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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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是关于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贵司需要重点提供证据证明贵司商标已经过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按如下要求尽量收集证据。
1、贵司图形商标的创意来源和具体说明;
2、贵司图形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的证据,例如商标设计合同及对应发票、VI设计等;
3、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得的荣誉证书;
4、2012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体现引证商标的销售合同+对应发票、送货单、运输单等(早于2012年的使用证据也可以,但最好能够保证每年都提交一定证据,证明商标知名度的连续,下同);
5、2012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体现引证商标的广告合同+对应广告发票+对应的广告刊登内容;
6、2012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关于引证商标的宣传报道,如杂志、报纸、网页等(杂志\期刊须复印封面及载有引证商标的页面;报纸的复印须带有报头);
7、中国大陆地区的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相关公众出具的该商标具有一定影响的证明材料;
8、2012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日,在中国大陆地区,为保护引证商标所开展的维权打假情况,例如工商查处、司法诉讼、域名争议等。
(上述涉及合同和发票的证据请尽可能多提供不同地域、不同时间的大额合同及发票,另外多提供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合同、发票等证据材料)
注意:上述证据材料均要求体现时间、引证商标、引证商标使用商品、使用主体等。且体现的商品,须是申请人主张的、与争议商标申请使用商品构成类似的商品,而不能是其他无关商品。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如果贵司商标有图形或者文字部分是经过艺术设计而成,则贵司对图形和文字应享有著作权,尽量提供证据证明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1、著作权登记证书;
2、在先公开发表该作品的证据;
3、确认著作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事实的生效裁判文书;
4、其他可以证明著作权人或其利害关系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证据材料;
注:商标标志设计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标志委托设计合同,可以作为确定商标标志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三、被申请人恶意抢注贵司商标的证据:
如果有直接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请同时提供,如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曾经有过业务合作的合同、发票等证据,烦请同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