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伙人加入合伙协议与入伙协议详细专业律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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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人加入合伙协议与入伙协议详细专业律
师起草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入伙协议
根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批准增加新的有限合伙人拥有独立决定权;新合伙人入伙时,应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与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订立书面协议。兹此,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与新入伙合伙人协商一致,制定本协议。
1.新入伙的合伙人认缴出资,即成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2.新入伙的合伙人名称/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出资方
式及出资金额如下:
3.新入伙的合伙人根据《【】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具体请阅本协议附件)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
4.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
责任。
5.本协议一式4份,双方各持1份,合伙企业持1份,并报企业登
记机关1份。本协议经新入伙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后生
效。
6.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新入伙合伙人:【】
签署:
姓名:
职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公章)
签署:
姓名:
职务:
附件
【】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第一条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
致,于【】年【】月【】日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
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企业的名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第五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六条合伙目的:投资于相关产业或项目,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七条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及管理;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第八条合伙期限:【】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延长2次,每次延长1年。
第九条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
方式请见本协议附件一。
第十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1、除全体合伙人一致另行决定,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
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任何合伙人可以放弃取得利
润分配,相关合伙人放弃的利润分配计为合伙企业利润依
照出资比例分配给其他合伙人。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
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
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3、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
案,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普通合伙人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
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
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
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
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或者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二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
意方可担任:
1)按期缴付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经营记录;
4)为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如下,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
撤销该委托。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日常运营,行使如下权利:
1)决定、执行有限合伙的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及其他业务;
2)代表有限合伙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的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3)采取为维持有限合伙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身份开展经营
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
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提供服务;
6)订立与有限合伙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7)为有限合伙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
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与第三方的争议;
8)处理有限合伙的涉税事项;
9)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合法权益所必
需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行动;
10)代表有限合伙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11)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全体合伙人在此特别同意并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下列
事项拥有独立决定权:
1)变更有限合伙的名称;
2)变更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
3)修改合伙协议;
4)批准增加新的有限合伙人;
5)设定有限合伙人的资格和条件;
6)有限合伙人退伙时拟退出或转让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价
值;
7)按照本协议约定或其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另行达成的其他文
件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决定有限合伙权益的受让人;
8)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人。
4、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其除名,并推举新的执行事务合伙
人: