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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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九章(2)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九章(2)

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章节重点第十九章(2)第二节妨害司F罪妨害司F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F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F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节共17个罪名。

一、伪证罪(第305条)(一)概念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司F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主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其次,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即对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罪行的轻重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再次,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即必须是在从公A机关立案侦查起诉、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的过程中作伪证。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对于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或翻译是明知的。

犯罪目的是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罪犯。

(三)认定在处理伪证案件时,要划清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的界限。

二者在侵犯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区别在于:前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前罪只是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提供伪证,后罪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前罪的行为发生在整个刑事讼中,后罪的行为则是在立案侦查之前实行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前者的犯罪目的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6条)(一)概念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

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从李庄案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认定

偿 的认定 与数额 应 当认 定近 亲属 ( 尤其 是与死 者生前 共
同 生 活 的 关 系 较 为 密 切 的 近 亲 属 、存 在 严 重 的 精 神 损 害 . 无 需 证 明 其 他 不 属 于 近 亲 属 但 与 死 者 生 前 长 期 共 同 生 活 、 系 密 切 的 人 . 果 可 以 证 明 其 确 实 存 在 严 重 精 神 损 关 如 害 . 以作 为 特 例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的 数 额 属 于 法 官 自 由裁 可 量 的 范 畴 第 五 . 关 财 产 损 失 赔 偿 与 第 三 人 的法 定 直 接 相 请 求 权 侵 权 责 任 法 列 举 的 “ 关 财 产 损 失 ” 相 的赔 偿 项 目包 括 : 治 费 用 、 T 收 入 及 丧 葬 费 救 误 ( 自《 国 法 学 }m o年 第 3期 ) 摘 中 2
认 . 中 国 的 司 法 改 革 仍 然 任 重 而 道 远 .0 9年 的 大 部 分 改 革 举 措 需 切 实 .0 2 贯 彻 . 接 受 实 践 检 验 . 进 一 步 的 并 作
调 整 和 完 善 : 大 部 分 改 革 措 施 只 是 绝
革 、 务 犯 罪 案 件 逮 捕 决 定 权 上 提 一 职 级 、 面 试 行 社 区矫 正 工 作 等 举 措 成 全
被告 人供 述本 身 , 充其 量其 导致 的后果 是 . 庭从 非 法证 法
复 和 不 足 . 迈 向 法 治 和 司 法 现 代 化 但 却 是 大 势 所 趋 ( 自《 法 论 坛 》O 0年 第 3期 ) 摘 政 21
为 改革亮 点 尽 管政法 经费保 障体 制
改革 、 路 公检法 系统 转制 等改 革力 铁
度 仍 需加 大 . 最 终 效 果 有 待 观 察 . 但

妨害司法若干犯罪研究

妨害司法若干犯罪研究
识。
罪还是徇
颁发 的 《 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 释》 的规定 上述情形应 以 徇私枉法罪 论处 【 ) 二 伪证行为 须发生在刑事诉讼 中 在刑事诉讼 中” 是指在刑事 案件 的立 案、 侦查 、 起诉 和审判的过程 中 在提交立案机 关的报案 、 控 告 捡举 、 事 自诉材料中有伪证行 为的, 刑 可定本罪 , 然这 虽 些伪证行为可能发生在 决定立案” 之前 , 但其影响则持续 到 立案程序中乃至以后 的侦查起 诉审判程 序中。在刑 罚执 行程 序中对决定减刑 、假释 的事实情 节如立功表现 、熏大立 功表 现故意进行虚假证 明 的 .仍应认 定为是发生在 “ 刑事诉讼
二、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 证据 、 害作证 妨
罪 的认 定
该 罪指在刑事诉讼 中, 护人 、 辩 诉讼代理人毁灭 、 伪造证 据, 帮助当事人毁灭 、 伪造证据 . 威胁 、 引诱证人违背 事实改 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 ( ) 一 本罪犯罪 主体是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刑法 限定犯罪主体 范围 . 由于辩护人 、 是 诉讼 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 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 , 如他们会见在押 犯罪嫌 疑人的权利 、 被告人 的会见权 利 、 查阅案卷材料 的权利 、 参加 法庭审理的权利等 . 从而有条件对证据形成妨害。这里有两 个 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依据《 刑事诉讼法》 九十六条受犯罪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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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1 02 月
河南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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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l O卷
第 1 期
妨 害 司法若 干犯罪研 究

被害人虚假陈述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罪?

