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与违章建筑之间有哪些关联
“小产权房”问题浅析
西部大开发 ・
21O2 王 玉 臻
( 边 大学 法 学院 ,吉林 延 延吉 130 ) 0 2 3
摘 要 :房价 一 直是 人们 关 注的热点 , 0 0 的两会 ,房价 的讨论 空前热 烈。 随着社会 经 济的发展 ,房 地产行 业迅速发 展 ,高涨 的房 2 1年 价催 生 了小产权房 的发展 。 小产 权房 目前几 乎 占据 房地产 市场 的半壁 江 山,本 文主要 对解 决 小产 权房 问题 的对策进 行研 究。 关 键 词 :小产 权房 ;集体 建设 用地 ;合 法化
中图分 类号 :T 1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号 :1 0 — 6 12 1)2 0 1— 1 93 0 9 8 3 (0 00 — 2 0 0
一
、
小 产权 房 的概 念
从 狭义 讲小产权 房是 指在农 民集 体土地 上建设 的房 屋 ,由村委 会 或 乡镇 政府颁 发权 属证 书的房产 , “ 小产权 房”没 有 国家 颁发 的 土地使用权 证 ,国土和房管 部门也 不会给 购房合 同备 案 。 我 国现有 的法律 对小 产权房 没有 明确 的规定 ,一般 说来 , “ 小 产 权房 ”是指在 农村集 体所 有的土 地上建设 的房屋 ,销 售对象 是非 农 业户 口人员 。在 日 召开 的国土 资源部新 闻发 布会上 ,相关 负责 前 人 对媒体 表示 :根据 国务院 安排 ,国土部 和建设 部牵头 ,成立 了一 个 专 门的领导小 组 ,正 在进行 广泛 的调查 ,准备 就全 国小产权 房的 情 况制 定方 案 ,提 出处理 意见 和措施 。那 么小产 权 房问题 如何 解 决 ?下面作 具体 的研究 和论述 。
(二 )小产 权房合 法化 的建议
1小 产 权 房 合 法 化 .
《2024年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范文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小产权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在中国城市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在法律地位、产权归属、市场交易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通过对小产权房问题的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提供参考。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及问题小产权房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经国家批准的住房。
其现状及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不明确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其法律地位不明确。
一方面,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往往与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紧密相关,导致其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未办理相关手续、违规转让等。
2. 安全隐患严重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其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隐患。
一些小产权房甚至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等现象,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3. 市场秩序混乱小产权房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存在价格不透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一些不法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利用小产权房的特殊性质进行欺诈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政策不健全土地政策是小产权房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由于土地供应不足、土地价格高涨等原因,一些开发商和居民选择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小产权房,以规避高昂的房价。
2. 监管不力监管不力也是小产权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政府对小产权房的建设和交易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
3. 社会需求驱动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也与社会的需求驱动有关。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需求不断增加,而高昂的房价使得一部分人无法承受,从而选择购买小产权房。
四、对策与建议针对小产权房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完善土地政策政府应加强土地供应,完善土地政策,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违章建筑 ——如何界定?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第一部解决物的归属与利用的专门法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中的"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将有重大的影响。
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常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而无偿拆除。
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
如何看待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困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将一定程度上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为何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如何界定与处理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城乡管理当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违章建筑":如何界定?如何处理?面对"违章建筑",不管是不作为。
怎么来解决这种拆与建的矛盾?作为管理者应当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合法建造应是指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
在具体工作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第一,法律依据是关键我们应该理解,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
