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九章 条约法 (1)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国际法_(9)条约法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3)
条约的内容结构和文字
内容结构:序言、正文和杂项 文字:国家主权原则,每个缔约国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 利,多边条约可以约定使用的文字 条约法是调整条约的订立、效力、实施、变更和终止关系 的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约法编纂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习惯的基础上开始条约法的编纂, 1968和1969两次外交会议讨论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根据 该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1980年生效。中国1997年加入该公约 公约的内容:共八编85条,涉及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 修正、失效终止等实质性的问题,还有一些涉及有效、保留签署 批准加入、范围等问题
只有经登记的条约才能取得向联合国机构援引的效果,否则不得援引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谈判表决制 度)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以什么样的方式草拟、签署和生 效
全体一致同意 多数同意 全体协商一致
条约生效以全体参与谈判者的全体一致同意为基础 基于国家主权和平等的观念 优缺点 条约的生效基于参与谈判中的多数国家的同意。 国际组织的发展对这种表决方式起了重要作用 优缺点 条约在参加谈判各方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达成协调的意见而生 效。无反对表决 尊重主权与效率需要 实施的效果(优缺点)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决定,签署由外交部长完成,手续由 外交部办理 外交部保存中国缔结的条约,并由其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加入
保存和登记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五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交部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 方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谈判和签署条约、协定,由外 交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或者由国务院有关 部门提出建议并拟订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同外交部会商后, 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经国务院同意, 协定的中方草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 商; (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谈判和签署属于本部门职 权范围内事项的协定,由本部门决定或者本部门同外交部会商后 决定;涉及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 由本部门或者本部门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会商后,报请国务院 决定。协定的中方草案由本部门审核决定,必要时同外交部会商。 经国务院审核决定的条约、协定的中方草案,经谈判需要作重要 改动的,重新报请国务院审核决定。
第九章 条约法
(四)关于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致有关缔约国 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 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 书面形式作出。
五、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一)条约的登记与公布是指条约生效后 应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与公布。 (二)登记对于条约的生效无任何意义。 不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不影响条约 对缔约国的效力。 六、条约的生效 (一)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如1960年《中国政府同尼泊尔王国政 府间的经济援助协定》是由两国总理亲自 签订的,规定了该协定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一)本法适用的范围。 (二)缔约的代表权。 1、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 条约和协定。
(四)互换批准书 1. 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 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2. 按照国际惯例,交换批准书的地点不在 举行条约签署仪式的国家,而在对方缔约 国。 3.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 一般将批准书交给条约保管者保存。
三、条约的加入 (一)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决定参加 该条约并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二)根据国际实践,国家不仅可以加入生效的 条约,还可以加入一个尚未生效的条约。 按照《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 受条约的拘束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况:(1)条约规 定一国可以用加入来表示这种同意;(2)另经谈 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同意; (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 表示这种同意。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二、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和起草约文 1. 多边条约大都是在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召集 的国际会议上制定的,也要经过谈判和议定的阶 段。 2. 形成多边条约约文草案后,还要由各缔约方代 表予以表决通过。 (二)签署和开放签字 多边条约难以采取轮换制方式签署约文,但为了 显示各缔约方的平等地位,往往在签署时,按照 缔约国所同意文字的本国国名字母顺序排列,依 次加以签署。 (三)交存批准书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条约概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解释与修订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一、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 之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 务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包括不论以何种名称 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的条 约仅是指使用“条约”作为特定名称的这一类国 际协议。 (二)条约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如下四点: 1. 条约的主体限于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2. 缔结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 3. 条约的内容是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些问题上规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一)中国与外国签订近代意义上的条约始于17 世纪。 (二)依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我国适用条约的 方式一般有三种: 1. 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 容制定为国内法予以实施。 3. 只允许间接适用条约。
返回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返回
(二)认证和签署 1. 认证是指谈判双方的代表确认经共同拟定的约 文是正确的,并以它作为准约文。 2. 签署是指缔约各方谈判代表在约文文本的特定 位置签上自己的姓名。 (1)草签(Intialling)。草签通常由缔约各方全 权代表将其姓氏的起首字母签写在约文的下面。 (2)暂签(Signature and Referendum)。暂 签又称“待核准签署”。 (3)正式签署。一般是条约谈判结束时,在约文 经本国政府同意后所作的签署。
第九章 条约法
四、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对这个问题掌握两个要点: (一)条约无效的理由 条约无效实际上是因为条约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 ①条约的缔结违反了国家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②不是缔约者的自由同意缔约的条约。如作为一国接受 条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错误,或谈判代表被诈欺、 贿赂、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条约。 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强行法。 (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理由 这个问题大家看教科书是比较好掌握的。稍难的一个小 问题是作为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的理由之一情势变迁。所 谓情势变迁是指的缔约时作为条约有效根据的事实,发生 了根本改变,并且这种改变是不可预见的。缔约国可以以 此为由废除或暂停施行条约。但有两种情况不得引用情势 变迁:一是确定国家领土边界的条约,二是情势改变是缔 约国违约造成的
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
