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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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0.28•【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三章国家出资企业第四章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改制第三节与关联方的交易第四节资产评估第五节国有资产转让第六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企业必备制度及法规依据

国有企业必备制度及法规依据

国有企业必备制度及法规依据国有企业作为国家在经济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产业范围和影响力。

为了确保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法规依据来加以规范和引导。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探讨国有企业必备的制度及法规依据。

一、国有企业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属性国有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属性。

首先,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享有国家所有权,并由国家统一管理。

其次,国有企业属于公法主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和监管。

最后,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也要遵守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和法律法规。

二、国有企业的基本制度1.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是国家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对于国有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国有资产权益划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资产出售与处置、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

这些制度的实施,确保了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有效利用,提升了国有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所有的经济组织,其治理结构必须合理且有效。

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等要素。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3. 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指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包括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市场竞争与价格管理制度等。

通过建立健全这些制度,国有企业能够提高运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国有企业的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国有企业的设立、组织、运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国有企业的法律制度中,公司法占据着核心地位。

2. 《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是我国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专门法律法规。

该法主要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职责、经营管理、监督机制等,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率和保值增值能力,特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各级政府应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培训。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产价值,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二)统筹协调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好国有资产的总体规划;(三)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情况和投资风险;(四)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工作;(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和风险防控机制。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应具备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国有资产投资规划和审核流程;(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评估办法;(三)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和增值管理办法;(四)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办法;(五)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便于企业内外各方了解和监督,确保管理工作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应定期进行评估和审计,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应由权威机构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结果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和审计结果应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对涉及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应根据投资方向和经营需求进行合理配置和使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流失法律法规

