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2004年版) 及常州市补充规定
主讲:常州规划设计院 严玲 白婉萍 2008.1
概
述
概述
1.编制原则
• • • • • • • • 符合强制性规定的原则 便于操作的原则 利益公平的原则 全省兼顾的原则 最不利控制的原则 力求引导的原则 保障环境的原则 实事求是的原则
概述
3 建筑管理
3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 3.1.1 建筑物的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 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 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的要求,同时执行本规定。 • 3.1.2 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 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不能通过正面日照满足其日照 标准的,对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的控制不应影响周边相 邻地块特别是未开发地块的合法权益(主要包括建筑 高度、容积率、建筑物退让)。
2.修订主要内容
根据《规范》中住宅建筑有效日照时间的规定,修改 居住建筑日照系数,保障有效日照时间;根据城市停车问 题日趋严重的现状,提高各类建筑停车设施的配套标准, 为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同时,对其它有关条 款也作了适当的修订。此外,本次修订取消了原第六章和 第七章。有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的技 术规定我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 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执行。(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 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 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 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国家与城市规划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二—1。
2.2.4 表二—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二—1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执行。
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文化、体育等各类社区配套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2.3.1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二—2的规定。
2.3.1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2.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2.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
《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9年9月15日目录第一部分文本大纲 (1)一、总则 (1)二、规划原则 (1)三、规划目标 (1)四、停车分区与规划策略 (2)五、停车需求与供应分布预测 (2)六、公共停车设施布局规划 (2)七、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 (2)八、近期建设规划 (2)九、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3)十、成果需要 (3)第二部分编制技术指引 (4)第一章现状调查与分析 (4)第二章规划目标 (6)第三章停车需求预测 (6)第四章停车供应策略 (9)第五章公共停车设施规划 (11)第六章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14)第七章城市停车设施近期建设规划 (16)第八章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16)《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第一部分文本大纲一、总则1、编制目的为指导全省各城市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切实有效地解决城市停车问题,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对于交通枢纽、中心区、街道沿线的停车设施规划可参照执行。
3、规划年限和范围规划年限和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远期规划一般为20年左右,近期规划为3-5年,规划范围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4、主要任务在城市问题与症结分析基础上,制定停车设施规划目标,明确停车设施供应策略,预测停车设施需求和供应分布状况,确定近远期公共停车设施规划的规模、布局和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并提出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
5、技术路线明确规划理念、方法和过程。
如果已经编制综合交通规划,要对综合交通规划提出的交通发展目标进行校核,并落实综合交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如果没有编制综合交通规划,要补充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车辆发展预测等内容。
二、规划原则以城市停车设施资源科学、合理地配置来调控土地利用和交通发展为指导思想,坚持以规划促进形成合理的土地利用模式、以规划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和慢行交通友好发展,以规划引导停车设施市场化建设与经营等原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准则
徐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对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设计和建设的规模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第二条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标准与准则》。
徐州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城区范围:西至卧牛山煤矿,东含大黄山、大庙镇,南至连霍高速公路(不含铜山新区),北抵茅夹铁路、大运河的地域。
面积553平方公里。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将市区范围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一类区:中心城区,指二环路范围内。