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按以下原则决定适用: ①按条约本身的规定适用条约; ②同一事项相同的当事国缔约了先后冲突的条 约,则优先适用后约,而先约有两种结果:一是 终止或暂停施行,二是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内容 仍适用。 ③后约与先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则在相 同的当事国间只适用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规定。 两个条约的不同当事国之间只适用它们共同参加 的条约。
“条约必须信守”
(二)条约的适用
条约的适用涉及两个要点,一是条约的适用范 围,二是条约冲突的适用。条约适用的范围,从 时间上讲,若条约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自条约 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适用该国,对它有拘束力。 而不溯及该约对它生效前的该国行为。从空间范 围讲,若国家没有声明适用的空间范围,则自条 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适用其全部领域。关于条 约冲突的适用问题,大家先明确一项原则,任何 国家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相冲突, 则适用宪章的规定。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价•第三节条约的缔结•第四节条约的效力•第五节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第一节概述•一.条约的定义、特征• 1.定义•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缔结的、确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公约定义之一:VCLT•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1969公约: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我国:•1997.9.3. 交存加入书[10.3.对我生效] ;•对第66条提出保留[失效、终止、停止施行问题的解决];•宣布台湾1970年的签署非法、无效•公约定义之二•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r Betwee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1986公约:‘条约’是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间,以书面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的文书或两项或更多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为何2.条约的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2.依据:以国际法为准3.内容:权利义务关系4.形式:主要是书面形式•二.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1、种类 : 性质、缔约程序、缔约方数目、缔约方地域、内容• 2、名称: 公约\条约\宪章、盟约、组织宪章、规约\专约\协定\议定书\宣言和声明\换文\谅解备忘录•三.条约法的编纂:国际法委员会第二节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价•一.具有完全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capacity to conclude treaties/ treaty-making capacity;competence to conclude treaties/treaty making power)• 1.缔约能力:仅为国际法主体享有• 2.缔约权:代表权•港、澳•全权证书•二.符合自由同意• 1.错误(Error )• 2.诈欺(Fraud)• 3.贿赂(Corruption of a representative of a State )• 4.强迫(Coercion)•(1)Coercion of a representative of a State•(2)Coercion of a State by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三.符合强行规则(jus cogens/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第三节条约的缔结•一.程序• 1. 约文的议定• 2. 约文的认证•(1)草签•(2)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3)签署• 3.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1)签署•(2)批准•(3)加入•(4)接受和赞同(核准)•二.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 1.概念•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
(二)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的主体;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 4、条约必须是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三、条约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的总称。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 纳公约》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 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 目前尚未生效
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 定。 实践中的新方式: • 接受; 第十二条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 决定。 • 赞同; 任何其他方式,如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 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 示此种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四、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classification of treaties) 1、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条约可分为 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 有限性多边条约 • 一般性多边条约
2、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 可分为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3、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 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 边界等类别。 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 约的政治性质划分,可区分为平等条约和不 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
三、条约的加入 加入(accession)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 在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 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如果一国没有签署条约,而其他国家已经 签署该条约,则该国可以采取加入 /accession, 参加/adherence,或加附 /adhesion的方式来表示正式接受该条约的 规定。 时间:条约生效前或生效后 条约及程序:取决于条约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009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缔约程序大体可归纳为: 谈判:P.233, 签字:草签、正式签字 批准 交换或交存批准书 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宪章102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80条
(一)谈判
1、谈判的目的。 谈判是有关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能达成 一致协议而进行的交涉。谈判的目的在于 有关各方就其拟缔结的条约内容和形式获 得协议,最后形成一个完整的文本。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国际条约的概念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无效、终止与暂停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一、条约和条约法的概念和特征 P.226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则,确立其 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 议。 条约的基本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现代国际法所承认的国 际法主体: 2、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 3、条约规定缔约方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 4、条约应是书面形式。
(一)谈判——约文的拟定
4、条约约文的拟定。 双边条约约文的起草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另一方提出意 见; 二是由双方共同起草。
(一)谈判——约文的拟定
当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需要通过谈判缔约解决争议时, 通常是由第三国起草约文。 美国和伊朗两国之间为了解决伊朗方面扣留52个美国人质 问题的危机,就是在阿尔及利亚政府的参与下起草有关约 文,而后获得解决的。阿尔及利亚政府制定了两个宣言: 一个陈述美伊两国政府为了结束伊朗扣留美国人质的危机 而承担的相互关联的义务;另一个关于美伊两国之间求偿 问题的解决方案。这些宣言都是一式两份,阿尔及利亚在 两份上都签字,美伊各自只在自己保存的一份上签字,阿 尔及利亚的宣言就构成了要约,相当于条约约文草案,最 后阿尔及利亚邀约美伊加入这项要约以彼此互相承受约束。
第九章 条约法-2014
本科课程
黄 瑶 教授
2014年春季学期 All Rights Reserved © 2014
第九章 条约法
案例 概说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适用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否 是条约?
