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2019年精选文档
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一)诉讼时效概述概述: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特征:1、诉讼时效是一项制度。
它包括了诉讼时效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等问题,诉讼时效普遍适用于各种请求权。
2、诉讼时效是关于权力行使期限的规定,诉讼时效直接表现为一定期间,是期限的一种类型。
3、诉讼时效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诉讼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4、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不受保护,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就是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予以保护。
性质:诉讼时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适用范围1、诉讼时效主要用于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原则上说,债权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主要有基于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力的法定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不是民法规定的,而是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例如《合同法》、《继承法》、《海商法》、《票据法》等3、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时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赔偿的;延付或拒绝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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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中图分类号"H)%#-@!!!文献标识码"8!!!文章编号"!##(#@#"$$%##&%#!%###$*##%!!诉讼时效!也称为消灭时效$消灭时效者!指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致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权益应受司法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若权利人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亦未表示履行义务!权利人即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失去对义务人的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其权益则不应受司法保护$时效制度是从时间上对民事权利的行使给予限制的制度!起源于罗马(十二铜表法)!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一般都既规定诉讼时效也规定取得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并未涉及取得时效!而且未明确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只是(民通意见)第!*#条规定了’*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学者争论很大$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根据权利的作用将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所谓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对于支配权!由于其义务主体不特定!不会发生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丧失对特定义务人强制履行其义务的情形!因而支配权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承认权$对于形成权!由于其存在的法理基础不同于请求权!形成权的消灭为权利本身的不复存在!故其法定的消灭期间!应为除斥期间!%%&因而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抗辩权通说认为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大多认为是由于抗辩权人不行使权利即表明其对权利的放弃!无给予其一定期间来行使权利的必要!也不得适用于诉讼时效$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一词!系由德国普通法学者温德夏特在对罗马法诉权制度予以研究后创立的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中最早是由(德国民法典)第!)@条第!项加以规定的$大陆法系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请求权!中国民法继受的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因而其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请求权$依据请求权所表现的权利的种类的不同!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三种$下面笔者将按此种分类依次论述$一&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不依附于其他权利的独立请求权!是债权的本体权利$一般而言在以请求权为诉讼时效客体的国家!基于债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无论是基础性请求权还是其转化而成的救济性请求权!原则上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的特定情形’"一#-有的债权请求权由于与一定的事实关系及法律关系始终共存!因此当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依然存在时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这些债权请求权主要有’!-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的请求权!如存款及利息支取请求权+债券还本付息请求权-%-基于合伙+联营+合资关系的请求权!如收益分配请求权+股息支付请求权-$-在监护期间被监护人对监护人与监护机关的债权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债权-"-债务人享有债权上的用益权的-&-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债权$"二#-债权请求权中的侵权之债中!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这三种请求权均是针对持续性侵权行为!如果适用诉讼时效明显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二&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德国民法典)第)("条及!##@条规定了三种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和停止侵害请求权!并在他物权中也规定了可以准用关于所有权保护的规定$德国立法上以及学理中均认同物权请求权原则上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除了因登记或因提出异议而得到保障的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和一些内容涉及公共利益的相邻法上的请求权$%@&对于物上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大陆及台湾学者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种’第一种肯定说$李宜琛+王泽鉴先生采此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否定说$史尚宽+王利明先生持此种观点$第三种折衷说$梁彗星先生认为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上请求权皆不适用$%"&而陈华彬博士认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则适用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年公布的(民法"草案#)第!#"条+!#&条已明确肯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确认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应当是多元的!在设计一项法律制度时立法者就应对相关价值利益进行选择与衡量$在设计作为对民事权利限制手段的诉讼时效制度时!立法者需要考量的价值包括’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等$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价值之一!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在于尊重久已继承之事实状态!即在于社会秩序之维持$%*&同时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也体现了效率价值!它促使权利人在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从而提高物的使用效率!实现社会财富增值功能的最大化$物权关系中假如没有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长期不向义务人主张其民事权利!