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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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一、概述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旨在明确管理人员在组织中的职责,并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追究。

这些管理人员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应该以身作则,为组织的良好运作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管理人员责任管理人员在组织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他们需要制定和执行战略计划、协调团队工作、做出决策、监督管理和处理紧急情况。

同时,他们还要带领团队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创新和发展。

因此,他们的行为和决策对整个组织的运作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原则为了确保管理人员履行其责任,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依照以下原则进行:1.权责对等原则:管理人员享有相应的权力,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3.知情权原则:当涉及到追究管理人员责任时,相关方应尽可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信息。

4.公开透明原则:对于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结果应该进行公开,以实现透明和公众监督。

四、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的方式对于不履行或者违反管理人员责任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追究措施:1.警告或口头批评: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口头警告或批评来提醒管理人员注意并改正错误。

2.调整职责:可以将责任有限的管理人员从特定的职务或任务中移除,以避免继续出现问题。

3.培训和教育:为了帮助管理人员提升能力和规范行为,可以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教育。

4.降职或解聘:对于严重违规或失职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降职或解聘等严厉措施。

这样可以向他人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即违规和失职不会被容忍。

五、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案例为了更好地说明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实施,以下是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的高级经理因为滥用职权、挪用公司资产被解聘,并向其追究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案例二:某政府官员涉嫌贪污和受贿,经过调查后被降职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律尊严。

六、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意义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组织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可以:1.确保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要求。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很重要,他们的工作任务和责任相当复杂,不仅要管理和组织员工工作,还要制定政策、组织营销策略、确保企业经济效益等等。

但是,如果管理人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就可能影响企业的经营,甚至引起重大事故,所以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阐述。

一、确立管理人员职责企业应该对管理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不同职位,管理人员的职责内容也会有所不同,但是需要满足以下几点:1. 保证企业的运营和人员的生命安全;2. 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3. 具备正确的决策和管理能力,善于分析和解决问题;4. 能够规范和监督员工行为,实现公司的价值观和战略目标;5. 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诚信作为核心价值观。

二、管理人员职责的追究方式1. 制定明确的责任权利规范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职权责任规范,包括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利和受到处罚的情况。

在规范的基础上,企业应该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审查和反馈,并及时进行纠正。

2. 实行惩罚制度如果发生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企业应该依据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进行相应的惩罚。

一旦发生重大的失职行为,应该立即进行调查,如果确认是管理人员的过错,要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严厉的惩处。

3. 尊重员工权益管理人员的失职也可能影响到员工的权益。

企业应该尊重员工权益,全面收集员工反馈,并给员工一个解释和陈述的机会。

同时,要妥善处理员工权益问题,确保员工利益不受损害。

4. 追究责任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企业要将其移交给相关法律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是管理人员的失职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要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争取让企业减少经济损失。

三、管理人员应遵守的规范从管理人员的角度来看,他们应该遵守以下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管理人员要时刻牢记自己的法律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企业的财务稳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坚守道德底线管理人员要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准则,维护企业的声誉和互信,拒绝任何违反企业公认道德底线的不当行为。

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引言:管理人员在组织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权力,他们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着组织的运转和发展。

然而,任何人都有可能犯错误或出现失职行为,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阐述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制度的构建要点以及法律法规的支持等方面。

一、必要性1.维护组织正常运转: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规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方面,他们的工作表现直接关系到组织的运转和效益。

一旦管理人员的过错被忽略或不追究责任,将会给组织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导致严重后果。

2.审慎从事决策:管理人员通常需要做出重大决策,这些决策可能涉及到组织的资源配置、项目的推进、人员的安排等方面。

如果管理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能会使其在决策时缺乏审慎,从而给组织带来损失。

3.增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感: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感。

明确了责任和后果,管理人员会更加注重自己的工作表现和职业操守,并且在工作中更加严谨。

二、制度构建要点1.明确工作职责:制定一份详细的管理人员工作职责,明确管理人员需要承担的各项职责,并将其与组织整体目标紧密结合起来。

2.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通过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包括量化的绩效指标和定性的评估,从而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人员的过错行为。

3.建立违规处理机制:对于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要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

例如,对于轻微的过错可以给予警告、口头批评等处理措施;对于严重的过错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辞退等措施。

4.建立申诉机制:在制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时,还应该考虑到管理人员的申诉权利。

如果管理人员认为自己被误判或不公平对待,应该有机会进行申诉,并得到公正审查。

三、法律法规支持1.劳动法: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对于劳动者所犯的错误、过失,雇主可以给予扣除工资、给予行政处分等纪律处分。

