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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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修正文本)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修正文本)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20修正文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文本)(201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与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征用农村集
体土地和城镇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规定和执行。

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公正。

在确定征用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类型、位置、土地利用权的期限、土地的肥力和生产力、土地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符合土地的实际价值和市场价值。

其次,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科学合理。

在确定征用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充分听取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意见,通过评估、审查等程序,科学确定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另外,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施
土地征用补偿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被征地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合法、合理地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得到应有的补偿和安置。

最后,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应当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相结合。


实施土地征用补偿时,应当注重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合理规划土地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农田和耕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总之,浙江省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科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保障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执行效果。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九年八月十七日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下统称征地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

市、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细则或者实施意见,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综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并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9•【字号】浙政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第264号令)等规定,现将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

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

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分见附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公XXX实施工作。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并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

2012年以来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的市、县(市、区),如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不作调整,但需重新进行公布。

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浙江农房拆迁补偿标准

浙江农房拆迁补偿标准

浙江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农村地区进行拆迁时,对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土地征收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补偿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省对农房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首先,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农房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等内容。

具体来说,房屋补偿是根据农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年限来确定的,一般按照每平方米多少元的标准来计算补偿金额。

附属设施补偿是指与农房相连的围墙、院落、门栏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搬迁补助是指对于因拆迁需要而需要搬迁的农民的一定补助标准。

其次,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农民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不同地区的农房拆迁补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房拆迁补偿标准会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的土地资源利用价值更高,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也会相应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

再次,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的。

在进行农房拆迁时,政府部门会与农民进行充分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农民的意愿,合理确定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政府部门也会对农房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开、公平、公正。

最后,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同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的。

通过合理确定农房拆迁补偿标准,可以激发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民的增收致富。

综上所述,浙江省农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4
年第 23 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 2014 〕19 号
各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 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兼顾国家、 集体、 个人的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 2010 〕 15 号) 、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 现将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 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 省政府第 264 号令)等规定, 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 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全面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 征地区 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全省 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 征收耕地、 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 二类地区不低于 4 5 万元 / 亩、 三类地区不低于 设用地, 一类地区不低于 5 4 万元 / 亩、 征收林地、 未利用地, 一类地区不低于 2 8 万元 / 亩、 二类地区不低于 2 3 3 7 万元 / 亩; 万元 / 亩、 三类地区不低于 1 9 万元 / 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地区划 分见附件。 各市、 县( 市、 区) 政府要按照适度提高、 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依据有关规定, 全面开展征地补偿标准调整、 公布和实施工作。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 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 并 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2012 年以来已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的市、 县( 市、 区) , 如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本通知要求的, 可不作调整, 但需重新进行公 按照新的征地补 布。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 偿标准执行。 各市、 县( 市、 区) 政府要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当地居民人均收 入增长幅度等情况, 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6•【字号】嘉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21〕3号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青苗补偿费本着“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抢种的苗木、作物以及开挖鱼、鳖塘等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交地后尚未使用时,趁间隙种植作物的,施工时青苗不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地面附着设施补偿、苗木损失补偿和迁移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一)果园。

成片种植的果园,按每亩计算补偿。

新种果园(符合种植密度,下同)每亩补偿2000~3000元;种植满两年以上的果园每亩补偿3000~4500元;盛产果园每亩补偿4500~6000元。

盛产葡萄原则上每亩补偿10000元以下,或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评估,按实际投入成本、迁移损失、设施补偿等综合估价。

零星种植的果树,按株计算补偿。

新种果苗每株补偿5~8元;盛产果树每株补偿70~100元。

(二)桑园。

成片种植桑园,按亩计算补偿。

新种桑园每亩补偿2000~3000元;盛产专业桑园每亩补偿3000~4500元。

(三)其他树木。

农户房前屋后或沟房路边零星种植的树木按树的种类、种植时间、胸径大小等计算补偿,每株补偿30~80元。

(四)观赏性苗圃。

观赏性苗圃补偿费包括苗木损失费和迁移费。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湖政发〔2008〕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加强土地征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湖州市区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土地征收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项,其补偿标准为:(1)征收耕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园地、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下同)和建设用地补偿392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1200元/亩。

(2)征收林地补偿2744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26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840元/亩。

(3)征收未利用地补偿2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9200元/亩、安置补助费10800元/亩。