既然是这种理解,有一个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据确认他的是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自己都说不明白,凭什么说别人的是违章建筑?是占了公路的保护区,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是在建房当中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还是在机场高度控制区域,房屋建设超高,违反《民航法》的规定?是在河道当中修建房屋,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还是房屋的质量形象太差,影响市容,违反了国务院的《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等。
小产权房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3期(总第117期)J叫m al of t he Pany Sc h00l of C PC孙e ngzhou M uf l i ci paJ C o m r n i儿e e N o.3,2012(S岫,117)法学研究小产权房治理法律问题研究贺卫东(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工商管理系,河南郑州450045)摘要:目前,小产权房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小产权房的存在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小产权房的流转受到限制,购买者利益存在较大风险。
对此,我国应尽快完善有关小产权房的法律法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的集体建设土地流转制度,合理清除现存的小产权房,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小产权房;土地出让金:土地流转;保障性住房中图分类号:D9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l一670l(2012)03—0068一04小产权房是指那些处在城郊乡镇的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原本是为了满足本集体组织成员居住的需求,却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购买的房屋。
这种房屋的产权一般只能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进行房屋登记,国家法定部门不予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小产权房主要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小产权房没有国家法定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受法律保护。
因为小产权房是建造在集体土地而不是商业用地之上。
没有经过法定部门的审批,出售时也没有行政部门的房屋预售许可,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二是小产权房建造时价格低廉。
小产权房是建造在集体土地之上,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也不需要行政审批的各种手续和各项税款,因此,其开发建造的成本比较低。
三是小产权房的流转受到限制。
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不具有大产权房拥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等权利,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流转受到限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中村和城郊出现大量的小产权房,同时由于城市商品房的价格不断攀升,很多买不起商品房的中低收人家庭只能购买价格低廉的小产权房作为自己的居所。
法律规定:这8种情况下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法律规定:这8种情况下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在房屋建设中,因为不符合规定,很多房屋会被认定为是违章建筑,所以,一般来说就会被收回、勒令拆除、严重的还要罚款。
那么到底什么是违章建筑呢?违章建筑是指涉嫌违章的建筑,并不是最后司法裁判确定的违章建筑。
这种“违章建筑”,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提起复议和诉讼。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建筑都属于违章建筑,下面我们具体看看哪些不能规定为违章建筑的情况。
一、房屋属2008年以前建造的。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
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或者相应的职能职权部门为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乡镇企业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建筑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扩建。
二、早期农村建房。
跟08年以前城市修建房屋合法类似,我国的《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才开始实施的,在那之前建造的农村土地房屋由于那时候没有法律限制这一特殊性,现在也是都可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
三、招商引资,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
早期很多地方都进行了招商引资,但是招商引资要分不同的部门机关。
比如有的村委会招商引资,但是村委会不具备招商引资审批权,村委会的审批权只局限于宅基地。
乡镇招商引资的权利范围是农村集体土地,市县区则是城市国有土地。
他们当时进行招商引资,并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厂房,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特别在江苏、浙江一带已经有相关的司法判例,不应该随便确认是违章建筑。
四、土地总体规划调整前,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且取得了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
也就是说某个地方的规划是2016-2020年,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并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就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五、可以补办手续的房屋。
有的房屋可能在检查的时候手续还没有齐全因此会被认为是违章建筑,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5和第68条相关规定,凡是取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等前期土地相关手续,并且后期可以齐补手续来获得房屋建设许可证或所有权的,暂时不认定为违章建筑。
物业禁止违建的温馨提示
物业禁止违建的温馨提示亲爱的业主,物业管理部门在此提醒您,为了维护小区的整体环境和保障所有业主的利益,严禁违建行为。
违建不仅会造成小区整体环境的混乱和影响,还会给业主带来未来的安全隐患和不便。
因此,我们诚恳地提醒您,请遵守相关规定,不要擅自违建,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和和谐。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违建。
违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在规划区内兴建建筑物或者擅自改变已建建筑物的结构、用途、高度、面积等,违反国家、地方和城市规划、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小区中,违建包括但不限于在自家房屋上擅自增加建筑面积、增加楼层等。
