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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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科普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科普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1. 引言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版权保护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在网络上,各种形式的知识和信息被广泛传播,但同时也容易受到侵权和盗版的威胁。

在网络时代,科普知识的传播对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尤为重要,因此,保护科普网络版权变得尤为紧迫。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科普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科普知识的权益。

2. 网络版权的定义和特点网络版权是指对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法律权利。

网络版权涵盖了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的作品,其中包括科普知识的传播和展示。

网络版权具有以下特点:•网络版权保护的对象广泛,包括科学论文、科普文章、科学报告等形式的作品;•网络版权的传播速度快,一旦作品发布在网络上,将很快被广大用户获取;•网络版权容易受到侵权和盗版的威胁,因为网络的开放性和便利性,使得作品易被他人擅自复制和传播。

3. 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基础网络版权的保护主要依赖于国家法律的支持和规定。

在我国,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网络版权的定义、权利人的权利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科普知识的版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法律的支持下,科普知识的权益可以得到有效维护。

任何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通过网络传播、复制和展示科普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了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侵权人主张权益,追究其法律责任。

4. 网络版权保护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有国家法律的支持,科普网络版权保护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4.1 盗版和盗用盗版和盗用是科普网络版权保护的一大问题。

在互联网上,科普知识的内容很容易被他人复制和传播,特别是一些有影响力的科普作品更容易成为盗版的对象。

这不仅使得科普作品的原创者权益受到损害,同时也影响了科普知识的传播和推广。

4.2 维权困难由于网络版权保护具有跨国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科普知识的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着困难。

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2018)停止侵害请求权

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2018)停止侵害请求权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2018)停止侵害请求权对于有侵权责任的一般是会受到一定的侵权责任法的处罚,对于侵权的情况存在这很多的下面,有很多的权利,比如请求权就是其中一种。

法律中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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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侵权责任法如何规定停止侵害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国民法理论和实践,认可对进行中的加害行为、妨害行为或危险状态,受害人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现行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亦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故特设本条规定。

须注意的是,停止侵害请求权,其立法目的在于及时制止那些刚发生的、进行中的侵权行为,以避免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显然不能适用一审普通程序,而要求创设一种类似于英美法申请禁止令(Injunc-tion)那样的新程序。

在立法机关修改民事诉讼法创设类似Fp禁止令程序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意见第162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本法所谓“停止侵害请求权”,相当于日本法上的“差止请求权”。

例如,对于商号的不正当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等,商法(第20条)、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3条第一款)、专利法(第100条第一款)、著作权法(第112条第一款)有差止请求权的明文规定。