2.湖州市区中心城市、吴兴区和南浔区建制镇规划区外征地补偿按产值倍数法计算,其补偿标准为:(1)征收耕地和建设用地补偿3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8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2000元/亩。

2023年南浔区拆迁标准

2023年南浔区拆迁标准

2023年南浔区拆迁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南浔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实施。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包括园地、坑塘水面)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
每亩2.8万元;征收林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每亩1.4万元。

2.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包括园地、坑塘水面)和建设用地附着物补偿标准按
《湖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湖政发〔2017〕38号)执行。

3.青苗补偿费按《湖州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湖政发〔2017〕38号)执行。

二、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
1.农用地补偿:每亩
2.8万元。

2.建设用地补偿:每亩2.8万元。

三、林地和未利用地补偿
1.林地补偿:每亩1.4万元。

2.未利用地补偿:每亩1.4万元。

以上是2023年南浔区的拆迁标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1.08施行日期2012.01.08文号浙政发[2012]2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等政策规章规定,现将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重新公布如下: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的,征收耕地的区片综合价不低于3万元/亩;实行统一年产值倍数法补偿的,征收耕地的统一年产值不低于1800元/亩,补偿倍数不低于16倍,补偿标准不低于288万元/亩。

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重新公布或调整。

重新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要在2012年1月底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市、县(市、区),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要求,对新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于2012年公布实施。

重新公布或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应于2012年3月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浙政办发〔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废止后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废止。

为做好《办法》废止后的有关衔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县级政府要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征地规模、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将征地补偿费、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以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列入工程概算,由政府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按规定使用。

各项补偿费用和保障资金以及应当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要及时足额到位;未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足额到位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按时交付土地。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社会保障的对象。

参加社会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县级人力社保、自然资源部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发放征地补偿费要及时公示,接受监督。

留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公益性事业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6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6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现将《省国土资源厅2009 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围绕厅工作要点,结合各地各单位工作实际,及时分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确保2009 年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工作要点2009 年,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主线,全面落实“保护保障、节约集约、维权维稳、依法依规、有责有方”的基本要求,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以保障重大项目建设为重点,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1、积极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一是保重点。

积极保障中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保障我省已经明确的今明两年政府主导性的79 个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兼顾地方和社会投资项目。

二是快审批。

按照能简则简、能放则放、能并则并的原则,加快审批制度改革。

实行审批“权责”双下放,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部门分级审查负责制度。

进一步完善报省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制度。

推进采矿权审批制度改革。

2009 年1 月1 日起,将由市、县登记的新设置采矿权审批权限由省厅下放到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金政办发〔2020〕38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婺城区政府、金义新区(金东区)管委会(政府)、金华开发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

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

二、征地区片划分。

市区征地区片划分为3个区片,具体划分见附件。

一级:环城北路—环城东路—宾虹东路—武义江—金华江—环城西路—环城北路以内区域。

二级:杭金衢高速公路—二环东路—金含公路延伸段—金温铁路—环城南路延伸线—武义江—宾虹东路—环城东路—环城北路—环城西路—金华江—二环西路—乾西乡行政区划线—浙赣铁路—城北街道行政区划线—新狮街道行政区划线—杭金衢高速公路以内区域;江南街道、西关街道、三江街道。

三级:市区除以上区域以外的用地范围。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和60%。

具体补偿标准如下:区片等级所征土地类别综合补偿标准(万元/亩)一级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8.3林地、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5.8二级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6.5林地、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4.6三级耕地、园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建设用地5.7林地、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4.0四、支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

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甲方与乙方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就征地补偿及安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征地补偿基本原则1.1 甲方应依法征收乙方的土地,征地补偿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① 甲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征收,确保不超出法定范围。

②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征地工作,不得拒绝或拖延征地相关手续。

③ 甲方应提前向乙方提供充分的补偿信息,并保证征地补偿公正、透明。

④ 补偿金额应依据政府核定的标准进行,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1.2 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与实物补偿两种形式,具体方式由乙方选择。

① 乙方有权在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之间做出选择。

② 若选择货币补偿,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补偿款项。

③ 若选择实物补偿,甲方应提供与土地价值相等的房产或其他实物资产。

④ 乙方在选择补偿方式时,应考虑自身需求及实际情况,并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

1.3 补偿款项支付时间和方式① 甲方应在协议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补偿款项。

