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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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各项目承担单位,供热公司,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9]95号)以及市建设局《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的工程质量,满足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使用财政资金的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使用国家奖励资金的改造项目,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

二、验收依据(一)《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T74-2008);(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B50411-2007);(四)《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三、改造项目报验需达到以下条件(一)改造完工的项目,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二)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设计文件)完成相应改造内容,改造项目质量符合要求,并由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了自查自验;(三)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财务决算文件等)。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07〕38号)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建城〔2010〕14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我省供热体制改革,降低能耗、提高能效,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吉林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按照“坚持环保节能,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的要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实现公平用热,促进建筑节能。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用户配合的原则。

(二)坚持供热单位为实施主体的原则。

供热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工作。

(三)坚持党政机关办公建筑和达到节能标准的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推进的原则。

(四)坚持“三个同步”的原则。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安装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包括集中供热热源、换热站、供热管网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丘市人民政府文件商政〔2010〕55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商丘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三十日商丘市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为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科学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监督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建城〔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为目标,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建筑节能为重点,以技术创新和制定创新为动力,因地制宜,统筹实施,着力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全面完成节能改造任务,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

二、供热计量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的目的和意义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是国家政策性规定,也是国家“十一五”期间节能规划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目前我市大部分既有建筑供热系统普遍缺乏计量设备和调节手段,热用户无法自主调节,供热能源浪费严重,供热建筑无计量装置,无法考核单位和设施的能耗。

实施热计量改造,实现按照供热计量收费,可大大提高用户节约用热的积极性,促进供热系统的节能。

同时,对建筑物实施节能改造,可降低热耗约30~50%,有效减少原煤消耗,减少二氧化硫和氮氧化合物的排放,使资源综合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三、供热计量改造的计划和目标根据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和省政府下达的节能改造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工作计划和目标:(一)实施供热计量改造,重点通过行为节能降低能源消耗,从而实现节能目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居民热费支出的负担,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居民、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等多方利益,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方可达到预期目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吉建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建科〔2008〕8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公用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吉林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科〔2007〕7号)精神,切实推进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保证改造节能效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规定,特制定此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选择:应采取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进,以点带面的实施原则;节能改造应与旧城改造和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防止以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为名进行大拆大建;改造应与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同步推进,在降低采暖能耗的同时,节省居民采暖费用的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非节能居住建筑的改造,应优先选择围护结构中的薄弱环节及容易实施的部位进行节能改造,改造后围护结构应达到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

(三)供热计量改造:围护结构应符合我省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要求,或同步按照节能50%设计标准进行改造;采暖系统应达到分户控制要求,或同步进行分户控制改造;通过改造,采暖系统每栋楼应安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供热计量改造后应实施按用热量计量收费。

二、改造要求(一)编制改造规划。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里确定的改造目标,认真组织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编制改造规划,制定改造实施方案,并对拟改造的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21•【文号】建科[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财建[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相关附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

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一)供热计量改革。

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

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

到“十二五”末,全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4•【字号】哈政办综[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办综〔2008〕6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制定的《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四日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建科〔2008〕14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十一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和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科〔2007〕14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一五”期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科〔2007〕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市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及能耗情况截至2006年底,我市既有建筑总量约1.44亿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约1.04亿平方米。

在既有居住建筑中,节能建筑近3000万平方米,占既有居住建筑总量的28%以上;非节能建筑约7400万平方米。

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市建委制订了《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4月28日附件: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确保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效果,扎实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提高建筑品质,根据《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节能改造”)是指对未达到二步节能要求的既有建筑实施外围护结构、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平衡节能改造。

第四条节能改造本着“政府引导、单位配合、居民自愿”的原则,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供热系统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修缮项目等同步实施节能改造,优先热源或供热站的成片集中改造。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今明两年全省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今明两年全省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今明两年全省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鲁建科教字[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今明两年全省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科教字[2008]1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省建管局: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继续深入扎实的做好我省建设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为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规划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现就今明两年全省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1、全省新型墙材生产比例达到87%,新型墙材应用比例达到97%,城市规划区新建节能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比例达到98%。

力争实现节地3.8万亩,节能350万吨标煤,利废4200万吨。

2、既有居住建筑完成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935万平方米,实现节能100万吨标煤。

3、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40万吨/日,全省城市和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3%。

(二)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建设领域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强化责任考核,完善体制机制,突出重点工作,搞好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使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报等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报等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报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陕建发[2013]394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报等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3]394号)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财政局,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财政局,咸阳市集中供热办公室、财政局,渭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财政局,榆林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财政局: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和《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4年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建〔2013〕604号号)要求,为了规范我省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的管理,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现就认真做好我省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申报和验收等相关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2014年度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申报工作各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在摸清本地区既有居住建筑基数的基础上,及早着手,部署2014年度供热计量改造项目申报工作。

所申报的项目一定要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选择2007年10月31日前竣工,不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具有改造价值,且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以独立锅炉房或换热站为单位成片实施改造。