国有资产流失法律法规

国企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条文及公司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六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五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第三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集体决策制度.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单位帐簿会计帐、实物保管帐等统一管理,不得以各种形式设置帐外资产.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局作为出资人,承担集团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作为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出资人,承担对所属子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有限责任公司、XXXXX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集团所属子公司同样承担对其所属企业及所属管理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集团要加强财会和内部审计建设,增强内部审计力量,强化对所属子公司的监督检查,落实好监督责任.第四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指定具体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第六条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一建立验收、登记制度.对实物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情况要分类编号,指定专人、设立专簿进行序时登记,保证帐实相符和安全、完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要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二完善保管制度.对固定资产要分门别类建立台帐管理,制定保管、领用、交接等办法,手续要完备.对经批准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对所使用的资产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交还手续.三健全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对于房屋、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电路、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等全部图纸、竣工决算、房屋和土地使用证明及有关文件,应交由本单位档案室或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用.四规范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制度.集团因工作和业务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如实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待市局研究批准后再行实施,并将市局批复的文件作为会计帐务处理的依据附贴于记帐凭证.集团所属子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要先向集团写出书面请示,集团审核后认为确实需要购置、修缮、报废、处置的,再按规定程序向市局写出书面请示.为了简政放权,提高效率,凡原值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处置事项及单项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修缮事项由集团直接审核批复,不再向市局报批.集团要严格审核把关,承担好管理责任.第七条单项购置、修缮总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按规定不需要招投标的,要制定内部招投标办法,实施内部招投标手续,在程序上做到公开透明.第八条对国有资产的处置、租借、投资、联营等取得的收益属于国家所有,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要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足额计提折旧,不得少提折旧,更不得无故不提折旧.第十条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处置请示必备的附件:一固定资产购置、购建请示:1资金来源说明;2当前该项固定资产的实物库存情况规格、数量、分布在哪些库区,需购置的规格、数量,准备用在哪个库区;3预算书;后两项内容如果在正文中包括的,可不提供.二固定资产报废请示: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车辆报废的行车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复印件、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证明后补.三固定资产出让申请:1该固定资产购置的发票和记帐凭证复印件、记载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页复印件;2该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房产证、土地证、行车证车辆登记证等,其他没有权属证明的不需提供复印件.四固定资产维修申请:1维修预算书应当包含维修的具体地点方位、工作量、价格等内容,如预算部门出具的专业预算书中没有上述描述的,应当另纸说明;2资金来源说明.第三章商品管理第十一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应当按照会计法、统计法、流通管理条例、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商品的会计、统计和保管帐册,按规定进行商品购进、销售、储存的会计、统计核算和库存管理,真实、全面反映商品的变化情况.第十二条商品的购进和销售,要坚持“一手钱、一手货,钱货两清”的原则,不得赊销或随意预付货款;要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确保财产安全、仓储安全和安全生产;要建立严密的内部传递手续,做到相互制约、责任分明.集团要负责对所属子公司的存货监管,督查所属子公司核对会计、统计、保管帐目和商品库存实物,确保帐帐、帐实、帐卡三相符;.集团要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商品经营坚持“以销定购”原则,在不违背相关库存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向所属子公司下达最高限量库存.第十三条商品损耗的处理.商品在收购、销售、储存过程中的损耗,在定额内的部分,由单位根据原始记录和相关规定自行处理;超过规定范围内的损耗,要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逐级书面报市局审批,不得随意处理.商品超定额损耗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超定额损耗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第十四条商品损失的处理.发生商品损失后,先要查明原因,再逐级上报市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理.商品损失申请必附以下附件:1商品损失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处理情况报告.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五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财会部门统一管理与核算,坚决杜绝资金体外循环,不得帐外设帐,不得私设“小金库”.如有违反,严厉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问题严重或造成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集团负责监督所属子公司的资金管理,督促企业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责任和安全措施,确保资金安全.第十六条资金一律不得外借和挪用.集团所属子公司间的担保要经集团审批后书面报市局备案,除此之外不得为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十七条要强化对收购资金的管理,合理选择收购网点,抓好各网点收购资金和商品的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收购资金和商品的安全.第十八条大额资金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新建项目投资;对外投资、联营、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转让、变卖以及合并重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批量用品5万元含5万元以上购置等,其他非正常经营业务单项单次使用资金数额1万元以上的行为,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局审批.第十九条集团所属子公司外购外销商品需要的大额资金,一般掌握在单批次200万元以上包括200万元,多批次累计使用资金3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备案.第二十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要加强对往来款项的管理.对于应付款项包括预收货款要专帐记录增减变化情况;对应收款项包括暂付货款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管理,防止形成呆死帐造成损失;对难以收回的应收款项,要采取责任制办法大力组织清收,不得自行处理.往来款项确实无法收回需要作坏帐损失处理的,要按程序逐级报市局审批,并附以下附件:1坏帐损失发生情况报告;2责任人认定和处理情况报告.第二十一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从事期货和电子商务业务只能开展套期保值,并坚持“三不原则”,即:没有足量的符合期货和远程电子交易交割标准的现货不能做;没有自有的、充足的保证金不能做;本地没有可供交货的交割货仓库不能做.集团要负责日常监管,坚决杜绝买空、卖空等投机行为,如有违反,要追究领导责任及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加强对职工集资款的管理.一是集团所属子公司为保证正常经营业务的有序开展,缓解因经营业务扩大而带来的临时资金短缺矛盾,在经集团审批并报市局备案后,可向本企业职工临时集资用于企业经营;二是职工集资所支付的利息要符合有关规定,对其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多支出的利息部分要按有关规定代扣代交利息税;三是职工集资款项要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集团要负责监管,防止挪作它用.四是设专户记载集资款的增减变化情况.第五章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第二十三条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按照上级规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要建立健全董事会决策制度和议事规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合规.第二十四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程序.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对于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和进行科学论证.对于重要的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意见.对于企业改革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征询意见.第二十五条为确保企业经济运行的健康发展,在研究制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必须通知企业监事会成员参加.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要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设置会计、统计等账簿,进行会计、统计核算,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统计等信息.第二十七条为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确保企业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会计人员实行备案制.因工作需要任用聘用会计人员时,要及时向市局财会审计科报告备案.集团对子公司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也要实行备案制,要积极研究、探索会计人员委派制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定期轮换制度.集团所属子公司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在职会计人员的,是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的必须书面征得集团同意并报市局财会审计科备案,由集团财会负责人负责监督办理离任与继任双方的移交手续,其它会计人员的调整,应当征得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同意,并报集团备案.第二十八条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市局将通报批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企业法人代表或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较大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集团及所属子公司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要经市局授权后按计划进行,坚决避免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第三十条每个年度对企业开展2次监督检查,一次为年中检查,另一次为全年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检查企业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库存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等.具体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检查时点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后授权各相关科室进行检查.第三十一条经市局综合考虑,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增加或减少检查次数.第三十二条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可临时借调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临时借调的人员到企业开展检查所需的差旅费用按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由市局支付;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所需的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由市局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有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

有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基本法律层面无明确规定。

其他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1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0.12.01)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7.16)“(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2 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2.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1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1(即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3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单位联合投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是否属国企的判断标准待研究)3.1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一、《刑法》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向,增强、改善和发展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做优做强。

第三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和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被侵犯。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有资产向国有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领域集中,推动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和重要领域的主导地位,优化国民经济布局。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监督制约、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和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八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务院的直属部门,负责对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并入省级国资委。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政策;2. 对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提出保值增值决策建议;3. 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交易和决策支持,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4. 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5. 协调解决重大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机制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依法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一)企业国有资产法1、第三十条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2、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3、第五十一条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4、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第五十四条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1、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2、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

