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高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管理系统程序(新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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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指南

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指南

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指南1. 前言输变电工程建设是电力行业中的核心工作之一,对于确保电力系统的可靠运行和供电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输变电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建设管理程序的规范和执行是保障工程质量和效率的基础。

本文档旨在和归纳输变电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为电力工程建设人员提供指导和借鉴,以确保输变电工程建设各环节的高效、高质量和规范。

2. 立项阶段2.1. 项目申报和批准在立项阶段,应制定项目申报和批准程序。

项目申报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技术方案、投资估算、建设周期等要素,并提供有关资料和论证材料。

项目的批准程序应包括审批、评审、上报等步骤,以确保项目合理、可行。

2.2. 项目组建和合作在项目立项后,应建立项目组织和合作关系,并保证组织机构、职责分配等制度健全。

项目合作需要签订合同、制定合作规则等,以确保合作双方利益与责任、工作量、造价等方面的协商及控制。

3. 设计阶段3.1. 设计策划在设计阶段,应制定设计策划和工作程序。

设计策划应包括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划分、设计文件质量要求等,工作程序应包括设计、审核、签发、校对等步骤。

3.2. 设计管理在设计阶段,应制定设计管理程序。

设计管理程序应包括设计文件管理和质量控制管理两个方面。

其中,设计文件管理应包括图纸标准、尺寸精度和空间位置精度要求等,质量控制管理应包括设计文件审查、修改和监督等。

4. 施工阶段4.1. 施工策划在施工阶段,应制定施工策划和工作程序。

施工策划应包括施工工艺方案、安全生产措施等,工作程序应包括施工前的准备、施工实施和施工后的验收等步骤。

4.2. 施工管理在施工阶段,应制定施工管理程序。

施工管理程序应包括施工文件管理和质量控制管理。

其中,施工文件管理应包括施工图纸标准和修订要求、施工文件的交底要求等,质量控制管理应包括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等。

5. 试运行和投运阶段5.1. 试运行在试运行阶段,应制定试运行策划和试运行管理程序。

试运行策划应包括试运行方案和试运行工作程序等,试运行管理程序包括对设备和系统的检查、试运行数据的采集和评价等。

电力工程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组织措施

电力工程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组织措施

电力工程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及技术组织措施电力工程的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组织措施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项目经理部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相关要求,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实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检查三阶段的动态管理,采用确定目标标准、执行过程控制措施、检查实施效果等方式,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为了全面实现工程的各项质量目标,项目部将工程质量目标逐级分解,分工序进行细化、量化。

其中,工程、项目部、施工队的合格率、优良率必须达到表6-1的要求。

表中的质量目标包括设计技术原则及规程规范执行、质量事故、质量管理事故、单元工程合格率、分项工程优良率、分部工程优良率等方面。

为了实现质量目标,工程质量检验项目也进行了详细分解。

在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中,设置了不同的质量控制点标准,包括原材料、路径复测、塔位桩横线路方向偏差、档距偏差等方面,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这些措施和标准的实施,旨在满足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达到国家优质工程标准,实现达标投产目标。

基坑开挖:1.坑深误差应在+100mm和-50mm之间。

2.坑底部断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土石方工程:1.底板、台阶和立柱的允许偏差为-1.0%。

2.地脚螺栓和钢筋数量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地脚螺栓倾斜的允许偏差为1.0%。

4.地脚螺栓式基础根开及对角线允许偏差为±1.28‰。

5.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5mm。

6.基础浇制后,基础顶面间相对高差应小于5mm。

7.同组地脚螺栓中心对主柱中心的偏移应小于10mm。

8.地脚螺栓露出基础顶面高度允许偏差为+10mm和-5mm。

9.整基基础中心与中心桩间位移应小于30mm。

10.整基基础扭转应小于8′。

11.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

杆塔工程:1.螺栓紧固率应不低于98%。

2.节点间主材弯曲不应超过节点间距的1‰。

3.直线塔结构倾斜应小于2.4‰,耐张塔不应向内角倾斜。

4.直线塔结构中心与中心桩间横线路方向位移应小于50mm。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2.2?3.3?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10〕166 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分公司: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二○一○年二月三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2)第三章质量监理的基本要求 (3)第四章质量监理的组织实施 (5)第五章质量监理的监督管理 (8)第六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以下简称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工程项目,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研究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研究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研究摘要:目前,我国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存在信息化建设滞后,资料归档困难,全过程管控不到位等问题,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今年推广应用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解决这个问题。