由二环西路、二环北路、津浦铁路及和平路、解放南路、溢洪道、湖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二类区:老城区及翟山组团(一类区以外)、坝山组团、大郭庄机场、开发区,由三环西路、九里山、津浦铁路、蟠桃山路、杨山路、京沪高铁、拖龙山、欣欣路、泉新路、三环南路围合而成的区域;徐州新区,由拖龙山、故黄河及连霍高速公路围合而成的区域;三类区: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本《标准与准则》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需配套建设的提供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第四条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第五条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原则上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但在同一道路或者相邻道路上建设的两宗以上的建设项目,其相邻距离不超过100米的,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后可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第六条建设建筑物应按附表规定的标准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停车(包括出租车、装卸车、大巴车、救护车、无障碍车位)泊位。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应补充配建原不足差额数。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扬州市实施细则..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扬州市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扬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扬州市公路安全保护实施办法》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扬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1.2条本细则是《省技术规定》的实施细则及有关技术文件。
在扬州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细则内已明确的相关内容按照本细则执行,尚未明确的内容按照《省技术规定》执行。
民房建设另行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及表2-1执行,并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具体明确。
为适应城市开发和土地利用的不确定性,在符合兼容原则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具体情况,依据表2.1的规定确定各地块允许兼容、有条件兼容和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
其中允许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超出表2.1规定的范围,禁止兼容的用地类别不得少于表2.1规定的范围,有条件兼容的用地应根据基本控制单元的管理要求对地块提出用地兼容的条件。
表2-1-2-秉承“诚实守信、服务创新、合作共赢”的理念,为合作伙伴创造价值!注:①√表示允许兼容,空格表示有条件兼容,×表示禁止兼容。
②规划控制指标按规划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③该表格仅作为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下达时的依据。
4用地类别代号参见《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2.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1.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红线)距离(1)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应按道路功能、路幅宽度以及建筑物类别、高度、体量,确定其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最小后退距离按表2-2控制。
(整理)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old
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建议稿)
说明: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或增建机动车停车位
●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住宅小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建筑;
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建筑,原则上仍然需要按照标准提供相应的停车泊位,如果不配建停车泊位,则必须按照应建设的泊位数量缴纳停车设施建设基金,由相关部门在周边地区建设公共停车泊位。
3.表中泊位配置标准中“标准”值是针对古城区以外的地区,其指标为推荐的最低值,该地区的公共建筑所配建的停车泊位不能低于相应的配建标准。
“古城区”指标针对古城区内的地区,其指标为推荐的最高值,各公共建筑所配建的停车泊位不能高于相应的配建标准。
4.多功能、综合性的大型公共建筑,停车位数量应考虑共用停车位的情况,按各单项标准总和80%计算;
5.小汽车停车位面积可按如下标准换算(参考值):
●地面停车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泊位;
●地下停车库:40平方米建筑面积/泊位;
●超过50个泊位的停车场,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6.装卸货泊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救护车等特殊停车位另计。
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3.08.10•【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2021年10月27日扬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3年6月27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公园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共、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三章公共、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第四章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和管理第五章非机动车停放区(点)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第六章行政监管和服务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管理,提高停车场资源统筹利用水平,维护停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区域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放站场的建设和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人员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非机动车停放区(点),是指在公共场所依法设置、供社会公众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国家标准与省级标准的比较-2014-9-10