日本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差止请求权,但裁判实践中认可差止请求权。

差止请求权,在程序上采用事先保全的方法,值得重视。

《侵权责任法》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国民法理论和实践,认可对进行中的加害行为、妨害行为或危险状态,受害人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2018-2019】201X年最新网络安全法全文-word范文模板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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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3〕 参见杨芳:《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之思考———隐私权救济困境下的个人信 息 保 护 法 》, 《社 会 科 学 家 》 2016年第 10期,第 113页。
〔4〕 参见杨芳:《德国一般 人 格权 中 的 隐私保护———信息自 由原则 下对 “自决” 观念的 限 制 》, 《东 方 法 学 》 2016 年第 6期,第 116页。
〔5〕 Staudinger/Hager(2017),C.DasPersnlichkeitsrecht,Rn.C173,Rn.B140. 〔6〕 [德]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 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 2013年版,第 276页,第 2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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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体现为一种消极性的防御权,〔7〕 权利人能够对人格要素具有的支配权 能 极 其 有 限。信 息 主 体对个人信息的支配主要体现为信息的使用 (自己使用),主旨在于维护自身人格的自由发 展。至于收益权能 (许可他人使用),其实是个人信息属性中的财产属性的应用,并非信息 人格权的固有内涵。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几乎不享有什么处分权能,信息人格权益既不可 移转也不可继承。因此,信息不是物,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不享有无限制的任意支配权, 全面的信息保护不会造成信息主体对信息的恣意支配。 第二,人格权的排他性 与 支 配 权 的 排 他 性 也 有 重 大 不 同。 支 配 权 “是 一 种 全 面 的 排 他 性的权利,根据这种权利,一切他人都不得对此物施加影响”;而人格权本质上 “是一种受 尊重权,即承认并且不侵害人所固有的 ‘尊严’,以及人的身体和精神,人的存在和应然的 存在”。〔8〕 可见,与支配权的排他 性 服 务 于 其 强 大 的 支 配 效 力 不 同, 人 格 权 的 排 他 性 主 旨 在于获得他人尊重,亦即,只有当外界的介入损害到主体尊严时,这种排他性才会发挥作 用。就此而言,个人信息被他人收集或使用,只要在一般观念上没有损害到信息主体尊严, 即不构成对后者权益的侵犯。事实上,依据欧盟 《一般数据保护条例》 (GeneralDataProtec tionRegulation,下称 《数据条例》) 第 6条,获得信息主体同意仅仅是 “合法处理数据” 的 六种法定依据之一。可见,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所能享有的排他性是非常弱的。全面保护 个人信息不会引发信息交流停滞。 第三,个人信息的侵权判定原则上要进行利益衡量。在判定人格权侵权是否成立时, 或者说在判 定 处 理 他 人 信 息 的 行 为 是 否 违 法 时, 利 益 衡 量 必 不 可 少。〔9〕 梅 迪 库 斯 指 出, “一般人格权的主要问题在于它的不确定性,因为对一个人的保护,往往是以牺牲 另 一 个 人 的权利或利益为代价的。因此 在 发 生 争 议 时, 必 须 进 行 利 益 衡 量。”〔10〕 这 种 特 定 意 义 上 的 利益衡量在物权等其他领 域 并 不 存 在, 而 只 存 在 于 一 般 人 格 权 领 域 (德 国 将 名 誉 权、 隐 私 权也纳入一般人格权)。因此,若将信息主体对信息的利益界定为一般人 格 权,那 么,在 判 断个人信息是否被侵害时,就应当进行利益衡量,即比较信息主体的信息利益与信息收集 者或处理者对信息处理所具有的其他利益,只有当前者大于后者时,才可以禁止信息处理。 更一般地说,对个人信息一般性地提供保护与具体场景下提供保护不是一回事。在具体场 景下,应否保护个人信息并拒绝他 人 使 用, 须 个 案 综 合 判 断, 并 不 能 从 “一 般 性 地 全 面 保 护个人信息” 直接 推 导 出 “书 写 或 呼 叫 他 人 姓 名 即 侵 犯 他 人 信 息 权 益 ” 这 样 的 极 端 结 论。 保护范围的宽广性与保护要件设定的严格程度,是可以分离也应当分离的两个问题。 当然,信息敏感度不同,法 律 保 护 力 度 亦 不 同。 对 隐 私 信 息 (敏 感 信 息 ) 和 一 般 信 息 作区别对待是比较法上的通例,如欧盟 《数据条例》 第 9条、2018年 5月 25日生效的最新 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 (BDSG,下 称 “德 国 数 据 法”) 第 46条 第 14款、 我 国 台 湾 个 人 资 料 保护法 (2015) 第 6条等等。个人 信 息 敏 感 度 的 划 分 源 于 隐 私 领 域 的 分 类。 德 国 法 中 的 领 域理论将私领域分为诸如家 庭 住 址、电 话 号 码 等 一 般 私 人 领 域 (Privatsphaere),诸 如 书 信、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侵权责任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开发和互联网服务的公司。

该公司在2018年开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APP),并在各大应用商店上线。

该APP的功能包括日程管理、信息推送、生活助手等,受到了广大用户的喜爱。

然而,在2019年,一款名为“智慧生活”的APP在市场上出现,其功能与“智能助手”高度相似,界面设计也极为相似。

经过调查,发现“智慧生活”APP的开发商系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侵权公司”)。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了“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产品推向市场。

科技公司认为侵权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侵权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侵权公司侵犯了著作权,其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本案中,科技公司开发的“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侵权公司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复制“智能助手”APP的源代码、界面设计、功能模块等,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侵权公司:1. 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智慧生活”APP;2. 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涉及到了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问题。

1. 著作权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智能助手”APP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我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我们可以通过互联网上的各种平台和应用来实现信息的在线共享、交流和娱乐等,但是,同时我们也要面对信息泄露、个人隐私泄露、网络诈骗等各种风险。

这些风险可能会对我们的个人生命安全、财产和社会秩序带来严重的威胁。

因此,为了保护我们的权利和利益,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维护互联网信息安全。

一、信息安全法信息安全法是我国重要的信息法律法规之一,该法律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单位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等,对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和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该法还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保护,避免数据泄露,并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来保障信息安全。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组织者、从业者和用户的合法利益应当得到相应的保护,这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购物、娱乐和社交等各种活动时产生的个人信息。

二、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全面、系统规定网络安全的法律,并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加强网络安全风险的防范和处置,严厉打击网络侵权和犯罪等行为。

同时,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网络安全审查、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网络安全漏洞管理、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等具体事项,并为相应的责任主体提供了具体的制度安排和惩罚措施。

三、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第一部对电子商务领域进行全面规范的法律,该法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权等基本权利,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

此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签订与生效要求、电子商务交易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规范以及电子商务投诉和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商标侵权某知名品牌“X”于2010年注册了商标,广泛应用于各类产品上。

2015年,一家名为“Y”的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X”商标相似的标识。

消费者在购买时,误将“Y”公司的产品当作“X”公司的产品,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法院认定“Y”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X”公司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著作权侵权作家A创作了一部小说,于2013年出版。

2016年,某出版社未经A的许可,擅自出版了与A小说内容相似的另一部作品。

A发现后,将出版社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出版社侵犯了A的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经济损失。