笔者决定对质量监督现状,系统的应用及优点,推广存在的困难进行简介,加以有序地探讨论证,供相关工作人员熟悉了解。

关键词: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现状;应用;优点;问题0 引言国家能源局强调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也是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进一步理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开展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电力项目具体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完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规范监督行为,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自动化。

国家能源局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2021年推广应用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具有实时性和真实性,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进行全过程管控。

各级质监机构需严格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认真整理原始资料,实时记录和真实反映各质监阶段工程建设情况,保障质监工作规范开展。

下面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产生、应用及目前存在的困难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1.电力质量监督工作的现状分析为切实做好当前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质监机构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管理办法,组织质量监督培训班,积极指导并开展质量管理活动,取得一定成效。

目前,各级质监机构开展了质量监督相关工作,但推动力度不强,而对更深层次的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仍尚未涉及。

从表层看质量监督管理基础薄弱、标准不完整和不一致,但从深层次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及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用未落地是导致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

目前质监工作的现状有以下问题存在。

1.1 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我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信息化水平较低,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无法协同共享,难以实现信息协同,导致质量监督人员无法有效的掌握信息,不利于监督工作效率的提升,而且管理透明度较差,不利于有效的接收监管机构监督。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文件发布2.2?政策全文3.3?内容解读文件发布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编辑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附件:电力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精神及《国家优质工程审定与管理办法》、《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要求,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电建协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工程进行评审,从中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工程参加“电力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活动,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大工程全过程质量控制试点工程”。

示范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中电建协工程部负责。

第三条凡被批准列入电力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的示范工程,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将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指导“达标投产及创优”工作。

第四条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是:(一)经核准的新开工及在建工程;(二)容量和规模:1、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火电工程(含燃机);2、单机容量为1000MW及以上的核电常规岛工程;3、装机容量为250MW及以上的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4、装机容量为50MW及以上的风电工程;5、电压等级500kV及以上(线路长度100公里及以上、变电容量750MVA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6、节约型、环保型、新能源等特殊电力工程,以及本地区建设规模最大或电压等级最高的电力工程,可适当放宽规模限制.第五条该活动本着自愿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填写电力建设全过程质量控制示范工程申报表(见附表1),同批准立项核准文件(扫描件)一并报送中电建协工程部.第六条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由中电建协发文公布.已公布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不可整改的严重不符合项,中电建协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七条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要加强对示范工程现场实施工作的管理,制订“达标投产及创优”检查指导的实施计划,原则上每季度对示范工程进行现场咨询检查一次。

第八条示范工程执行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全过程控制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节能减排、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示范工程。

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电力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项目部人员质量责任制为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明确和落实参与质量管理。

本工程施工的所有人员的职责要求明确,同时在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所有的管理、施工、服务活动中,要求自始至终确保: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每项活动均书面明确并落实具体人员的职责、权限、相互关系,尤其是需要独立行使权力开展工作的以下的人员:1 项目经理职责1)在局上级领导下,对本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组织本项目部人员按规定要求施工生产;2)组织落实本局质量方针,保证质量体系在本工程的有效运行和本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3)负责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资源配置;4)负责组织、领导本项目部的各种质量检查。

2 项目总工程师职责1)负责领导、组织质量体系的运行,组织编制、审核本工程质量计划和质量保证措施,审批本工程各种技术方案;2)负责组织并主持项目部技术交底,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3)组织项目部的各种质量检查。

3 工程管理部主任职责1)组织本部门人员编制本工程质量计划、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2)组织本项目部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3)协助安全监察部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4 专职质检员职责1)负责组织本项目部各种质量检查,组织编制《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负责《细则》的实施;2)参与本工程各种技术方案的制定;3)组织督促三级质量制度的落实。

5 项目部技术员职责1)对确定的技术方案(措施)负责督促实施;2)组织一般性的作业文件,审判权限范围内的质量文件、组织进行本项目部的图纸会审,技术交底;3)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

6 施工队(班)长职责1)负责本队人员贯彻局质量方针、质量体系文件、本工程质量目标及与工程质量有关的管理制度;2)负责本队的工程按规定要求施工,组织和领导本队质量检查,对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是本队的质量责任人。

7 施工技术人员职责1)负责本施工作业项目的施工质量,严格按设计、规范、质量标准、作业文件等规定施工,对施工项目负直接责任;2)做好施工记录,配合质检员完成队级检查。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既是高智能、管理型的中介组织,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守法、科学的原则。