这样的行为不仅违法,还可能给整个小区造成安全隐患。
其次,违建会给小区带来哪些影响?首先,违建破坏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建设,给小区环境带来不良影响。
其次,违建可能会导致房屋结构不稳定,给居住在附近的业主带来安全隐患。
另外,违建也会影响小区的美观和卫生环境,从而影响业主的生活质量。
因此,我们呼吁所有业主共同遵守以下几点: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进行任何房屋改建或者新建时,务必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增加建筑面积以及增加楼层。
2. 支持小区管理部门的监督。
在小区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检查时,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对于违建现象,积极报告,不袒护违法行为。
3. 积极参与小区建设和管理。
业主们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会等形式,对小区建设和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丽的小区。
4. 加强对违建行为的警示和宣传。
小区管理部门将加大对违建行为的宣传力度,通过小区广播、公告栏等宣传媒介,向广大业主宣传违建的危害性和后果,增强业主们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最后,违建是一项严重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实,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我们希望每一位业主都能够自觉遵守规定,共同维护好小区的整体环境和和谐氛围。
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营造一个舒适、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感谢您的合作和支持!物业管理部门敬上。
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方案
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方案违法建筑是指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和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造的建筑物。
违法建筑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不仅给城市建设管理带来困扰,也给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方案。
一、分类标准1.建筑类型:将违法建筑分为住宅、商业、工业等不同类别。
不同类别的违法建筑存在的问题和影响不尽相同,需要针对性地制定处理方案。
2.建筑面积:将违法建筑按照面积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等不同规模。
面积大小不仅与建筑本身存在的问题相关,也与周边环境影响有关,需要针对不同规模的违法建筑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
3.影响程度:将违法建筑按照对城市建设和环境影响的程度分为严重、一般、轻微等不同情况。
不同程度的违法建筑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以达到分类处理的目的。
二、处置方案1.住宅类违法建筑:(1)严重影响的违法建筑应立即拆除,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一般影响的违法建筑可以要求进行整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后可予保留。
(3)轻微影响的违法建筑可以给予罚款,并要求进行合法化或者拆除。
2.商业类违法建筑:(1)严重影响的违法建筑应立即拆除,恢复原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一般影响的违法建筑可以要求进行整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后可予保留。
(3)轻微影响的违法建筑可以给予罚款,并要求进行合法化或者改建符合规范。
3.工业类违法建筑:(1)严重影响的违法建筑应立即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一般影响的违法建筑可以要求进行整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后可予保留。
(3)轻微影响的违法建筑可以给予罚款,并要求进行合法化或者改变用途。
三、处置程序1.发现违法建筑: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社会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建筑存在。
2.立案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立案调查,了解违法建筑的具体情况和对城市建设、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3.分类处置:根据违法建筑的分类标准,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根据情况采取拆除、整改、罚款等不同的处理措施。
“违章建筑——如何界定?如何处理?
“违章建筑"——如何界定?如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第一部解决物的归属与利用的专门法律,对城乡建设与管理中的"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将有重大的影响。
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常有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被当作违章建筑而无偿拆除。
由此引起的矛盾不计其数。
如何看待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困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应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将一定程度上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
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为何不再一律是违章建筑?如何界定与处理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是城乡管理当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违章建筑":如何界定?如何处理?面对"违章建筑",不管是不作为。
怎么来解决这种拆与建的矛盾?作为管理者应当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合法建造应是指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
在具体工作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第一,法律依据是关键我们应该理解,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