一、国家规范解读1一般要求(1)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2)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处理好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的关系,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交通安全。
(3)停放周转率应以停车需求调查和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4)路内停车泊位可依所在地区、道路编号,可建立相应的停车诱导系统,并可与路外停车诱导系统、城市的交通管理系统等进行有机衔接。
(5)人行道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应满足承载要求。
(6)路内停车泊位与服务对象目的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
(7)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m以内,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2设置条件(1)设置条件的量化指标1)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率:分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四类。
2)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周转率:宜按7车次/d~9车次/d计算。
3)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道路宽度:分机动车双向道路和单向道路两类,按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来确定泊位的设置条件。
4)占用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根据机动车单侧道路高峰小时的V/C比区间来确定泊位的设置条件。
5)占用非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根据非机动车单侧道路高峰小时的V/C比区间来确定泊位的设置条件。
6)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综合考虑4)、5)两个条件来确定泊位设置条件。
7)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后剩余宽度:分类准则为各级道路、商业或文化中心区以及大型商店或大型文化公共机构、火车站/码头附件路段、长途汽车站四类项目,以及大城市、中小城市两类城市规模。
8)道路沿线出入口的安全视距:给出安全视距的计算公式。
(2)不应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和区域1)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2)人行横道,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即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3)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弯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5)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的路段;6)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2015)
6.1. 成果形式......................................................................................................................14 6.2. 规划文本......................................................................................................................14 6.3. 规划说明书..................................................................................................................16 6.4. 规划图纸......................................................................................................................16 6.5. 基础资料汇编..............................................................................................................17
5 技术要点 ................................................................................................................ 7
淮安市区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准则(试行)
5.0
5.0
4.0
4.0
4.0
3.0
3.0
3.0
1.0
1.0
1.0
2.0
2.0
2.0
3.0
3.0
3.0
3.0
3.0
3.0
0.8
1.5
1.5
0.8
1.0
1.2
0.6
1.01.0ຫໍສະໝຸດ 0.60.80.8
非机 动车位
1.5 1.5 2.0 2.0 2.0
2.0
2.0
2.0
2.0 50.0 60.0 5.0 5.0 10.0 10.0 10.0 1.0 1.0 1.5 1.0
第八条 商品房、定销商品房和共有产权房机动车停车配建 指标采用双指标控制,即按户数和建筑面积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应 配建停车位个数,取高值作为配建停车位数。
住宅类建筑应按每 100 户居民不低于 1 个车位,总数最高不 超过 20 个设置访客机动车停车位,原则上在地面设置,且不得出 售或出租。
第九条 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接送临时停车位应按附件 2 要 求进行设置;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 5 个临 时性地面落客停车位。临时停车位应计入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总 量。
—5 —
新建住宅类建筑配建停车位应按 100%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 施或预留充电桩的建设安装条件。
在公交保养场、首末站、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建设公交车、出 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公交车和出租汽车充电桩与车位数不得 少于 50%。