三、案例三:专利侵权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节能设备,于2015年获得专利授权。

2018年,另一家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设备上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发明。

科技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四、案例四:名誉侵权甲、乙两人在网上发生争执,甲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侮辱乙的言论。

乙发现后,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五:隐私侵权某知名博主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发布了他人私密照片。

被侵权者发现后,将博主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博主的行为构成隐私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者精神损害赔偿。

六、案例六:不正当竞争侵权甲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甲公司的产品是乙公司的产品。

乙公司发现后,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七、案例七:环境污染侵权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了大量有害气体,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居民将化工厂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化工厂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居民经济损失。

2018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

2018最高人民法院案由规定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信案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形,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份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躯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样人格权纠纷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纠纷12、离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约定纠纷17、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纠纷18、抚育纠纷(1)纠纷(2)变更抚育关系纠纷19、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纠纷(1)纠纷(2)变更供养关系纠纷21、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2、纠纷23、看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纠纷(1)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第三部份物权纠纷四、不动产记录纠纷30、异议记录不妥损害责任纠纷31、虚假记录损害责任纠纷五、物权爱惜纠纷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排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改换纠纷37、恢恢复状纠纷38、财产损害补偿纠纷六、所有权纠纷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业主知情权纠纷43、遗失物返还纠纷44、漂流物返还纠纷45、埋藏物返还纠纷46、隐藏物返还纠纷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48、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49、海域利用权纠纷50、探矿权纠纷51、采矿权纠纷52、取水权纠纷53、养殖权纠纷54、捕捞权纠纷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2)承包地费用分派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56、建设用地利用权纠纷57、利用权纠纷58、地役权纠纷八、担保物权纠纷59、抵押权纠纷(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3)建设用地利用权抵押权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5)动产抵押权纠纷(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7)权纠纷(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60、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单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11)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61、纠纷九、占有爱惜纠纷62、占有物返还纠纷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64、占有排除危险纠纷65、占有物损害补偿纠纷第四部份合同、无因治理、纠纷十、66、责任纠纷67、确认合同效劳纠纷(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68、代位权纠纷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70、合同纠纷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72、债权债务归纳转移合同纠纷73、悬赏广告纠纷74、生意合同纠纷(1)分期付款生意合同纠纷(2)凭样品生意合同纠纷(3)试用生意合同纠纷(4)互易纠纷(5)国际货物生意合同纠纷(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75、投标生意合同纠纷76、拍卖合同纠纷77、建设用地利用权合同纠纷(1)建设用地利用权出让合同纠纷(2)建设用地利用权转让合同纠纷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2)合伙、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82、衡宇生意合同纠纷(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4)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纠纷(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6)农村衡宇生意合同纠纷83、安置补偿合同纠纷84、供用电合同纠纷85、供用水合同纠纷86、供用气合同纠纷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88、赠与合同纠纷(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89、纠纷(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同业拆借纠纷(3)企业借贷纠纷(4)民间借贷纠纷(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90、保证合同纠纷91、抵押合同纠纷92、合同纠纷93、定金合同纠纷94、进出口押汇纠纷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96、银行卡纠纷(1)借记卡纠纷(2)信誉卡纠纷97、租赁合同纠纷(1)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纠纷(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98、融资租赁合同纠纷99、承揽合同纠纷(1)加工合同纠纷(2)定作合同纠纷(3)修理合同纠纷(4)复制合同纠纷(5)测试合同纠纷(6)查验合同纠纷(7)铁路机车、车辆建造合同纠纷100、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探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01、运输合同纠纷(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7)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8)管道运输合同纠纷(9)城市公走运输合同纠纷(10)联合运输合同纠纷(11)多式联运合同纠纷(1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4)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5)铁路包裹运输合同纠纷(16)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102、保管合同纠纷103、仓储合同纠纷104、委托合同纠纷(1)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2)货运代理合同纠纷(3)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4)诉讼、、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105、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106、行纪合同纠纷107、居间合同纠纷108、补偿贸易纠纷109、借用合同纠纷110、典当纠纷111、合股协议纠纷112、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113、彩票、奖券纠纷114、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115、农业承包合同纠纷116、林业承包合同纠纷117、渔业承包合同纠纷118、牧业承包合同纠纷119、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3)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4)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纠纷(5)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纠纷(6)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20、效劳合同纠纷(1)电信效劳合同纠纷(2)邮寄效劳合同纠纷(3)医疗效劳合同纠纷(4)法律效劳合同纠纷(5)旅行合同纠纷(6)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7)房地产价钱评估合同纠纷(8)旅店效劳合同纠纷(9)财会效劳合同纠纷(10)餐饮效劳合同纠纷(11)娱乐效劳合同纠纷(12)有线电视效劳合同纠纷(13)网络效劳合同纠纷(14)教育培训合同纠纷(15)物业效劳合同纠纷(16)家政效劳合同纠纷(17)庆典效劳合同纠纷(18)殡葬效劳合同纠纷(19)农业技术效劳合同纠纷(20)农机作业效劳合同纠纷(21)保安效劳合同纠纷(2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121、演出合同纠纷122、劳务合同纠纷123、离退休人员返聘合同纠纷124、广告合同纠纷125、展览合同纠纷126、追偿权纠纷127、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劳十一、不妥得利纠纷128、不妥得利纠纷十二、无因治理纠纷129、无因治理纠纷第五部份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130、高作权合同纠纷(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3)高作权转让合同纠纷(4)高作权许可利用合同纠纷(5)出版合同纠纷(6)演出合同纠纷(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10)邻接权许可利用合同纠纷(11)运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12)运算机转让合同纠纷(13)运算机软件高作权许可利用合同纠纷131、商标合同纠纷(1)转让合同纠纷(2)商标利用许可合同纠纷(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132、专利合同纠纷(1)权转让合同纠纷(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4)有效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利用合同纠纷135、合同纠纷(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2)技术秘密许可利用合同纠纷(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4)经营秘密许可利用合同纠纷136、技术合同纠纷(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6)技术效劳合同纠纷(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9)技术入口合同纠纷(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11)职务技术功效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12)技术功效完成人签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2)企业名称(商号)利用合同纠纷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3)网络域名许可利用合同纠纷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142、高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高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签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爱惜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演出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高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演出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24)侵害演出者权纠纷(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27)运算机软件高作权权属纠纷(28)侵害运算机软件高作权纠纷(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4)侵害有效新型专利权纠纷(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冒充他人专利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爱惜期利用费纠纷(8)职务发明制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9)发明制造发明人、设计人签名权纠纷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150、发觉权纠纷151、发明权纠纷152、其他科技功效权纠纷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高作权纠纷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方法损害责任纠纷(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高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爱惜方法损害责任纠纷155、因歹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还费用纠纷十五、不合法竞争纠纷157、仿冒纠纷(1)擅自利用知名商品特出名称、包装、装璜纠纷(2)擅自利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4)伪造产地纠纷158、商业行贿不合法竞争纠纷159、虚假宣传纠纷160、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侵害经营秘密纠纷161、低价倾销不合法竞争纠纷162、捆绑销售不合法竞争纠纷163、有奖销售纠纷164、商业诋毁纠纷165、串通投标不合法竞争纠纷十六、垄断纠纷166、垄断协议纠纷(1)横向垄断协议纠纷(2)纵向垄断协议纠纷167、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1)垄判定价纠纷(2)掠夺定价纠纷(3)拒断交易纠纷(4)限定交易纠纷(5)捆绑交易纠纷(6)不同待遇纠纷168、经营者集中纠纷第六部份、人事争议十七、劳动争议169、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纠纷170、社会保险纠纷(1)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待遇纠纷(4)待遇纠纷(5)待遇纠纷171、福利待遇纠纷十八、人事争议172、人事争议(1)辞职争议(2)辞退争议(3)聘用合同争议第七部份海事海商纠纷十九、海事海商纠纷173、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174、