试件。
①闪光对焊(限制工艺不提倡使用):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 成的不大于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为一批;每批次在 成品中随机取试件一组:3个拉力试件、3个弯曲试件。 ②电渣压力焊及电弧焊:同一楼层或每施工区段,同级别钢筋不大 于300个为一批;每批次在成品中随机取试件一组:3个拉力试件。 ⑷钢筋机械连接(实施前进行接头工艺检验或施工单位提供检验合 格证明资料 ):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型 式、同规格接头不大于500个为一批,每批次在成品中随机取试件 一组:3个抗拉强度试件。
3个
2天
1.机械连接分为型式检验、工艺检验和现场检验,以上为现场检验。2.型 式检验审查型式检验报告。(强调套筒的型式检验报告) 3.工艺检验
备
注
4. 若有一个接头试验结果不合格,可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式样 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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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头的施工现场检验与验收
1、工程中应用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时,应由该技术提供单位提交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1)每种规格钢筋的接头试件不应少于3 根;(2)钢筋母材抗拉强度试件不应少于3 根, 且应取自接头试件的同一根钢筋;(3)3 根接头试件的抗拉强度均应符合相关的规定; 对于Ⅰ级接头,试件抗拉强度尚应大于等于钢筋抗拉强度实测值的0.95 倍;对于Ⅱ级 接头,应大于0.90 倍。 2、现场截取抽样试件后,原接头位置的钢筋允许采用同等规格的钢筋进行搭接连接,或 采用焊接及机械连接方法补接。 3、关于接头等级(接头等级的选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结构中要求充分发挥钢筋强度或对接头延性要求较高的部位,应采用Ⅰ级或 Ⅱ级接头;(2)混凝土结构中钢筋应力较高但对接头延性要求不高的部位,可采用Ⅲ 级接头。 4、关于接头位置: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宜相互错开,钢筋机械连接的连接区 段长度应按35d 计算(d 为被连接钢筋中的较大直径)。在同一连接区段内有接头的 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以下简称接头百分率),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接头宜设置在结构构件受拉钢筋应力较小部位,当需要在高应力部位设置接头时, 在同一连接区段内Ⅲ级接头的接头百分率不应大于25%;Ⅱ级接头的接头百分率不应大 于50%;Ⅰ级接头的接头百分率可不受限制。(2)接头宜避开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框架 的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应采用Ⅰ级接头或Ⅱ级接头,且接头百分 率不应大于50%。(3)受拉钢筋应力较小部位或纵向受压钢筋,接头百分率可不受限 制,(4)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接头百分率不应大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