电动汽车充电桩的配置标准应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 1 个的按 1 个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准则》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试行。原《淮 安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准则(试行)》(淮规发〔2012〕 109 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5•【字号】?苏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5日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落实《城市治理与服务十项行动方案》,深入推进实施“停车便利化工程”,我省城市停车设施规模持续扩大,停车秩序不断改善,但仍存在供给能力偏弱、治理水平不高、市场化进程滞后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近期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增加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改善交通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紧扣“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总目标,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加强规划引导,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有效满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为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江苏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导则(2011年修订)2011.12.31
江苏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导则(2011年修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规划目的 (1)二、适用范围 (1)三、规划定位 (1)四、规划依据 (1)五、规划期限与范围 (1)六、总体要求 (2)七、工作阶段 (2)第二章规划编制组织与审批 (4)一、编制组织 (4)二、规划审查与审批 (4)三、规划修改 (4)第三章规划编制技术指引 (6)一、规划目标 (6)二、综合交通调查 (7)三、城市交通系统现状分析 (11)四、城市交通发展趋势 (14)五、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构建 (15)六、交通需求分析 (17)七、城市交通发展战略 (19)八、对外交通规划 (22)九、道路网规划 (25)十、公共交通规划 (31)十一、慢行交通规划 (39)十二、停车设施规划 (42)十三、客运枢纽规划 (45)十四、物流与货运交通规划 (49)十五、交通管理与信息化规划 (50)十六、规划方案评价 (51)十七、近期建设规划 (53)十八、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5)第四章规划成果要求 (56)一、规划文本 (56)二、规划图件 (58)三、附件 (58)第一章总则一、规划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提升全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对2005年颁布的《江苏省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导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市、县(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三、规划定位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是城市(含县,下同)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城市专项规划之一,原则上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或修编,其主要内容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单独编制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应对城市总体规划相关内容进行深化和细化,并根据需要按法定程序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反馈。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是编制城市对外交通、道路交通、公共交通、慢行交通、交通枢纽、停车设施、交通管理、交通信息化建设等城市交通分项规划的依据,也是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以及交通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修订)
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一、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苏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
《苏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评估及优化》设计任务书一、项目名称苏州市停车配建指标实施评估及优化二、项目概述1、项目背景苏州市于2004年实施《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
2004版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在指导苏州市的城市建设和新城开发、缓解中心城区停车供需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而今现行配建指标已实施了8年,城市及综合交通发展进入了机动化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原有标准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各项指标与居民停车需求相差较大,因此有必要对停车配建标准进行修编。
(1)机动化出行快速增长、现行指标难以适应新停车发展需求“十一五”期间,苏州市区私人小汽车的保有量保持在20%以上的高增长率,2010末私人小汽车拥有量达43.03万辆,私家车出行比例已经超过20%,同比2006年均增长了约3倍,私家车出行比例正逐步接近非机动车的出行比例,交通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剧,交通拥堵和停车矛盾尤显突出,静态交通的供需失衡又严重影响了整个动态交通系统的运行。
伴随着机动化出行比重的快速增加,各类建设地块的出行需求特征也发生显著变化,现行标准难以适应新的交通发展需求。
(2)现行停车分区不合理、跟不上城市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心城区“一核四城”的城市空间结构正逐步形成。