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175、船舶损坏空中设施、水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176、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7、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178、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179、海上、通海水域财产损害责任纠纷180、海上、通海水域责任纠纷181、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损害责任纠纷182、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183、海上、通海水域旅客运输合同纠纷184、海上、通海水域行李运输合同纠纷185、船舶经营治理合同纠纷186、船舶生意合同纠纷187、船舶建造合同纠纷188、船舶修理合同纠纷189、船舶改建合同纠纷190、船舶拆解合同纠纷19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19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193、船舶租用合同纠纷(1)按期租船合同纠纷(2)光船租赁合同纠纷19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95、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船舶承包合同纠纷196、渔船承包合同纠纷197、船舶属具租赁合同纠纷198、船舶属具保管合同纠纷199、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200、海运集装箱保管合同纠纷201、口岸货物保管合同纠纷20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20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204、理货合同纠纷205、船舶物料和备品供给合同纠纷206、船员劳务合同纠纷207、海难救助合同纠纷208、海上、通海水域打捞合同纠纷209、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210、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211、海上、通海水域保赔合同纠纷212、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213、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214、海事担保合同纠纷215、航道、口岸疏浚合同纠纷216、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217、船舶查验合同纠纷218、海事请求担保纠纷21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0、口岸作业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纠纷221、口岸作业纠纷222、一起海损纠纷223、海洋开发利用纠纷224、船舶共有纠纷225、船舶权属纠纷226、海运讹诈纠纷227、海事债权确权纠纷第八部份与公司、证券、保险、单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十、与企业有关的纠纷228、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229、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230、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231、企业股分合作制改造合同纠纷232、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233、企业分立合同纠纷23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235、企业出售合同纠纷236、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37、企业兼并合同纠纷238、联营合同纠纷239、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1)中外合伙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3)外商独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4)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40、中外合伙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4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44、请求变更公司记录纠纷245、股东出资纠纷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47、股东知情权纠纷248、请求公司收购股分纠纷249、纠纷25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劳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51、公司设立纠纷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53、发起人责任纠纷254、公司盈余分派纠纷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259、公司归并纠纷260、公司分立纠纷261、公司减资纠纷262、公司增资纠纷263、公司解散纠纷264、申请公司清算265、清算责任纠纷266、收购纠纷二十二、纠纷267、入伙纠纷268、退伙纠纷269、合股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270、申请破产清算271、申请破产重整272、申请破产和解27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274、请求确认行为无效纠纷275、对外追收债权纠纷276、追收未缴出资纠纷277、追收抽逃出资纠纷278、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279、破产债权确认纠纷(1)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一般破产债权确认纠纷280、取回权纠纷(1)一样取回权纠纷(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281、破产抵销权纠纷282、别除权纠纷283、破产撤销权纠纷284、损害债务人利益补偿纠纷285、治理人责任纠纷二十四、证券纠纷286、证券权利确认纠纷(1)股票权利确认纠纷(2)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3)国债权利确认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287、证券交易合同纠纷(1)股票交易纠纷(2)公司债券交易纠纷(3)国债交易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288、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纠纷289、证券承销合同纠纷(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290、证券投资咨询纠纷291、证券资信评级效劳合同纠纷292、证券回购合同纠纷(1)股票回购合同纠纷(2)国债回购合同纠纷(3)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4)证券投资基金回购合同纠纷(5)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293、证券上市合同纠纷29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295、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296、证券发行纠纷(1)证券认购纠纷(2)证券发行失败纠纷297、证券返还纠纷298、证券讹诈责任纠纷(1)证券黑幕交易责任纠纷(2)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讹诈客户责任纠纷299、证券托管纠纷300、证券记录、存管、结算纠纷301、融资融券交易纠纷302、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二十五、期货交易纠纷30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304、期货透支交易纠纷305、期货强行平仓纠纷306、期货实物交割纠纷307、期货保证合约纠纷308、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309、侵占期货交易纠纷310、期货讹诈责任纠纷311、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责任纠纷312、期货黑幕交易责任纠纷31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二十六、信托纠纷314、民事信托纠纷315、营业信托纠纷316、公益信托纠纷二十七、保险纠纷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3)信誉保险合同纠纷(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2)意外损害保险合同纠纷(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319、再保险合同纠纷320、保险经纪合同纠纷321、保险代理合同纠纷322、进出口信誉保险合同纠纷323、保险费纠纷二十八、单据纠纷324、单据付款请求权纠纷325、单据追索权纠纷326、单据交付请求权纠纷327、单据返还请求权纠纷328、单据损害责任纠纷329、单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33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331、单据保证纠纷332、确认单据无效纠纷333、单据代理纠纷334、单据回购纠纷二十九、信誉证纠纷335、委托开立信誉证纠纷336、信誉证开证纠纷337、信誉证议付纠纷338、信誉证讹诈纠纷339、信誉证融资纠纷340、信誉证转让纠纷第九部份侵权责任纠纷三十、侵权责任纠纷341、责任纠纷342、用人单位责任纠纷343、劳务调派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344、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345、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346、网络侵权责任纠纷347、违背平安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公开场合治理人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349、产品责任纠纷(1)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2)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3)产品运输者责任纠纷(4)产品仓储者责任纠纷350、机动车责任纠纷351、责任纠纷(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2)医疗产品责任纠纷35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1)大气污染责任纠纷(2)水污染责任纠纷(3)噪声污染责任纠纷(4)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5)土壤污染责任纠纷(6)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7)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353、高度危险责任纠纷(1)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2)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3)占有、利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4)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35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355、物件损害责任纠纷(1)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2)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3)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4)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5)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6)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7)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356、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357、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358、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359、公证损害责任纠纷360、防卫过当损害责任纠纷361、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362、驻、专门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363、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4、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水上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5、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1)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2)航空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366、因申请诉前损害责任纠纷367、因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8、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69、因申请诉中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370、因申请先予执行损害责任纠纷第十部份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三十一、选民资格案件371、申请确信选民资格三十二、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37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373、申请撤销宣告失踪374、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375、失踪人债务支付纠纷376、申请宣告公民死亡377、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378、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纠纷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379、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380、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81、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82、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十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383、申请认定财产无主384、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三十五、监护权专门程序案件385、申请确信监护人386、申请变更监护人38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三十六、催促程序案件388、申请支付令三十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389、申请公示催告三十八、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39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391、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392、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高作权393、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三十九、申请保全案件39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395、申请诉中财产保全396、申请诉前证据保全397、申请诉中证据保全398、中的财产保全399、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400、申请中止支付信誉证项下款项。