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临理的依据是国家法、法规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有关协议等。

第四条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承担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取得原电力工业部或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监理许可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第五条从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

第六条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的常规火电、洁净煤发电、核电(常规岛部分)、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其他电力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第八条国家电力公司对国家电力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工程的监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办法和范本等。

(二)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监理单位的电力建设监理资质管理。

(三)负责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火电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培训管理和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管理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招投标工作。

(六)负责管理电力建设监理信息网工作,组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等。

第九条各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对所辖范围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2.2?3.3?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新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新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件电建质监[2005]57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明确职责,规范工作内容及工作程序,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建质监[2005]52号),总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1994年9月印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了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研讨、审查,完成了修订工作。

现印发审定后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共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五年十月十九日主题词: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大纲通知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005年10月20日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二○○五年十月修订说明原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于2001年11月,委托华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组织河北、山西、天津和内蒙古等五个电力建设工程质监中心站,对原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于1994年9月颁发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重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进行修订,使其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当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化改革的要求。

原94年版“质监大纲”颁发执行十多年来,在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推动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从而全面提高工程投产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修订工作是以94年版“质监大纲”为基础,本着在继续做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的原则进行的。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电力工业部司局文件建质[1995]84 号关于颁发《火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和《送变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的通知各网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质监中心站:为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 进一步规范质量监督工作, 部质监中心总站组织各专业质监专家于五月在西宁召开了火电、送变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审编会完成了报批稿。

经审定现颁发,凡需并入电网的工程, 均应按本典型大纲执行监检, 各工程质量监督站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补充。

本典型大纲解释权属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

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火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二、送变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略)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一日附件火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 试行 )修编说明为了保证火电建设工程质量 , 促进工程优化 ,根据部颁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的 要求 ,充分发挥工程质量监督站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作用 ,使质量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按照一九九四年合同质监工作会战决定 , 由山东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拟写了“火电工程质 量监督站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讨论稿 ) 。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至二十一日 ,由质监中 心总站在西宁召开了“典型大纲”审编会。

全国各专业质监专家 31人参加了审编工作 , 完成了土建、锅炉、汽机、电气、热控各专业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组织的工程重点项目、关键 部位的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本典型大纲适用于大、中型新、扩、改建火力发电工程。

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

按本典型大纲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不代替工程建设或监理单位应进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工作。

编写组 附加说明典型大纲主编部门、审编人员名单主编部门:电力部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l 土建专业审 核:熊大芳 参加审编人张昭慧 梅耀王珺 李人戚家陈亚 陆錝安銮生 I 锅炉专业Ⅲ 汽机专业审核 :梁 兵参加审编人员: 詹廷芳 郭泉林 刘守桂 崔贵文 袁忠达 杨国光 沈学贤 张振填 周龙衢 高文岐 Ⅳ 电气专业V 热控专业审核:顾租德 参加审编人员: 刘允坤 刘元昌 罗浩 刘文桂 吴剑英 蔡立玲 杨友国 杨广平 张汉文 刘杰毅目录I “质监站”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栓查典型大纲(试行)Ⅱ 锅妒专业部分Ⅱ—l 锅炉受热面吊装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Ⅱ—2 锅炉钢架承载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Ⅱ—3 锅炉制粉系统分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Ⅱ—4 锅炉回转式空气预热器分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Ⅱ—5 锅炉送、引风机分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Ⅱ—6 锅炉电除尘器空负荷升压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Ⅱ—7 主要热力设备管道保温绝热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Ⅲ 汽机专业部分Ⅲ—1 汽轮机油系统复装及油清洁度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Ⅲ—2 给水泵组(电动、汽动)分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Ⅲ—3 汽机凝汽器管系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Ⅲ—4 高、低压加热器及除氧器安全阀整定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Ⅲ—5 全厂中、低压管道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Ⅳ 电气专业部分Ⅳ—1 发电机转子吊装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Ⅳ—2 大型油浸变压器器身检查、安装试验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Ⅳ—3 高压配电装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Ⅳ—4 电缆敷设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Ⅳ—5 接地装置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 V—热控装置安装质量监督栓查典型大纲(试行)I —“质监站”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试行)1. 总则1.1 为提高火电建设土建工程的质量, 充分发挥各工程质监站在施工中的监督作用, 根据部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特制定本大纲。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管理程序(新格式)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管理程序(新格式)