2.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在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中,可以制定针对管理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宁铁通监察〔2016〕X号关于印发《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加大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渎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致使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xxx各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第四条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第五条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公司纪检监察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渎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渎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宁铁通监察〔2022〕X 号分公司属各地市分公司、工程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分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按照中移铁通公司要求,现将《xxxxxxx 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xxxxxxx中层管理人员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失职溺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股份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职责管辖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伤害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溺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职责管辖范围内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导致企业利益和信誉遭受重大伤害的行为。

xxxxxxx 各级管理人员。

分公司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

总经理、党委书记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其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的有关制度、办法;(二)指导和监督失职溺职行为责任追究工作;(三)研究决定责任追究相关事项;(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部,其职责为:(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机关调查组开展失职溺职行为责任的调查核实;(三)评估失职溺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损失,出具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 ;(四)指导地市分公司的责任追究工作。

追究的事项,办公室在 5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情况,提出调查方案;领导小组批准允许后,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并上报结果,领导小组做出责任追究决定。

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做出的决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交由纪检监察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被媒体网络负面暴光造成重大影响;被政府和行管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发生经济纠纷诉讼造成较大损失;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 发生责任损失和亏损影响公司整体经营;违反企业制度规定造成较大损失;机关业务部门检查、信访举报、上级机关或者领导批示要求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等。

(完整版)管理人员问责制度(试行2012年5月15日)

(完整版)管理人员问责制度(试行2012年5月15日)

公司管理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 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营管理管理人员须按规章制度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问责制是指对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问责的对象为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职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第五条本问责制度坚持下列原则:1、谁主管谁负责原则2、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3、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同时,坚持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六条总经办人员分工。

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分管市场营销、客户关系管理、公司内部管理、团队建设、体制创新以及联系协调财务工作。

总经理助理(物管业务)负责物业管理部全面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清洁保洁、绿化、工程等管理事务,巩固服务品质,创新物业服务。

总经理助理(行政人事)负责行政、人力资源管理、后勤、企业文化建设及物业服务监督工作,负责分管物业项目的管理服务。

第七条公司设立问责指导小组,向董事会负责,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员由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和董事会成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第八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指导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

问责指导小组核查确认后, 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

第三章问责的范围第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1、未认真履行总经理办公会议等有关会议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2、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企业机密,或投标中出现重大疏漏或偏离,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3、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4、因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经济纠纷或者其它不良后果的;5、服务质量明显下滑,无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或改善管理局面的;6、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业主财产损失的;7、对事故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本次生事故的;8、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9、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10、对采购管理不严导致价格明显偏高或货不对板,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导致公司损失的;11、有客户投诉或在考核(评分)中出现不满意或经济扣罚的;12、公司总经理认为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13、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问责的其它事项。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内容范文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内容范文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内容范文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组织内部工作,提高组织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失职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失职追责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并完善组织内失职行为的追责机制,明确失职行为的界定和责任追究程序,以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利益最大化。

第三条失职追责管理制度适用于组织内所有成员,包括职工、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失职行为是指组织成员在工作岗位上,因故意或过失未能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履行职责,给组织利益和声誉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二章失职行为的界定第五条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违反组织规章制度,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或者质量不达标的;(二)擅自决策或违反规定进行操作,给组织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泄露组织的商业机密或敏感信息,给组织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四)对于职工权益保护不力,导致劳动纠纷或不满情绪蔓延的;(五)疏忽工作安全,导致生产事故或者办公场所安全事故的;(六)违背职业道德规范,不履行诚实守信义务,给组织造成损失或者声誉受损的;(七)其他失职行为。

第六条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明确失职行为的具体界定,并以相关规定的形式向所有成员公布和宣传。

第三章失职追责的程序第七条对于疑似有失职行为的组织成员,必须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调查核实过程中,必须确保程序的公平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调查核实结果应当尽快形成书面报告,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条在调查核实结果确认后,根据失职行为的严重程度,依照组织规定的惩罚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失职行为,组织有权采取即时解聘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措施。

第十二条对于无法确定的失职行为,组织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关警告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纠错与改进第十三条组织应当定期开展失职追责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组织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素养。

第十四条组织成员应当自觉遵守组织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减少失职行为的发生。

关于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管理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对酒店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对国有酒店管理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公司关于酒店管理人员有关管理规定、结合酒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对应该承担的领导责任,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酒店利益遭受损失或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必须严肃追究,给予必要处理。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酒店在职、内退、返聘的中层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和有关条款特别延伸追究的范围。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处理方式第五条责任追究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因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致使所负责工作或者部门发生事故、治安事件或者刑事事件,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所分管工作或者部门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的;酒店安排工作不能够尽职尽责、按时保质落实,影响工作效果或进度的;其他履行职务职责中存在的责任问题。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七条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八条受到调离岗位的管理人员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降职使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管理人员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受到本条处理的管理人员,扣发当年绩效奖金。