2018最新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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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法律法规清单2018最新法律法规清单第一章:宪法及基本法律1.1 宪法1.1.1 宪法的修订与解释1.1.2 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1.1.3 国家机构和权力分配1.2 基本法律1.2.1 刑法1.2.1.1 罪与刑责1.2.1.2 罪行分类1.2.1.3 刑罚及其执行1.2.2 民法1.2.2.1 婚姻与家庭1.2.2.2 继承与遗产1.2.2.3 财产与合同1.2.3 劳动法1.2.3.1 劳动合同与用工关系 1.2.3.2 工资与福利1.2.3.3 劳动争议解决第二章:行政法及行政管理2.1 行政法2.1.1 行政机关及其职责2.1.2 行政行为及其合法性2.1.3 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2.2 行政管理2.2.1 行政许可与审批2.2.2 行政监督与执法2.2.3 公共资源配置与服务管理第三章:经济法及商务法规3.1 经济法3.1.1 公司法与企业法规3.1.1.1 公司设立与登记3.1.1.2 公司组织与管理 3.1.1.3 公司并购与重组 3.1.2 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3.1.2.1 垄断行为与监管 3.1.2.2 不正当竞争行为 3.1.2.3 反垄断合规与处罚 3.1.3 融资与证券法规3.1.3.1 融资方式与工具 3.1.3.2 证券市场与交易 3.1.3.3 投资者保护及监管3.2 商务法规3.2.1 进出口与海关管理3.2.1.1 进出口程序与税收 3.2.1.2 海关检验与监管 3.2.1.3 跨境贸易政策3.2.2 商业合同与交易3.2.2.1 合同订立与解除3.2.2.2 货物买卖与供应链 3.2.2.3 电子商务与网络交易第四章:知识产权和科技法规4.1 知识产权法4.1.1 专利与发明创造4.1.1.1 专利申请与审查4.1.1.2 发明权与专利侵权 4.1.1.3 专利保护与管理4.1.2 商标与著作权4.1.2.1 商标权申请与保护 4.1.2.2 著作权与版权保护 4.1.2.3 网络侵权与维权4.2 科技法规4.2.1 信息安全与网络监管4.2.1.1 数据隐私与通信保护 4.2.1.2 网络安全与攻击防护 4.2.1.3 互联网监管与法规附件:1.《宪法》全文2.《刑法》修订内容3.《劳动合同范本》4.《公司法实施细则》5.《融资与证券法规说明》6.《知识产权保护常见问题解答》法律名词及注释:1.宪法 - 国家根本法,规范国家组织和权力分配的基本法律文件。