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提升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持国有资产的价值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以及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

第三条国有资产应当依法使用、增值、保值和公开运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合理配置、有效监管、风险防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倡导绿色环保、廉洁奉公、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管和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发展战略,集中管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重要国有资产。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职能分工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第九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职责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登记,并取得经营资质。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权责,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档案。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国有资产,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有资产管理规划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划,制定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并实现保值增值目标。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制定科学的预算和收益分配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国有资产的监管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监管行为。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国有企业所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及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程序第四条固定资产处置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提出处置申请,明确处置目的和方式。

2. 经过资产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

3. 编制处置方案,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

4. 公开挂牌拍卖或协商议价,确定处置对象。

5. 签订处置合同,明确处置的条件和约定。

6. 处置完成后,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五条处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 处置的资产种类、数量和规模。

2. 处置的目的和理由。

3. 处置的方式和时间。

4. 处置的预期效益和风险评估。

第六条资产评估应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真实、客观并且具备合理性。

第七条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资产的详细描述和价值评估结果。

2. 处置的方式和程序。

3. 处置的时间安排和进度计划。

4. 处置后所能获得的收入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5. 处置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第八条处置对象可以通过公开挂牌拍卖或协商议价的方式确定,需要保证程序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第九条处置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处置的条件、价格、付款方式和约束性条款等,签订前需要经过法律和财务部门的审查。

第十条完成处置后,国有企业应及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包括资产注销和产权转移等。

第三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固定资产处置的监督机制,对处置过程中的程序合规性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二条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抽查、督察和评估等方式,对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在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如存在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进行纠正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有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

有关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基本法律层面无明确规定。

其他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1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0.12.01)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7.16)“(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2 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2.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1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1(即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3 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单位联合投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是否属国企的判断标准待研究)3.1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部门规范性文件“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一、《刑法》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促进国有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包括保值增值原则、规范管理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合理流转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现代化方向,遵循科学决策、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改善国有经济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第六条国有资产所有者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分为中央国有资产和地方国有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机关。

中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是国务院国资委。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依法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机构。

中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是国务院国资委授权的机构。

第九条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投资设立并依法取得独立股份公司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条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机构。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以依法设立。

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主要承担国有资产的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职责。

第三章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定期向国务院报告全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附件:1. 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文件2. 国有资产管理报告模板3. 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有资产:国家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2. 国有资产管理: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增值的活动。

3. 国有资产所有者: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4.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的机关。

5.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责的机构。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是指中国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定的制度和规范,用于加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设立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 国有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要求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资本运作等进行监督和评估。

3. 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控: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监控,确保国有资产的价值不受损失,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4. 国有资产的经营和利润分配:规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和运营,对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和利益最大化。

5. 国有资产的转让和处置:规定国有资产的转让和处置的程序和要求,保证国有资产的转让和处置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6. 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问责:建立相应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和损害国有资产利益的行为进行追责和处罚。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增值率,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
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指导和保障,促进了国有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利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等国有资产管理单位。

第三条国家鼓励国有资产管理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国有资产投资,提高国有资产的收益和增值。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做到公开、公正、透明、问责。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和发展战略,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稳定、增值。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各种违规行为。

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处理。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国有资产评估、统计、信息管理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领域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领域包括:企业和资产重组和处置、国有资产负债管理和国有资产运营等。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企业和资产重组和处置的主体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审慎经营,优化国有资产负债结构,保障国有资产的稳定和安全。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效益。

第四章国有资产管理的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4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4篇)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用,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所有人依法履行对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和管理职责,对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审计监督以及国有资产评估、处置、监督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过程。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增值和流转,提高国有资产的配置效率,实现国有资本的最大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总体安排、部门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依法与经营者分工合作,建立科学、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勤政为民、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结合、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综合施策的原则,根据企业的类型、性质和经营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指依法履行职责,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护、增值和流转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组织体系,明确机构设置职责及人员配备,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组织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总体安排、经营者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具体管理的体制;(二)建立健全与企业发展和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岗位和岗位职责;(三)依法履行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监测、处置等职责,并建立专门的评估、监督、监测、处置部门;(四)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二)具备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熟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严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国有资产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依法管理、依法决策。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遵循效率、规范、风险可控的原则,切实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家机关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和政策;(二)收集、整理、分析企业国有资产状况,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报告;(三)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五)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工作;(六)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流失、浪费、损害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七)开展对有关人员的国有资产监督检查。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监控,防止资产流失、浪费和滥用。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措施和指标,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和增值。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监督,确保账目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对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国有资产的评估和审计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估值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对评估结果应当进行核实和审查。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审计工作进行得当,发现并解决资产管理中的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4篇)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4篇)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是指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以下是中国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制度和监督等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对国有企业的组织、经营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包括国有企业的设立、改制、运营、利润分配等具体事项。