被害人虚假陈述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罪?

被害人虚假陈述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罪?我认为:二审和最高法法官犯了低级错误基本案情1999 年10 月23 日晚,蔡某(女,30 岁,另案处理)在被告人金某家的卧室内,从金某的手包中盗走人民币5000 元。

案发后,金某伙同其妻赵某(女,33 岁,已判刑)向公安机关谎报被盗人民币65200 元,并指使安某(男,36 岁,另案处理)为其作伪证。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在其数额较大的钱财被他人盗窃后,本应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但其缺乏法制观念,为图报复,与他人共谋,故意捏造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被盗,向公安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更为严厉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应予惩处。

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事实清楚,提供之相应证据亦无不当,但指控其犯有伪证罪定性不准。

考虑金某认罪态度较好,本案事出有因,其所诬陷之事实未给他人造成实际之后果,可酌予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0 年9月25 日判决被告人金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一审宣判后,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金某为报复他人,用捏造出的夸大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作虚假告发,意图加重他人的刑事处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因伪证罪只能由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构成,故抗诉机关关于原审被告人金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

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0 年11 月30 日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1.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否属于证人?2.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中的“捏造事实”?3.被害人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故意夸大事实,并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如何定罪?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金某行为构成伪证罪。

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犯罪量刑情节在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法官会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情节,然后做出从轻或从重或减轻或加重的处罚。

我国将这些称为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刑事犯罪量刑情节的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

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

(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

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一、法定量刑情节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最新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

最新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定罪从重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由此可见,这有理有据是多么的重要。

可是这证据也是讲究真假的。

伪造证据可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哟。

那么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伪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伪造证据罪的概念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

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

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妨害公务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其涉及到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受到的干扰、阻碍或破坏。

该罪行的立案标准是指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认定某个行为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规定依据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干扰、阻碍、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二是情节严重;三是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指对公务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要想认定某个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要件。

具体来说,行为必须是干扰、阻碍或破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不能是一般的扰乱秩序或者个人行为;情节必须严重,不能是轻微的或者无恶意的;情节严重的标准是指对公务员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备其他严重情节,不能是一般的影响或者一般的情节。

二、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社会发展而不断调整和完善的。

在过去,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不完善和社会治安不稳定,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标准比较宽松,很多行为都能够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社会治安的不断改善,对于妨害公务罪的认定标准也变得越来越严格,很多行为都不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

例如,仅仅是因为不满意公务员的工作态度而对其进行口头辱骂或者投诉,是不能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的。

三、案例分析下面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进一步说明妨害公务罪的立案标准。

案例一:某市民因为不满意政府拆迁安置方案,到政府部门闹事。

他先是走进了政府部门的大厅,高声喊叫,然后又冲进了政府部门的办公室,推搡工作人员,打翻了一些文件。

最后,他被警方带走,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个案例中,某市民的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他在政府部门内大声喊叫、推搡工作人员、打翻文件,干扰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阻碍了政府部门的正常运转。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33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陈永生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33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陈永生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一、伪证罪:(一)领域: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主体:仅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员、翻译人员。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领域:也仅限于刑事诉讼过程中。

(二)主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07年)64.王某担任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隐匿罪证的虚假证言,交给被告人陈小二的父亲陈某,让其劝说证人李某背熟后向法庭陈述,并给李某5000元好处费。