侵权责任法规定(2018)什么是侵权人

侵权责任法规定(2018)什么是侵权人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侵权责任法规定(2018)什么是侵权人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和私有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权利,这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但是在社会生活中有些人总是会做出侵犯别人权利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那么侵权责任法规定什么是侵权人?下面就让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什么是侵权人侵权人是指实施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人。

侵权人分类:1、直接侵权人2、间接侵权人3、共同侵权人。

侵权的行为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

在国外学者关于狭义的侵权行为的各种观点中,比较典型的是三种学说:一是过错行为说,该说从行为的角度揭示了侵权的概念。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过错。

英国学者福莱明指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

莫里斯认为:“如果简单地概括侵权行为,可以说它是私法上的过错”。

二是违反法定义务说。

该说主要是从违反法定义务的角度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

例如,英国著名学者温菲尔德从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相区别的角度,给侵权行为下了一个公认为最完备的定义。

他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办法,就是对未清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因而侵权行为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

三是过错责任说,该说认为过错只是导致侵权责任承担的根据。

在法国,大多数学者通常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的规定,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损害赔偿的责任。

广义说认为,侵权行为是产生责任的根据,但侵权行为不仅仅是指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导致的侵权行为,还包括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责任。

从广义上来理解,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过错行为责任,还包括行为人依据公平原则产生的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这种责任也是法律制度规定所产生的。

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知名作家。

被告李某,男,30岁,某出版社编辑。

2018年,张某创作了一部小说《岁月静好》,并于2019年1月由某出版社出版发行。

同年3月,张某发现被告李某在其编辑的某杂志上连载了一篇小说《时光如梦》,该小说与张某的《岁月静好》在情节、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方面高度相似。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张某著作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创作的《岁月静好》自出版以来,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喜爱。

李某在未经张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岁月静好》的情节、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要素用于创作《时光如梦》,并在其编辑的杂志上连载。

张某提交的证据包括小说的手稿、出版合同、销售记录等,证明其享有《岁月静好》的著作权。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许可,擅自使用张某的作品创作《时光如梦》,侵犯了张某的复制权和改编权。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张某著作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被告李某立即停止在《时光如梦》中使用原告张某的作品情节、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要素;(2)被告李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张某许可,擅自使用其作品情节、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要素创作《时光如梦》,侵犯了张某的著作权。

法治在线法律案例分析(3篇)

法治在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某网络侵权纠纷案为例,分析网络侵权案件的认定、法律责任以及维权途径。

(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知名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连载。