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职能。

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家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注册申报(一)注册条件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注册审核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

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国家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第八条注册证书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监机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2)。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流程

电力工程质量管理流程

业主项目部质量管理手册乌海电业局工程建设处业主项目部质量管理专责工作职责(1)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质量管理工作负责,对现场质量管理的组织、监督和检查负责,监督、检查基建质量管理制度在工程中的贯彻落实情况;(2)协助项目经理编制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策划》、《标准工艺推广应用策划》和《项目创优规划》等策划文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策划文件制定实施细则,并检查其实施情况;(3)审批设计单位编制的《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监理项目部编制的《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执行检查表》和施工项目部编制的《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记录表》,竣工验收阶段配合审查监理单位上报的《输变电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汇总表》;(4)审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实施细则》,审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及《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5)编制下达《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组织开展施工质量通病防治工作;(6)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工作,编制项目应急处理方案,协助建立项目应急处置体系,督促监理和施工项目部开展应急演练;(7)参加安委会,组织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监督监理闭环管理情况;(8)贯彻执行质量检查制度,加强日常质量巡视,组织质量例行检查活动,跟踪检查监理对质量隐患闭环整改情况,参加定期或随机的质量专项检查活动,组织各参建单位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质量检查和竞赛活动;(9)配合项目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0)负责项目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信息的上报、传递和发布;(11 )审批施工单位分包申请,监督分包招标,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分包队伍精品整理的安全管理;(12 )参加工程验收和启动试运行,参加项目达标投产自检、复检和创优等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完成闭环整改。

(13)负责项目部质量相关来往文件的收发、整理工作;根据档案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档案归档目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完成对档案文件的汇总、组卷。

质量管理流程1.输变电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流程2组织相关参建单位编 制质量防治措施3监理审查施工 项目部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编制说明:1、 编制目的:本流程适用于业主左上部输变电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乍暖还寒,明确了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要求和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规范了“质量通 病防治”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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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管理程序(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程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各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依法行使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职能。

第三条各质监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质量家督。

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本程序适用于电力(包括火电、核电和输变电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第五条电力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按要求到相应的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第六条注册申报(一)注册条件工程项目已经取得政府核准(审批)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施工(主体)、监理单位已完成招标,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各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已到位,相关检测单位已明确。

(二)注册划分电力工程项目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划分,由项目法人单位向规定的质监机构进行注册申报。

(三)注册申报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见附表1)要求,由建设单位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填报,并提交工程项目核准(审批)建设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注册审核质监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文件的审核、验证。

主要审核内容如下:(一)审核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国家核准(审批)建设文件;未经国家核准(审批)建设的电力工程项目,各级质监机构不得受理其质量监督注册申报。

(二)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资质是否与所承担任务相符;审核检测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满足电力行业管理要求。

(三)审核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持有相应执业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如有变更,须经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书面批准。

第八条注册证书经质监机构审核,监督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由质监机构颁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见附表2)。

第九条监督计划在颁发注册证书的同时,质监机构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和工程项目进度节点计划,编制《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见附表3)。

在计划书中,质监机构应明确该项目的联系人、检查阶段等(内容要求。

第十条质监机构与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签订《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一条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根据计划安排,由各质监机构组织,对工程项目实行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

各阶段(专项、巡视)监督检查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采用现场抽查验证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阶段性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阶段划分,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规定执行。

(一)监督申请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的阶段安排,在工程进度接近阶段检查要求的节点时,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向质监机构申请本阶段的质量监督检查,并填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见附表4)。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供本阶段工程质量验收汇总表,进行启动前监督检查时,还需另附启动验收委员会验收组验收报告。

(二)监督检查通知质监机构应在接到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明确此次监督检查的日程安排、专家组人员组成及相关现场工作要求。

现场监督检查采取质量监督专家组负责制。

(三)现场监督检查监督专家组由专家组长带队,按照日程安排按时进入现场,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的内容,分专业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抽查验证;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控制责任和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查验工程质量验收结论;对关系重大的关键检查项目和可能存在隐患的检查项目(部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专家组组长及全体质量监督人员共同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见附表5)(四)整改通知和停(复)工令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对严重违反质量管理程序的行为或影响质量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应根据其危害程度,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见附表6)或《停工令》(附表8)。

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接到《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通知书》或《停工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整改,经内部验收合格后,填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见附表7),报请质监机构复查核实。