既然是这种理解,有一个前提,首先要找到依据确认他的是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不能"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自己都说不明白,凭什么说别人的是违章建筑?是占了公路的保护区,违反了《公路法》的规定,还是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是在建房当中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还是在机场高度控制区域,房屋建设超高,违反《民航法》的规定?是在河道当中修建房屋,违反了《防洪法》的规定,还是房屋的质量形象太差,影响市容,违反了国务院的《市容管理条例》的规定等等。
阳光房违建的认定标准
阳光房违建的认定标准阳光房是指以建筑新颖,规模小,成本低廉而受到追捧的住宅空间,而违建则指以违反建筑规范,擅自建筑以致不符合法定规定的建筑物。
阳光房作为一种新型的居住空间,受到广大民众的喜爱。
但是,由于它在设计上与垂直建筑的规范有所出入,因此也存在一定的违建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给出具体的认定标准。
首先,考虑阳光房违建的认定标准,应当从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入手。
根据《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建筑物的布局形状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不得侵占他人的房屋、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损害城市的美观。
因此,检查阳光房的违建情况,应当仔细检查其布局形状是否有违反法规的情况。
其次,考虑阳光房违建的认定标准,应当从建筑物的地基和墙体状况入手。
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物的地基和墙体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并且不得破坏周围环境。
因此,检查阳光房的违建情况,应当仔细检查其地基和墙体状况是否有违反法规的情况。
此外,考虑阳光房违建的认定标准,还应当从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入手。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物的结构必须安全,并且不得影响其他建筑物的安全。
因此,检查阳光房的违建情况,应当仔细检查其结构安全性是否有违反法规的情况。
最后,考虑阳光房违建的认定标准,应当从建筑物上违法行为活动入手。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物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包括社会活动及危险活动等。
因此,检查阳光房的违建情况,应当仔细检查其上的违法行为活动是否有违反法规的情况。
综上所述,针对新型住宅空间阳光房的违建情况,可以给出以下违建的认定标准:一是建筑物的布局形状不得侵占他人的房屋、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二是建筑物的地基和墙体必须按照规范要求施工,并不得破坏周围环境;三是建筑物的结构必须安全,并且不得影响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四是建筑物不得从事违法行为活动等。
只有彻底遵守上述认定标准,阳光房才能够建造得安全合规,才能为广大居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空间。
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
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国土资源部再次严厉地指出,小产权房实质是违法建筑,违反土地管理法律,集体土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并要求各地坚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的确,小产权房得不到现有法律体系的支持是一个基本的事实。
而小产权房与商品房巨大的价格落差,造就了其广阔的市场需求,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在现有的住房供应体系不能全面满足民众住房需求的情况下,小产权房的出现,应该说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
对管理部门来说,小产权房事实上部分承担了理应由政府承担的住房保障责任。
而对于农民来说,出售或出租小产权房,可以获得比种植更高的收入。
一定程度上,小产权房的出现,对政府、购房者和农民来说,其实是一个多赢的结果。
公共政策的目的,是满足民众的需求;有效的公共政策,则应该是有助于政策目的的实现。
就此观之,小产权房就是一个政策目标与政策手段高度一致的举措,可怎么就违法了呢?这真是一个诡异的问题。
中国未来要解决的最大难题,是8亿农民的致富问题。
守着一亩三分的薄地,农民是不可能致富的。
然而当今社会发生的巨大变迁之下,农民致富手段日益趋向多元化。
现在已经很少有农民只以种地为生。
自主创业是一条不错的道路。
如果能引导农民工去自主创业,就既可以减少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供给、从而提高其工资水平;又可以拓宽农民工的生存渠道,而创业成功的农民企业家还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正是基于这一点,鼓励自主创业是目前的一项重要政策。
可是,农民的创业资本从哪里来呢?从金融途径获得资金对农民来说非常的困难,那么只剩下让农民利用自己的资源来自主融资这一个办法了。
农民的资源有许多,其中土地和房产仅仅是其中固定资源的一种,而更多的是人际资源,社会资源,当今农民致富主要依靠的就是这种资源。
可目前土地的流转仍未真正放开,现在又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这就导致农民这点可怜的资源事实上不能发挥任何经济的作用。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分析
小产权房法律问题分析摘要:小产权房自其产生之日起就面临着合法与非法的争论,尽管有关部门明确表明了其为非法的态度,但是却没有一部相应的法律能够对此给予合理、合法的解释和判定。
现实中,很多人仍然不顾各种风险与警示去购买小产权房,而且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通过分析小产权房的相关问题,对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够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妥善解决,相关法律的制定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小产权房;合法与非法;法律的制定一、小产权房性质及特征所谓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房来讲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小产权房并不是法律概念,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
小产权房又可细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集体组织经过其所在县级政府合法批准后,在自有的非农用地上修建的村民住宅用房,集体组织在给村民分配房屋后,将多余的房屋卖给集体组织之外的人。
对于这种情况来说,房屋本身是合法的建筑物,只是依法不能出售给集体组织以外的人,法律仅仅不保护非法买受人的权益,但对于集体组织来说,其对房屋所享有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第二类是集体组织未取得任何批准手续,擅自在自有的农用地上修建的违章建筑。
由于房屋本身不合法,法律不保护此房屋上所附的任何权益。
[1]两类小产权房有共同的特点:由于集体组织不用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商品房买卖中涉及的相关税费。
因而房屋建设成本低廉、售价较低,往往只有同类商品房的1/3至1/2。
另外,对于集体组织以外的买受人来讲,由于违反法律的规定,两类小产权房买受人的权益均不受法律保护。