陈某照此办理。

李某收受5000元后,向法庭作了伪证,致使陈小二被无罪释放。

后陈某给陈小二10万美元,让其逃往国外。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王某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B.陈某劝说李某作伪证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教唆犯C.李某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帮助犯D.陈某让陈小二逃往国外的行为构成脱逃罪的共犯【答案】BCD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一)妨害作证罪的两种方式:阻止作证和指使作伪证。

(二)妨害作证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区别:对象不同。

妨害作证罪的对象是证人,也即针对的是言词证据,不包括实物证据,这是本罪区别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针对的是实物证据。

(三)妨害作证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时间不同。

妨害作证罪: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前。

打击报复证人罪:发生在证人作证之后。

(四)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领域和主体不同,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16年)20.甲杀丙后潜逃。

为干扰侦查,甲打电话让乙将一把未留有指纹的斧头粘上丙的鲜血放到现场。

乙照办后报案称,自己看到“凶手”杀害了丙,并描述了与甲相貌特征完全不同的“凶手”情况,导致公安机关长期未将甲列为嫌疑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乙将未留有指纹的斧头放到现场,成立帮助伪造证据罪B.对乙伪造证据的行为,甲不负刑事责任C.乙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成立诬告陷害罪D.乙向公安机关虚假描述“凶手”的相貌特征,成立包庇罪【答案】C(14年)61.甲的下列哪些行为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不考虑情节)?A.甲、乙共同盗窃了丙的财物。

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_构成要件_分类定义

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_构成要件_分类定义

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_构成要件_分类定义妨害司法罪的名词解释妨害司法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

妨害司法罪的构成要件一、伪证罪构成要件:(一)“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的认定(二)“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的认定(三)“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认定(四)“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认定(五)“情节严重”的认定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构成要件:(一)“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认定(二)“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四)“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认定(五)“情节严重”的认定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构成要件:(一)“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的认定(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认定(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认定(四)“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五)“情节严重”的认定四、打击报复证人罪五、扰乱法庭秩序罪六、窝藏、包庇罪七、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十、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妨害司法罪的分类定义一、【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三、【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北京市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北京市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

北京市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北京市是我国的首都,也是一个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然而,与此同时,犯罪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本文将对北京市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进行详细说明。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北京市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1. 扒窃、盗窃、抢劫数额较大、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对抢劫数额特别巨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 盗窃罪犯对赃款、赃物主动交代,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4. 刑满释放后再次实施盗窃罪的,应加重处罚。

二、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北京市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1. 总结贩卖毒品案件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 对贩卖大量毒品或者以贩卖毒品为职业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 对贩卖毒品造成他人死亡的,依法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4. 对贩卖毒品幼儿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北京市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1. 剥夺他人生命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 剥夺他人生命情节恶劣的,依法从重处罚;3. 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4. 对自首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贪污罪贪污罪是严重侵害社会利益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类犯罪,北京市的量刑指导意见如下:1. 侵吞、窃取、骗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群众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 侵吞、窃取、骗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群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依法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 贪污罪犯坦白自己犯罪事实的,如实交代全部财产的来源和去向,并且积极退缴赃款赃物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现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立案标准(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妨害作证罪案例

妨害作证罪案例

妨害作证罪案例
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阻挠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证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妨害作证罪的案例。

案例一,小明因涉嫌盗窃被警方带走审讯,案件中需要证人证言为关键证据。

小明的朋友小红得知此事后,找到警方,声称小明并没有参与盗窃,希望警方能够释放小明。

然而,在审讯过程中,小红突然改口,声称小明就是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并且提供了虚假证词。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小红是受到了不明人员的威胁,才改变了原先的证词,最终小红和威胁小红的人员都被依法追究了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二,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甲方和乙方的争议成为了案件的焦点。

在庭审过程中,甲方的证人突然改变了原先的证词,声称当时是乙方违规驾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甲方的证人受到了甲方的威胁,才改变了证词。

