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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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证件号:为保障您的权益,在您向本公司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时,请务必转入我司户名的银行账户,并要求我司工作人员提供盖有公司收款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切勿转款予包括我司业务人员在内的任何个人账户!

乙方(承租方):

丙方(居间方):上海朴邻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须按本合同将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乙方使用,并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确保 水、电、煤及附属设施设备等正常使用。

2、租赁期间,乙方因正常使用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维修,甲方应在 日内维修并承 担相关费用,甲方逾期未予修理,超过 日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下一期租金中扣除 (乙方应出具相关维修票据及税务发票)。

3、甲方应确保对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出租的权利,如在租赁期间,该房屋发生所有权全部或部分的转移、设定他项物权或其他 影响乙方权益的事情时,甲方应保证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或其他影响乙方权益的第三者,能继续遵守本合同所有条款, 如果乙方权益因此而遭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4、甲方同意丙方在转付的押金(若有)中直接扣除甲方应当支付给丙方的佣金/服务费。第八条 乙方的义务

1、在入住时,乙方应按合同检查房屋及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由甲方负责修复和配置。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改装及添置固定设备。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 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被损坏的,乙方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乙方拒不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 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或变相出租及分租。

5、乙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合法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性质。第九条 合同终止及解除的规定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 次 日内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 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 元/天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2、租赁期满后,乙方返还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 的费用。乙方在租赁期满后如有留置的任何物品,在未取得甲方的同意之下,均视为放弃,由甲方处置。

3、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 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逾期超过 日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该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 天的;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①甲方不及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②乙方不及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用途使用房屋,导致甲方财产损失及人身 伤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中途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向乙方按月租金的 倍支 付违约金。

3、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中途退租的,乙方应向甲方按月租金 倍支付 违约金。甲方有从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或押金扣除,保证金或押金不足的,乙方应另行补足。

4、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回复房屋 原状或赔偿损失。第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第一联:居间方联第二联:出租方联第三联:承租方联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 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2、租赁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 签订租赁合同。

3、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居住人数不超过 人。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1、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 区 室产权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在正常状态下 出租给乙方使用。

2、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使用用途为 。

3、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 有 无 ,如有,则详见附件一,且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 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为每月 元(大写 整)。支付方式:付 个月押 个月, 租金按 个月为一期支付,第一期租金于 年 月 日前付清,后续每期租金支付时间应于每期 租金到期前提前 日支付给甲方。押金 元整(大写 整)于签订 本合同当日连同租金一同支付给甲方。乙方先付后用(若乙方以汇款方式支付租金,则汇出日为支付日,汇费由汇出方承 担),甲方收款后应向乙方提供书面的 收款凭证。上述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 元 整(大写 ),乙方应于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2、租赁期间,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 日,则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付租金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逾 期超过十五日,则视为乙方退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按合同第九条第三款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第四条 定金

1、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前支付的定金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 )。

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至租期开始之前,如甲方违约,则上述定金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则定金由甲方没收。

3、租期开始之后,上述定金自动转为租金。第五条 保证金(押金)

1、乙方同意支付甲方房屋租赁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大写: ),甲方在收到保 证金后应出具相应书面收据。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租赁关系终止时,乙方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向甲方交割完毕,甲方确认并接收房屋后,甲方应于 本合同租赁终止、办理房屋交接当日返还乙方房屋押金(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除外)。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保证金抵付租金等任何费用。第六条 其他税费及费用

1、租赁期间:因该房屋所产生的 房产税 、 物业管理费 、 房屋维修费及设施设备自然老化损毁 等相关费用由 承担,因租赁使用产生的 水、电、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及宽带费 等费用由 承担, 双方应按期如实缴纳。

2、该房屋因租赁产生的租赁税或需开具房租发票产生的费用: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 无。

证件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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