第三章对造成经济损失行为的责任追究第九条因为管理责任和职务行为,管理人员或所属员工造成对酒店的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经理通报批评,罚款损失额的10%,对上一级经理连带处罚。

损失在2001-5000元的,对直接责任经理通报批评,罚款损失额的10%,对上两级管理人员连带处罚。

损失在5001-10000元的,责令直接责任经理检讨,按损失额的10%处罚,对上两级管理人员通报批评、连带处罚。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在企业中,管理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需要负责管理和监督其他员工的工作,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作和稳定发展。

然而,如果管理人员没有严格遵循企业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对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为了规范管理人员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许多企业都开展了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的工作。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

概述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企业为规范管理人员行为,强化对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建立起的一套权责明确的经营管理制度,以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和法律合规。

该制度通过规定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限制,使管理人员不敢越过规章制度的红线,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保障企业的利益。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1.管理人员行为约束规定:规定管理人员的行为准则,包括遵纪守法、廉洁从业、诚信守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障员工权益等,从而形成红线。

2.风险防范措施: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风险,需要对风险进行科学预防和跟踪管理,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可靠支撑。

3.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制度:对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包括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刑事责任等,制度健全配套,减轻企业风险。

4.责任追究程序:对管理人员涉及责任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审查,形成责任认定和处理结果,重要原则有听证、查证、宽严相济、公开透明等。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1.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的出现能够规范管理人员行为,制止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减少经济损失,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

2.增强企业的合法权益意识:通过建立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能够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强化员工对企业合法权益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3.监督管理人员行为:管理人员往往是企业内部的权力拥有者,他们的行为对企业的利益有着重要的影响。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企事业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职务
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失职、渎职等过错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
故或事故隐患情况,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对安全生产管理职务人
员的过错行为将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具体责任追究办法如下:
1.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人。

2. 职务人员失职追责: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职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发生明显过失行为,
导致事故发生或事故后处理不当的,将按照法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3. 追究责任程序:责任追究程序应包括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确保对责任人的追责工作符合法律程序和程序公正。

4.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务人员,应进行专门调查,以确认责任人和责任范围。

追究责任应从企业领导层追溯到直接责任人,并严厉惩处。

5. 合法权益保障: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在整个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应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

包括听证、辩护、申诉等程序要求的保障。

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可以有效提高企事业
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

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

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各级管理人员下现场失职失误责任追究的处理规定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追究安全事故责任,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抓安全工作的主动性,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没整改,因而出现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公司将按照有关制度或规定严格追究其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类别1.公司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现场后,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不予安排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落实不到位者,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造成安全事故的;或者造成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

2.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包庇“三违”现象的;或者制止力度不够的。

3.各级管理人员自身出现“三违”现象的。

4.24小时内出现伤亡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及处罚规定1.由于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对于深入现场后发现的安全隐患不予安排处理或者处理措施不当、落实不到位者,事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以50—100元/次的罚款。

造成轻伤以下人身事故、轻微非人身事故或其他小型灾害事故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2.各级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加制止甚至纵容、包庇“三违”现象的;或者制止力度不够的。

处以100—200元/次的罚款。

3.各级管理人员自身出现“三违”现象的。

按照《矿井“三违”与伤亡事故的界定及处罚办法》并按照“执法犯法、加倍处理”的原则加倍执行。

四、各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牢固树立“安全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思想,搞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各级管理人员在深入井下或地面现场时,必须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认真细致地检查各类安全工作,杜绝走过场、摆花架子等形式主义。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决定》等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及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企业员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职务过错,给企业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务过错,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所采取的行政责任追究措施。

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或不负责任,导致职责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等情形。

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规定方法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准绳;2、”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贝I;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4、有错必究,责任自负;责任与处罚对等;5、分级负责,业务对口;单位、部门自查自究与公司督查追究相结合。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范围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是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公司或基层单位根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和安全一票否决;对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处分,以及给予免职、罚款、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促进依法经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等企业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社管中心、各分公司、派出(驻外)机构等各级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利益受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在营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违规出借企业资质的;(二)主观过错导致失标的;(三)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商业秘密的。

第六条在项目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因管理不善,未完成责任成本目标的;(二)因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三)因疏于管理,发生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人身安全等责任事件的;(四)被业主亮牌处罚,被媒体曝光批评,被清除出施工现场及被限制进入区域市场的;(五)主观原因导致调概、索赔失败或违规处理反索赔的;(六)项目收尾时,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继续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的。

