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2019年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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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

刖言

诉讼时效制度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我们更应重视它,并且不断地修改完善它,使之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服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与秩序。我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制度。因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同样适用于商事法律关系。商事活动用时长,交易更加复杂,尤其

是跨国跨地区的商事法律关系,更多地讲求诚实信用原则,若是

诉讼时效期间过短必然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从而损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经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结合我国国情来看,

还原立法原意,是由于我们新中国成立较晚, 法制建设必然滞后

于西方法治发达的国家。因此,立法者多有“拿来主义”的意味,

主要是更多地借鉴其他国家既有的法律规定。时至今日,我国的普通公民尚未达到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的公民同样的法律与权利意识,对本国法律亦未达到熟悉的程度。当然,这里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经济、政治、教育、宣传等等,法制与法治并非朝一夕之功。所以,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应

该更加合理。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进步,教育与法制建

设的蓬勃发展,当人们的法律与权利意识逐步加强后,再修改如今的规定就会比较适宜。有了一个发展缓冲的阶段后,更利于法律的健全。

、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在法学界,时效的概念不尽相同,但大同小异,是指一定的

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就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时效是

种重要的诉讼时效类型,诉讼时效也被称之为消灭时效,通说是指请求权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就减损其效力的制度。我国民

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属于诉讼时效制度[1] 。

我们为何要强调诉讼时效,以及为什么要研究它?因为,民

法上确立诉讼时效制度有诸多的意义。首先,它能够厘清和确认

悬而未决的法律关系和事实状态,从而维护社会上的各种秩序。

其次,诉讼时效可以减轻民事诉讼中被告的举证难度,从而在法

律公平上保护了债务人。再次,诉讼时效还可以“惩罚”那些

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敦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身的权利。

后,诉讼时效制度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的困难,使法院

不必承担过于复杂疑难案件的诉讼负担[2] 。

正因为诉讼时效制度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所以我们才重视它,不断的修改完善它,使之能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服务,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价值与秩序。也正因此,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从而可以达到当事人双方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 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可见,

诉讼时效制度采取严格的法定主义。 下面就来探讨关于诉讼时效 制度的具体内容。

二、国外立法关于诉讼时效适用范围

一)国外时效范围的主要学说观点

各国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在实践当中大致有两种 模式:一种是请求权模式,即诉讼时效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其 代表是德国的民法典。 该法典规定: 对于他人之作为或不作为的 请求权,罹于时效。另一种模式是债权模式,即诉讼时效仅适用 于债权, 其典型代表是西欧国家的一些民法典。 其中瑞士的民法 典规定:在联邦法律无特别规定时, 一切债权因十年而罹于时效。

我们不能草率地断言哪种模式孰优孰劣, 应该理性地进行探讨分 德国, 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一样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 而在 如今的法国, 返还所有权之诉不因时效而消灭, 但其他物权请求 权则仍适用诉讼时效。 还有我国的近邻日本, 虽然在日本的民法 典中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认为物的返还请求

权系物权的一个主要义务, 且非由此所发生的独立的权利。 因此,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所有权本身一样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民法立法例亦采用了此学说的观点。

析,从而得出更加适应现实发展需要的法律原则与制度

[3] 。 在国外的立法规定中此制度与我国立法存在较大差异。

譬如

其认为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不能脱离物权而存在,

而物权本身 不因时效而消灭, 故物权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并且德国的

(二)国外立法比较

具体到各国,不同国家的民法基于不同的立法传统和不同的

立法政策,对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的范围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但是, 无外乎是主要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是在民法典中具体明确地确定诉讼时效适用的权利的范围,如德国的民法典规定为请求权, 其民法典规定: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同时其又规定,由已登记权利所生之请求权。不因时效而消灭。请求权受到时效的限制,除了个别的例外,该制度适用于所有的请求权。但基于亲属法律关系发生的请求权,特别是人格权中的支配权、参与管理权以及形成权,亦不因时效制度而消灭。譬如,在日本的民法典中规定为债权及债权、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其民法典规定:债权因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债权或者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二十年间不行使而消灭。除此之外, 瑞士的民法典规定:若联邦民法没有其他规定的,凡已满十年的,

债权已届清偿期间的受限于诉讼时效期间。第二,有的国家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只是笼统地确定为诉权,如法国的民法典就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过三十年的时效而消灭,援用此时效者无须提出权利证书,他人亦不得对其提出恶意的抗辩。

无独有偶,就连英美法原则上也将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规定为起诉权。第三,世界上有的国家对此仅是一般的原则性规定,如意大利的民法典,该法典规定:当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行使权利,则每一个权利基于消灭时效而消灭;不可处分的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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