② 补偿款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确保款项的安全与及时到位。

③ 支付款项的银行账户由乙方提供,甲方应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

④ 乙方确认款项到账后,应在三日内向甲方签署确认文件。

第二条征地安置安排2.1 甲方应确保乙方在征地后的安置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② 甲方应根据安置方案为乙方提供合适的安置资源。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9〕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征地区片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的补偿。

二、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费用。

具体为:(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征地区片价”,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为4.5万元/人。

(二)青苗补偿费按照“有苗补偿、无苗不补”的原则,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其实际价值计算。

三、征地区片范围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市区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

四、除林地外,在对被征土地进行补偿时不分地类均采取同一补偿标准。

五、安置方式分为开发性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

对撤村建居村(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货币安置的除外),及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开发性安置的建设项目征收非撤村建居村土地(林地除外)的,应执行开发性安置的补偿标准。

除以上情形外均执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

六、需要安置的被征地人员数量(包括参加“双低”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人数)均按照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平均每亩耕地上的农业人口数量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但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一级区片为2.6人/亩;二级区片为2.2人/亩;三级区片为1.8人/亩;四级区片为1.4人/亩。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浙自然资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依法依规实施土地征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参考格式1、2、3、4)2.行政协议履行催告书(参考格式)3.履行行政协议决定书(参考格式)4.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参考格式)5.强制执行催告书(参考格式)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编号)的通知(参考格式)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需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项目在批准、核准或备案后,符合第(五)项情形的在成片开发方案批准后,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若有)范围内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等内容。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浙政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加快建立健全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贯彻实施《条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努力把《条例》学习好、宣传好、实施好。

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统筹工业化、城市化需要和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进一步完善贯彻实施《条例》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体,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努力实现公共利益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利益相统一。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一)确定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工作体制。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

各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由其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确定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确保正常运转。

区和其所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分工,由所在市政府规定。

各设区市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二)完善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式。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03•【字号】浙政发[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用地需求,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耕地,节约土地,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当前土地征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主要任务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土地征用工作,保证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用地需求,也不同程度地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存在的一些问题。

但是,当前一部分地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征地补偿费用管理混乱、乱占浪费土地等问题还比较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势必损害农民利益,不利经济健康发展,影响社会安定。

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

当前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加强管理,规范行为,合理供地,确保稳定的要求,严格依法征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办法,加大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力度,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保护农民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二、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各地要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和效益农业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征用耕地年产值标准,并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调整。