3.《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具体事项,加强了国有资本经营的规范管理。

4.《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特色国有企业改革方案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鼓励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上市。

5.《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监管职责和要求,加强了对国有资本运营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和安全性。

以上是中国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一些重要内容,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2)是指国家对其拥有或控制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和政策。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1. 国有资产法:这是中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和监督,并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原则。

2.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3. 国有企业法:明确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和经营权益,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和监督等问题。

4.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总结

国有资产相关法律法规总结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有效利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国有资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和梳理,旨在提供一个全面了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参考。

一、国有资产法我国国有资产法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保护和管理等基本原则。

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和恢复,加强资产运营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的分类和管理方式,包括全民所有制资产、集体所有制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所有制资产。

该法还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业的职责和权益。

此外,国有资产法还设立了国有资产的监督机构和制度。

监督机构主要是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法性,加强对国有资产运营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责和监督权限,明确了国有资产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

二、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法是我国国有企业管理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国有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国有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法人地位和所有权归属。

国有企业是独立法人,依照法律进行独立经营,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法律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

国有企业法还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原则。

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进行,保证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

此外,国有企业法还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国有企业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有企业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尊重劳动者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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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定基本法律层面无明确规定。

其他行政法规或规性文件或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1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1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2010.12.01)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7.16)“(二十三)本意见适用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机构)。

”2国有企业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2.1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围《规意见》1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1(即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意见》规围之。

”3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单位联合投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是否属国企的判断标准待研究)3.1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认定问题有关意见的函》(财企函[2003]9号)——部门规性文件“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我部意见函告如下:一、《刑法》1997年修订增补的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工作人员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刑事处罚条款,有利于加大对侵害国有资产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利于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

我们认为,你部反映的问题值得重视,对“国有公司、企业”做出准确解释,有利于《刑法》相关条款的充分实施。

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过去习惯上使用的“国有公司、企业”的涵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除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外,出现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其他经济成份的各类企业。

有些部门出于统计、登记、分析等工作面的需要,对企业做了不同的分类,比如:按所有制性质分为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照投资来源分为资企业、外资企业等,这些分类如在法律上具体应用,亟需进行规。

财政部门主要是通过财务政策来规企业的财务行为,一般不划分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比如,我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是面向所有企业的,企业财务制度也是按行业而不是按所有制制定的,即使涉及企业分类也仅是一些财政数据的采集和统计工作,因此,财政工作涉及的企业分类不宜作为《刑法》“国有公司、企业”的具体解释依据。

三、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认定,应从以下角度加以分析:1、从企业资本构成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应包括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全部归所有、属《企业法》调整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指《公司法》颁布前注册登记的非规公司)以及《公司法》颁布后注册登记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多个国有单位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2、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

四、对《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的解释问题,涉及具体经济活动中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建议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尽快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

以上意见,供参考。

”4国有企业指具有资本金的企业,包括纯国企、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公安部:你部《关于征求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问题意见的函》(公经[2003]368号)收悉。

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我们认为,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国有企业是指具有资本金的企业,可分为三个层次:一、纯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联营企业三种形式,企业的资本金全部为所有。

二、国有控股企业。

根据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的规定,国有控股包括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相对控股两种形式。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含协议控制)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三、国有参股企业。

是指具有部分资本金,但不控股的企业。

国有与其他所有制的联营企业,按照上述原则分别划归第二、三层次中。

狭义的国有企业,仅指纯国有企业。

5国有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7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定性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6国有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企业6.1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1997年2月27日)“三、企业财务监督的围及式。

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的围,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所占比例超过50%或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公司制企业。

……”7国有资产法采用了“出资企业”概念,未定义国有企业7.1 《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本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二、关于“国有资产”或“国有产权”的规定1/各级政府及其授权主体对企业出资形成的权益1.1 《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1.2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2009年3月17日)第2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可证的企业和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1.3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自2004年2月1日起施“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所有的其他权益。

”1.4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5.27)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所有的其他权益。

1.5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1日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发布)部门规章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国有资产。

系指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

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

系指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纠纷。

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三、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1《中华人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四条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本法所称的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五十三条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1.1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 号)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

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1.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2003.5.27)第三十三条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需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1.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成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必须报国务院审批。

未履行报批手续的,要立即停止交易活动,补办报批手续。

地级市以下人民政府不准组织成批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

(相关资料:相关论文1篇)二、国有企业产权属所有。

地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中有中央投资的,要事先征得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属中央投资部分的产权收入归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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