不利于物的最大化利用!也必将导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上的利益关系相互脱离形成一种新的经济秩序$在新的法律秩序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对原权利人进行保护!将使许多现有的法律关系受到质疑和挑战乃至被推翻!从而有损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物上请求权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但应当区别对待$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由于其权利的状态已用登记进行了公示!物权人为登记所公示的权利人!若第三人与物权人进行交易后!却因占有人的永久抗辩而无法实现其权利!登记的公信力便受到挑战$在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则不应$下转第$)页%!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张!健"!)(@’#!女!华侨大学法学院#"级民商法研究生$%##&年!%月第(卷第!%期黄婉青!新订中国"公司法#若干重要法律问题比较研究H>I-%##&##################################################?,3-(-+,-!%组$逾期不成立的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关键是该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清算’规范&公司清算从此有法定解决之途&尤为彰现重要(!((条&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于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条公司发生严重管理困难&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五!公司利益关系群的权利救济和保护法谚%没有程序&没有正义’&法律救济是国家公法的第二次救济)崔建远语*(英美法系对于股东的的权利救济从实体到程序皆竭尽全力&可谓集大成者(本次新订公司在公司相关利益群体的权利保护和救济着力甚多&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最高院依之在颁布的民事案由规定主要仅(种救济类别*可以讲基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权利救济体系(笔者试应用公司发展的时间坐标和不同权利主体的救济坐标双线简要分类如下&以期为大家提供比较清晰的权利救济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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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R%!!’%"@&!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版&R$("责任编辑#一然-------------------------------------------------!"上接第$*页#适用诉讼时效!首先&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的最核心功能为稳定法律秩序&返还原物请求权长期不行使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可能也会导致举证困难&增加程序成本&降低程序效益(学者持否定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将会产生与物权适用诉讼时效相似的不良后果!返还原物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这导致权利人的物权在实质上归于消灭&而相对人并未同时取得该物权&从而出现权利真空(但是应当看到物权人在未来任何时间仍有接受占有人返还的受领权&同时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是相对于占有人而丧失&如果占有人脱离对物的占有&如物被他人侵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便重新开始计算&物权人对物的返还请求权也就自然恢复(其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关于物权人的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有学者认为由于这些请求权通常相对于持续性侵害行为&时效起算点难以确定&因而无法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赞同此种观点(此种情形中因侵害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如果时效期间自侵害发生时起算&而经过诉讼时效期间该妨碍或危险往往仍然继续存在&剥夺其请求权对权利人很不公平要永久承受这种痛苦&而在侵害停止之后&此种请求权也当然归于消灭(三!人身权上的请求权由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主要是规范财产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安全&而且人身权涉及公序良俗与人格尊严&所以各国法律在对人身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都区别对待(因人格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该类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类请求权&为维护人格利益所必要&不因时效而消灭(-(.当然因侵害人格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般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因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分为纯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和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请求权(前者由于常常涉及社会的公序良俗&故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德国民法典#第!)@条第%款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该类请求权如!夫妻同居请求权&离婚之抚养请求权&亲属间抚养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等(对于后者&学者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学者认为此处应以与公序良俗有无关系进行区分(无关系者&如因亲属关系侵害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失之配偶&因判决离婚&对于有过失的他方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得因时效而消灭$与公序良俗有关者&如受抚养权利人之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等&不因时效而消灭(-).但是有学者并不作这样区分&认为非纯粹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均有消灭时效的适用(-!#."注释-!.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见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王则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德国民法典#-!)@条&)#%条&)%@条-".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第%*%’%*$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第%$%页-*.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见施启扬-"民法总则#-M.-$@&页"责任编辑#文哲!。
论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论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董彦喜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 民法院
【 摘要】 诉讼时效是能够在有效范围内, 依 照在诉讼时候可以选择 的权 所 区别对 待的, 物权请求权就 是要他人对 于 自 己物 品形成损害 的情 况之 利 范围, 考虑诉讼 时候能够有效进行的使 用范畴, 对 于在诉讼 时效适用范 后 出现 的, 需要追 究他们对 于物品恢复 原状 的请求 权利。 由于他 人对于 需要提 出妨 害 围能够很好 的控制, 才能够在确立 法律和法律 实现的过程中明确实际工作 物 品的损害发 生而追究 其将 物品原状 恢复 的权 利要求 ,
意义, 所 以对于诉讼时效的适 用范围的明确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就针对于 请 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 。 诉讼 时效能够使用的范围进行讨论。 1 . 返 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 时效。( 1 ) 已登记 财产的返还 原物请
【 关键词】 诉讼; 时效; 使用范围 随着 社会经济建设 的不断发展 , 已经法制社会 的不断发展, 在我 国 立法 和司法实践的过程 中, 社会各界都开始重视诉讼 时效的适用范围, 这 是具有现实法律 意义的, 只有能够明确诉 讼时权 利的使 用范围, 才 能
