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九章 条约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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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边条约通常是将批准书交存条约的保管机关。多边条约 由于签字国众多,无法交换批准书,在这种情况下,批准 书一般交存于某一个签字国政府或交存条约中指定的某一 个国际组织,然后由它们将条约已批准的情况通知各缔约 国。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 加入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在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 并受其约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以加入表示同意承 受条约的约束可以有三种情形:(1)条约规定一国得用加入 来表示此种同意;(2)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得以加入方法 表示此种同意;(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 式表示此种同意。
• “一般解释性声明”(simple interpretative declarations)或“纯解释性 声明”(mere interpretative declarations):这类声明主要用来对有关 国家所理解的条约含义提出客观的解释或澄清,或作为一种政治姿态, 反映一国对该条约事项的一般政策,因此他们并不具有保留的法律效 果(不被禁止)。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一)谈判与议定条约约文(negotiation an adoption of a treaty text)
• 缔结条约的第一个步骤是谈判。这是缔约各方代表为使条 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
• 下列人员由于所任职务无须出具全权证书(full powers) , 视为代表其国家:(甲)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外交部长, 为实施关于缔结条约的一切行为;(乙)使馆馆长,为议定 派遣国与驻在国间条约约文;(丙)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派 驻国际组织的代表,Baidu Nhomakorabea议定在该会议、组织职权范围内的 条约约文。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二、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三)批准(ratification)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将批准定义为:“一国据以在国际
上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 但实践中批准一 般包括国内法上的批准和国际法上的批准两个不同的层面 或程序。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一国得 以批准表示承受条约的约束:条约有此规定,另经确定谈 判国协议需要批准;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签 署,以及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的签署的同意可见诸其代 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一国对其全 权代表已签署的条约,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或在条 约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附保留的批准。
的规定。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 (三)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legal effects of objections to reservations)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第3项的规定,反对保 留的效果为:如果反对一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该条约在 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那么该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 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and obligations)。 • 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in written form)。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
• 缔约能力(capacity to make treaties), 一般是指国家和其 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
• 缔约权(the power to conclude a treaty) ,是指国家和其他 有关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 约的权限。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Introduction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The Conclusion of Treaties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Reservations 第四节 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 The Entry Into Force and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第五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 The Observation, 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 第六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与停止施行 The Invalidity, Termination and Suspension of Operation of Treaties
司考真题:
甲、乙、丙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缔约国,现丁国要求 加入该条约。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丁 国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 的?( ) A.对于丁国提出的保留,甲、乙、丙国必须接受 B.丁国只能在该条约尚未生效时提出保留 C.该条约对丁国生效后,丁国仍然可以提出保留 D.丁国的加入可以在该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范围
• 保留为条约所禁止。有一些条约,特别是有关人权和作为 “一揽子交易”的结果而产生的条约,如1982年《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和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明确规定 保留是不予准许的。
• 条约规定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 • 保留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合。任何保留都必须与条约的
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是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 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 第三,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那么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 关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 第四,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时,除非条约另有规定:(1)保留经另一 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 但须以该条约对这些国家都已生效为条件;(2)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 时,并不排除该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明确表 示了相反的意思;(3)一国表示其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而负有保留的行 为,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保留,就已成为有效。
目的与宗旨相符合,否则,就是不可容许的,这就是所谓 “相合性”标准。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一)保留的接受和反对(acceptance and objection to reservations) • 第一,凡是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
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 第二,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在全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 (二)保留的法律效果(legal effects of reservations) • 对保留国而言,在其与另一当事国的关系上,按照保留的
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 对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在其与保留国的关系上,按照相同
的范围,修改这些规定。 • 此项保留,在条约的其他当事国相互间,并不修改该条约
•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国家和国际组 织之间缔结的一种国际协议(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 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 条约为缔约方创设权利与义务(intention to create rights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 (三) 提出和撤回保留的程序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除非条约另有约