最终,甲方和甲方的证人都被依法追究了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三,某公司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起诉,法院需要证人证言来证实案件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公司的雇员突然改变了原先的证词,声称原告并没有提出侵权指控。

经过调查,法院发现被告公司的雇员受到公司的指使,才改变了证词。

最终,被告公司和被告公司的雇员都被依法追究了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表明,妨害作证罪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高度重视妨害作证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加强对证人的保护,严惩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妨害司法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妨害司法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妨害司法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妨害司法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伪证罪是怎样的呢,伪证罪如何处理呢,妨害作证罪是什么呢,妨害作证罪如何处理呢,打击报复证⼈罪是怎样的呢,打击报复证⼈罪如何处理呢,店铺⼩编整理了“妨害司法罪司法解释”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妨害司法罪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前暂未出台有关妨害司法罪的有关司法解释,刑法中妨害司法⾏为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鉴定⼈、记录⼈、翻译⼈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条辩护⼈、诉讼代理⼈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违背事实改变证⾔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威胁、贿买等⽅法阻⽌证⼈作证或者指使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诉讼法》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作⼈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条打击报复证⼈罪,对证⼈进⾏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作⼈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

第三百⼀⼗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律师作伪证的刑事责任是哪些

律师作伪证的刑事责任是哪些

律师作伪证的刑事责任是哪些伪证,是指在刑事或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或陈述、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不利他人或者隐匿重要证据的行为。

伪证行为,一般多多少少构成了妨害司法类的犯罪,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对伪证者的制裁可以从轻掌握,进行批评教育则可。

如果伪证足以影响案件事实,但法官未采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法律设计的罚款、拘留按情节适用。

如果伪证影响了法官公正裁判,造成了严重后果,则法律规定对个人进行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15日以下的拘留则显得较轻(除非伪证者能证明法官故意采信了其伪证)。

由于中国的伪证罪仅为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此定义及为狭窄,因此,必须灵活而合理地运用刑法307条和自由裁量权等严厉地惩罚(民事)伪证者!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律师作伪证的刑事责任的相关知识。

律师作伪证的刑事责任是哪些一、律师伪证刑事问责的现状反思自从律师伪证罪入法以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涉嫌伪证罪突然被抓的案件大幅上升,而最终能够定罪的少之又少。

据统计,自1997年至2010年间,共有109个律师因律师伪证罪被追诉,其中判处有罪的仅31人。

全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50%以上。

笔者在“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寻到七则案例,通过分析发现,律师伪证罪的司法适用中呈现以下问题:其一,律师伪证案上诉率高。

在七则案例中,无一例外被告人均选择上诉维权。

其二,法条罪状描述不清。

运用“引诱”这类富有弹性、含混不清、极具伸缩性的描述性词汇,难免造成对辩护律师罪与非罪界限认定模糊的现状。

其三,量刑标准不一。

律师伪证在量刑上缺乏可操作的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律师伪证罪的存废论部分学者主张律师伪证罪的存在具有相当的必要性,一方面社会上确实存在某些律师不择手段帮助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

如何判断妨害作证罪的严重程度

如何判断妨害作证罪的严重程度

如何判断妨害作证罪的严重程度行为动机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非法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的目的,还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行为的目的并没有错,错的是手段,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目的和手段都是错的,违法程度显然大于前者。

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即行为人希望达到的犯罪目的,诉讼标的数额越大,行为给他人财产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损失就越大。

采用的手段及造成的伤害后果妨害作证罪是一种教唆性犯罪,行为人可能采用暴力、威胁、利诱或者其他本身不具有非法性的手段。

采用不同的手段,其教唆的强度及危害程度是不同的,应当根据社会伦理上的价值判断标准及直接对被害人或者间接对社会大众的损害程度及危险性加以适当的评价。

行为强度及危险性越高,罪责就越大。

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程度包括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和司法效率的影响。