某知名网络小说网站未经作家授权,擅自将该小说上传至其网站,并进行了商业推广。

作家发现后,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网络小说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网络小说网站是否构成侵权?2. 作家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3. 网络侵权案件的维权途径有哪些?二、案例分析(一)网络小说网站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发表权;(二)署名权;(三)修改权;(四)保护作品完整权;(五)复制权;(六)发行权;(七)出租权;(八)展览权;(九)表演权;(十)放映权;(十一)广播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网络小说网站未经作家授权,擅自将该小说上传至其网站,侵犯了作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网络小说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网络小说网站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作家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赔偿数额按照以下方法计算:1.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2. 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3. 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作家主张的赔偿数额包括小说的稿酬、侵权网站的广告收入等。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所得、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三)网络侵权案件的维权途径1. 与侵权方协商解决:首先,著作权人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民法典》网络安全制度创新的新里程碑

《民法典》网络安全制度创新的新里程碑

《民法立足于完善网络治理体系、促进民事主体网络权利保护的角度,法典》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义务、人格权制度安全义务、网络侵权规则等网络安全相关问题的规定上,实现了十分重要的制度创新。

创新的新里程碑包括指纹、声音、虹膜、脸相、静脉等生物信息。

从国外立法经验看,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信息,原则上禁止一般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理,而仅能由为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定机构进行处理。

生物识别信息包含人脸识别信息,因而这一条款在未来有可能用于应对目前亟待规范的人脸识别技术滥用问题。

将“健康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畴,是总结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经验的结果。

健康信息同样属于敏感信息,因为事关信息主体的重大人身利益,如人格尊严。

另外,将“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也十分重要。

如今,大量应用程序(App)都有定位功能,往往在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默认其同意使用定位信息,从而记录其行踪轨迹,此种情况显然应该加以规范。

至于电子邮箱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则值得研究。

一般的电子邮箱并不具有身份识别功能,在实践中,往往只有在使用特定的工作邮箱等极少数情况下,才可以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出特定的主体。

再次,《民法典》对私密信息采取了“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的双重保护模式,这被认为是“权利+利益”的二元保护模式。

《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按照这一规定,私密信息首先适用隐私权保护的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第1032条第2款“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3条第5款“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仅在隐私权的这些规定无法适用的时候,方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因此,对于私密信息,隐私权的规定应优先适用,类似于特别法,因为隐私权是《民法典》明确承认的“民事权利”类型;而个人信息保护由于未明确使用“权利”措辞,因此,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范畴,其规则属于普通法,处于辅助性的“补遗”地位。

侵犯版权的法律处罚案例(3篇)

侵犯版权的法律处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行业迅速崛起,各类数字产品层出不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版权侵权现象日益严重,尤其是著作权侵权问题。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数字产品,被著作权人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某数字产品著作权人被告:某科技公司,网站运营商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未经原告甲的授权,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数字产品。

原告甲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然而,被告某科技公司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反而继续在网站上使用原告的数字产品。

无奈之下,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被告某科技公司认为,其网站上的数字产品系免费提供给用户下载,并未用于商业用途。

同时,被告还辩称,其网站上所使用的数字产品系用户上传,被告并不知晓其来源是否合法,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 法院审理意见法院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原告甲享有著作权的数字产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其网站上的数字产品系免费提供给用户下载,并未用于商业用途。

法院认为,无论被告是否用于商业用途,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其网站上所使用的数字产品系用户上传,被告并不知晓其来源是否合法。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网站运营商,对其网站上所发布的数字产品负有审查责任。

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使用的数字产品来源合法进行了审查,因此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甲享有著作权的数字产品。

2. 被告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9.06•【文号】法释〔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9.07•【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7日起施行)为规范互联网法院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互联网法院采取在线方式审理案件,案件的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一般应当在线上完成。

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互联网法院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诉讼环节。

第二条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电商侵权法律案例(3篇)

电商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崛起,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箱包网店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电商侵权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品牌箱包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电商网店(以下简称“被告”)原告某知名品牌箱包公司是我国一家知名箱包制造商,其产品以优质、时尚、耐用著称。

近年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电商网店上销售假冒其品牌的箱包产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和著作权。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2. 被告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被告在其电商网店上销售的箱包产品与原告注册的商标相似度极高,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2.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设计的箱包图案,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1. 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销售的箱包产品与原告注册的商标相似度极高,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2. 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设计的箱包图案,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法律责任。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六、启示1. 电商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传媒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传媒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博主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涉及恶意诽谤的文章,指责一名无辜女子与他人有染。

该文章迅速传播,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随后,被诽谤女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主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法律分析1.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博主恶意诽谤他人,侵犯了被诽谤女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在本案中,博主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被诽谤女子名誉权的侵害。

3.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诽谤女子的名誉受到损害,导致其精神受到极大压力,有权要求博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博主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侵犯了被诽谤女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博主向被诽谤女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1.网络暴力事件的危害网络暴力事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