二 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请 求权 是权 利人请求义 务人 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 的权 利。 其 内容 是 请 求义务人 给付 , 效力具有 非排他性 , 其特征决 定了其行使 须义务人积 极 配合才 能实现 。 因此 , 其 行使关 乎他人利益 , 如权 利人长 期不行使权 公平。 利, 则与义务人之 间的关系将长期处 于不 稳定状态 , 将影响 他人利益及 ( 四) 有关于身份权请求权介绍 交易秩序, 故要求适用诉讼 时效 。 基 于身份关 系发生 的请求权 不适用诉 讼 时效。 因其 与生存 权 息息 三. 诉讼时效能够适用范围介绍 相关 , 属 基本人权 , 若不支付抚 养、 赡 养 等费用往往会使 对 方生活没有 ( 一) 有关债权请求权介绍 保障, 适 用诉讼 时 效则会 有害于基 本人权 。 同时这 类请 求权与 社会 道 债 权请求权是一 种建立在债务 关系上 而发 生的一种维护 权利的权 德、 公序 良俗密 切相 连, 且与身份关 系相伴始 终, 所 以不应 适用诉 讼时 利请求 , 这种债权 关系因为不能够公示 , 而债权 人又在很长 的时间内不 效。 能够去行使债权能力 , 在 外面的环境之中又不能够有 效的通知到当事人 ( 五) 有关于人格权请求权介绍 也不能够对于 当事人之间发生 的权 利情况有一个真实的了解 , 尤其是在 有关于人格权请求权是否具有诉 讼时效 , 是需要 借助在这个行为过 权 利义务关系方 面不是十分明确 , 这都 可能阻碍到法律关系 的稳定 。 按 程中, 是 否带有财 产性质 的利益纷争 作为标准的 , _旦在请求权 的行为 照诉 讼时间规范能够清 除到这 种在 法律关系之中产生的不稳定原 因, 对 本身涉及到具有财产性 , 就必须 应用到诉 讼时效范畴。 于社会 经济秩 序有所 稳定 , 债权请 求权 应该在 诉 讼时效 的范 围内有 所 随着法 制社会不断 建立健 全 , 相应 的法律 制度也在 相应 的范围 内 约束, 这样才 能够正确行 使权力人的合法权力, 在时效 内行使权 力。 不断 明确 权利 与责任范 畴 , 有关于诉 讼 时效 的使 用范围成 为社 会各界 ( 二) 有关物权请求权介绍 普遍关注的热 点问题 。 本文就 目 前 的法律制度相 关规定展开 分析, 在 明 目 前 的法律 规定 中, 对 于物权 的请 求权能否 应用诉 讼 时效还 不是 确相关 立法规 定中对于诉 讼 时效规 定范畴 的同时分析了 目前立法 中的 十分 明确 , 就物权请求权存在 以下三方面的看法 : 不足方面 , 并非所有 的权利都 能够应用在诉讼 时效 内, 本 文的作者 认为 ( 1 ) 否定说法 , 就是坚持物权请求权 不能够使 用诉 讼时效的说法。 诉讼 时效仅 限于请 求权 , 并对于请 求权进行 全面的分析介绍 , 而在 诉讼 ( 2 ) 肯 定说法 , 认 为物权请求 权能够适用诉 讼 时效。( 3 ) 折衷说法 , 认 是应该 在有 效范 围内进行 的, 依照在 诉讼 时候可 以依 据 的权利 范围进 为 其中一部 分物 权请求权 适用诉 讼时 效 , 另一 部分 物权请求 权不能够 行, 考虑诉 讼时候 能够 有效进 行的使用有效范畴 , 在诉讼 时效适用范 围 使 用诉讼时效 。 进行 良好控 制, 能够 在确立 法律 和法律 实现 的过程 中明确实 际工作意 本 文中作 者 以为还 是要根据 对于物 品的权 利请求 的具体 内容而有 义, 是对于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 围的明确是非常重要 的。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2019年精选文档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所谓诉讼时效 , 又称消灭实效 , 即民法规定的一定事实状态 经过一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适用 范围是指哪些权利可以适用诉讼时效。
民事权利按其作用可以分 为: 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请求权。
通说认为支配权、形成 权、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学者们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的争 议主要集中在请求权上 , 哪些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哪些不适用是 争议的焦点。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由请求人向权力机关请求确定物权归属关系的权利。
能作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的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作请求人都是民事主体。
而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被请求人是法院或不 动产登记部门 , 这些被请求人在此类法律关系中不是民事主体。
在物权确认请求权中 , 请求人一方面不是要求其他民事主体为或 不为某种行为 , 另一方面也不能要求其他民事主体为或不为某种 行为 ,只有在物权请求权被确认之后请求人才能要求其他民事主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梁慧星先生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第 57 条规定: “物权人在发生对其权利存在的质疑以及对其权 利支配范围的争议时 , 可以请求确认其权利 , 物权人依前款行使 确认无权请求权 ,不受为民事主体的义务人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 , 并且请求人与被诉讼时效的限制。
” 另外, 对已登记的不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及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请求权, 这两个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是通说,在此不再赘述。
基于共同共有关系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此处的共有关系指按份共有, 因为在共同共, 共有人没有关系中有分割标的的权利, 尽管通说认为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为形成权故不罹于诉讼时效。
在商品交换中, 财产共有形式便于集资,发展横向联合能够机动灵活地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 还对促进专业化协作的发展,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便利人们的生活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 法律没有必要督促权利人及时分割共有物以解除共有关系。
2019法考必备考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2019法考必备考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1)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例外】抵押权受其担保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2)抗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具有永续性。
(3)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一般适用除斥期间。
(4)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事实上还得有所限制,在我国只有债权请求权与继承权回复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2.下列四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船舶、航空器及机动车)物权人请求返还财产;
(3)基于身份产生的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4)基于人身权被侵害产生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存续、伦理道德等问题;
(5)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以及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即属于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诉讼时效规定
民法诉讼时效规定民法诉讼时效是指在特定的时间期限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法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下面将从适用范围、计算起止时间和中断暂停的情形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民法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民法诉讼时效适用于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存续期间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权益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来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其次,民法诉讼时效的计算起止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从权利人或者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重大纠纷发生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重大纠纷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提起诉讼,权利人将失去向法院主张自己权益的权利。
最后,民法诉讼时效的中断暂停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可中断或者暂停。
中断时效的行为包括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请求、与当事人庭外对赌、财产扣押、判决或者裁定、仲裁裁决等。
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而诉讼时效暂停的情况包括系统终止、起诉得到来信或者通知的时效。
总之,民法诉讼时效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重大纠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在时效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将失去主张权益的权利。