声明第6条:中英两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 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法理根据:条约的自由同意和国家主权平 等原则。
《条约法公约》第34条。条约规则是特别法 v.习惯规则是一般法。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续)
公约第35-38条:条约可对第三方创设权利 或义务。
1.为第三国规定义务,须得到第三国的书面 明示同意。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不需明示同意, 一般推定同意。
多数条约须经过谈判和签署阶段,重要的条约经 过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等复杂的缔约 程序。
备案和登记(entry on record and registration) .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to treaties)
表示愿意承受该条约拘束的法律行为。没 有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
3.批准。依国内法的规定进行,国家没有 批准条约的义务。中国《缔约程序法》2-3 条:国务院、外交部、人大常委会、国家 主席。第7条:我国需要批准的六类条约。
缔约程序
3.批准(续)(ratification ) 采用接受Acceptance与赞同Approval或正式确认等
方式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中国国务院核准条约. Negotiating State v. Contracting State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交存(deposit)制度。自批准 书交换之日起,签署国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第⼗章条约法第⼀节概说⼀、条约的概念(treaty)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协定。
特征: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2、是受国际法⽀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
国家与私⼈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3、是具有法律拘束⼒的协议4、通常是书⾯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头的条约⽆效,只是很少⽤)⼆、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种,适⽤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些重⼤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
(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件、章程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最⼴泛。
针对某⼀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段时期后产⽣。
6、⽂件、总⽂件、最后⽂件:⽂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件”。
“最后⽂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如维也纳会议最后⽂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和规章),签署最后⽂件不等于签署了⽂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件,有时仅仅是⼀个国际⽂件,并⾮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会通过的宣⾔,⼀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条约法(上)
现代国际条约的名称国际法上也没有公认 的标准。各种条约虽然名称不同但是在法 律性质上并无区别,只是表明条约的内容、 缔结的方式、程序、生效等方面的差异。 所以从名称上来说,广义的条约指以各种 名称出现的国际协议的统称;狭义的条约 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国际协议。
条约的名称
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国或在国际组织 的主持下,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会议,通 过多边谈判方式而缔结的具有立法性质的多边 条约的名称。 条约(treaty)。条约是最常用的名称。通常是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政治、经济、 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需要经过比较繁琐的 缔结程序,有效期也比较长。 协定(agreement)。通常指当事国较少、形式较 简单的条约。
加入与生效
• 现代条约法的理论和实践认为,加入与生效是 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条约生效与否不影响非 签字国的加入,而只涉及到对加入国的效果.加 入已生效的条约对加入国立即产生拘束力;加 入未生效的条约则只表示加入国同意受条约拘 束,在该条约未生效之前并不对加入国产生拘 束力. • 加入的程序一般是由加入国以书面形式通知条 约保存方(国家或国际组织),由保存方转告其他 缔约国,条约何时对加入国生效,由各该条约本 身加以规定.