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要积极推行“区片综合价”,即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市、县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进行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特别是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台政函〔2017〕15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台政函〔2017〕150号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台政函〔2017〕150号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重新公布如下:本次重新公布市区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区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实施范围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经济开发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椒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2. 黄岩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3. 路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9日附件1椒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一级海门街道东方红、幸福、枫山、星辉、陶王、民辉、岳头、百果、群辉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8.2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6.7万元/亩白云街道岩屿、红旗葭沚街道星明、星光、五洲、马庄、栅桥、白岳、建库、中村、前村、锦扇桥、东上洋、乌石、金洋、上马前大、下陈坝、东庄、井马、上洋、董家洋、平桥石、上马后大、花泾、高坎、三山、水门、下北山、上北山、东山头、繁荣、富强、方桥、南洋、永宁、前进、后村洪家街道上徐、陶家洋、前高桥、后高桥、大板桥、小板桥、兆桥、西王、钗洋、义民、统一、港头徐、档港桥、街洪、大路王、后洋王、虎啸坦、杨家陇、塔下程、朱家店、祝昌、仓前王、后街、河头陈、上洋厂、上洋桥台州经济开发区海门街道:赞扬、吴叶、沙田白云街道:星星、塘岸、界牌头、横河头、春潮、三台门、殿后陶、下马、麻车、高园、泾边、沙王葭沚街道:东京、平桥、东方、红星、枧头、后许、尚澄下陈街道:巨东、后徐、当角桥、倪李张、南野份、沙北、南岸里、日山份、桥南三甲街道:飞龙、高闸、半坦二级海门街道岩头、王家、东丰、东辉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7.4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5.9万元/亩洪家街道山头墩、前洪、烟墩坝、王桥、上林桥、下洋张、墩头方、上洋邱、灵香店、坦邱、上杠(音)前所街道前所、下浦、新民、东路章安街道华景、回浦、建设台州经济开发区下陈街道:东新堂、大桥头、岸里、横河陈三甲街道:新王、解家、和平椒江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三级三甲街道三丰、晨光、街浦、三甲、利益、青龙、保家、沿海、海丰、卫国、改革、海岸、海明、街下、石柱、解放、优胜、优良、坚决、甲南、裕广堂、一心、老海域、金家、楼里、明亮、同利、四甲、海保、五塘、东海、三塘、六甲、翻身、光辉、郭家、七塘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7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5.2万元/亩下陈街道下陈、杨家、街南、牛轭、后邱、湖田、草坦洪、下洋潘、椒洋、合作、水陡、下六份、高张、同心、陈洪、下洋邱、桥上王、刘洋、横塘、勇进、前阮、水仓头、永胜、明星、甲头、三顶桥、台门里、两爿墩前所街道椒江、下西、六联、陈岙、下岙、上徐、下徐、妥桥、王礁、朝西、陶家、上西、新殿、胡东、下墩头、中西、河坎下、树桥头、赵家、沿江、松浦闸、道感堂、大树岙、七年、横蒋、横西、汾头洋、隔桥、外东、外西章安街道柏加王、柏加徐、柏加张、柏加沙、东埭、下洋、黄礁、杨司、湖角、柏树里、前街、梓林、西洋、古桥、闸头、合旗、西洋王、蔡桥、长汇、双洋、马峙、塘里、道头金、山横、向阳、山前、山门、九子、湖巉、陈宅、李宅、下洋孔、花园、范岙、东西、谢张、谢杨其他八塘、九塘、椒江农场四级大陈镇全部土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5.7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2万元/亩附件2黄岩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一级东城街道全部土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7.2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3.6万元/亩南城街道全部土地西城街道全部土地北城街道全部土地江口街道全部土地澄江街道仙浦汪、童家洋、桥头王、仙浦喻、东江河、江田、仪江、星江、百果园全部土地,凉棚岭、葛村、余家屿、石柜岙口、大巍头、焦坑部分土地(山以北土地)新前街道屿下、新建、泾岸、西范、塔山、牟村、双丰、七里、七里王、前洋方、东江、后洋黄、前洋全部土地,屿新、下曹、杏头、北洋岙部分土地(黄坦水库中排渠以东、江北渠道以南土地)二级澄江街道凤洋、山头舟、东岙、桥前、沈岙里、后林、横屋、临西、三官堂、下灰洋全部土地,凉棚岭、葛村、余家屿、石柜岙口、大巍头、焦坑部分土地(山体及以南土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3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3.15万元/亩新前街道剑山、群力、中恩、峰丘、车口、东林岙、洪家山、西岙、高岙、石捣臼、苗圃全部土地,屿新、下曹、杏头、北洋岙部分土地(黄坦水库中排渠以西、江北渠道以北土地)高桥街道杏林、车下洋,石牛渡、胡家灰、邬家岙、外洋陶、大埭、徐家洋、下浦郑、坦桥、八份堂、前店、溪岸、上山、三坦全部土地黄岩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二级院桥镇泾南、前王、梁湖桥前、梁湖桥、水家洋、永乐、三友、下店头、店头街、前宅、后宅、上桥、升上洋、水淋头、高洋、浦口西、浦口东、浦口杨、后郑、前郑、横泾前岸、横泾后岸、前庄、下抱、院桥街、南街全部土地,唐家桥、横林、灯塔、华屿、下店、岙林(高速公路以东土地)、繁荣、洋岙、沙门於、沙门店(白岭山-沙门於山-西林山西山脚线以西土地)、王家岙、东家峰部分土地(王家岙山-东家峰山北山脚线以北土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3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3.15万元/亩头陀镇永宁江以北、江北渠道以南土地(下路、魏家、新界、孙东、孙西、浦口、汇头、双楠全部土地,山头姜、上路、广兴岙、断江、前陈、洪屿、白湖塘、小里灰、头陀,百丈柑桔场部分土地)北洋镇北洋、移建全部土地,康山、联群、特产、前蒋、后窑、苎厂、小里桥、百亩洋部分土地宁溪镇下宅全部土地,上宅、小街、桥亭、大横街、下周、圣岩岙、春建、坦头、浮山庄、石坦、福利部分土地(集镇规划区土地)三级除一级和二级外的其他土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5.5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8万元/亩附件3路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一级路桥街道良一、良二、章杨、蔡於、河西、浃里陈、新路、永跃、龙头王、田洋王、辽洋、丁岙、石浜、下包