第七条在科技管理中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有重大疏漏的;(二)采用落后、不成熟生产技术或工艺的;(三)窃取、出卖、泄露企业科研成果或技术秘密的;(四)在科技成果、课题申报和鉴定中违规操作的;(五)阻挠、打击、刁难科技人员从事正常科技活动的。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征求意见稿)(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公司管理人员全面、认真、高效履行岗位职责,加强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不作为等原因,对公司发展或后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当事人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管理人员。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责任:1、工作违背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2、违反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或执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不迅速、不彻底,给公司下一步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4、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5、失职、渎职、失误或不作为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6、失职、渎职、失误或不作为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7、连续一个月内因疏于对下属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一般事项知情后1个工作日、紧急事项0.5个工作日不处理或延后处理,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一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部门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责任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有偿中介损害公司利益的;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的;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8、工作中不按规章、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10、对应配合其他部门完成的工作,经上级指派拒绝执行配合或配合不彻底的;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15、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并因此给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16、纵容所属部门人员集体违反、对抗公司管理制度的;17、连续一个月内因疏于对下属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18、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第七条对安全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办法执行。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局监〔2007〕83号来源:纪委办公室提供:藏伟忠提供2010—09—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具体解释见释义。

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其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二)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三)评估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对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针对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其职责:(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三)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四)受理失职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三章失职行为责任主体第七条凡属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在安全、质量、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人员.第九条经济损失、信誉损害区分标准(一)较大经济损失,较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发生负伤5人(含)以上、重伤3人(含)以下;受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3、工程投标或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一、引言
作为党统治下的社会,无论是哪一个领域的政府管理都要遵循公平公正、依法办事的一般原则。

政府管理人员的主体责任要求非常高,因为任何一个疏忽都可能给民众带来危害,严重的还可能造成重大损失。

随着政府机构的发展,政府管理人员的责任也变得更加重要,政府管理的行为会直接影响社会的秩序和社会公平,因此,重要的意义在于建立一套监督政府管理人员责任的有效机制。

二、政府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1、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
要建立有效的政府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首先要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政府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注意公共利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法违纪,不得违反民意,不得偏离国家规定,严格实行问责制度。

2、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机关应从政策的角度出发,落实国家和社会关心的是政府管理人员的责任举措,建立政府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法案,重点完善政府管理人员职责、权利、义务、责任机制,改善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管理人员责任的追究。

3、严格纪律
政府管理人员是国家官员,要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宪法、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内容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内容

失职追责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规范企业员工行为,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责任意识,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制定本追责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员工,无论其职务及级别。

三、追责原则1. 依法依规员工在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法乱纪,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 主动承担责任员工应当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工作中要敢于担当,不推诿责任。

3. 依据事实任何追责都应当建立在充分的事实依据的基础上,不得凭空指责或诬陷他人。

4. 公平公正对员工的追责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搞派性,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执纪执法。

5. 教育和惩戒结合对于员工的失职行为,要注重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对于能够改正错误的员工,应当给予相应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错误;对于不能改正错误的员工,应当根据规定进行相应的惩戒。

四、追责的范围和方式1. 追责的范围适用本追责管理制度的范围如下:a. 违纪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违法经商、滥用职权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 严重失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严重失职、玩忽职守、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c. 公司规章制度违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d. 其他影响企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行为。

2. 追责的方式对于上述范围内的失职行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追责:a. 通报批评:针对一些轻微的失职行为,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批评,使员工认识到错误并改正。

b. 诫勉谈话:对于一些较为严重的失职行为,可在通报批评的基础上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员工改正错误。

c. 书面警告:对于不能改正错误的失职行为,可根据规定进行书面警告,并督促员工改正错误。

d. 行政处罚:对于严重的失职行为,可对员工进行相关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奖金、降职调岗、停职留薪、停职、辞退等。

e. 经济赔偿:对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可要求员工进行经济赔偿,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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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局监〔2007〕83号来源:纪委办公室提供:藏伟忠提供2010-09-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具体解释见释义。

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其职责:(一)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二)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三)评估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对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针对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其职责:(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三)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四)受理失职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三章失职行为责任主体第七条凡属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在安全、质量、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人员。

第九条经济损失、信誉损害区分标准(一)较大经济损失,较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发生负伤5人(含)以上、重伤3人(含)以下;受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3、工程投标或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二)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1-2人(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受到铁道建筑总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所在地市(地)级新闻媒体曝光的;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3、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

(三)巨大经济损失,巨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或受到所在地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3、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

(四)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特别巨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10人以上;受到国家机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中央新闻媒体曝光的;2、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

