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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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行政处罚案件
卷内目录
本卷宗材料共计13 份,15 页。
归档人签字:刀忠明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运稽()罚字第10—0004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10年8月10日当事人王XX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车由思茅至江城方向行驶,车行驶到思江公路与云盘山公路路口时,遇我运政稽查人员检查;经检查,当事人王XX驾驶员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车,车上在有8吨化肥,起讫地为:思茅至江城。在向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发现,当事人与货主约定拉货到目的地,每吨运费叁佰元整(100.00),8吨共计运费贰仟肆佰元整(1000.00),当事人未能提供《从业资格证》。稽查人员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现场笔录》和对车辆及货物进行拍照,随后对云J—XXXXX号车《道路运输证》作证据保存待处。依据《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当事人涉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无《从业资格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予认定。
以上事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提出陈述申辩,对其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并提出因家庭困难等理由要求对其减轻行政处罚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申请理由成立,同意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经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王XX责令停止经营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普洱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印章)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立案审批表
云运稽()罚案第10—0004号
现场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
案由:王XX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案
勘验(检查)时间:2010年8月10日9时30分至9时50分
勘验(检查)场所:思江公路云盘山公路路口天气情况:晴
勘勘验(检查)人:黄丕明单位及职务:交通运政稽查支队副支队长执法证号:YN 徐永笙单位及职务: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执法证号:YN
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姓名:王XX性别: 男年龄:27岁
身份证号:5327XXXXXXXXXXXXXX单位及职务:个体运输
住址:宁洱县X乡XX村XX组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被邀请人:单位及职务:
记录人:刀忠明单位及职务: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协管员)
勘验(检查)情况及结果:车辆号牌:云J XXXXX车辆类型:东风货车
车辆所有人:王XX 驾驶员:
实载人数(或货物名称):化肥
《道路运输证》□√证号:□5□1□7□2□4□2□4□0□4□0□4□5
车辆年度审验情况:已审□√、未审□
《从业资格证》□×证号:□□□□□□□□□□□□□□□□□□□
《从业资格证》年度考核情况:已考核□、未考核□
车辆技术等级年度评定情况:已评□√、未评□
车辆维护和检测情况:已维护和检测□√、未维护和检测□超期日期: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王XX 勘验(检查)人签名:黄丕明、徐永笙
被邀请人签名:YN、YN
记录人签名:刀忠明
道路运输管理
勘验图片
图片说明:云JXXXXX号车辆现场照片
勘验图片
图片说明:云JXXXXX号车辆《道路运输证》照片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需对你(单位)下列物品登记保存。在7日内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请于2010年8月、17日前到普洱是交通运政管理处稽查支队接受处理。
被取证人(或其代理人)签名及时间: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件号:
王XX 2010年8月9日11:00 黄丕明、徐永笙
YN、、YN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印章)
二○一○年八月十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证据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云运稽()先保第10—0004号王XX :
单位于2010年8月10日对你(单位)的云JXXXXX号东风货车《道路运输证》证号:5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现依法对上述物品作出如下处理:云JXXXXX号东风货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案已经于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处理完毕,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将云JXXXXX号东风货车《道路运输证》证号:5发还。
普洱市交通运政管理处(印章)
二○一○年八月十日
案件处理意见书
违法行为通知书
云运稽()违通第10—0004号王XX :
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驾驶云J—XXXXX号东风货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给予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或个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