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防规范文件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采取各种形式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本市鼓励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
鼓励消防救援机构和社会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本市对在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规定,例如《建筑消防安全强制性标准》,《建筑物消防使用规范》,《公共汽车驾驶人安全防火规定》,《船舶消防安全防火规定》,也同时适用。
第三条上海市消防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负责上海市消防监督、教育与培训、防火检查和消防技术指导,保证上海市的消防安全。
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以其特定职能前瞻消防安全,采取和加强消防安全措施,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
第五条上海市消防部门应当认真落实消防教育与培训,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六条上海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责任制度,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上海市各部门应当在建筑物消防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以及消防试验等消防项目中,严格规定消防安全要求,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第八条上海市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进行管理,健全消防保卫制度,建立网络化的火灾危险预知体系,强化消防管理,提高防范意识和准备应急的能力。
第九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教育,并将消防安全教育与有关部门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防范政策,防止消防设备被破坏,避免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设置特殊用途的消防器材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消防检测、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第十一条上海市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领导机制,聘任合格的消防教育专家,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二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要求,组织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消防急救技能培训体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救援技能。
第十四条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健全消防设备配置、维护和使用标准,不得使用破损、损坏等次品消防设施。
《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号:沪应急行规〔2020〕1号发布日期: 2020-02-12 10:19:3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1月22日上海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认真贯彻公安部《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切实加强本市灭火器维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认真贯彻公安部《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切实加强本市灭火器维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认真贯彻公安部《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切实加强本市灭火器维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防火监督部、各公安消防支队,各有关单位:公安部新修订的强制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见附件1,以下简称《规程》),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贯彻执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的通知》(公消〔2007 〕335号,见附件2),现就本市认真贯彻《规程》,切实加强灭火器维修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灭火器维修监督管理工作灭火器是最常用的灭火器材之一,其质量优劣事关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的消防安全。
灭火器维修监督管理是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消防产品质量、从源头上预防火灾隐患产生的重要举措。
因此,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以贯彻《规程》为契机,建立和落实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统一归口管理,各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辖区灭火器维修企业条件检查、抽样和日常监管的灭火器维修监督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强化责任,确保灭火器维修管理工作有序深入开展。
二、全面掀起《规程》的学习宣贯热潮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要以集中办班、以会代训、网上培训等形式,组织防火监督员和灭火器维修企业的负责人、技术人员学习《规程》。
各公安消防支队要落实专人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规程》宣贯工作,确保有关人员准确理解《规程》条文,熟悉灭火器维修技术要求,掌握灭火器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要点,夯实做好灭火器维修企业技术条件检查、抽样等工作的基础。
上海消防大空间疏散规定
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防)字〔2001〕4号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机关各有关业务处:根据近年来在审核、验收中遇到的问题,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及条文说明的精神,为了适应本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本着确保消防安全和经济实用的原则,对以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大空间办公场所内部装修的问题大空间办公是指一个层面全部或大部分区域未作墙体分隔或将房间隔墙和走道隔墙拆除后的开敞办公空间。
对设计或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超高层、高层或多层公共民用建筑内的大空间办公场所的内装修消防设计的审核要点为:1、安全出口。
(1)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应满足规范的要求。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用一个层面的大空间办公应从严控制,应设有公共走道连接两个安全出口,走道墙的砌筑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
(2)装修不得阻塞原设计中的安全出口,楼梯间或前室门前2m范围内不得设置有碍安全疏散的办公桌、柜和堆放物品(如图1所示)。
图1-安全出口布置示意图2、防火门的设置。
防火门的设置应保证人员的安全疏散不受影响。
当出于安保需要,安全出口上的防火门需要上锁关闭时,应符合下列之一要求:(1)在门上设与火灾报警系统联动的电磁门锁,当火灾报警探测器探测到火灾时,能断电开门或送电开启门锁。
(2)在门的内侧设置推闩,门的外侧设置消防锁(整栋建筑的此类门锁应一致,其母钥匙由消防控制室保管)。
(3)在大楼内采用的门禁控制系统,当火灾发生时,由楼宇自动化系统的控制中心(与消防控制室贴邻或在一个大房间内)自动或远程开门。
当断电时,防火门必须处于可开启状态。
3、疏散通道。
(1)在大空间办公区域内应有自然的人行通道,通道的宽度应按火灾疏散时间和人员的数量计算确定,并不应小于1.4m,且连通至安全出口。
(2)大空间办公场所内位于两个出口之间的部位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且沿自然通道行走距离不宜超过45m。
上海消防救援总队三定方案公示
上海消防救援总队三定方案公示上海消防救援总队三定方案公示1. 介绍上海消防救援总队上海消防救援总队是上海市消防救援局直属单位,是负责上海市全境消防安全的行政管理和指挥协调工作的职能部门。
总队下辖多个支队和中队,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消防救援队伍。
2. 三定方案的背景和意义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城市人口密集度大,火灾事故频发,给城市的消防救援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处置能力和效率,上海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三定方案:预案定编、预案定保、预案定改。
三定方案的目的是确保上海市消防救援工作的高效运行,提高抗灾救援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对人民群众、财产和环境的损害。
3. 三定方案的具体内容(1) 预案定编:上海消防救援总队根据历史火灾事故的特点和经验教训,制定了一系列的消防救援预案。
这些预案包括火灾事故的处理流程、应急处置措施、人员调度等。
预案定编的目的是为了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预案定保:上海消防救援总队通过对预案的审核和更新,保证预案的及时性和灵活性。
在新的消防技术和设备出现时,总队会及时对预案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更新,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预案定保的目的是确保预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学性,提高消防救援的效率。
(3) 预案定改:上海消防救援总队会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和反馈意见,对现有的预案进行定期的评估和改进。
总队会进行系统的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并将改进方案和建议应用到下一轮的预案编制中,不断提高预案的质量和水平。
预案定改的目的是为了追求更高效的工作流程、更科学的救援方法,以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三定方案是一种在消防救援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管理策略。
它不仅能够规范消防救援工作的流程和方法,还能够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消防救援工作涉及到广泛的领域,需要跨部门的协作和高度的责任心。
三定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各相关单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进一步提升整个城市的消防安全水平。
上海市消防条例(1997年修正)
上海市消防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04•【字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三章社会消防第四章火灾预防第五章灭火救助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原则。