凡由质监机构下达《停工令》的工程,须经该质监机构复查合格,并签发《复工令》(附表9)后,方可继续施工。

(五)转序通知在工程转序节点,如未发现影响工程转序质量问题的,应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由质监机构向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签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单》(见附表10)。

如有影响转序质量问题的,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整改闭环,质监机构对《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整改回复单》核查无误后,再核发该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转序通知书》。

未通过本阶段质量监督检查的,不得转入下阶段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专项检查(一)对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全局性质量影响的重点专业和重点工艺,质监机构组织进行专项检查。

(二)专项检查的现场工作要求、工作流程、整改通知和停(复)工程序同上。

第十四条定期巡视检查(一)对于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重点施工工艺或重大专项工程,质监机构实行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巡视检查的频次应符合《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的要求,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二)定期巡视检查的现场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和停(复)工程序同上。

第四章并网管理第十五条根据《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要求,通过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的电力工程项目,方可并入电网。

第十六条电力工程项目投运并网前,各阶段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全部完成整改闭环,经复核无误后,由质监机构签发《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见附表11)。

第十七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的正本送电网调度部门,副本由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和质监机构存档。

第十八条电网调度部门在接到《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并网通知书》后,方可办理受电和并网手续。

第五章投运备案第十九条在工程投入运行移交生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该工程的投运移交生产签证书等文件报送质监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质监机构在完成投运备案,并且按照《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规定,完成商业运行前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后七个工作日内,正式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见附表12)。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第二十一条各质监机构在完成各阶段监督检查工作,出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投运备案证书》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对该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汇总整理历次质量监督检查的意见、整改和复查资料,完成《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监督注册的申报和注册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定期巡视检查的专家意见、整改情况、停(复)工情况、整改闭环、整改复查情况、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情况,工程质量监督综合评价等。

第二十三条《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报告》应及时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机构,同时抄送项目法人单位(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和运行等各参建单位。

第七章信息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各质监机构应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管理技术和网络管理平台,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档案应实行动态化管理,相关信息资料应及时登存。

第二十五条各质监机构应按照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管理规定,完善信息档案的归档工作流程,确保信息档案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各阶段监督检查和各次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数码照片和纸质文件,需全部按要求存档。

第二十七条各质监机构的信息档案管理人员应跟踪各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信息资料,并备案留存。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注册登记号: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书工程名称:申报单位: (盖章)年月日填写说明一、本申报书一式叁份,封面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二、参建各单位信息应如实填写,如标段(施工单位等)较多时,可续行填写;三、审查意见应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四、应报验的资料清单:1、项目核准或批准建设文件复印件;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3、检测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运行等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证明)复印件;工程名称项目核准(审批)文号工程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申报单位通讯地址邮编法人代表电话手机联系人职务手机电子邮箱电话传真投资主体及比例建设规模主设备概况设备概况生产厂商设备型号锅炉燃、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电抗器断路器(GIS)线路杆塔导线关键节点工期时间开工年月日项目责任主体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电话手机项目管理公司资质证书编号项目经理手机资格证书编号监理单位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编号监理范围总监手机资格证书编号设计监理资质证书编号总监手机资格证书编号总承包单位资质证书编号项目经理手机资格证书编号勘察单位资质证书编号项目经理手机资格证书编号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编号项目经理手机资格证书编号施工单位地基处理资质证书编号项目经理手机资格证书编号A标资质证书编号施工范围项目责任主体项目经理手机资格证书编号B标资质证书编号施工范围项目经理手机资格证书编号C标资质证书编号施工范围项目经理手机资格证书编号调试单位资质证书编号项目经理手机资格证书编号试验检测单位金属资质证书编号负责人手机资格证书编号土建资质证书编号负责人手机资格证书编号电气资质证书编号负责人手机资格证书编号运行单位负责人手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附表2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证书:(建设单位)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现予注册登记,由(质监机构) 负责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注册登记号:(盖章)年月日附表3: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书:根据《电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管理程序》和《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要求,我站将对工程进行阶段性质量监督转序检查和定期、专项的质量监督巡视检查,并检查复核验收结论。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阶段划分如下:1、2、3、联系人:联系方式:电话手机传真邮箱(盖章)年月日附表4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书工程名称注册登记号监检阶段是否已验收申请单位申请时间联系人职务手机电子邮箱电话传真本阶段待检情况简介附表5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专家意见书质量监督机构:工程名称注册登记号监检阶段监检方式抽查验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主要形象进度:整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以上问题的整改闭环,并报中心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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