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7.2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6.2万元/亩路南街道石曲、上马、方林、肖谢、杨戴、李家、应家、古岙、洪洋、张李、方家、竞争、坦田王、胡田施、茅林、联合、南岸、后阮、司城、永福、长浦、上张、西夏、邵家、肖王路北街道三山、山马、松塘、洋张、洋叶、洋洪、洋官、南洋、下宅於、后蔡、后范、赵王、管淋、墙里贺、升谷寺、前蔡、管前、徐翁、三角陈、士岙、朱家、马铺二级峰江街道十份、浮排、玉露洋、山后许、白枫桥、沧前、车家、上陶、八份、下陶、谷岙、苍东、苍西、桥洋、上蔡、白峰岙、安溶、亭屿、下泾头、路西、西山、葛家、筻里王、黄施洋、后黄、左川胡、施家、钟家、蒋僧桥、打网桥、李蓍埭、下洪、孙家、新峰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3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5.3万元/亩螺洋街道南山、池头、藕池、螺洋、樟岙、上保、向北屋、双庙、后郑、高洋应、上倪、岙王、二友、火炬、东风、枧头林、罗家池、大岙、园珠屿、上寺前、下寺前、永远、车头桐屿街道桐杨、山羊、立新、新保、勤丰、建设、坐应、下岭、岙后、高桥章、后洋金、新山、新龙岙、白墙、共和、中后、高峰、埠头堂、盐岙、杜岙、小稠、民主、梁家、凉溪、东明、徐洋、下庄卢、坝头、丁前路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区片级别范围补偿标准三级新桥镇新桥、凤阳铺、新良、前七份、东蓬林、桥头叶、下林桥、十甲陈、中林、郑际、田际、凤阳章、里洋、长泾、前平桥、韩家、金大田、长洋、横龙桥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补偿标准5.7万元/亩;林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7万元/亩横街镇横街、山后潘、前洋、上云、下云、湖头、泉井、上林、墙下陶、陈家、马院、尚家、洋屿山、沙山、坦田、百洋、洋屿、洋宅西、杨桥、四甲、份水金清镇先锋、金丰、上塘、勤劳、五丰、腰塘、上盟、南盟、白沙、白果、黄海、山头、长大古、海胜、海滨、海燕、海南、剑门港、解放、友谊、民丰、三坨、下盟、新联、高升、双升、联红、联中、联北、德升、双西、红旗、加惠、双东、新中、新东、南街、联盟、潘家、富强、繁荣、日升、上沈、坦头、沥南、蒋桥、霓岙、九份、沙头、南梁、前尚家、沥北、下梁、下陆、高田、卷桥、泗水、塘上、大浦、汝泉、林家、三金、前郭、金星、二塘蓬街镇五联、塘王、幸福、光明、浦北、小伍份、启明、花园里、二房、双和、水缺头、尚家、民利、百步、万胜、浦南、山下李、四份头、厅里、於家桥、金中、新北、金华、新丰、双联、新南、八塘、新红、新市、新星、浦东、蓬东、镇海、联东、盐业、镇东、新光、徐三、旭日、镇西、新华、蓬街、杨府庙、高坝、新阳、赛龙、花门、新民、新东、金联、蓬西——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浙政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60%执行。

二、各县(市、区)划定征地区片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鼓励实行1个区片。

在制定具体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其中土地补偿费不得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

三、各市县政府调整后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

2019年已经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地方,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且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的,可以经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并向社会公布。

四、2020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市县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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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对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如下:
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另行计算。

全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一类地区不低于6.2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5.6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4.8万元/亩;征收林地,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各地区分类有调整,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最低区片综合地价和地区划分详见附件。

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等补偿标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未利用地,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各市、县(市、区)划定区片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鼓励实行一个区片。

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年来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合理确定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保政策前后衔接、征地补偿标准平稳有序过渡,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及当地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已经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地方,如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且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的,可以经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不符合的要调整完善原有补偿标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加快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合理确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将调整成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在2020年6月30日前公布实施。

附件:全省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最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地区划分
2020年月日
附件
全省征收农用地(不含林地)最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和地区划分
单位: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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