定,保留可以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同意, 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 •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送致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 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个国家都有缔约能 力(every State possesses capacity to conclude treaties),国 家的缔约能力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由于主权不可分割,国 家的缔约权通常只能由国家的中央政权机构统一行使。
•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的维也纳 条约》规定,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结国际条约的权利, 其缔约能力依照该组织的规章。
• 谈判一旦完成,参加起草该条约的国家就可以通过议定条 约约文来表示它们对其形式和内容的同意。一般情况下, 议定条约约文并不等于受条约的约束。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 (二)签署(signature) • “缔约国”(contracting state)是指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国家,
不论该条约是否已经生效;“当事国”是指同意受条约拘 束及条约对其有效的国家。 • 签署是指有权签署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条约在 正式签署前,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initialing)。草签 只是表示各方谈判代表对条约约文的认证,不代表该国因 此受条约约束。 • 条约签署采取轮换制。
• 加入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现在有些多边条约的 生效有时还部分地依赖加入书的交存。因此,一国不仅可 以加入尚未生效的条约,而且加入本身还可算在条约生效 的条件之内。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四、条约生效前的权利和义务
• 条约在生效前可以为谈判国和保管机关创设某些权利和义 务。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的规定,一国在条约对 其生效前“负有义务不得采取任何足以妨碍条约目的及宗 旨的行动”。如果该国已签署的条约或已交换构成条约的 文书须经批准、接受或赞同,这项义务持续到该国明确表 示其不欲成为条约当事国的意思为止;如果一国已经表示 同意受条约拘束,则该义务将持续到条约生效,但以该条 约的生效不稽延过久为限。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编纂
• 在传统的国际法中,关于条约的规则和制度并没有成文法 可循,主要是依据习惯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实践。
•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条约法的编 纂作为优先考虑的项目之一,经过20余年的努力,终于在 1969年召开的维也纳外交大会上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该公约 1980 年 1 月 27 日 生 效 。 有 人 将 其 称 之 为 “ 关 于 条 约 的 条 约”。某种意义上,它也是一项“法中法”。
• 国际上有关条约的国际公约还有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 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条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 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从而形成 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条约法体系。
第一节 概述
二、条约法的定义与特征
•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exchange or deposit- of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 交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交换各自国家权利机关批 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这一般仅适用于双边条约,批准书 必须以国家的名义签署。签署批准书的国际惯例和全权证 书一样,通常由国家元首或其他有权机关签署,外交部长 副署。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概念与意义
•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 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词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 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 Reservation means a unilateral statement, however phrased or named, made by a State, when signing, ratifying, accepting, approving or acceding to a treaty, whereby it purports to exclude or to modify the legal effect of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application to that State.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 加入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在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 并受其约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以加入表示同意承 受条约的约束可以有三种情形:(1)条约规定一国得用加入 来表示此种同意;(2)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得以加入方法 表示此种同意;(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 式表示此种同意。
• “一般解释性声明”(simple interpretative declarations)或“纯解释性 声明”(mere interpretative declarations):这类声明主要用来对有关 国家所理解的条约含义提出客观的解释或澄清,或作为一种政治姿态, 反映一国对该条约事项的一般政策,因此他们并不具有保留的法律效 果(不被禁止)。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一)谈判与议定条约约文(negotiation an adoption of a treaty text)
• 缔结条约的第一个步骤是谈判。这是缔约各方代表为使条 约的内容达成一致的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过程。
• 下列人员由于所任职务无须出具全权证书(full powers) , 视为代表其国家:(甲)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外交部长, 为实施关于缔结条约的一切行为;(乙)使馆馆长,为议定 派遣国与驻在国间条约约文;(丙)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派 驻国际组织的代表,Baidu Nhomakorabea议定在该会议、组织职权范围内的 条约约文。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二、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三)批准(ratification)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将批准定义为:“一国据以在国际
上确定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国际行为。” 但实践中批准一 般包括国内法上的批准和国际法上的批准两个不同的层面 或程序。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一国得 以批准表示承受条约的约束:条约有此规定,另经确定谈 判国协议需要批准;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签 署,以及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的签署的同意可见诸其代 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一国对其全 权代表已签署的条约,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或在条 约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附保留的批准。
的规定。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 (三)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legal effects of objections to reservations)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第3项的规定,反对保 留的效果为:如果反对一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该条约在 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那么该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 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and obligations)。 • 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in written form)。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
• 缔约能力(capacity to make treaties), 一般是指国家和其 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