然而,中断和暂停制度为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保护机制,使得当事人不会因为特殊情况而失去维权的机会。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自己的权益情况,合理利用好时效期限,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作者:于召伟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02期摘要: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都无法离开法律而生活,因为法律是与生活息息相关的。
正如西方法律谚语所说:立法者不是创设法律,而是发现法律。
生活离不开法律,法律来自于生活。
生活里人们无时不刻地在为自己和他人创设权利与设置义务,从而生成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但是,权利与义务不会无休无止地存在,当一方信守承诺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时,另一方亦不能“躺在权利的床上酣眠”。
不论是权利还是义务,都会有消亡的时刻,即一个时间限制,法律中叫做时效。
为此,对中国公民哪些权利会受到时效的限制及该受多长时间的限制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民法;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权利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2-0283-05前言诉讼时效制度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我们更应重视它,并且不断地修改完善它,使之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服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与秩序。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活动用时长,交易更加复杂,尤其是跨国跨地区的商事法律关系,更多地讲求诚实信用原则,若是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必然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从而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合我国国情来看,还原立法原意,是由于我们新中国成立较晚,法制建设必然滞后于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
因此,立法者多有“拿来主义”的意味,主要是更多地借鉴其他国家既有的法律规定。
时至今日,我国的普通公民尚未达到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公民同样的法律与权利意识,对本国法律亦未达到熟悉的程度。
当然,这里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政治、教育、宣传等等,法制与法治并非一朝一夕之功。
所以,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应该更加合理。
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教育与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当人们的法律与权利意识逐步加强后,再修改如今的规定就会比较适宜。
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问题的解释最新word可编辑版
关于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请双方共同遵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法释〔2018〕12号
摘录: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
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要件及法律效力
考点3诉讼时效的适⽤范围、要件及法律效⼒[08/三/52;05/三/4:04/三/82]⼀、诉讼时效的适⽤范围诉讼时效的适⽤范围,是指哪些权利应适⽤诉讼时效。
通说认为诉讼时效仅适⽤于请求权,⽽不适⽤于⽀配权(如Nk7、⼈⾝权),也不适⽤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
具体⽽⾔,⼜分以下⼏种情况:1.此处所称的请求权,⾸先是指债权请求权,包括基于合同之债的请求权、基于侵权⾏为的请求权、基于元因管理的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以及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2.对于物上请求权,有学说认为应细分为不同情况:因物权受到侵害⽽产⽣的请求权,从法理上看,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依其性质应不适⽤诉讼时效,⽽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但是,已登记的物权所产⽣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时效⽽消灭。
3.对于⼈⾝权请求权,基于⾝份关系所产⽣的请求权(如离婚请求权、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扶养请求权等),不适⽤诉讼时效;⼈⾝权受到侵害所产⽣的停⽌侵害、消除影响请求权,只要侵权⾏为仍在持续,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属于债权请求权,所以应适⽤诉讼时效。
4.对于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为,如果侵权⾏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期间内,停⽌侵害的请求权也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损害赔偿请求权适⽤诉讼时效,但起算有所不同。
5.还有⼀个例外的情况是,根据《民通意见》第170条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要件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2.有怠于⾏使权利的事实。
3.怠于⾏使权利状态持续存在达到法定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效⼒1.胜诉权消灭。
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丧失的是胜诉权,⽽⾮实体权利。
因此诉讼时效完成的债权虽不能强制实现,但可以作为被动债权⽤来抵销债务。
2.实体权利不消灭。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指的是法律规定的一种规则,用于限制起诉权的行使时间。
为了维护诉讼活动的公平性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各国法律都对起诉权的行使时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对于民事纠纷的起诉时间做出的规定,主要包括各类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人格权纠纷、财产权纠纷等。
2. 刑事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时效制度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刑事犯罪行为,规定了起诉权的行使时间的限制。
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轻微刑事犯罪、过失犯罪等。
3. 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时效制度适用于行政法领域,主要是对行政权力行使的限制,包括对于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等的争议,以及对于行政机关责任的起诉时间限制。
4. 特殊领域的诉讼时效:除了上述常见的领域外,一些特殊领域也可能存在特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如劳动争议诉讼、知识产权纠纷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不同法律制度在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可能存在差异。
此外,诉讼时效制度的起始时间、计
算方法等细则也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的案件中,需要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进行适用。
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研究
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中)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研究李春平中共甘南州委党校,甘肃合作747000摘要:诉讼时效是司法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诉讼时效直接与诉讼是否成立、请求能否被支持有关。
诉讼时效对公民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尊严,需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法益,因此需要将诉讼时效落到实处。
因此,本文从法律一般规定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活动以及法理学一般理论对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问题进行浅析。