不管买受人是否取得所谓的”小产权”,这些证明文件都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概念的表达不仅使得法律得以表达,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而且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性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
[3]二、小产权房的利弊(一)小产权房的有利影响第一,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建造小产权房,缓解了城市住房压力,有利于社会和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法建设行为产生违法建筑,违章建筑在各个城市中或多或少均有存在,有些城市甚至大量存在,我国城市建设量中有十分之一以上的违章建筑。
事实上,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此乃“过罚相当”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于违法建设是一广义的概念,所以规划执法部门在执行该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过于随意,甚至成为行政执法中脱缰的野马。
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订《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规划处罚指导意见》)。
笔者对《规划处罚指导意见》的法理依据及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以助规划执法人员、政府法制人员、法官在处理规划处罚案件时拓宽少许思路。
一、比例原则乃该指导意见的法理依据2004年初步估计全国拥有66亿平方米“小产权房”(属于广义的违法建筑),曾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国务院责成国土资源部牵头十四个部委研究拿出解决方案,现已提交国务院至今没有结论。
违法建筑包括存留违法建筑和在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处理应当区分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可以改正。
笔者认为《规划处罚指导意见》不仅为存留违法建筑即“小产权房”处理提供依据,而且为在建违法建筑的处罚提供精准的法律依据。
出售小产权房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需求日益旺盛,但与此同时,小产权房屋的买卖现象也日益突出。
小产权房屋是指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房屋。
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针对出售小产权房屋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提示。
一、小产权房屋的定义小产权房屋,又称“违法建筑”、“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国家正式批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房屋。
这类房屋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的房屋;2.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房屋;3.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4.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5. 未取得房产证或土地证的房屋。
二、出售小产权房屋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非法占用土地建成的房屋,属于非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依法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禁止非法转让、出租房地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出售小产权房屋的法律风险1. 合同无效风险由于小产权房屋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其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一旦合同无效,买方可能无法依据合同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经济损失。
2. 物权保护风险小产权房屋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纠纷,买方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行政处罚风险出售小产权房屋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拆除房屋等。
小产权房的形成原因及出路探析
大部 分 的小产权 房是 以“ 农村 建设” “ 新 、 旧村 改造 ” 的名义 建 造 的。 乡政 府或 村委 会 要按 照 国家 的要求 进行 新农 村建 设 , 是 但 源 泉 , 且 也应 该成 为全 社 会人 民生存 和 创造 财 富的基 础 。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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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杈房的形成原 因汲 析 出路・ 探
白 雪
摘 要 小产 权房 一路 热销 , 规模 不断扩 大 , 府部 门也 开始对 建在 农村 集体 土地 上的 小产权 房进行 整 顿 , 政 引起社 会各 界 的 广 泛 关注。 本文 通过 对 小产权 房 的成 因及 其风 险的分 析 , 小 产权 房未 来. 出路提 出 了相 关见 解 。 对 的 关键 词 小 产权 房 集体 土地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房 产证
一
障, 不具有 房屋 的所 有 、 转让 、 分 、 处 收益 等权 利 。 ( ) 国现行 法律 规定 不允 许对 外 出售 二 我 建在农 村集 体用地 上 的房屋 , 能在农 村集 体经济 组 织成 员 只 之 间流转 , 并且 仅 限于本 村 , 不能 像城 市居 民和本集 体 经济 组织 之外 的农 民 出售 。 据 《 根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房 地产 管 理法 》 3 第 7条 规定 的不 得 转让 的情 形之 一 即未 依 法领 取权 属 证书 的房 产 不得
、 的用途进 行补 偿 的 , 民所得 到 的征地补 偿和 土地进 入市 场后一 农 小产 权房 风险 一连 串, 仍然 阻挡 不 了其 热 销 , 今 , 产权 房 现 小 路 高升 的地 价相 比, 显得 微不 足 道。 时, 民也 意识 到 , 自己 开始 被 叫停 , 同 农 将 但各 方态度 不 一 , 认 为对 小产 权房 问题 的解 决必 我 城 政府 、 开发 商个 方面 的利 益 , 该 根据 具 应 拥 有所有 权 的土地 进行 出让 或者 自行进行 房地 产开 发 , 获得 的 须 兼顾 农 民、 市居 民、 所
小产权都属于违建吗
小产权都属于违建吗所谓的小产权,指的是一种没有产权的房屋,而我国的法律法规上,并没有小产权这么一个概念,所以,这是一种民间对于这种房子的一种俗称,争议方面,往往也是比较大的。
那么,小产权都属于违建吗?下面让我为您介绍一下吧!一、小产权都属于违建吗小产权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可以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判断:1、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小产权房,依法办理了审批手续后,即属于合法建筑。