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还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2.网络暴力事件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暴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诽谤、侮辱等行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传播中的侵权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网络传播中的侵权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CHINA CIVIL ENTREPRENEUR 人力资源网络传播中的侵权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李春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摘要:近年来,网络传播中的知识产权侵权事件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发生的次数是越来越多。

现如今,基于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怎样维护网络传播中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各界人士最为重视的一件事情,也是当前社会生活中一大亟待解决的问题。

基于网络传播知识产权侵权事情的发生,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我国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却在一定的缺陷,其中最为明显的缺陷就是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不清晰。

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如果想要更好的维护广大群众的网络知识产权,那么国家的相关部门就需要不断的调整以及完善当前的网络传播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键词:网络传播;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什么是知识产权保护,指的就是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权。

一直以来我国还是较为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因为保障了知识产权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就是在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与良好发展。

虽然从客观层面上来讲我国已经为保护广大知识产权主体的产权权益提出了较强的法律依据,但事实上基于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互联网环境的快速变化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再加上我国现阶段还缺乏侵权案件的单独法律法规详细文件;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网络传播中知识产权保护难度。

所以,必须要尽快完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一、网络传播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一)著作侵权问题在网络传播知识产权侵权事件中著作侵权是最为常见的一种。

在上面笔者已经提到过了虽然我国相关部门针对著作权保护实施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但是基于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保护却缺乏相应的法律文件。

从而导致网络传播中的著作侵权事件频发,而我国针对网络传播中的著作侵权事件的认定以及处理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来进行的。

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案件(3篇)

关于侵权责任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在互联网上运营一款知名APP,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

然而,某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未经科技公司授权,在其平台上擅自使用科技公司的APP图标、名称及部分功能,侵犯了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科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经过1.科技公司提交证据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科技公司对该APP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科技公司对该APP的商标注册证书;(3)科技公司对该APP的专利证书;(4)科技公司与平台之间的通信记录,证明平台未经授权使用科技公司的APP图标、名称及部分功能。

2.平台答辩平台答辩称:(1)平台对科技公司的APP图标、名称及部分功能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2)平台与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平台使用科技公司的APP相关内容是独立行为,与科技公司无关。

3.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科技公司对该APP的著作权、商标权及专利权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平台未经科技公司授权,擅自使用科技公司的APP图标、名称及部分功能,侵犯了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2)平台在答辩中提出合理使用抗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行为符合合理使用条件,故法院不予采信;(3)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使用科技公司的APP图标、名称及部分功能;2.平台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平台承担。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知识产权保护:法院依法保护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维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2.侵权责任认定: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平台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判决平台承担侵权责任;3.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侵权行为的影响等因素,判决平台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案例(3篇)

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现象日益严重,涉及版权、商标、专利等多个领域。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涉及版权侵权的案例为例,探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传播公司”)2018年,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神奇宝贝”的手机游戏,并取得了相应的著作权。

2019年,文化传播公司在未经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与“神奇宝贝”游戏高度相似的另一款游戏。

科技公司发现后,认为文化传播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文化传播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2. 如果文化传播公司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法规分析(一)著作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以下权利:1. 表现权;2. 复制权;3. 发行权;4. 展览权;5. 演出权;6. 广播权;7. 信息网络传播权;8. 翻译权;9. 改编权;10. 汇编权;11. 排他权。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主张文化传播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著作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文化传播公司未经科技公司许可,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与“神奇宝贝”游戏高度相似的另一款游戏,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文化传播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文化传播公司在未经科技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与“神奇宝贝”游戏高度相似的另一款游戏,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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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网络侵权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互联网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信息的交通不在受地域的限制,促使我们处于信息爆炸的时代。

但网络带来的问题也不少,其中网络犯罪是最严重的问题,那么网络侵权法律规定是如何的?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什么是网络侵权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

网络侵权是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二、网络侵权的类型1、网上侵犯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由此看出,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

2、网上侵犯著作权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如下:(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随着网络的广泛应用,网上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如许多网站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其作品上载到网络中;未与新闻单位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在网上传播走私盗版的音像制品等等。

与此相应,法院受理的涉网著作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地的确定;将数字化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明确了数字化传播是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

三、网络侵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7日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

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未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网络服务,且无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已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过错。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一)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二)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进行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对热播影视作品等以设置榜单、目录、索引、描述性段落、内容简介等方式进行推荐,且公众可以在其网页上直接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十一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特定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投放广告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与其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存在其他特定联系的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提供网络服务而收取一般性广告费、服务费等,不属于本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将热播影视作品等置于首页或者其他主要页面等能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显感知的位置的;(二)对热播影视作品等的主题、内容主动进行选择、编辑、整理、推荐,或者为其设立专门的排行榜的;(三)其他可以明显感知相关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未经许可提供,仍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通知,未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知相关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权利人提交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准确程度,采取措施的难易程度,网络服务的性质,所涉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数量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第十六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1号)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之后尚未终审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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