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地装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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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地装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验收依据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GB50606-2010

【条文摘录】

摘录一:

3.5.1 材料、器具、设备进场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进行质量检查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子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进行产品质量检查,未列入的产品也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质量检测后方可使用;

2 材料及主要设备的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合同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的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确认;

2)应对材料、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产地等进行检查复核;

3)主要设备、材料应有生产厂家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性能的检测报告。

3 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并应由生产厂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摘录二:

16.1.1 接地体安装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04第6.2节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24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体垂直长度不应小于2.5m,间距不宜小于5m;

2 接地体埋深不宜小于0.6m;

3 接地体距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1.5m;

摘录收三:

16.2.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

2 采用单独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 接地装置的焊接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02第24.2.1条的规定。摘录四:

验收依据说明

【规范名称及编号】《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24 接地装置安装

24.1 主控项目

24.1.1 人工接地装置或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装置必须在地面以上按设计要求位置设测试点。

24.1.2 测试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4.1.3 防雷接地的人工接地装置的接地干线埋设,经人行通道处理地深度不应小于1m,且应采取均压措施或在其上方铺设卵石或沥青地面。

说明:

24.1.3 在施工设计时,一般尽量避免防雷接地干线穿越人行通道,以防止雷击时跨步过高而危及人身安全。

24.1.4 接地模块顶面埋深不应小于0.6m,接地模块间距不应小于模块长度的3-5倍。接地模块埋设基坑,一般为模块外形尺寸的1.2-1.4倍,且在开挖深度内详细记录地层情况。

24.1.5 接地模块应垂直或水平就位,不应倾斜设置,保持与原土层接触良好。

24.2 一般项目

24.2.1 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圆钢、角钢及钢管接地极应垂直埋入地下,间距不应小于5m。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扁钢与扁钢搭接为扁钢宽度的2倍,不少于三面施焊;

2 圆钢与圆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3 圆钢与扁钢搭接为圆钢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4 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紧贴角钢外侧两面,或紧贴3/4钢管表面,上下两侧施焊;

5 除埋设在混凝土中焊接接头外,有防腐措施。

24.2.2 当设计无要求时,接地装置的材料采用为钢材,热浸镀锌处理,最小允许规格、尺寸应符合表24.2.2的规定:

表24.2.2最小允许规格、尺寸

说明:

24.2.2 热浸镀锌层厚,抗腐蚀,有较长的使用寿命,材料使用的最小允许规格的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相一致。但不能作为施工中选择接地体的依据,选择的依据是施工设计,但施工设计也不应选择比最小允许规格还小的规格。

24.2.3 接地模块应集中引线,用干线把接地模块并联焊接成一个环路,干线的材质与接地模块焊接点的材质应相同,钢制的采用热浸镀锌扁钢,引出线不少于2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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