关键词:诉讼时效;法律适用;权利与义务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6-0083-02作者简介:李春平(1975-),藏族,甘肃临潭人,本科,中共甘南州委党校,法学讲师,研究方向:民法,行政法。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法律意义诉讼时效即诉讼的时效,可以将其理解为在一定的期间范围内诉讼具有有效性的标识,是民事诉讼领域极为常见的一个概念。
简单来说,当一个案件超过诉讼时效后再向法院提起诉,法院可以以其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受理、被告可以以其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而抗辩。
诉讼时效是民法规定法益实现的一种保障,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一种体现。
从表面上看,诉讼时效给当事人的权利增加了一个时间上的限制,让当事人承担了超过诉讼时效而权益减损的风险,但是这却是法律合理性的体现。
相较于刑事行为,民事行为具有极强的弹性,这种弹性一方面是基于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特性,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平等主体权利义务平等的法理基础。
虽然超过诉讼时效意味着当事人某项权益的减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当事人某项权益的增加,因此本质上并不违背公平正义理念。
单纯从概念上分析诉讼时效较为抽象,这里举个例子来阐述一下。
诉讼时效多活跃于债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一个借贷协议,约定了借款日期、借款数额以及还款日期,当超过还款日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还款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来实现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理解和运用诉讼时效
在民事诉讼中理解和运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理解和运用诉讼时效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诉讼时效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时间限制规定,它旨在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请求权利。
比如,在债权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无法主张债权。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涉及各类民事争议,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和时效期限有所不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理解并正确运用。
二、理解诉讼时效的意义和目的正确理解诉讼时效的意义和目的对于当事人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诉讼时效是维护法律权益的一种机制。
它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其次,诉讼时效有助于加速诉讼进程,提高司法效率。
如果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可能会出现长期拖延的情况,不利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社会的稳定。
三、正确运用诉讼时效的原则和方法在运用诉讼时效时,当事人应遵循一些原则和方法,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合理判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在某些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并不是事实发生之日,而是一些特定事件的发生。
比如,在购买商品时发生的消费者权益纠纷,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通常为收到退货要求之日。
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根据自己的情况判断起算时间。
其次,要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情况。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诉讼时效可能会中断或延长。
比如,当事人提起仲裁或调解申请时,诉讼时效会中断。
当仲裁或调解未达成协议时,诉讼时效会从中断时刻重新开始计算。
此外,一些特定的事实或法律行为也会延长诉讼时效的计算。
当事人应当详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延长情况。
论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论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董彦喜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
【 摘要 】 诉讼 时效是 能够在 有效 范围内, 依照在诉讼 时候可以选择 的 权 利范围, 考虑诉讼 时候 能够有效进行 的使 用范畴, 对于在诉讼 时效适 用 范围能够很好 的控 制, 才能够在确 立法律 和法律 实现 的过程 中明确实际工 作 意义, 所以对 于诉讼 时效 的适 用范围的明确是非常重要 的, 本文就针对
有人 返 还原 物 的请 求 权 , 自 侵 占发 生 之 E l 起 一年 内未 行使 的, 该 请 求 有 效的 法律手 段 , 甚 至于在寻求 权 利保 护的过 程 中一直以 沉默 的方 式 权消 灭。”可看 出我 国立法诉 讼时 效适 用范 围规 定不统 一 , 包 括民事 权 应 对, 这 必然会失去 法律 帮助的机 会, 失去 要求法律 帮助 自己维护 自身 利、 权利 及请求权 。 笔者 认为并 非所有权 利都 适用诉 讼时效 , 只有请 求 合 理利益 的权利 , 2 、 停止对 于侵害行 为请求 权是不能够 得 到诉讼时 效
一
、
我 国立 法对 诉 讼时 效适 用范 围的 规 定及 不足 , 我国 民法 通则 》
防 妨害请 求权不应 适用诉讼 时效 , 原因在于 : 1 ) 如适用于诉 讼时效 , 则
—
第1 3 5 条规 定 :“ 向人民法院 请求保护 民事 权利 的诉讼 时效期 间为2 年, 旦时效 经过 , 对物 权的妨 害或妨 害危险将不能排除 , 这严重影 响物 权 法律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最高 人民法 院关于贯 彻执 行 <中华人民共 和 功 能发挥 。 2 ) 对物 权的 妨 害或妨 害危险是 持续 不断 地进行 的 , 无 从确 国民法通 则 > 若 干 问题 的意 见》 第1 7 0 条规 定 : “ 未授 权给公 民、 法人 经 定诉讼 时效起 算点。 营、 管 理 的国家 财产 受到 侵 害的 , 不受 诉 讼时 效期 间的 限制 。 ”《 物 权 ( 三) 有关于知识 产权请 求权的介绍 法》 在 其第 1 0 7 条规 定 :“ 所 有权人 或者其他 权利 人有 权追 回遗 失物 。 该 就 知识产 权而言, 能否应用到诉 讼时效还 是有很多不同看法 的, 就 遗失 物 通过 转让被 他人 占有的 , 权 利 人有权 向无处 分权 人请求 损害 赔 本文作者 看来 , 知 识产权的请 求权是需要应 用到诉讼时 效的, 这 样的观 于诉讼 时效能够使用的范围 Nhomakorabea行讨论。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诉讼时效适用哪些权利。
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明文规定,但依学理解释,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及债权以外的财产权请求权。
因为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消灭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
因诉讼时效届满丧失的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此,只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才适用诉讼时效,但也不是所有的请求权都适用诉讼时效。
其他如所有权、人身权、形成权等权利均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般而言,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1)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中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1)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物权请求权;(2)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影响等债权请求权;(3)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例如抚养费、赡养费、离婚、解除收养关系等请求权;(4)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5)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请求权;(6)基于储蓄存款、债券关系发生的请求权;(7)非财产性质的保护人身权的请求权。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20000708]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及其适用法律
诉讼时效及其适用法律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权利的主体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起到了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以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诉讼时效的相关概念、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一些重要意义。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一项法定期限,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诉讼权利应当在一定时间内行使的期限。