条约的名称
议定书(protocol)。通常指辅助性的法律文件, 所规定的事项比协定更具体一些。 宪章、盟约、规约(charter,covenant,statute)。 这类条约的名称通常用于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 协议,属于多边条约性质。 换文(exchange of notes)。最常用的缔约方式 之一。
条约一般包括序言、正文和杂项条款三个部 分。条约文字没有统一规定,双边条约以缔 约双方文字作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多边 条约有多种文字,一般来说在条约的杂项条 款有相应的规定。
第九章条约法
条约的效力
遵守条约的根据:“约定必须遵守”原 则 各国际文件曾确认这一原则 被国际法院的判决所确认 不是一项绝对原则。只有合法缔结的条 约才是应该遵守条约的前提。保留和情 势变迁也可以成为不履行条约的理由
缔约国对条约的适用
适用的一般原则—缔约方要善意地履行 条约 时间上的适用—原则上条约没有溯及力 空间上的适用—适用缔约国的全部领土 缔约国内的适用——途径:转程序 错误 诈欺 贿赂 强迫 与强行法规则冲突
条约的终止
条约从国际法律程序中终止存在,不再 具有约束力 情势变迁原则:作为缔结条约背景的情 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后,在一定条件下, 可以主张终止条约。
情势变更的限制条件
缔结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 化 缔结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 要根据 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 义务范围 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更 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 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也不得援引
加入
概念:在开放性多边条约约文已被认证 的情况下,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 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而成为条约缔约国 的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适用的对象 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加入的效力 同样接受条约的约束与原始 缔约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保留
概念: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 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 其目的在于摒弃或修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 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适用的对象:多边条约 对保留的限制: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条约准许 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如果条约 未作具体规定≠禁止保留,但提出保留必须符 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缔结条约的一般程序
谈判 约文的拟订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 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可以不出示) 约文的认证—一经认证不能再作同意前的修改 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1、方式签字(简化条 约)、2、批准(国家最高的权利机关)、3、 接受和核准(政府和行政机关接受和核准) 交换批准书(双边)或交存批准书(多边) 登记和公布
国际法_(9)条约法汇总
只有经登记的条约才能取得向联合国机构援引的效果,否则不得援引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谈判表决制 度)
条约缔结的一般方式:条约以什么样的方式草拟、签署和生 效
全体一致同意 多数同意 全体协商一致
条约生效以全体参与谈判者的全体一致同意为基础 基于国家主权和平等的观念 优缺点 条约的生效基于参与谈判中的多数国家的同意。 国际组织的发展对这种表决方式起了重要作用 优缺点 条约在参加谈判各方的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通过达成协调的意见而生 效。无反对表决 尊重主权与效率需要 实施的效果(优缺点)
国际法
第十三章 条约法
本章重点
掌握条约的概念 条约的缔结程序 条约保留的规则 条约的遵守 条约的解释规则 条约效力规则 了解条约缔结的方法 了解条约冲突的解决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1)
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 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 的国际协议
第一节 条约法概述(3)
条约的内容结构和文字
内容结构:序言、正文和杂项 文字:国家主权原则,每个缔约国都有使用本国文字的权 利,多边条约可以约定使用的文字 条约法是调整条约的订立、效力、实施、变更和终止关系 的规范的总和 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约法编纂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习惯的基础上开始条约法的编纂, 1968和1969两次外交会议讨论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根据 该公约规定的生效条件,1980年生效。中国1997年加入该公约 公约的内容:共八编85条,涉及条约的缔结生效、遵守适用解释、 修正、失效终止等实质性的问题,还有一些涉及有效、保留签署 批准加入、范围等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概念与意义
•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 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词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 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 Reservation means a unilateral statement, however phrased or named, made by a State, when signing, ratifying, accepting, approving or acceding to a treaty, whereby it purports to exclude or to modify the legal effect of certain provisions of the treaty in their application to that State.