单个改造项目的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

项目申报单位要填写《陕西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申报书》(附件1),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改造方案。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并邀请专家对拟改造项目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和评审。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方可列入2014年改造项目,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4年2月15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与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十二五”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科学推进”的原则,加快供热计量改革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变按供热面积收费为按基础热价和计量热价收费(以下简称两部制),切实降低建筑能耗。

同时,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积极推广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和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十二五”改造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一)到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25万平方米。

2011-2013年全市完成改造325万平方米,其中,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三项综合改造面积168万平方米,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改造面积153万平方米,围护结构、供热计量改造面积4万平方米。

到2015年,各县(市、区)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要改造40%以上(其中乐陵市、宁津县、陵县和夏津县4个申报“节能暖房”重点县、市要全部改造完毕),有条件的争取在2013年前完成,2020年前全部完成改造。

改造后的居住建筑达到国家、省现行节能标准,建筑的保温隔热性能明显增强,居住舒适度明显提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1.12•【文号】建科[2009]261号•【施行日期】2009.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61号)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制定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http://),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做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1.5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的项目验收。

第三条200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第四条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

第二章验收依据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六)《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建科[2008]126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的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组织专家编制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http://下载),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总结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情况请及时告我部科学技术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十日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1 总则1.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的若干意见》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制定本技术指南。

1.0.2 对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

各地应根据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和技术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科学论证,制定技术实施细则。

1.0.3 本导则应用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7〕2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7〕2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字〔2017〕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有关部署要求,促进建筑节能,提高居住舒适度,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至2020年,在全市继续深入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生态文明建设、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立足于改善居民群众生活环境,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社会支持、住户配合的思路,有序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并将节能改造与旧城功能优化提升相结合,在老旧小区整治过程中同步推进建筑节能改造,降低供热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提升建筑品质,改善居住生活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兼顾。

既要坚持节约能源、降低采暖能耗,又要同步提高居住舒适度和改善居住环境。

二是有序实施。

实行先近后远、先城区后县镇、先集中后零星,对积极性高、改造资金落实到位,并同步实施老旧小区整治和淘汰小锅炉的住宅小区,优先安排节能改造。

三是重点推进。

尽量以同一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改造,实现集中连片推进效果,提升供热能效。

(三)改造范围及目标。

1.改造范围。

重点对全市范围内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实施集中供热(区域供热)且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外墙和屋面)。

经抗震、结构和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以上的居住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属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2012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2012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2012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同政发[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2012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同政发[2012]1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和财政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我市编制了《大同市2012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8日大同市2012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和财政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2012年我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22万平方米,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按照“政府推动、试点引路、群众自愿、定额补贴”的办法,依据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实施对围护结构的隔热保温改造,实施对外窗的隔尘降噪保温改造,实施对采暖系统的分室调温按热计费改造等,积极推进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使被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达到节能50%的目标,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转型发展、绿色崛起”、“三名一强”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已下放到了各区(县)。

为扎实有效推进我市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首府民生,我委制定了《乌鲁木齐市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各相关部门单位认真落实。

附件:乌鲁木齐市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2014年4月28日附件:乌鲁木齐市2014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根据《乌鲁木齐市“十二五”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十二五”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划》、《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等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2014年我市计划完成28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根据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权限下放有关精神,为扎实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切实保障和改善首府民生,结合今年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通过降低建筑能耗、提高供热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促进首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晋政办发[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和省物价局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分解落实责任,制定有效措施,强化监督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供热计量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二○一○年六月三日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物价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全国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促进建筑节能深入开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供热计量改革的重要意义认真搞好供热工作,保证居民温暖过冬,是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

节能减排是国家的战略方针,建筑用能是能源消耗的三大领域之一,约占社会总能耗的30%,节能任务艰巨。

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是实现建筑节能最直接、最有效的关键措施。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改善民生和搞好节能减排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目标要求供热计量改革要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推进节能减排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发挥政府主导和监管作用,调动供热企业的积极性,强化用户的节能意识,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完善政策措施,确保供热计量改革按照下列目标稳步推进:(一)制定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济政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

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一)供热计量改革。

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

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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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技术经济合理性原则,应分析改造投入及产生的效益,优先选择投入少、效益明显的项目进行改造;坚持整体、同步改造的原则,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坚持实事求是、综合推进的原则,改造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与房屋修缮维护工作相结合,切实防止借改造名义进行大拆大建。

(六)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启动和实施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1.5亿平方米,其中,北京2500万平方米(含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既有居住建筑)、天津1300万平方米、辽宁2400万平方米(其中大连500万平方米)、山东1900万平方米(其中青岛300万平方米)、黑龙江1500万平方米、吉林1100万平方米、河北1300万平方米、河南360万平方米、山西460万平方米、陕西200万平方米、甘肃350万平方米、内蒙古600万平方米、新疆700万平方米、宁夏200万平方米、青海30万平方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0万平方米。

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

三、认真做好改造各项工作(七)做好建筑现状调查和能耗统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辖区内既有居住建筑的建成年代、结构形式、供热系统状况等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统计,摸清既有居住建筑的采暖能耗,确定重点改造区域及项目。