即使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具备法律上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若逾期未行使诉讼权利,法院将不再受理其诉讼请求。
诉讼时效是一种司法制度,旨在维护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二、适用的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适用不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适用法律规定:1. 一般民事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年,即诉讼请求必须在发生纠纷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逾期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2. 合同纠纷案件:在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和类型的合同,可以对诉讼时效进行特殊规定。
3. 侵权责任案件:对于侵权责任案件,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
但是,根据具体类型的侵权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可以对诉讼时效进行特殊规定。
4. 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时效规定相比其他民事案件有所不同,一般为6个月。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在被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三、诉讼时效的重要意义1. 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诉讼时效的设定可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长期以来被动受诉。
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当事人必须行使其诉讼权利,以确保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
2. 维护诉讼秩序:诉讼时效的存在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澄清纠纷,维护社会诉讼秩序。
如果没有诉讼时效的制约,当事人可能会长期拖延时间,增加了司法负担和资源的浪费。
3. 促进社会稳定:诉讼时效的存在可以保证法律制度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2019年01月(上)法制博览法学研究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梅晓伟杨晋华孙文杰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阜新123000摘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实践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与人们的生活实践实现了紧密的联系,许多学者在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过程中明确强调,立法者并非是创设法律而是积极的发现法律。
其中大部分的法律知识来源于生活,在生活实践的过程之中,人们积极地创设与法律相关的义务和权利,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之下民事法律关系应运而生。
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但是两者并不会无休止的存在,只有一方积极的承诺并履行自身的义务才能够更好的实现两者之间的互动,如果有一方没有站在法律的角度明确个人的义务和权利,那么就会导致法律与权利之间存在许多差距。
对此,本文站在宏观的角度,对我国民法之中的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进行相应的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民法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中图分类号:D923;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1-0076-02作者简介:梅晓伟(1996-),满族,辽宁东港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引言我国在实践运作的过程中主要以民商合一制度为依据,通过积极地实现不同制度之间的有效运作,另外我们民法通则也明确强调,普通的诉讼时效与商事法律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果活动时间比较长,交易的手续相对比较复杂,那么就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如果诉讼的时效期比较短,那么就会严重影响交易安全的同时还会导致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一定的威胁。
通过对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制建设情况分析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起步时间较晚,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法治水平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立法者而存在较为明显的拿来主义倾向,主要借鉴其他国家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
其次,如果站在更加微观的角度进行分析,那么不难发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普通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与其他国家的差距较大,无法熟练的了解本国的法律知识。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分析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分析作者:徐鹏飞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36期摘要:针对相应的权利人来说,他们在相应期限内不行使相应权利就会丧失请求法院保护的制度,即为诉讼时效,目前的请求权汇总,包含债权请求权以及物权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在性质上是有很大差异的,针对相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情况,需要具体区别分析。
本文主要就债权请求权以及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分析。
關键词:诉讼时效;权利人;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在具体的诉讼案件中,诉讼时效的把握很重要,这是决定相关诉讼案件的权利人相关权利能否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法律途径加以保护的关键,对此,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请求,需要具体把握其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债权请求权这一请求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往往不具备公示性,要是债权人长期没有行使自己的的权利,疲于应付相关的维护工作,就可能造成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出现很多不确定因素,对于相关法律关系稳定也是非常不利的。
所以针对债权请求权一般是适用于相关诉讼时效的,这是为了促使相关债权人能够在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及时提高维权意识,及时行使权力。
就债权请求权的类型来看,一般包含多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以合同债权为主的请求权,涉及和合同相关的债权赔偿请求一类;第二,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请求归为一类;第三,以无因管理的请求类别,主要包括损害赔偿请求以及费用请求;第四,给予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相关被告对于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权益进行返还;第五,其他债权请求权,包括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
在债权请求权中,也不是所有类型的请求都适用诉讼时效的,还有一些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并不稳定和持续,也可能产生很多外来因素的干扰,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就不适用了。
例如,在债权请求权特定实事实系和法律关系共存的情况下,如果事实关系和法律关系都同时存在,这时是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
相关债权请求对应的是持续性的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有哪些
诉讼时效适⽤的范围有哪些关于还款的⽇期问题,也很多⼈有不同的疑问。
