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证实务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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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及律师制度的概念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相关规范以及相关规范实施的体系。
律师制度产生须具备的条件:
⑴有相关的立法;
⑵有容许当事人辩论的司法审判制度
⑶有精通法律和诉讼程序的法学家。
4. 律师制度的改革
(1)完善律师的管理体制。
(2)多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并存和发展。
(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4)应对挑战,推动律师机构的发展。
(5)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的加强。
一、律师性质概述
(一)律师性质的概念
律师性质,是指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
(二)明确律师性质的意义
律师是一种什么样的职业属性,律师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人,这涉及到律师的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责任等重大的问题。
律师的任务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的直接任务
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的基本任务和根本目的。
三、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构建和谐社会
五、增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团结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指一个国家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学研究人员共同组成的以从事法律事务和法学研究职业的共同群体。
律师执业资格,是指满足法定条件、具有从事律师职业的基本法律知识,在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锻炼后,可以申请律师执业的一种身份性条件。
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是成为一名律师的基本前提条件。
律师执业资格的取得方式
考试取得:参加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合格
考核取得: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申请者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一)积极性条件
具有中国国籍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品行良好
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消极性(禁止报考)条件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律师执业的概念
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的名义从事相关律师业务的行为。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考核取得律师职业资格;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过刑事处罚的, 但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
一名律师只能在一个律所执业
公务员不得兼职担任执业律师
任职期间的执业限制(为了避免特殊职务与律师职业混淆或者产生的冲突,有必要进行特殊任职期间的暂停执业)
律师执业的权利
(一)知情权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对相关事项或者案件的相关问题(包括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了解的权利。
二)会见权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会见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对于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履行规定的手续。
(三)调查取证权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案件证据材料的权利
(四)出庭权
律师在执业中为犯罪嫌疑人辩护,或者代理民事、行政案件,有权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人身保障权
律师在执业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六)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一般情况下,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七)获取承办案件相关文书副本的权利
(八)当事人特别授权行使的权利
诸如申诉、控告、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和解、调解、申请取保候审等等相关的权利。律师执业的义务
(一)勤勉义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二)避免利益冲突
(三)遵章守纪
(四)保守秘密
(五)正当竞争
(六)依法收费和纳税
(七)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的基本素质
一、律师的政治和道德素质
(一)政治素质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二)思想素质
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理论联系实际
(三)职业素质
忠于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纪律
诚实守信,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勤勉尽责,敬业勤业
二、律师的专业能力:就是律师执业的根本
(一)法律知识的运用能力
(二)语言表达能力
口头表达能力
书面表达能力
(三)职业掌控能力
坚持原则、深明大义,明风险、拒腐蚀
具有过硬的心理素质
从容应对繁琐、棘手的情形
良好的交际能力,获得他人的理解和支持
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的本质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从思想到行为所应恪
守的道德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
律师职业道德是一种“硬约束”,它具有职业性、自律性和外在的强约束性
客观性、普适性、纪律性
恪守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维护“法律共同体的职业精神利益”
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
建立良好的个人口碑和信誉
律师在与委托人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
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不得做出虚假承诺
不得非法牟取委托人利益
不得擅自转委托
不得擅自进行风险代理
律师的执业竞争纪律
尊重与合作;公平、有序竞争;合法推广业务。
禁止不正当竞争
不得进行违规广告宣传
律师收费的原则
(一)统一收费原则
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案件,必须由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统一对外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或者相应的收费凭证。律师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的费用。
(二)依法收费原则
种类限定
在哪些领域可以收费,有明确之界定。
标准明确
按照什么标准收费,也有明确规定。
退费有据
特殊情况下,应当退费
(三)特殊减免原则
律师和律师事务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免其律师服务费
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
(一)协商
(二)调解
(三)仲裁
(四)诉讼
法律援助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