根据虚假证据是否进入诉讼环节,对司法过程是否已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不同情况,可以进一步分为:一是仅有妨害作证行为,但相关虚假证据尚未进入诉讼环节的;二是已经进入诉讼环节,但被鉴别出来,没有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的;三是进入诉讼环节,对相关证据的鉴别和认定花费较长时间和较大司法成本,影响了司法效率的;四是虚假证据未能被鉴别出来,司法机关以之为依据作出错误判决的。

以上不同情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越大,行为的罪责就越大。

根据以上分析,对于在虚假诉讼中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1为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而指使他人作伪证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较大的;2为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而指使他人作伪证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巨大的;3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手段,迫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作伪证的;4致使诉讼活动受到较长时间拖延的;5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妨害作证罪情节严重”的情形:1为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而指使他人作伪证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巨大的;2为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而指使他人作伪证实施虚假诉讼,标的数额特别巨大的;3使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作伪证,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的;4伪造证据实施虚假诉讼,致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并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的;5多次采用妨害作证的方法实施虚假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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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妨害作证罪定义:
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妨害作证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妨害作证罪的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妨害作证罪量刑标准
妨害作证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

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证人证言是最普遍使用的证据,对司法机关及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和作用。

依法作证是证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既然法律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依法规定证人相应的权利,其中之一便是证人应该享有能够顺利及时依法作证的环境和条件,也即证人作证享有不受外界非法干扰的权利,
享受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依法自由作证的权利。

对此,我国有关法律也作了规定,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为了维沪法律的尊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司法机关工常的诉讼活动和秩序,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在本法中增设妨害作证罪已实属必要。

关于妨害作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机关也有所认识,也认为对于妨害作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我同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第(二)项所列的行为之一便是"以暴力、戚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可见,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只要达到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就构成犯罪,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便于司法实践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本法增设妨害作证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1)行为人非法劝止、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具体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绑架等方法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对证人进行威胁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或者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还有利用职务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就构成本罪。

证人是否被劝止或被阻止而没有作证,或者证人是否接受贿买的金钱、财物,对行为人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2)行为人实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证人)作伪证的行为。

行为人具体可用胁迫的手段来实施,可以采用贿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诱的方
法,还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职务迫使下属作伪证等。

不管采用何种打法、手段,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即都是行为人希望他人作伪证,在客观上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因此都是妨害作证的行为,行为人依法构成犯罪。

在刑事案件侦查或审判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各种手段致使证人作伪证这种方式来妨害作证,如果构成犯罪的,应以妨害刑事证据罪论处。

本罪是举动犯,只要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妨害作证行为严重,侵害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甚至使之无法进行;或者采取的手段极其恶劣:或者产生严重的后果,如造成冤、假、错案:或者行为人经批评教育后,仍继续实施妨害作证行为,等等。

对于那些妨害作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定构成妨害作证罪。

例如证人的亲朋好友怕证人作证后遭报复叫证人不要作证,这种作法虽然是错误的,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妨害作证罪。

对于妨害作证罪来说,还有几点必须指出:其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妨害作证的行为,就构成妨害作证罪且为既遂。

至于证人是否被劝止、阻止没有作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者接受贿买后是否作证,对成立本罪无实际意义,同样他人是否因行为人的指使作伪证,或者是否接受贿买或接受贿买后是否作伪证对成立本罪也无实际影响。

以上这些情节只是量刑时考虑的因素。

其二,妨害作证罪发生的时间、空间较广,既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以后的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因为在这一阶段,行为人实施有妨害作证的行为,同样会影响以后即将发生的诉讼活动,也即实质上仍会侵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同样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在性质上与在诉讼提起后实施的妨害作证的行为和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没有两样。

其二,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也可以发生在经济案件、行政案件中,这里所说的案件皆是指法律诉讼上的案件,不包括没有进入诉讼的违纪案件、行政案件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
动机可以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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