简单地说,就是利用宅基地建成的房子,法律上是允许在该土地上建房的,所以依法获得审批后,即属于合法建筑,并且不会被拆迁。
2、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成的房子,违反土地管理法,属于非法建筑,可能遭到拆迁。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而建成房子属于非农建设,所以属于非法建筑,一旦被发现,可能被拆。
二、什么是小产权小产权,所谓“小产权”是民间的一种通俗叫法,在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上根本没有这个概念。
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主要指两类:其一是经过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土地、规划、建设环节审批,建设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城中村改造房;其二是未经过任何国家相关部门和环节审批,建设在租用土地或非法侵占的土地上的房屋。
三、小产权的购买风险1、乡产权房只具备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
所以购房者的购房合同在法律看,属于无效合同。
2、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实际只拥有房屋的永久使用权,所以其拆迁补偿要比普通商品房低很多。
3、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对商品房的统一管理范围内,这样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无法有效维护权利。
4、开发资金和建筑质量一般是需要银行和政府进行监管的,而乡产权房在这方面比较薄弱,几乎没有得力的监管机构,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
5、房地产市场整顿风险。
违建违售 天津武清王庆坨镇“小产权房”调查
违建违售天津武清王庆坨镇“小产权房”调查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2020年第10期文/本刊记者雷玄开车沿京环线驶过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自东向西过“王庆坨互通”,在等待红绿灯的间隙,会有不少村民往车里塞“现房发售,特价房16万/套起”的宣传广告,广告单页上没有具体楼盘信息,只会留下“购房热线”,但在醒目的位置写着“一户一本,70年不动产”。
王庆坨镇,位于天津市武清区西南部,这个曾被称为“中国自行车第一镇”,目前主干道“售楼部”“售楼中心”字样林立,汽车往路边一靠,便有售房人员进行推销:“是来看房的吗?”“来看我们这儿的房,带您看看?”公开资料显示,御公馆、金水湾、紫昌华苑、七街村君悦豪庭、四合庄村盛世小镇等小产权房曾被王庆坨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停售,而实际上,他们的销售行为并未停止。
“小产权”宣称“70年产权”8月20日,河南省林州市王先生投诉称,2020年初,他花费20多万元全款购买了王庆坨镇御公馆一套不到70平米的房产后发现,开发商天津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昆基”)海报中当初承诺的“一户一本70年产权”根本无法兑现,房屋买卖合同中标明的“住宅”却成为了村民自住的“小产权房”。
王先生找天津昆基讨要说法,却发现这家房产公司涉及风险预警40多条,公司法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然而,基于此,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人民政府对该楼盘曾公开回复质疑:“御公馆土地属村集体所有,应用于该村村级组织成员使用,不得对外进行销售。
”王先生全款购买的现房尚且还能直接入住,而购买御公馆期房6号楼的消费者没有见到房,退款却犯难了。
人民网“领导留言板”里就有购房者投诉称,2020年7月8日,购房者通过王庆坨镇购房遭遇退款难题。
购房者回忆,2018年9月,夫妻二人前往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御公馆看房,御公馆销售现场介绍房子为“新民居项目”,且出示了“盖有王庆坨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土地使用证”的图片。
销售给购房者仔细查看了购房合同的一份补充协议,“付完全款后90个工作日后房地产开发商会颁布房产证,并注明由王庆坨镇镇政府下发,三年后御公馆80%居民同意后,房地产开发商会出具一个缴费清单,缴费完成后会得到正式的商品房产权证。
2019拆除违建这8种不能继续拆了,否则出了事,严重会判刑
2019拆除违建这8种不能继续拆了,否则出了事,严重会判刑第一种、证照不全的可以补办手续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依照《城乡规划法》,取得相关的手续,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来获得《房屋建设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
楹庭理解为,对于可以补办手续的建筑,应该给予限期改正的机会。
第二种、2008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改扩建的建筑,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该建筑在2008年之前首次完成建造或改建扩建。
第三种、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如果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房产证和建筑工程规划手续,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这种情况属于证照不全,可以补办手续。
第四种、行政机关同意招商引资企业建设的建筑不是违章建筑。
招商引资企业经行政机关或职能部门同意建设的建筑(审批方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五种、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自从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1982年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随之废止。
所以说,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第六种、从行政机关直接买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例如通过行政机关的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权,但是出售时只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没有办理手续,这种情况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七种、农村的三种土地上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
农村承包地、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的土地、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这三类土地上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八种、在土地总体规划调整之前建造的房屋。
该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取得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
庭认为符合当时的规定,但不符合现在条件的农村土地,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2019拆除违建这8种不能继续拆了,否则出了事,严重会判刑
