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计中存在的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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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计中存在的问题1

电气设计常见问题

问题1:消防设备配电线路敷设时无防火保护措施。

相关条文:

《建规》11.1.6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高规》9.1.4条: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

护措施;

9.1.4.3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问题2:消防用电回路与排污泵或其他一般动力混合。且对“明显标志”无说明

相关条文:

《建规》11.1.4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高规》9.1.3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

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高规》、《建规》:

消防专用供电回路指从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至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消防专用供电回路指从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电所至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

2.1)消防设备不能与非消防设备混合配电;

2.2)一般排污泵不能作为消防设备,但保证火灾时消防设备正常使用的排污泵除外,如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井底、给消防设备供电的配电房等的排污泵;

2.3)消防设备的配电箱应有明显标志,设计图纸中应注明要求;

2.4)公共建筑物的顶层,消防电梯与其他消防设备应采用不同组的消防电源供电;

(《民规》13.9.10条):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致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2.5)12〜18层普通住宅,共用前室时,消防电梯与普通客梯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双电源切换箱应设在消防电梯机房;

《民规》13.9.11条: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做客梯且两类电梯公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2.6)双电源切换箱前的两个电源不允许进入同一个中间级配电箱内,再将由

该配电箱配出的各个支路引入下级双电源切换箱内进行切换。

问题3:未按规范标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灯的连续供电时间。

相关条文:

《建规》11.1.3条: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3.1)设计图纸中应注明应急、疏散指示灯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多层建筑)

3.2)应注明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应急灯具》的有关规定;

3.3)《高规》9.2.6条,高层建筑的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3.4)《高规》6.1.13.8条,避难层的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照度不应低于1.00IX。

问题4: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

相关条文:

《建规》11.3.1条: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

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厂房、丙类仓库以及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其他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应设消防应急照明。

(高层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住宅建筑规范》9.7.3条: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问题5:

电缆井、管道井应每层封堵。

问题6:火灾时坚持工作的各设备房间未按100%照度设计。

相关条文:

《建规》11.3.2条: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1.0 l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 5.0 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

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高规》9.2.2条。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

度。

6.1)火灾时坚持工作的各种房间的照度不能小于标准值(《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表6.1.7);

6.2)持续工作的时间应与建筑物的火灾延续时间一致,见《民规》13.9.13 条。(以前讲过)

问题7:疏散指示标志设置的位置、高度、间距不符合要求。

相关条文:

《建规》11.3.4条: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

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

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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