城市空间和规模扩大,随着2012年9月行政区划调整,苏州市区总面积扩大到2910平方公里,应结合不同区域采取不同的停车发展政策和配建指标,同时对轨道周边的用地提出不同的分区配建指标。
现行指标只提供了古城区内部、古城区外部两种不同的指标,且以最低值或最高值作为指标的依据,难以适应苏州各分区发展的需要,需进一步细化停车分区,并实行相应的分区停车配建指标。
(3)现行指标物业分类欠完善,指导性不强尽管现行标准中已将建筑划分为8大类、72小类的建筑类型,并制定了不同的停车配建标准。
但总体适用性不强,部分类型缺失,如:缺少酒店式公寓、汽车4S店、轨道站点、保障性住房等,对部分类型定义模糊,如:旅馆、普通办公楼、商业、餐饮娱乐、医院,并缺少一些对综合体建筑车位配建的参考标准。
(整理)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old
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建议稿)
说明:
1.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本标准配建或增建机动车停车位
●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住宅小区、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场、宾馆、饭店、写字楼等建筑;
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建筑,原则上仍然需要按照标准提供相应的停车泊位,如果不配建停车泊位,则必须按照应建设的泊位数量缴纳停车设施建设基金,由相关部门在周边地区建设公共停车泊位。
3.表中泊位配置标准中“标准”值是针对古城区以外的地区,其指标为推荐的最低值,该地区的公共建筑所配建的停车泊位不能低于相应的配建标准。
“古城区”指标针对古城区内的地区,其指标为推荐的最高值,各公共建筑所配建的停车泊位不能高于相应的配建标准。
4.多功能、综合性的大型公共建筑,停车位数量应考虑共用停车位的情况,按各单项标准总和80%计算;
5.小汽车停车位面积可按如下标准换算(参考值):
●地面停车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泊位;
●地下停车库:40平方米建筑面积/泊位;
●超过50个泊位的停车场,需要设置一定比例的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6.装卸货泊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救护车等特殊停车位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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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征求意见稿)江苏省城市交通规划研究中心(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9年9月15日目录第一部分文本大纲 (1)一、总则 (1)二、规划原则 (1)三、规划目标 (1)四、停车分区与规划策略 (2)五、停车需求与供应分布预测 (2)六、公共停车设施布局规划 (2)七、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 (2)八、近期建设规划 (2)九、规划实施得政策与措施 (3)十、成果需要 (3)第二部分编制技术指引 (4)第一章现状调查与分析 (4)第二章规划目标 (6)第三章停车需求预测 (6)第四章停车供应策略 (9)第五章公共停车设施规划 (11)第六章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 (14)第七章城市停车设施近期建设规划 (16)第八章规划实施得政策与措施 (16)《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第一部分文本大纲一、总则1、编制目得为指导全省各城市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切实有效地解决城市停车问题,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江苏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主要适用于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得编制,对于交通枢纽、中心区、街道沿线得停车设施规划可参照执行。
3、规划年限与范围规划年限与范围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远期规划一般为20年左右,近期规划为3-5年,规划范围覆盖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4、主要任务在城市问题与症结分析基础上,制定停车设施规划目标,明确停车设施供应策略,预测停车设施需求与供应分布状况,确定近远期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得规模、布局与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并提出规划实施得政策与措施。
5、技术路线明确规划理念、方法与过程。
如果已经编制综合交通规划,要对综合交通规划提出得交通发展目标进行校核,并落实综合交通规划得强制性内容;如果没有编制综合交通规划,要补充交通发展目标与战略、车辆发展预测等内容。
二、规划原则以城市停车设施资源科学、合理地配置来调控土地利用与交通发展为指导思想,坚持以规划促进形成合理得土地利用模式、以规划落实公共交通优先与慢行交通友好发展,以规划引导停车设施市场化建设与经营等原则。
三、规划目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明确近远期规划目标。
近期规划目标宜具体与具有可操作性,远期规划目标宜宏观与具有指导性。
四、停车分区与规划策略依据城市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划定城市停车分区,并与城市总体规划与综合交通规划划定得交通分区相协调。
贯彻“供需统筹、以供定需”、“区域差别化”得基本理念,明确不同分区得停车设施供需关系、供应结构、管理与经营得规划策略。
五、停车需求与供应分布预测预测近远期停车设施需求总量与分布,包括城市自备车位与公共车位。
针对不同区域得供应策略,预测不同规划年限路外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公共停车设施、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得分布状况。
在停车供应总量与停车需求总量平衡得基础上,根据分区、分类调控得要求,确定不同停车分区得供应量。
六、公共停车设施布局规划遵循公交优先、停车调控、节约用地、远近结合得原则,依据土地利用、道路交通条件、停车设施可达性要求,明确不同规划年限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布局方案,明确停车设施位置、规模与形式,并划定重大停车设施用地范围。
在路外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得同时,基于交通发展战略与设置要求,综合考虑道路条件与交通状况,在定期得动态评估基础上合理设置路内停车设施,明确路内停车泊位选址、布局与管理要求。
七、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按照用地性质、建筑性质、使用对象、建筑类型等特征,合理确定建筑物分类,体现各类建筑物停车需求特征得差异,明确建筑物分类得层次与具体类型。
根据城市不同停车分区得停车现状、土地利用、道路交通状况与机动车拥有水平,在停车供应分布预测基础上,制定不同停车分区各种类型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标准,引导车辆拥有与使用在城市空间上得合理分布。