第四条消防事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使消防事业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远洋船舶、铁路运营建设系统、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防火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负责消防产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维修的监督、检查,参加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的审查;(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责令火险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火灾扑救,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鉴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鉴定的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消防条例(完整版)
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0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消防规范文件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消防规范文件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4〕352号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
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二○○四年九月二十壹日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1.壹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
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于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之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室内市场营业区和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和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消防规范文件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消防规范文件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4〕352号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
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二○○四年九月二十壹日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1.壹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
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于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之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室内市场营业区和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和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2•【字号】沪府办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2日上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进一步提升城市消防安全综合实力,确保火灾形势平稳受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和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组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时抄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部分。
第七条考核工作组结合每年1月初各区、县政府上报市政府的消防工作专题报告,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年度考核计分表和年初签订的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各区、县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
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上海市消防条例2020引言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加强上海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上海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了《上海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0年正式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旨在规范上海市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上海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推进。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设施和设备第四条所有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均应配备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和设备,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进行灭火和疏散。
第五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安装、维护和检修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配置、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用途、规模和消防风险确定,并经相关部门的批准确认。
第七条消防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应由专业的消防维保单位负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第八条禁止私自拆除、损坏、封堵、挪用消防设施和设备,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三章:火灾预防和安全管理第九条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灭火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
第十条从事危险品生产、储存和运输的单位,应加强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危险品不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
第十一条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或堵塞疏散通道,保障灭火和疏散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水泵等,以满足火灾扑救和灭火的需要。
第十三条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和疏散指示标识,以引导人员正确疏散和逃生。
第四章:消防监督和执法第十四条上海市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监督和执法机构,加强消防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6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本市有关实施意见要求,提高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上海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就具体落实《规定》作如下通知,请一并按照执行:一、深入宣传发动。
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规定》的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并积极发动全社会共同推动《规定》落到实处,进一步夯实基层防火工作基础,促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全面细致工作。
各区县要全面排摸辖区火灾高危单位底数,并分类建档;组织开展单位负责人消防专训,督促建立健全内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及工作档案,按照标准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户籍化”管理和火灾风险评估,不断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系统提升火灾高危单位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三、强化部门联动。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管,推动开展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加大对差评单位消防监督检查的力度、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建立火灾高危单位预警和动态监管机制,依法严处各类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沪府办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沪府办规〔202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长效防范化解超大城市消防安全重大风险,全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各区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负责地区消防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支持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强化对消防安全的督导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各部门要将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重大风险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规划计划、应急预案,并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督办、业务检查、考核评比等重要内容,持续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培训演练。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组织建设,加快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进一步优化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推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与消防救援队站融合,因地制宜落实辖区单位消防安全风险排查职责和要求,加强消防安全检查、专项整治、宣传培训工作,加强“一网统管”平台和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不断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效能。
各居(村)委要在乡镇(街道)指导下,持续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加快社区微型消防站布点,发展壮大志愿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应急疏散演练和初期火灾处置,提高群众性自防自救能力。
上海地方消防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地方消防规范篇一:上海消防规范文件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xx〕352号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
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1.一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
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上海市消防条例