⽐如因为还款问题提起的诉讼,诉讼时期和还款承诺书中的时期发⽣冲突,还款承诺书能否中断诉讼时效接下来就说说这个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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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适⽤的范围有哪些诉讼时效有⼀个缺陷,就是没有规定诉讼时效适⽤的具体范围,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争论,使⼀些不应当适⽤诉讼时效的法律关系适⽤了诉讼时效,剥夺了权利⼈的权利,⿎励了义务⼈的违法⾏为。
最近⼏年,在理论界基本达成了共识,主张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请求权,但⼜不是⼀切请求权都适⽤诉讼时效的规制。
所谓请求权,就是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
基于债产⽣的原因,债权请求权⼜包括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侵权⾏为的请求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因管理的请求权,如必要管理费⽤请求权;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如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等。
物权请求权,则主要包括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恢复原状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在⽆法恢复原状时,⼜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同样适⽤诉讼时效。
因此,与请求权相对的⽀配权、抗辩权、形成权都不存在适⽤诉讼时效的问题。
还款承诺书能否中断诉讼时效债权⼈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向债务⼈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债权⼈向债务⼈催收债务等主张权利⾏为的公证⽂书,符合公证⽂书制作要求的,符合以上要求的还款承诺书能中断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百⼋⼗⼋条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新民事诉讼时效规定2019
最新民事诉讼时效规定2019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热门城市:株洲律师肇庆律师四川律师巴彦淖尔律师昭通律师银川律师六盘水律师哈尔滨律师商洛律师在遇到民事纠纷的时候,不少人会选择通过诉讼方式处理,而此时就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要是不小心超过了规定的时效,那么法院就不会受理相关案件。
关于民事诉讼时效,我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最新▲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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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刖言诉讼时效制度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我们更应重视它,并且不断地修改完善它,使之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服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与秩序。
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
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
商事活动用时长,交易更加复杂,尤其是跨国跨地区的商事法律关系,更多地讲求诚实信用原则,若是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必然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从而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结合我国国情来看,还原立法原意,是由于我们新中国成立较晚, 法制建设必然滞后于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
因此,立法者多有“拿来主义”的意味,主要是更多地借鉴其他国家既有的法律规定。
时至今日,我国的普通公民尚未达到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公民同样的法律与权利意识,对本国法律亦未达到熟悉的程度。
当然,这里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政治、教育、宣传等等,法制与法治并非朝一夕之功。
所以,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应该更加合理。
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教育与法制建设的蓬勃发展,当人们的法律与权利意识逐步加强后,再修改如今的规定就会比较适宜。
有了一个发展缓冲的阶段后,更利于法律的健全。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在法学界,时效的概念不尽相同,但大同小异,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就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时效是种重要的诉讼时效类型,诉讼时效也被称之为消灭时效,通说是指请求权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就减损其效力的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制度[1] 。
我们为何要强调诉讼时效,以及为什么要研究它?因为,民法上确立诉讼时效制度有诸多的意义。
首先,它能够厘清和确认悬而未决的法律关系和事实状态,从而维护社会上的各种秩序。
其次,诉讼时效可以减轻民事诉讼中被告的举证难度,从而在法律公平上保护了债务人。
再次,诉讼时效还可以“惩罚”那些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敦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身的权利。
后,诉讼时效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困难,使法院不必承担过于复杂疑难案件的诉讼负担[2] 。
正因为诉讼时效制度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所以我们才重视它,不断的修改完善它,使之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服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与秩序。
也正因此,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从而可以达到当事人双方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 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可见,诉讼时效制度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
下面就来探讨关于诉讼时效 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国外立法关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一)国外时效范围的主要学说观点各国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在实践当中大致有两种 模式:一种是请求权模式,即诉讼时效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其 代表是德国的民法典。
该法典规定: 对于他人之作为或不作为的 请求权,罹于时效。
另一种模式是债权模式,即诉讼时效仅适用 于债权, 其典型代表是西欧国家的一些民法典。
其中瑞士的民法 典规定:在联邦法律无特别规定时, 一切债权因十年而罹于时效。
我们不能草率地断言哪种模式孰优孰劣, 应该理性地进行探讨分 德国, 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一样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
而在 如今的法国, 返还所有权之诉不因时效而消灭, 但其他物权请求 权则仍适用诉讼时效。
还有我国的近邻日本, 虽然在日本的民法 典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为物的返还请求权系物权的一个主要义务, 且非由此所发生的独立的权利。
因此,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本身一样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民法立法例亦采用了此学说的观点。
析,从而得出更加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的法律原则与制度[3] 。
在国外的立法规定中此制度与我国立法存在较大差异。
譬如其认为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不能脱离物权而存在,而物权本身 不因时效而消灭, 故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并且德国的(二)国外立法比较具体到各国,不同国家的民法基于不同的立法传统和不同的立法政策,对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的范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 无外乎是主要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在民法典中具体明确地确定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的范围,如德国的民法典规定为请求权, 其民法典规定: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