建立不同地区、不同建筑形式、不同供热方式的单位面积建筑能耗基线数据库,确定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基线,为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提供依据。

(八)编制改造实施方案。

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改造目标,将改造任务逐级分解并落实。

指导本辖区内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节能改造任务,编制改造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括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改造项目的技术方案和融资模式、改造效益分析、相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实施方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组织实施节能改造。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实施改造。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优选施工单位。

建筑主体结构节能改造实施过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供热计量改造时,供热管理部门应配合建设质量监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面监管,确保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

(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

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节能改造评估体系,对改造的任务完成情况、节能改造项目设计、施工资料进行验收,应委托具备条件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居民热舒适度改善及热费支出降低等情况进行评价,达不到预期指标的,应分析原因,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十一)总结经验、积极宣传推广。

各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重大意义,动员相关部门、供热企业、居民等积极参与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要对实施改造的成功范例及时总结并推广,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有利于改造工作的舆论环境。

四、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改造任务的落实(十二)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各地要认真贯彻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有关文件要求,北方采暖地区要完成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帐户。

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办法。

(十三)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社会资金投入、受益居民投入等方式予以解决。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按照国发[2007]15号文件精神,地方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

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建筑节能服务模式,创新资金投入方式,落实改造费用。

(十四)完善组织体系。

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协作机制,统一协调、部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挥墙改节能、供热管理等现有机构的作用,做好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五)建立完善技术标准支撑体系。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节能改造相关技术规程、图集、工法等,指导和规范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

应充分发挥有关大专院校、建筑科研等机构的作用,为改造项目提供技术支持。

(十六)健全监督考核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视情况,组织对各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以及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责任考核机制,将节能改造目标及任务落实情况作为责任部门领导及相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内容。

有关检查考核结果将作为财政部清算中央财政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

附件: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附件1: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创新改造模式,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1.5亿平方米改造任务,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

二、主要工作内容(一)逐级分解国务院确定的改造任务,落实具体项目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国家分解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到所辖各市(区、县),并将分解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2、各地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具体改造项目,确定项目时应坚持以下几点原则:(1)按照《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要求,对本辖区内既有建筑信息和能耗信息进行调查,优先将节能潜力大的项目确定为改造对象。

(2)采取入户调查、问卷调查、集中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居民、产权单位、供热单位等对实施改造及投资改造的意见,优先将各方主体改造意愿统一、改造资金落实的建筑确定为改造对象。

(3)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

(4)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5)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力求与城市旧城区改造、建筑物修缮、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相结合进行。

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二)确定城市年度改造实施方案1、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落实本地区改造任务的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1),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2、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在所辖市(区、县)制订的实施方案基础上,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附件2)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三)组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灵活选择融资模式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等各方面力量,通过企业自筹、受益居民投入、财政支持等方式筹措资金,进行热源及管网热平衡、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薄弱环节等方面的改造。

总结国内外实施改造的经验,改造的投资主体和回报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类:(1)供热企业改造模式。

供热企业投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通过降低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成本,收取新增用户的入网费和采暖费实现投资回报。

(2)节能服务公司改造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改造,可从与供热企业协议的热费价差及改造后节省的能源费用作为收益回报。

(3)单一产权主体改造模式。

产权单位投资改造,可通过改造后节省的能源费用实现回报。

(4)居民自发改造模式。

居民个人参与投资改造,可通过实施热计量收费降低热费支出获得收益,同时可改善居住环境。

(5)国际合作项目改造模式。

改造主体通过申请国际政府间贷款、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等,获得改造资金。

(6)组合改造模式。

以上几种模式的不同组合,例如供热企业、能源服务公司、居民在政府支持和协调下共同实施节能改造,供热企业负责一次管网的改造投资,能源服务公司负责室内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的投资,居民负责门窗等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投资。

2、实施节能改造各地应参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另发)制定改造技术方案,并经必要的技术论证,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节能改造。

节能改造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建筑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

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应优先实行热源计量和楼栋计量。

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以温度调控和热计量为手段、实现建筑节能为目的,不应仅局限于热量收费。

改造应采用合理可行、投资经济、简单易行的技术方案。

特别注意应根据既有室内采暖系统现状选择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室温可调和分户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

改造的供热采暖系统,必须明确一处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之间的热费决算位置,并在该位置上安装热量表。

(2)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

热源的节能改造方案应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

锅炉、热力站所采用的调节手段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

锅炉房、热力站应对燃料消耗量、供热量、补水量、耗电量进行计量,动力用电、水泵用电、照明用电宜分别计量。

燃气锅炉改造时应优先考虑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

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可根据建筑所处的气候区、结构体系、围护结构构造类型的不同有所侧重。

改造前应首先对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保温材料的厚度,以及相关的构造措施和节点做法等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

应优先选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影响小、安装工艺便捷的围护结构改造技术。

应首先考虑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提高门窗的热工性能和气密性,鼓励业主以参与投资的方式更换原有品质差的门窗。

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抗震、结构安全、防火和主要使用功能。

4、开展全过程监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对改造的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对实施主体结构节能改造的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优化选择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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