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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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对环境权利保护的意识

——以香港老太朱绮华“叫停”港珠澳大桥工程为视角

引言

香港东涌66岁的老太朱绮华认为港珠澳大桥工程没有评估臭氧、二氧化硫及悬浮微粒的影响,因而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于去年通过申请法律援助入禀香港高等法院,就大桥香港段环评报告申请司法复核。4月18日下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香港环保署2009年完成的环保报告无效,败诉的环保署更需支付朱绮华1/3诉讼费。“朱绮华诉香港环保署”一案在中国大陆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并由此引起了许多学者与公民对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问题的深度思考与关注。

【摘要】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密集发生,由此引发的群众信访居高不下,导致的群体事件在部分省区集中暴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危害和影响触目惊心,并呈增长之势,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造成恶劣影响。本文以香港老太朱绮华“叫停”港珠澳大桥工程为视觉,探讨在我国大陆目前现有的环境立法和环保制度之下,我国公民的环境权利保护意识状况,以及通过对比“朱绮华诉香港环保署”案例进行分析,,找出我国公民在环境保护的权利意识上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相关一些建议。

【关键字】环境保护法律意识

一、公民环境权利及其权利意识的概念

1.公民环境权利的概念

在环境危机的严重威胁面前,人们开始思考许多新的问题,其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基本的问题就是公民对环境有无权利?在国际人权上,一般按照人权清单上所列顺序的先后,将人权进行分“代”’,“第一代”是指最早出现在《世界人权公约》上的那些权利,它们主要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第二代”是被写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上的那些权利,主要是经济和社会权利;“第三代”是正在发展中的一些具有人权属性但尚未写入国际人权公约的权利,环境

权是这些权利中的一项①。所以按照这种划分标准,显然,公民对于环境是享有权利的,在此基础之上,密执安大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也提出了环境“共有说”和“公共委托说”,他认为空气、阳光、水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在当今受到严重的污染和破坏,以至于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视为“自由财产”而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来说,它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共享资源”,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②进而,有人在“共有说”和公共委托说的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观点,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③

2.公民权利意识的概念

所谓权利意识就是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映,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具体说来,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

(1)是公民认识和理解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其价值;

(2)是公民掌握如何有效行使与捍卫这些权利的方式;

(3)是公民自觉地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规约于法律规范之中,以免损害其他主体的合法权利④。

3.关于公民的环境权利保护意识

唯物辩证观认为,物质(存在)决定意识,公民的环境权利保护意识也如此,只要当宪法和法律明确授予了公民享有某项权利,那么,公民对于自己享有该项权利才会有意识地去维护和捍卫,。显然从上文中我们可以总结出,环境权利作为公民的“第三代”权利,当它被法律确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后,随之,公民对于它的认知,理解和态度,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一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心理反应就会产生。

二、对比“朱绮华诉香港环保署”案,思考我国公民环保权利意识之不足

“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真意的法律时,都应听任其完全自由,让他采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与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相竞争。”

⑤一个发生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案例,能够引起了国内公众的广泛关注,是因为原告是一位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普通老太?是因为老太太提出的诉讼让人不可思议?其实,人民更多关注的是为何一位如此普通的老太太能够有如此的能耐叫停一个造价价值700亿港元的工程,完善的法律保障,独立的司法审判制度,充分的言论自由等,在目前,似乎相对于中国大陆地区公民来说还是很难比拟的,可尽管拥有的完善的法律体制等优势,难道中国大陆地区就没有相关的法律可以提供给公民作为维权的工具吗?答案当然是不容置疑的,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看,不难发现,在维护自身权利方面的意识上,中国大陆地区的公民普遍存在着以下几点不足:

(1)缺乏辩证的思维,在维权意识上重感性轻理性;

(2)法律知识薄弱,畏诉心理根深蒂固;

(3)在维护自己权利方面显得过于被动

此外,特别在环境权利保护方面,绝大多数的公民还尚未在脑海当中形成这种维权意识,尽管早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先后颁布了《环境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并且于1997年3月,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增加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可是,从现实上看来,在经济领域当中,经常会出现法律的制定步伐赶不上经济速度的增长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更新的状况,可是,在环境保护方面却出现的与之相反的局面,尽管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的完善、更新,可是公民头脑当中的环境保护权利意识却远远未能追逐立法速度的脚步,因此,从这两者的对比当中,不能看出公民当中一个普遍的意识--重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长远的发展。

从公民普遍存在重视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这种意识情形,结合“朱绮华诉香港环保署”案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或者说是经济利益与长远利益发生冲突的问题上,显然,大陆地区的的公民还是会把个人经济利益放在公共利益之上的,尽管法律明确的指出,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国家利益。可是在目前的现实上看来,公民胃了追逐个人经济利益的牺牲公共的长远利益的例子还是不胜枚举的,这让人想起了美国环境保护主义者加雷特·哈丁发表的一篇著名的论文《公地的悲剧》。⑥在文中他描述了一个对所有牧民开放的牧场,在这个简单的模型中,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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