同时其又规定,由已登记权利所生之请求权。
不因时效而消灭。
请求权受到时效的限制,除了个别的例外,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
但基于亲属法律关系发生的请求权,特别是人格权中的支配权、参与管理权以及形成权,亦不因时效制度而消灭。
譬如,在日本的民法典中规定为债权及债权、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其民法典规定:债权因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者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二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除此之外, 瑞士的民法典规定:若联邦民法没有其他规定的,凡已满十年的,债权已届清偿期间的受限于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有的国家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只是笼统地确定为诉权,如法国的民法典就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过三十年的时效而消灭,援用此时效者无须提出权利证书,他人亦不得对其提出恶意的抗辩。
无独有偶,就连英美法原则上也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规定为起诉权。
第三,世界上有的国家对此仅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如意大利的民法典,该法典规定:当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行使权利,则每一个权利基于消灭时效而消灭;不可处分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适用消灭时效[4] 。
我们从上述可以总结出以下内容:德国的民事立法是以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瑞士和日本的民事立法规定是以债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
但是与此同时,在德国,正如以上条款所规定的,请求权可以由于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亲属关系或继承关系而产生。
所以,法学领域的通说认为,在请求权和债权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区别,有关债权的规定因此可以适用于请求权(法学界普遍认为,债权即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因此债权是一个请求权)。
从中不难看出,德国与日本以及瑞士的诉讼时效客体的规定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当然,在德国的立法中,请求权的范围大于债权的范围。
与此相反,英美法系的国家则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诉权。
因此,我们结合以上综合分析出,各种模式的主要差异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诉权或实体上的请求权。
实际上,简单通俗的说,这几种差异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一点,即这是由不同法系之间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所产生的不同的结果[5] 。
正如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遵循演绎的思维模式,与大陆法系不同的是,英美法系更遵循归纳的思维模式。
在世界不同民法法系内部,实体法的显著特点虽然不是直接地或间接地照搬罗马法具体规则的结果,但在很大的程度上,它们大都由古欧洲当时的罗马法体系范围衍生而来。
在罗马法理论范围内,狭义上将法律的构成分为人、物、诉讼三个部分,就是将救济权利当作诉讼的权利来实现法律的价值。
诉权根据救济种类的增加而增长, 随后这些诉讼权利成为实体法 地,如果要对这些权利作出限制, 理所应当地就将这些请求权作 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客体。
在我国宝岛台湾地区,其立法明确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的适 用范围仅仅是请求权。
台湾地区的民法中规定:请求权因十年不 行使而消灭,同时还规定了物之占有人的返还占有请求权、 排除 妨害请求权和防止妨害请求权自侵夺或妨害占有或危险发生后 一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与此同时,台湾地区“司法院”的解释案 亦明确确认了物上请求权同样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 [6] 。
我们不 能简单地说哪种模式好与不好, 应该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订出 符合本国国情并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法规才是重点。
三、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我国诉讼时效的立法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对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中断、延长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而对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则未 提及,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意见》第 170 条规定:“未经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 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但这种 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从而有了请求权的外在表现。
那么顺其自然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第13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指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但是,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该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明显过短,这显然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民法上同时还规定了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在依照“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下,当情况符合下列情况时应该优先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6 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况适用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时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我国《合同法》中还规定了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该法第129 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很显然,这一规定明显比较合理,比普通诉讼时效以及短期诉讼时效更加具有韧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所争议的事项往往更为复杂,且诉讼和仲裁经常须跨国进行,程序事项必然众多,若果用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所需要的时间必然多于其他普通诉讼,因此可以看出该规定更加合理。
但是,《民法通则》第137 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对该规定的解读,出现了很大的争议与分歧,有的人认为这是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同时亦有人认为这是对诉讼时效计算的最长限制期间。
这种规定所产生的分歧,无疑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困惑与困难。
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我国立法及司法环境中,通常情况下,原则上诉讼时效可以适用所有的请求权,所以,请求权的效力都会因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而减损。
除请求权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则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譬如,支配权、形成权,以及抗辩权等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支配权体现在权利人对客体的支配,不直接涉及与第三人的关系,因此不适用诉讼时效。
形成权因为是单方权利,仅需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变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正因为其效力过于强大,因此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而不适用诉讼时效。
抗辩权事实上是依附于请求权的一种权利,只要请求权存续期间它就不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我们以此可以看出,在我国以上几种权利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只有请求权才是其适用范围[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