• 缔约权(the power to conclude a treaty) ,是指国家和其他 有关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 约的权限。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Introduction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The Conclusion of Treaties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Reservations 第四节 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 The Entry Into Force and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第五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 The Observation, 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 第六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与停止施行 The Invalidity, Termination and Suspension of Operation of Treaties
司考真题:
甲、乙、丙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缔约国,现丁国要求 加入该条约。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丁 国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 的?( ) A.对于丁国提出的保留,甲、乙、丙国必须接受 B.丁国只能在该条约尚未生效时提出保留 C.该条约对丁国生效后,丁国仍然可以提出保留 D.丁国的加入可以在该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范围
• 保留为条约所禁止。有一些条约,特别是有关人权和作为 “一揽子交易”的结果而产生的条约,如1982年《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和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明确规定 保留是不予准许的。
• 条约规定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 • 保留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合。任何保留都必须与条约的
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是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 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 第三,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那么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 关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 第四,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时,除非条约另有规定:(1)保留经另一 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 但须以该条约对这些国家都已生效为条件;(2)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 时,并不排除该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明确表 示了相反的意思;(3)一国表示其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而负有保留的行 为,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保留,就已成为有效。
目的与宗旨相符合,否则,就是不可容许的,这就是所谓 “相合性”标准。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一)保留的接受和反对(acceptance and objection to reservations) • 第一,凡是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
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 第二,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在全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 (二)保留的法律效果(legal effects of reservations) • 对保留国而言,在其与另一当事国的关系上,按照保留的
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 对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在其与保留国的关系上,按照相同
的范围,修改这些规定。 • 此项保留,在条约的其他当事国相互间,并不修改该条约
•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国家和国际组 织之间缔结的一种国际协议(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 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 条约为缔约方创设权利与义务(intention to create rights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 (三) 提出和撤回保留的程序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除非条约另有约
定,保留可以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同意, 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 •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送致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 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个国家都有缔约能 力(every State possesses capacity to conclude treaties),国 家的缔约能力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由于主权不可分割,国 家的缔约权通常只能由国家的中央政权机构统一行使。
•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的维也纳 条约》规定,政府间国际组织具有缔结国际条约的权利, 其缔约能力依照该组织的规章。
• 谈判一旦完成,参加起草该条约的国家就可以通过议定条 约约文来表示它们对其形式和内容的同意。一般情况下, 议定条约约文并不等于受条约的约束。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 (二)签署(signature) • “缔约国”(contracting state)是指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国家,
不论该条约是否已经生效;“当事国”是指同意受条约拘 束及条约对其有效的国家。 • 签署是指有权签署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条约在 正式签署前,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initialing)。草签 只是表示各方谈判代表对条约约文的认证,不代表该国因 此受条约约束。 • 条约签署采取轮换制。
• 加入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现在有些多边条约的 生效有时还部分地依赖加入书的交存。因此,一国不仅可 以加入尚未生效的条约,而且加入本身还可算在条约生效 的条件之内。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四、条约生效前的权利和义务
• 条约在生效前可以为谈判国和保管机关创设某些权利和义 务。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的规定,一国在条约对 其生效前“负有义务不得采取任何足以妨碍条约目的及宗 旨的行动”。如果该国已签署的条约或已交换构成条约的 文书须经批准、接受或赞同,这项义务持续到该国明确表 示其不欲成为条约当事国的意思为止;如果一国已经表示 同意受条约拘束,则该义务将持续到条约生效,但以该条 约的生效不稽延过久为限。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编纂
• 在传统的国际法中,关于条约的规则和制度并没有成文法 可循,主要是依据习惯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实践。
•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条约法的编 纂作为优先考虑的项目之一,经过20余年的努力,终于在 1969年召开的维也纳外交大会上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该公约 1980 年 1 月 27 日 生 效 。 有 人 将 其 称 之 为 “ 关 于 条 约 的 条 约”。某种意义上,它也是一项“法中法”。
• 国际上有关条约的国际公约还有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 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条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 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从而形成 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条约法体系。
第一节 概述
二、条约法的定义与特征
•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exchange or deposit- of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 交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交换各自国家权利机关批 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这一般仅适用于双边条约,批准书 必须以国家的名义签署。签署批准书的国际惯例和全权证 书一样,通常由国家元首或其他有权机关签署,外交部长 副署。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概念与意义
•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 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词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 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 Reservation means a unilateral statement, however phrased or named, made by a State, when signing, ratifying, accepting, approving or acceding to a treaty, whereby it purports to exclude or to modify the legal effect of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application to that 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