上海市消防条例(2010年修订)(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0年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三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宣传家庭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备案,建设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四)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五)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六)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七)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八)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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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消防局文件沪消发〔2004〕352号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本市各设计单位、审图公司、商业集团,市消防局机关有关业务处(站、室)、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科):为了吸取国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本市大中型商业建筑的消防安全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规定,市消防局制定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此《规定》中的室内疏散通道、安全疏散标志、消防应急照明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及既有建筑;灭火救援窗、疏散楼梯、消防水箱、消防电源等要求,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有条件能实施的既有建筑。
现将此《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1 -附件: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1.一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
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
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1.8 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平面布置2.1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2 -钮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2.2商场内的仓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2.1面积大于100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2仓库和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宜分开设置。
当必须合用时,营业厅通向安全出口的通道不得穿越仓库。
2.2.3除面积小于100m2的仓库外,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确定。
2.3商场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
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3.安全疏散3.1营业厅面积可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应计入营业厅面积。
办公室、厨房、卫生间、仓库等功能明确的辅助用房面积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
3.2商场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应根据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按3m2/人确定。
设有固定分隔铺位的市场,其人员总数可按走道人数和各铺位人数之和计算,并应按表3.2的规定计算。
-3 -注:装潢、家具、建材等专业市场铺位人数可按本表减少50%。
3.3营业厅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包括楼梯间的门、底层疏散外门和楼梯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和商场的层数,按不小于表3.3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3.4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3.4.1多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最多不应大于3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2高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3多层或高层商场内设置固定分隔铺位的商铺,当其与公共通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并砌至楼板底部时,室内最远一点至商铺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
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30m;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5m。
3.5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
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时,其间距不宜小于20m;当小于20m时,应视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4 -3.6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或通向相邻建筑连廊的门,可作为辅助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3.6.1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不应作为该防火分区的辅助安全出口。
3.6.2每个防火分区辅助安全出口的总宽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宽度的30%。
3.7营业厅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门的两侧和前方1.40m的范围内应保持开敞。
3.8高层商场的营业厅部分,应设置不少于2座的疏散楼梯通向屋面,并在每座楼梯通向屋面平台的出口处设置不少于200m2的避难区,或在屋顶设置连接相邻楼梯的通道。
3.9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外:3.9.1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3.9.2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操作功能,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3.10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设置在靠近安全出口处,收银区的闸机在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
在收银区两侧应设置疏散出口,其总宽度不应小于3m。
4.室内疏散通道4.1超市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1的规定。
4.2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5 -4.3设固定铺位的商场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3的规定。
4.4疏散通道两侧的地面上应设置标明疏散通道的明显的固定标识。
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固定的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不得堆放货物。
但设置固定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后,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分别满足4.1、4.2和4.3条要求的,可不受此限。
5.安全疏散标志5.1商场内应设置安全疏散标志。
营业厅、疏散通道内应设置引导疏散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
商场设置的导购平面图应注明安全疏散路线。
5.2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灯光型或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营业厅内应悬挂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5.2.1 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5.2.2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
5.2.3在营业厅内悬挂设置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大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3.0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800mm,短边不应小于250m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小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5m,标志的长边不-6 -应小于600mm,短边不应小于200mm;且应设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
注:净空高度系指:当营业厅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吊顶至室内地坪的高度;当营业厅不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设备管道的下沿至室内地坪的高度。
5.2.4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
5.3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5.3.1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应大于0.15m;5.3.2 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0m。
6. 消防应急照明6.1营业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
6.2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并应采用消防设备供电回路。
采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照明灯具的,其产品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7.1消防设备用电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当发生火灾时应能保证消防设备正常运行。
设置的备用电源应保证消防设备用电。
7.2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7.2.1由变配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7.2.2消防设备的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等线路应采用耐火或阻燃电线电缆。
7.3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其敷设方式应按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7 -主题词:消防商场防火规定通知抄送: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消防局办公室2004年9月21日印发1个喷头DN25 2至3个喷头DN32 4个喷头DN40 5至8个喷头DN50 9至12个喷头DN65 12至32个喷头DN80 33至64个喷头DN100 65个以上-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