• 国际上有关条约的国际公约还有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 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条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 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从而形成 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条约法体系。
第一节 概述
二、条约法的定义与特征
•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体当事国间适用全部条约是每一当事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 时,那么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 第三,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那么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 关接受,除非条约另有规定。 • 第四,凡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时,除非条约另有规定:(1)保留经另一 缔约国接受时,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 但须以该条约对这些国家都已生效为条件;(2)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 时,并不排除该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除非反对国明确表 示了相反的意思;(3)一国表示其同意承受该条约拘束而负有保留的行 为,只要至少有另一缔约国已经接受该保留,就已成为有效。
and obligations)。 • 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in written form)。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
• 缔约能力(capacity to make treaties), 一般是指国家和其 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
• 缔约权(the power to conclude a treaty) ,是指国家和其他 有关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 约的权限。
第一节 概述
一、条约的编纂
• 在传统的国际法中,关于条约的规则和制度并没有成文法 可循,主要是依据习惯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实践。
•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将条约法的编 纂作为优先考虑的项目之一,经过20余年的努力,终于在 1969年召开的维也纳外交大会上通过了《维也纳条约法公 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该公约 1980 年 1 月 27 日 生 效 。 有 人 将 其 称 之 为 “ 关 于 条 约 的 条 约”。某种意义上,它也是一项“法中法”。
• 加入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现在有些多边条约的 生效有时还部分地依赖加入书的交存。因此,一国不仅可 以加入尚未生效的条约,而且加入本身还可算在条约生效 的条件之内。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四、条约生效前的权利和义务
• 条约在生效前可以为谈判国和保管机关创设某些权利和义 务。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8条的规定,一国在条约对 其生效前“负有义务不得采取任何足以妨碍条约目的及宗 旨的行动”。如果该国已签署的条约或已交换构成条约的 文书须经批准、接受或赞同,这项义务持续到该国明确表 示其不欲成为条约当事国的意思为止;如果一国已经表示 同意受条约拘束,则该义务将持续到条约生效,但以该条 约的生效不稽延过久为限。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范围
• 保留为条约所禁止。有一些条约,特别是有关人权和作为 “一揽子交易”的结果而产生的条约,如1982年《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和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明确规定 保留是不予准许的。
• 条约规定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 • 保留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合。任何保留都必须与条约的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四)交换或交存批准书(exchange or deposit- of instruments of ratification)
• 交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交换各自国家权利机关批 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这一般仅适用于双边条约,批准书 必须以国家的名义签署。签署批准书的国际惯例和全权证 书一样,通常由国家元首或其他有权机关签署,外交部长 副署。
司考真题:
甲、乙、丙国同为一开放性多边条约缔约国,现丁国要求 加入该条约。四国均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缔约国。丁 国对该条约中的一些条款提出保留,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 的?( ) A.对于丁国提出的保留,甲、乙、丙国必须接受 B.丁国只能在该条约尚未生效时提出保留 C.该条约对丁国生效后,丁国仍然可以提出保留 D.丁国的加入可以在该条约生效之前或生效之后进行
•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国家和国际组 织之间缔结的一种国际协议(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 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 条约为缔约方创设权利与义务(intention to create rights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 (二)保留的法律效果(legal effects of reservations) • 对保留国而言,在其与另一当事国的关系上,按照保留的
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 对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在其与保留国的关系上,按照相同
的范围,修改这些规定。 • 此项保留,在条约的其他当事国相互间,并不修改该条约
• 多边条约通常是将批准书交存条约的保管机关。多边条约 由于签字国众多,无法交换批准书,在这种情况下,批准 书一般交存于某一个签字国政府或交存条约中指定的某一 个国际组织,然后由它们将条约已批准的情况通知各缔约 国。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 加入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在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 并受其约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以加入表示同意承 受条约的约束可以有三种情形:(1)条约规定一国得用加入 来表示此种同意;(2)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得以加入方法 表示此种同意;(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 式表示此种同意。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述 Introduction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The Conclusion of Treaties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Reservations 第四节 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 The Entry Into Force and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第五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 The Observation, Application and 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 第六节 条约的无效、终止与停止施行 The Invalidity, Termination and Suspension of Operation of Treaties
的规定。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 (三)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 (legal effects of objections to reservations)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第3项的规定,反对保 留的效果为:如果反对一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该条约在 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那么该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 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第三节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 (三) 提出和撤回保留的程序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除非条约另有约
定,保留可以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同意, 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 •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送致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 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 “一般解释性声明”(simple interpretative declarations)或“纯解释性 声明”(mere interpretative declarations):这类声明主要用来对有关 国家所理解的条约含义提出客观的解释或澄清,或作为一种政治姿态, 反映一国对该条约事项的一般政策,因此他们并不具有保留的法律效 果(不被禁止)。
目的与宗旨相符合,否则,就是不可容许的,这就是所谓 “相合性”标准。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一)保留的接受和反对(acceptance and objection to reservations) • 第一,凡是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
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 第二,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在全
•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个国家都有缔约能 力(every State possesses capacity to conclude treaties),国 家的缔约能力是国家主权的体现。由于主权不可分割,国 家的缔约权通常只能由国家的中央政权机构统一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