2019拆除违建这8种不能继续拆了,否则出了事,严重会判刑第一种、证照不全的可以补办手续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依照《城乡规划法》,取得相关的手续,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来获得《房屋建设许可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
楹庭理解为,对于可以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应该给予限期改正的机会。
第二种、2008年以前首次完成建造或者改扩建的建筑,不应认定为违章建筑。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并且该建筑在2008年之前首次完成建造或改建扩建。
第三种、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房产证的房屋,不应直接认定违章建筑。
如果只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房产证和建筑工程规划手续,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这种情况属于证照不全,可以补办手续。
第四种、行政机关同意招商引资企业建设的建筑不是违章建筑。
招商引资企业经行政机关或职能部门同意建设的建筑(审批方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五种、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自从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1982年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随之废止。
所以说,1986年6月25日之前建造的农村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
第六种、从行政机关直接买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
例如通过行政机关的招标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土地使用权,但是出售时只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没有办理手续,这种情况不能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七种、农村的三种土地上的建筑,不属于违章建筑。
农村承包地、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复垦的土地、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这三类土地上的建筑,不应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
第八种、在土地总体规划调整之前建造的房屋。
该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取得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
庭认为符合当时的规定,但不符合现在条件的农村土地,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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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房等于违章建筑吗?听听企业拆迁律师怎么说
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
小产权房是不是违章建筑,在通俗当中怎么理解,首先小产权房的概念是什么?“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
首先我们向著名中小企业拆迁律师吴少博了解一下小产权房的买卖过程是怎么样的?
吴律师:在集体土地上所兴建的“商品房”,为什么讲商品房呢?因为他卖给了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人,销售模式和销售对象跟商品房的销售对象是一致的,卖给谁都成是没有限制的,这是小产权房的买卖过程。
反而讲小产权房是没有取得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是最主要的是没有进行集体土地征用改变为国有土地,然后进行召拍挂的程序来进行相关的商品房土地的取得和预售等程序。
在实践中,我国小产权房太多了,据统计小产权房的数量是真正的五证齐全的商品房的数倍。
2014、2015年国土资源部也掀起了清理全国小产权房的行动,但是很快就偃旗息鼓没有任何消息了,因为小产权房数量太庞大了,而且都经过了交易性行为并且付出了相应的对价,都进行了成交的买卖行为,要清理小产权房可行性非常的困难。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问吴律师,小产权房等不等于违章建筑?
吴律师:我们认为一定要清楚一点,最主要的一点在于你所利用的集体土地兴建的房屋,利用的是怎样的集体土地,等于说利用的是耕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如果利用的是集体建设用地兴建的房屋本身并不是违法建筑,集体建设用地即便没有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许可证,但是是在相应的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原则上不能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但是后边的行为把房屋进行销售跟买卖,并且卖给了非本集体组织成员,这个时候就可能有单纯的集体建设房屋行为转变成市场销售的房屋,这就是转变成一个在实践中谈到的小产权房问题。
小产权房如果进行了交易行为等不等于违章建筑,我们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城县规划法》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乡村的没有取得乡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原则上就是违章建筑。
但是利用集体土地,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所兴建的房屋并且进行了实际出售,那么是不是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呢,我们认为也要结合实践中各方面的具体措施来定。
第一,如果是长时间存在。
特别是八九十年代所建的房屋,还有大部分的回迁房也属于
这个情况,那么你能把他属于违章建筑吗?第二是经过政府的号召鼓励的行为所买卖的小产权房,你也可以认定为违章建筑吗?三亚的金色阳光小区当时的市长带领进行实际销售的,这是不是政府潜在的认可行为呢?这是不是小产权房有待商榷。
第三点,这种小产权房如果认定为违章建筑怎么处理?现在全国各地,特别是海南三亚,都是一次性无偿拆除,给业主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装饰装修以及物品的损失。
是不是只能采取这一种行为呢?现在我们探讨的补交相关的土地出让金,或者把房屋进行没收,没收完后再看看采取哪种方式,可以卖个以前的买售人,或者说拿到市场去进行实际成交买卖,这本身也是按照违章建筑的规定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或者可不可以罚款处理,罚款额度跟缴纳的触底出让金保持一致呢,这也是可以的。
当然前提是房屋的质量是合格的,占用的土地不影响城市城乡规划。
我们认为所采取的这种处罚措施是多样性的,而不该单一的直接进行无偿拆除,这样引起的社会效应,买售人的基本的合法利益也好都不是一个合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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