八、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停车设施近期发展思路与策略,明确规划停车设施得位置、规模、形式、出入口数量与位置等要求,提出重大停车设施建设计划与投资规模。
九、规划实施得政策与措施明确城市停车设施得规划管理、建设政策、管理措施等。
十、成果要求1、规划文件2、规划图件·图幅及图纸比例与城市总体规划图一致。
·图面标明图名、风向玫瑰、规划年限、比例、图例、编制单位、日期等。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得主要图件如下:(1)城市停车设施现状图(2)城市停车分区图(3)城市停车需求分布图(4)城市停车供应分布图(5)城市路外公共停车设施规划图(6)城市路内停车设施规划图(7)城市停车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图3、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综合报告)、基础资料汇编。
第二部分编制技术指引第一章现状调查与分析1、基础资料(1)土地利用资料基年与目标年用地布局、近期建设项目以及相关得规划成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资料。
(2)经济社会资料地区生产总值、人均生产总值、三产结构、产业布局、居民家庭收入、人均收入以及人口与就业等资料。
(3)综合交通资料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客货运量与周转量、方式结构、对外交通设施、城市道路、公交场站得规模、布局以及各类交通工具得历年拥有量等资料。
(4)其她资料城市自然资源、旅游资源、历史文化资源以及生活习惯等资料。
2、调查内容(1)停车设施供需总量调查对规划范围内各类土地利用性质得停车发生率进行抽样调查,通过各类性质土地利用规模与其对应得停车发生率之积得到停车设施需求总量。
对路外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公共停车设施、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泊位进行全面统计,得到停车设施供应总量。
停车设施供需总量调查宜分区进行,以反映不同分区同一性质得用地得停车发生率差异。
(2)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调查对各类建筑物得建设年限及配建指标所参照得停车位配建标准进行调查,对各类建筑物得现状配建指标进行调查。
(3)公共停车设施布局调查对路外公共停车设施、路内公共停车设施得规模、布局进行调查。
(4)停车设施运营管理调查对公共停车设施得收费模式、收费标准、运营主体及盈利状况进行调查。
(5)停车政策与法规调查对城市停车相关规划政策、管理政策及相关法规进行调查。
(6)停车特性调查通过调查分析城市停车相关指标,总结城市停车行为与特性,找出停车设施需求、供给、运行方面存在得问题。
①平均停车时间平均停车时间就是一定时段内所有车辆得停车时间与实际停车量之比得平均值,就是反映城市停车设施使用情况得重要指标。
平均停车时间长说明停车设施得泊位周转率低,使用效率低,反之则说明停车设施泊位周转率高,使用效率高。
②高峰停放指数高峰停放指数就是指高峰时段累计停放车辆数与停车设施容量之比,它反映得就是高峰时段停车设施得拥挤程度,同时也就是确定停车设施规模得重要依据。
③泊位周转率泊位周转率就是指在一定得时间内每个停车泊位平均停放车辆得次数,在停车设施规划中用在一天内得累计停放车辆数与停车设施容量得比来表示,它反映得就是停车设施泊位得空间利用效率。
停放周转率越高,泊位利用效率也就越高。
④泊位利用率泊位利用率就是指在一定时段内平均每个泊位停车占用时间与总停泊时间得比,反映停车泊位得时间利用效率,表达了停车设施得拥挤程度。
平均泊位利用率越高,泊位得时间利用效率也就越高。
⑤停车步行距离停车步行距离就是指从停车处到出行目得地得实际步行距离,以米计,反映了停车设施得布局对停放车辆得方便程度与停车设施布局得合理程度。
⑥停车需求产生率停车需求产生率就是指单位面积土地使用量与其对应得停车需求数量得换算系数,以高峰时间停车需求产生率为计算指标。
⑦停车敏感性分析计算各类公共停车设施对停车费用、停车步行距离(时间)得敏感性,为优化停车设施布局与制定停车政策提供依据。
3、调查方法(1)问询调查现场问询停车设施使用者关于出行起终点、停车步行距离、停车步行时间、停车时长、停车目得、使用者相关社会经济特性以及其对停车布局、停车费用、停车政策等得意向。
现场问询停车设施管理者,关于停车设施收费标准、停车设施使用率、使用高峰时段、运营收入以及停车设施管理者对停车管理法规、政策方面得意向。
(2)记录调查根据各城市得特征自行设计调查表格,分全天与高峰时段对各类停车设施得停放时间分布、停车时长、停车数量进行调查。
4、问题与症结分析通过停车特性调查,分析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城市规模、用地布局特点与不同客运方式得停车问题,总结停车设施供需关系、供应结构、设施分布以及管理、经营等方面存在得症结。
第二章规划目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与综合交通规划,结合城市交通规划发展愿景,确定城市停车设施规划目标,包括近期规划目标与远期规划目标。
第三章停车需求预测1、停车设施需求总量预测(1)基于城市人口规模得停车设施需求总量预测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分为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与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其用地总面积宜按城市人口每人1、3-1、5平方米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设施用地为80%-90%,非机动车、公交(含轨道)出行方式较高得城市可适当降低。
(2)基本城市用地规模得停车设施需求总量预测根据城市各类型用地规模计算停车需求总量。
计算不同利用性质得土地规模与该类利用性质得土地得停车生成率之积,得到城市停车设施需求总量。
(3)基于机动车拥有量得停车设施需求总量预测按照每增加一辆注册汽车,增加1、2-1、5个停车泊位需求得标准,根据城市机动车保有总量得预测值,计算目标年城市停车设施需求总量。
停车设施需求总量预测方法得优缺点与适用性如表2所示,建议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得方法分别计算,相互验证,综合确定目标年城市得停车设施需求总量。
表2 城市停车需求总量预测方法一览表2、停车设施需求分类预测(1)自备车位得需求预测自备车位主要指居民私家车与单位车辆夜间停放得车位,其需求可采用增长率法、购买力法与回归分析法进行预测,建议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得方法分别计算,相互验证,综合确定自备车位需求。
(2)公共车位得需求预测公共车位得停车需求就是指车辆出行产生得停车需求,主要包括就业出行、公务出行、购物出行、接送出行、旅游出行、转换地需求等,公共车位得需求预测可采用经验法、出行吸引法,建议采取两种方法分别计算,相互验证,综合确定公共车位需求。
经验法就是根据自备车位与公共车位之间得既定比例确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某城市得自备车位得需求量为P1。
则公共停车位得数量应在0、2P1-0、5P1之间。
出行吸引法以车辆出行作为停车需求生成得基础,建立高峰小时停车需求泊位数与区域机动车出行吸引量之间得相关关系,据此预测公共停车位需求。
3、公共停车设施需求分布预测(1)基于人口得停车设施需求分布预测通过建立居住人口分布与自备车位停车需求得相关性,就业人口分布与公共停车需求得相关性进行预测。
(2)基于土地利用得停车设施需求分布预测通过停车生成率建立停车需求与土地利用之间得关系,将规划区域内各类不同土地利用性质得地块都瞧作就是停车发生源,各小区内得停车需求量等于小区内各种性质土地利用得停车发生量之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