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报警器招标技术规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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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报警器招标技术规格书
燃气报警器招标技术规格
书
1、技术要求
1.1 基本要求
1.1.1卖方应按本文中提供的“仪表数据表”进行仪表的设计、制造和检验。
1.1.2本文件所列的标准、规范、和“仪表数据表”的所有要求被认为是我公司的最低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如果买方数据表中有考虑不周和遗漏之处,但卖方认为对整个仪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是必须的内容,卖方应告知买方,并完善数据表的内容。当认为买方的文件相互间不一致时,卖方应将各个文件之间的所有矛盾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以便予以澄清。
1.1.3卖方要对整个仪表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负全部责任,卖方必须保证整个仪表在满足规格的使用条件下,高效、安全、稳定、连续地运行。
1.1.4仪表安装法兰的接管尺寸规格与买方设计的管道等级相一致。1.1.5卖方所供仪表都应适合规定的电器危险区分类、气体组别及温度等级,满足“仪表数据表”中规定的防爆形式及防爆等级。
1.1.6卖方技术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制应采用SI单位制;温度单位应采用摄氏度。
1.1.7制图应采用AUTOCAD绘图软件。
1.1.8卖方在投标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产地。
1.1.9更详细的技术要求请见本文的附件部分(“仪表数据表”)。1.2 设计和制造采用的标准
所有的标准和规范都应采用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本招标货物设计和制造采用的标准规范如下: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器设备》GB383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
其他得到采购方任何的制造厂商的标准和规范。
注:当上述文件发生矛盾时,优先原则是:第一,仪表数据表;第二,技术要求;第三,标准规范。
1.3 检验要求
1.3.1总论
1.3.1.1卖方为了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规范和其他相关的标准,应该对自己供货及其分供方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验和试验。
1.3.1.2买方有权派出专业工程师或聘请第三方监造公司专业人员到制造现场按照合同的“检验要求”参加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的检验和试验,或进行全过程或部分关键工序的监造工作;业主有权到制造现场见证设备、材料检验。
1.3.1.3卖方应按照双方设定的检验点,编制并提交其检验和试验计划。检验和试验应按设备逐台准备。特殊的检验要求应在提供的检验和试验计划中提出。检验程序需要得到买方的批准。
1.3.1.4卖方应免费向买方参加检验和试验的人员提供所有必需的检验和试验用的资料、设备、器具、附件、人力、仪器及材料,以保证检验和试验的进行,对采购资料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卖方都应负责。
1.3.1.5除了“检验范围”中规定的检验项目以外,买方有权自由选择卖方和分供方车间的检验项目。
1.3.1.6即使设备或材料已经通过买方的检验并放行,卖方在任何时候也不能或减轻其对设备或材料的质量责任。当设备或材料在现场进行开箱检验时,不能以买方的检验工作来代替卖方所做的检验工作。
1.3.1.7无论买方是否参加上述检验和试验,卖方都应向买方提交设备、材料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试验报告。
1.3.1.8按照上述条款和采购规格书的其他条款进行的所有检验和试验都不能解除卖方按合同要求应承担的责任。
1.3.2现场检验
1.3.
2.1卖方可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合同现场参加买方进行的设备、材料的开箱检验。在现场开箱检验中如果发现设备和材料有损坏、短缺、遗失或质量低劣的现象时,买方和卖方(若卖方参加开箱检验)要写出详细的事故及原因的报告并签字。
1.3.
2.2上述报告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索赔或要求卖方更正、修理、更换或补供设备、材料的有效证据。
1.3.
2.3若对检验中出现的上述事故和原因的看法有矛盾时,该设备、材料将请检验权威机构重新检验,该检验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作为买方向卖方索赔或要求卖方更正、修理、更换或补供设备和材料的有效证据。检验所需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1.3.
2.4若卖方不参加现场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如果出现上述事故,买方出具的证明将作为向卖方要求索赔或要求卖方更正、修理、更换或补供设备和材料的有效证据(当设备、
材料的缺陷或短缺确属卖方原因时)。因开箱检验不合格影响工程进度,由此造成买方的经济损失应由卖方负责赔偿。
1.3.3检验等级或检验控制点
本合同货物的重要性等级确定为3级,检验等级为Ⅳ级。
2、供货范围
2.1 卖方供货范围
卖方应按本文件及附件(“仪表数据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仪表设备。卖方应提供安装调试阶段及质保期内所需的备品备件及消耗品。
卖方应分细目提交备品备件清单。名称、规格和数量应由卖方推荐。如果还有其它备品备件,卖方应推荐介绍。
卖方应提供特殊(或专用)安装工具(如果需要)。
2.2 卖方供货范围说明
(1)提供与该仪表供货范围相当的图纸及资料,包括产品样品、外形图、过程连接尺寸图、相关法兰标准的资料、计算书、仪表数据表等。(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的,并且是满足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
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3)卖方在交货时必须同时提供该产品的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防爆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4)其他要求请详见“仪表数据表”。
2.3 卖方的工作范围
卖方应按买方提供的仪表数据表及特殊要求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2.3.1确定仪表口径的相应计算。
2.3.2仪表选型及全部附件的确定。
2.3.3材料采购、设备制造、检验、包装及运输。
2.3.4现场服务。
3、技术资料及提交
3.1技术资料
卖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计算书、所供产品的数据表、产品样本和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