第十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

第四章失职行为追究第十一条根据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失职责任者以下处分和处罚:(一)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二)调离工作岗位;(三)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同时附带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或行政记过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对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处罚;对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2%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调离工作岗位、行政降职或撤职的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处罚;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降职、撤职或留用察看的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调离工作岗位、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未完成上交款指标第一年按《生产经营责任状》处罚执行,并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仍未完成上交款指标除按年初签订的《生产经营责任状》班子成员按未完成上交款的2%罚款外,单位主管领导引咎辞职或撤职,其他班子成员视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出现业主来电来函告急按第十二条执行;黄牌警告,限期不能改变面貌的按第十三条执行;被停止省(市)内工程施工资格的,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被吊销安全施工许可证的按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铁路施工质量信誉评价中影响集团公司信誉的按局工管〔2005〕112号《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强化铁路项目管理、切实维护企业信誉的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发生较大经济损失与信誉损害追究项目部、指挥部领导责任;发生重大以上经济损失与信誉侵害,根据事故发生所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安全质量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理,比照此规定降一格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亏损,是指因项目管理者的责任使项目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超过按规定编制的项目成本以上的部分,其责任追究按《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经营亏损有关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由于不可抗拒或国家重大政策的调整而造成经济损失或项目亏损的,不作为违规违纪问题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质量安全事故、企业信誉受损,二种(含)以上损失行为同时发生的,对直接管理者、分管领导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按择一重处。

第二十二条失职行为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理。

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他严重失职、犯罪行为的;主动挽回了经济损失、有效阻止了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二十三条工程投标、工程管理、物资设备招标、安全、质量事故、财务、审计、成本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在履行工作职责后,必须如实对预计和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以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责任认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形成逐级审批的书面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统一由监察部存档备查,并作为行使处罚追究权利的有效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追究过程及结果公开透明,平等接受群众监督;被追究责任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通知本人后5日内向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或办事机构申请复议(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为集团公司监察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 年6月6日起实施。

附件:释义一、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1、单位私自复印、传借、丢失集团公司资信证件,造成企业损失的;2、组织或个人操作不当,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资格预审未通过或投标失败的;3、经营承揽活动期间不顾大局,不服从集团公司统一协调,对内部单位拆台、压价,给集团公司的声誉和经济造成损失的;4、报价不合理,以低于运营成本中标,造成经济损失的;5、运用不正当手段经营、违规操作,给企业声誉和经济造成损失的;6、未完成集团公司年度经营指标任务的。

二、生产管理中的失职行为:1、因指挥不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2、出现不合格工程,未能通过集团公司或相关部门检查验收的;3、施工的工程、设备存在缺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4、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检查,导致隐患未被及时发现,或者因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5、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给企业造成损失的;6、单位生产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

三、技术管理中的失职行为:1、单位技术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存在缺陷导致损失的;2、技术方案存在问题导致安全、生产、质量事故的;3、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定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4、条件出现变化,设计变更不及时导致损失的;5、质量管理体系没有通过验收的;6、单位发生其他技术管理失误的。

四、合同管理中的失职行为1、签定经济合同不进行资信调查,盲目签约的;2、签定经济合同不按规定送审或不按审查意见修改,擅自签约的;3、合同内容存在严重缺陷,故意过错或被对方利用签订了不平等合同、开口合同、无效合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4、合同履行把关不严,造成资金流失或标的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5、发现对方预期违约,不及时索赔、不行使抗辩权的。

五、财务管理中的失职行为1、违反集团公司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2、单位对外欠资金不及时清理的;3、故意、不作为使企业丧失债权的;4、隐瞒帐户、公款私存及私自设立小金库的;5、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超支的;6、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越权办理捐赠、赞助的;7、假借投资、合作等名义转移企业资产或采用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企业利润的;8、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会计信息或考核结论的;9、潜亏挂帐、故意隐瞒收入和利润的;10、预算执行不力,财务管理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不善致使单位资产流失或被盗窃、贪污、诈骗的;11、本单位发生贪污、回扣、挪用企业资金造成损失无法收回的;12、违反规定擅自集资,拆借资金造成损失的;13、擅自提高职务消费标准或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职务消费的;六、物资管理中的失职行为1、单位采购、抵债物资质次价高的;2、设备、材料、配件供应不及时或规格型号不配套,影响生产的;3、采购设备、材料、配件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或不能使用的;4、因计划不周形成物资长期积压的;5、采购、运输、保管过程中管理、操作不当,造成物资毁损、丢失的;6、验收把关不严,致使不合格物资入库或进入生产环节造成经济损失的;7、违反规定预付货款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8、单位采购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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